农商银行纸质存款,没有设密码,能开通网上银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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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商银行营业机构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为规范--银行的安全检查工作,明确安全检查人员、内容、方法、提高安全检查质量,强化安全检查实效,特制定本规定。

日常安全检查是营业机构安全运营的基础工作,通过日常安全检查,查找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每月安全检查是对日常检查的补充,是一次彻查,承担着对日常检查的监督和复核。通过日常和每月安全检查达到严防案件和事故发生的目的。

安全检查应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机构负责人是安全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检查的过程、结果和落实整改负责。日常安全检查由负责人组织,安全员负责具体操作,大堂经理和保安员负责分管区域的营业期间检查,其他临柜人员负责本岗位区域的安全自查。每月安全检查由负责人实施,安全员和其他检查人员可配合负责人进行具体操作。

1.日常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班前检查,营业期间检查,班后检查。

2.班前检查主要包括:周边环境、外围设施、自助设备、

内签字确认,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整改情况要以月为单位进行归纳和汇总,并登记在日志中,每季进行检查情况通报。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无力整改的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协助整改;对整改全部过程和结果都应详细登记在日志中。

安全检查要落实责任制相关要求,对在检查中不能发现安全隐患、酿成事故和案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促进规范、稳健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营业网点设置应遵循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顺应机构扁平化管理要求,符合本行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经济核算、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为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等对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管理是指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

第二章 营业网点的设立

第五条 本行营业网点设立以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城乡居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为主,遵循“社区性、零售型、精品型”的原则。

第六条 营业网点设立的程序。

1.本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2.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

3.草签营业网点房屋租赁意向书或购买意向书;

4.拟文上报省联社(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本行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网络;

7.本行正式签订营业网点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并装修;

8.办理安全设施合格证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 9.申请办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10.正式对外营业。

第七条 营业网点设立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设立的请示;

2.营业网点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 3.营业网点设立实施方案;

4.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意向; 5.营业网点设立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 6.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第八条 自助银行的设立。自助银行是指本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自助银行的设立程序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本行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在实施前应向省联社报备。

第三章 营业网点的变更

第九条 营业网点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合并、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十条 名称变更。指因法人主体发生变化或营业场所地址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等原因,原营业场所不变但需要变更营业网点名称的行为。

本行营业网点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和“储蓄所”等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唯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变更(迁址)。指因营业场所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不愿续租、市政拆迁等原因需要转移营业场所的行为。

营业网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

营业网点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升格。指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升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应当符合分理处设立条

件,储蓄所、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支行设立条件。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降格。指因受业务发展的限制,降低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名称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的临时停业。营业网点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的合并。指因业务量缩小、营业场所拆迁、修缮等原因需要两个或多个营业网点并账的行为。被合并网点视同为营业网点撤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变更的程序。 1.营业网点的变更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2.本行就营业网点的变更形成相关会议决议; 3.营业网点变更由总行直接上报银监部门审查批准; 4.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

第四章 营业网点的撤销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条件。 1.由于行政规划,营业网点地址拆迁; 2.安全设施及消防验收不合格;

3.机构网点重复设置;

4.达不到标准化网点建设的要求; 5.服务对象发生变化,服务作用减弱; 6.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撤并条件。 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程序。

1.营业网点撤销时,应按照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

2.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3.取得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4.拟文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综合业务网络变更;

7.缴回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等; 8.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撤销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撤销的请示; 2.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3.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4.营业网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营业网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营业网点管理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即金融机构

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安全设施合格证等证照一致。同时应做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的数量、名称、地址等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一致。

营业网点设立、变更经银监部门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筹建完毕,并取得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然后持以上证明和房屋证明到银监部门申请、变更金融许可证,或撤销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并凭该许可证及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或变更工商执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营业网点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办妥上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三条 本行分为总行、支行和分理处二级管理模式,支行和分理处下不得设立其他营业网点。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不得设立代办机构(包括业务代办点、信用站、代办站、联络站等)。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是本行的内设部门,不得下设其他营业网点。

第二十六条 营业网点的名称。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名称命名,即必须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路)等地名命名,名称、牌匾、印鉴、证照、标示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七条 营业网点公示。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业务公示、主要负责人公示,应当在机

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做到亮证经营。

第二十八条 营业网点设置。应坚持属地管理,只能在行政辖区内设置。如需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设立要求。

第二十九条 营业网点的证照管理。

1.营业网点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设立、变更、撤销的规定,不得自行调整或先斩后凑,更不得越级上报;

2.证、章、牌、照、标示应由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有关部门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造册登记,留有复印件;

3.营业网点的工商执照年检由综合部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 机构设立、撤销和变更时,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关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公告内容。

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的设施、装修应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应符合省联社营业网点精品网点或标准化网点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设立和撤销,应先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再报监管部门批准;营业网点变更直接上报监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经银监部门同意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营业网点需调

整综合业务网络的,要在批准后三个月内,书面请示完成综合业务网络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筹建分支机构,无须向监管部门申请,待申请开业时将筹建方案一并报监管部门。因此,对设立营业网点要审慎,防止盲目投资筹建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而造成工作被动。

第三十六条 对拟在县域农村金融服务较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不完全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前报告,征得监管部门原则同意后,方可筹建。

第三十七条 营业网点的证照数应与对外营业的数量一致,并与综合业务网络中的数量一致,严禁擅自停业、撤并、更改系统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镇坪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设机构的工作权限及工作职责,保证流程化管理体系的平稳运行,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规定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行内部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责权分明,平衡制约,高效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入内部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以缩减流程运行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尽一切可能为顾客提供全方位服务,提升本行的综合竞争力。

本行根据全辖业务发展和完善内部控制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对内设职能部门予以设置和调整,由本行高级管理层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本行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根据本行章程和流程化管理需要在全辖设立1个总行营业部,5个支行,分别是AA支行、BB支行、CC支行、DD支行、EE支行;2个分理处,分别是XX分理处、XX分理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总部内设行政综合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管理部、电子银行部、安全保卫部、监察室共10个职能部门,内设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称谓为总经理;本行各部门及支行、分理处在本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统一协调管理下严格履行业务拓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职责,并对本部门,本支行、分理处经营管理合规性及安全性负直接责任。

总行营业部作为总行对外营业的窗口,其内部岗位设置及其业务职能等参照支行管理模式,本办法所规定的支行职责等适用于总行营业部。其下设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营销管理中心职责由其自行制定,并报合规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行政综合部职责

1.负责拟订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综合性材料的撰写,负责研究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分析本地金融业发展态势,供高级管理层决策参考;

3.负责草拟各类会议的领导重要讲话文稿、部分以本行名义发出的重要文函,起草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的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材料;

4.负责本行机关行政管理和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接待、车辆、物业等后勤管理工作;

5.负责对外联络与协调各部室工作,负责本行部署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处理公文审核以及印章、文书档案管理; 7.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制定宣传工作规划; 8.负责本行企业文化建设;

9.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的人事教育政策、规章制度及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操作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措施;

11.负责本行高级管理层以外员工的招收、录用、调动、退休、提前离岗、辞退等工作以及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奖惩;

12.负责本行网点设置的发展规划管理;承办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及印章等事宜;

13.负责制定本行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行人员编制; 14.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报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工作,承办工资、社保金等管理工作;

15.负责制定本行员工培训的制度和办法、长期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聘用、报名考试的组织工作;

16.负责后备干部的规划、培训和管理工作,落实本行人力资源结构的合理化调整;

17.认真做好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档案管理和、季、月的各种资料报表编制及报送工作。

18.负责做好党建、群团组织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业务发展部职责

1.负责牵头制订本行业务发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负责本行各类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制定和完善;

3.负责对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业务拓展战略,对重点行业、区域、客户进行跟踪监控,拟定各项业务准入、退出制度和标准;

4.负责信贷新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推广,负责中间业务的拓展与管理;

5.负责跟踪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价格(利率)走势,实行利率浮动管理;

6.负责支行上报授信业务的审查,签署初审意见,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7.负责本行授信审批会议的组织和审批结果的信息反馈,整理审批会议反映集中的问题并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8.负责本行资金组织工作,制定资金组织营销计划,做好组织实施。

9.负责对本行客户经理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职能,做好对本行客户经理考核及评价工作;

10.负责做好月度、季度业务发展计划的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的各种材料、报表,及时整理归档。

11.负责拟定中间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推进;

12.负责组织本行发展优质客户,搞好营销管理、关系维护,提高重点产品和重点客户的市场份额。

第七条 电子银行部职责

1.根据本行战略发展,制定电子银行、银行卡(借记、贷记)、自助设备等相关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类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制度、流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3.负责制定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类业务宣传、发行营销(集团和个人)、规划以及富秦贵宾卡系列产品、信用卡的推广、应用工作。

4.负责拓展和指导自助业务以及对自助银行设备的营销、布放及运行管理,特约商户准入审核管理,特约商户的积分、奖励工作和助农商户的交易考核兑现。

5.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网站、网银自助体验区建设、管理运行、监督和完善。

6.负责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以及附属卡卡转账签约、自助转账签约、短信签约、卡内理财、非柜面业务交易等指标的指导、考核。

7.负责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类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业务的指导、调研、检查和风险评估。

8.调研电子银行业务,银行卡类产品(借记、贷记),家乐卡发放等,防范风险。

9.负责电子银行和自助业务相关介质产品的预制、验收、发放、回收指导,并监督检查与统计,督促营业网点规范证书介质等的申领、开户、服务工作。

10.负责制定电子银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上级和下级应急处置,督促事发网点第一控制;督促电子银行差错快速处理。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1.对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以及新产品开发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预警,动态监测,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和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风险管理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有关风险管理的培训;

4.负责由总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审查;

5.负责本行信贷资产质量监测和考核,组织实施(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审批工作。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识别、分析、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6.负责参与审核呆账核销材料;

7.负责抵贷资产的接收、出让、出租、处置工作; 8.负责可疑、损失资产的清收保全工作。

9.加强征信系统管理,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管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认真做好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和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 财务会计部职责

1.负责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合法。

2.负责本行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编制,以及会计、结算和出纳业务用章、证、押(压)、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对支行、分理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呆账、坏账准备金的管理。

5.负责本行财务审批事项的受理、资本性支出和自有闲置资产调度和产品价格(含利率、费率)的管理,牵头处理本行税务

事务工作。承办本行税务登记管理、涉税申报工作,负责与财政部门对接和协调;

6.负责本行往来资金清算、营运资金的管理、拆借、再贷款、贴现、再贴现、转贴现、调剂以及资金运用合规性的监测管理。规范资金营运行为,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最大化提高资金营运效益。

7.负责会计事后监督管理,规范会计操作行为,保障资产安全。

8.负责本行中心库现金管理、网点现金调拨和城区柜员钱箱出入,重要空白凭证的计划、购置、出库及管理。

9.负责本行费用的管理、支行费用报帐和核算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行为。

10.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信用社薪酬工资的测算、月度考评以及考核工资的下划工作。

11.负责信用社现金管理、反洗钱及反假币工作。负责银行结算帐户的管理、检查辅导工作。

12.负责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收集辖区上报购置计划,提交会议研究审批。负责本行会计业务印章及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

13.负责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管理。

14.负责债券市场分析,制定债券市场业务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15.负责建立和完善资金交易业务台账。 第十条 信息管理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

2.负责拟订本行金融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拟订本行信息科技策略、标准和流程,制定信息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灾难恢复计划和信息技科应急预案;

5.负责拟订本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类设备及软件购置更新计划,负责信息类设备的配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6.负责本行信息科技项目发起和管理,专业化研发,软件安装、维护和日常管理;

7.负责本行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升级、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系统退出;

8.负责本行信息科技方面的各项培训,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技能;

9.负责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做好业务创新和产品推广,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

10.负责收集、整理、反馈各类用户对信息系统应用的意见,为成员机构和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职责

1.负责审计、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指导和管理本行的审计、稽核工作,安排审计、稽核工作任务;

2.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牵头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行的内部控制情况开展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3.负责对本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稽核,实施审计处罚和审计复议;

4.组织实施支行、分理处负责人任期责任和离任审计; 5.承办与外部审计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负责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和高级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法律事务、合规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程序和中长期与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落实,指导分支机构和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工作。

2.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并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其对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影响,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提供合规建议。

3.承办制度规划、计划立项、审核评价等制度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合规手册、行为守则等合规指南,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和宣传,为各部门和员工提供合规咨询,推进合规文化建设。

4.承办业务流程、新产品、新业务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收集合规风险信息,主动识别和评估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并向本行董事会报告。

5.负责本行合同文本的管理审核,负责由总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审查。

6.负责组织开展诉讼管理,承办本行经济诉讼案件相关事务,管理外聘律师,开展银行法律事务研究和合规咨询工作,维护本行正当权益。

7.负责牵头各业务条线内部控制建设,统筹合规检查,督办内控合规问题的整改,定期开展内控评价。

8.负责本行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建设的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职责

1.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精神,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排除隐患,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2.建立和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本行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的有关情况;

3.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安部门的要求,抓好营业网点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和防火工作;

4.落实网点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规划,加大技防、物防设施建设,促进安全设施全面达标;

5.抓好网点一线员工的预案演练工作,落实检查制度; 6.加强保卫工作档案管理,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1.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和本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的决议和决定中的问题。

3.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完成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检查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建立、整理本行党委组织考察任免的干部廉政档案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察工作。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检查处理本行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处分权限决定涉案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5.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抓好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在授权范围内调查处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案件,按照处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涉及责任人的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6.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24字方针,负责做好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违制案件的检查与审理工作,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本行案件。

7.做好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全年无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8.认真抓好案件防控工作。督促做好案件防控“四项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轮岗交流台账;定期组织开展“九种人”风险排查和帮教工作。

9.贯彻法律法规,维护党纪党规;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抓好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做好工作调研,对各部门、分支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有损农村信用社利益的条款提出意见建议。

10.负责案件统计上报与管理工作,对行业内发生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发案原因、特点、规律及防范措施,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决策,切实抓好本行表内外存量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措施、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2.建立健全表内外存量不良资产台帐。即划段前不良资产台帐,表外不良资产台帐(核销.置换.打包处置),重点攻坚不良贷款台帐,网点最大20户不良贷款台帐。

3.按时完成本行下达的表内外存量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任务,随时掌握清收工作进度,总结分析清收工作特点,完善清收工作措施,确保清收工作效果,提高资产质量。

4.进一步做好本行各营业机构表内外存量不良资产的成因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盘活措施,组织实施抓重点和重点抓,确保每笔债权合规合法。

5.做好各分行营业网点的表内外存量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处置工作,协助并督促其按时完成清收处置任务。

6.负责本行表内外存量不良资产清收进度的统计报表和台账登记工作。

7.经常深入本行各营业机构检查、督战贷款质量和清收工作,指导包抓的分行加强经营与管理,按时完成各项经营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会计事后监督中心职责

1.根据上级管理机构制订的管理办法和本行的业务制度,逐份全面审查各营业机构已完成会计账务处理的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检查会计账务处理结果是否准确、完整。

2.业务敏感性强,对各分支机构业务的差错及风险点有敏锐的直觉,能实施细致严谨的监督;在做好对会计处理方法、会计

科目使用、会计要素的确认等规范化的基础上,注重对资金风险的防范监督。

3.必须客观公正,坚持原则的监控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并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4.保持监督过程中会计档案资料的完整、整洁。 5.负责组织会计核算差错考核工作。 6.坚持保密原则。

7.对监督过程中的业务负责。由于事后监督人员的失职而发生的问题,事后监督人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远程集中授权中心职责

1.授权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制度、规定,办理授权业务。 2.授权柜员应认真审核网点柜员提交的每笔授权交易要素、业务凭证及影像资料,及时办理授权业务,不得积压和延误。

3.授权过程中发现柜面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业务处理不规范、差错和过失等各类问题,应拒绝授权。

4.授权中心应及时解决、处理授权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做好授权工作日志的记载。

5.授权中心应定期组织授权柜员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处理、风险控制和问题分析能力。

6.授权中心应定期对全辖授权业务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通报,不断提高授权工作效率。

7.授权中心对授权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及案件线索,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资金清算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各项金融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实上级单位和本行的各项部署,承办本行清算资金结算和资金调度业务,确保本行资金安全运营;

2.严格执行会计结算和现金出纳制度,遵守结算原则; 3.负责本行在省联社开立清算资金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在省中心存款额度;

4.负责人民币资金清算管理,做好清算中心与人民银行、省联社、各营业网点的清算账户对帐和清算工作,防止各账户余额的透支;

5.负责全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出入库领用、登记、和复核,随时掌握和定期盘点重空及帐证存量,编制购入计划,承担网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和上缴管理;

6.管理各营业机构库存控制额度,按规定办理网点现金收缴和调拨业务,调拨网点的现金要做到捆扎整洁、主币辅币搭配,及时纠正现金差错,确保全行现金调拨的安全及时;

7.负责全行假币收缴管理,督促网点及时上交收缴假币,审核后定期上交人民银行;

8.负责本行金库现金管理工作,认真办理票币整点及损伤票币的捆扎,严格库存限额,及时向市人行调拨和上解现金,确保资金安全;

9.准确编报现金计划和中心库现金存量,调运现金严格执行押运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

10.岗位变动或者临时离职,将所经营的业务事项交接清楚;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各支行及分理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接受上级监管;

2.拟定并组织实施网点业务发展规划、计划及上级交办的各项相关工作任务;

3.负责各项业务营销; 4.办理客户各类存款业务;

5.办理资金汇划、转账、现金收付等结算业务; 6.办理各项代理业务及内部资金往来汇划; 7.受理客户表内、外授信业务;

8.对受理的各项授信业务进行授信调查、落实授信发放条件并负责贷后管理;

9.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授信审批; 10.负责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11.负责支行(分理处)员工的绩效考核并;

12.完成总行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行章程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行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内部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由本行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设部门岗位职责实施细则》给予明确。

本管理办法经本行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ⅩⅩ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柜员管理,提高营业机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防范临柜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岗位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ⅩⅩ银行柜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ⅩⅩ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中,拥有生产系统操作员号并从事交易处理或业务授权的人员。只开放生产系统查询或管理功能的人员(如运营主管等),不纳入柜员管理范畴。本办法所称“生产系统”,目前专指“中国ⅩⅩ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若ABIS被其它相关系统所替代,则指该替代系统。

第三条 柜员的基本职责是,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交易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柜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各行应合理设置柜员岗位,做到职责明确。其中,不相容岗位必须严格分离。

(二)安全、高效原则。各行应综合考虑营业机构业务实际和内控要求,合理确定柜员劳动组合与操作权限,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各行应建立与柜员岗位职责对应的权利和责任匹配机制,充分发挥柜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条 柜员实行准入管理,任职应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 柜员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柜员岗位共分为六级,一级为最低级,六级为最高级,原则上逐个等级考核晋级;特别优秀的,也可越级晋级。经考核不合格的,降级使用。柜员越级晋升需由上一级管理行审批(支行所属网点柜员越级晋升应由二级分行审批),其中,越级晋升为

五、六级柜员的,应由一级分行审批。

第八条 柜员号管理实行“一号一人”,柜员号的使用应保持相对稳定。柜员应按规定管理密码和指纹信息。

第九条 柜员轮岗换岗、休假、离职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交接。

第十条 各级行要建立柜员培训制度。柜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与在岗持续培训。柜员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操作技能及临柜业务公共部分培训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运营管理部门同时牵头负责柜员持续培训的管理;产品和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业务、产品培训,

运营管理部门参与、配合。

第十一条 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客户业务办理申请,正确、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

(二)按要求处理错账、挂账等特殊交易,配合做好查询、冻结、 扣划等业务,积极配合各项内外部检查。

(三)按要求领用、保管、上缴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 印章、机具等物品。

(四)营业期间,按要求保管相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各类纸 质表格等业务资料。

(五)在规范完成交易业务的前提下,向客户推介我行产品;

(六)负责办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柜员应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贪污、挪用、截留、诈骗客户或银行资金和权利凭证。

(二)盗窃、套取、伪造、变造及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

(三)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销毁我行印章,以及利用工作之便从事诈骗、融资等非法活动。

(四)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

(五)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

(六)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虚假余额查询单、虚假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或其它资信证明。

(七)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柜员应予抵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由于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待遇,柜员有权向本级领导或上级行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柜员有权利也有义务抵制、制止或举报可能造成我行声誉或资金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柜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尽职守则、无重大不良 行为和违规记录。

(二)取得上级行规定的相关从业或任职资格,特殊岗位还应获得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求的资格。

(三)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专业技能,熟悉生产系统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 柜员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经专业、操作技能测试,

测试结果作为柜员岗位初次定级的依据。柜员的专业和技能测试由上级行运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测试内容应包括临柜业务知识、生产系统操作技能和其它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 柜员晋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有下一级岗位工作经历。

(二)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和技能测试。

(三)当年考核结果为称职(含)以上,且最近两年考 核结果无“不称职”记录。

第十九条 柜员晋升为六级柜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二)工作六年(含)以上,且原则上有下一级柜员一年(含)以上工作经历。

(三)连续三年工作未发生重大差错、事故。

(四)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

在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组织的技能竞赛等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柜员,晋升为

五、六级柜员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其中,在总行组织的技能比赛中取得前20名、一级分行组织的技能比赛中取得前10名的,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晋升为六级柜员;在二级分行组织的技能比赛中取得前3名的柜员,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晋升为五级柜员。

五、六级柜员实行总量控制。其中,五级柜员总数不超过一级分行柜员总数的15%,六级柜员不超过一级分行柜员总数的5%。

第二十一条 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级使用,一级柜员则退回至待岗培训:

(一)绩效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

(二)确认不适合继续从事本级岗位工作。

(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但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柜员岗位:

(一)一级柜员经待岗培训后仍然达不到上岗要求的。

(二)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或给Ⅹ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制柜员转为直签合同,或合同制柜员需跨岗位序列流动的,按照《中国ⅩⅩ银行营业网点柜员岗位流动管理规定(试行)》(农银规章〔2010〕56号)的相关条件和规定执行。

第五章 柜员的考核、收入分配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柜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柜员进行绩效分配、岗位晋级和晋升、岗位调整、评优评先、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柜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考核。日常考核由所在营业机构的负责人、运营主管、大堂经理分工负责,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柜员业务量、业务质量、劳动纪律考核由运营主管负责。柜员服务质量考核由运营主管与大堂经理共同负责。柜员营销及其他考核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

柜员执行全行统一的工资制度,柜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柜员的绩效考核以业务量、业务质量、服务质量为主,对全行营销的计价产品也参与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柜员的绩效工资与其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分配。同时承担业务处理和产品营销职能的柜员,应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区分以交易处理为主还是营销为主),采用不同的业务量和销售业绩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方式。劳务派遣制柜员的薪酬管理按我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应每年组织柜员评优、评先工作,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评优标准与比例由各行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柜员及时发现并制止风险事件,使我行免受资金和声誉损失的,应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柜员出现违规行为,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部门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十条 柜员管理由相关业务和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运营管理部作为牵头部门。

第三十一条 运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柜员岗位上岗准入考试指导意见。

(二)管理柜员劳动组合与操作权限。

(三)对柜员日常柜面操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并对临柜业务公共部分进行管理、指导和培训。

(四)参与确定柜员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

(五)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柜员。

(六)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业务培训、技能比赛等。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柜员招聘工作,决定用工形式。

(二)牵头组织新入行员工培训工作,组织上岗考试。

(三)牵头组织柜员岗位考核。

(四)制定柜员岗位等级管理及薪酬分配标准。

(五)牵头组织柜员思想排查、行为排查工作。

(六)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个人金融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柜面规范化服务管理、培训及指导。

(二)负责柜员零售产品计价考核标准。

(三)个人金融业务条线柜面业务、系统的培训及业务指导。

(四)个人金融业务条线柜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其他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内控合规部门负责对柜员日常柜面操作中制度执行及操作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价。

(二)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口的柜面业务、系统培训、指导、监督。

(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涉及柜员的风险信息管理。

(四)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柜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柜员防范各类刑事案件。

(五)工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柜员业务技能比赛。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ⅩⅩ年3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ⅩⅩ银行柜员管理规定(试行)》(发189号中附件4)同时废止。

主题词:运营管理 柜员 管理办法 通知

送:各审计分局,苏州分行。内部发送:专业总监,办公室、审计局、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运营管理部、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资产处置部、信用卡中心、国际业务部、托管业务部、电子银行部、产品研发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工作部、监察部、安全保卫部。

中国ⅩⅩ银行办公室2月14日印发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算、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利率确定原则上须上浮。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90%)。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4 第五章 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 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股权变更; 3.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质押物登记

(一)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

5 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 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季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

6 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权消灭,经办机构和出质人持相关还款凭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物及相关凭证的出库手续,并到相关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 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质押物的处置 (一)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按合同约定,委托证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时;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由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一、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

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个合作社是性质上是农业合作化期间由社员出资组建的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组织。它的性质是集体的,而非国有的。信用社只能在社员范围内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二、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化为农村商业银行有什么区别?

主要是吸引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范围扩大了。当然,随之,性质也从信用合作变成商业银行。所以,现在它可能在城市开设分支行,然后吸收城市储户的存款。

三、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人员和管理方式会受到原有体制的影响。我这里不能妄断。你可以想象或了解。但不要随意给人扣帽子。

四、中国是否存在商业银行倒闭,并造成储户存款受损的情况?

不仅有,而且已经发生好几起这样的案例了。时间跨越二十多年。而且主要发生在农村商业银行这个群体。这与这个群体起步晚,资产太少,抗风险能力太差有关。




朋友们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所有的存款储蓄人,

非常明确的回复:在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定期5年给的是存单,手续非常正规,而且存单,在安全性上有多方面的优势。但是还要结合存款保险制度,来进一步分析优化更安全。

首先,在农村商银行存款定期5年,给的是存单,正规可信,存单存款,安全性非常高:

1,存单是正规的存款储蓄手续,受保护。

2,存单只能在柜台办理,防伪印刷,各种印鉴和审核,

3,存单无法通过ATM柜元机,电脑网络支取。因此,犯罪嫌疑人也无法远程,异地盗取。

小结:存单存款,存折存款,都是商业银行常用的凭证,手续正规可信,安全性有它独到的优势,安心放心。

其次,存款安全性,更重要的是,需要结合存款保险制度来分析:

1,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所有银行的正规存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

2,存款保险制度,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银行,最高提供,本金,利息合计50万元保障。

小结:农商行存款定期5年是否安全,给的是存折,还是存单,不是最重要的。要结合存款保险制度分析,更安全。

在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定期5年,无论给的是存折,还是存单,他们都是正规的存款凭证,而且,存单安全性非常高,不容易被盗取,安心放心。

另一方面,存款,想要安全,更重要的是,结合存款保险制度,

科学合理的优化存款,更安全更安心。




您好!目前来看,各大商业银行已经几乎没有小额存款办理存单了,基本都是在不低于20万起存门槛以上的个人大额存单产品。不知您说的是不是20万以上的大额存单产品,如果是的话,那是相当安全的,根据《大额存单暂行管理办法》,将大额存单纳入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范围之内,本息合计50万以内100%赔付。

据了解,现在办小额存单的人也越来越少了,多见于中老年储户当中(如果有特定要求,银行也会帮其办理存单)。相比之下,现如今办银行卡存款的人更多,尤其很多年轻人都是直接把存款存在银行卡里的。

不过您不必担心!其实存单也是银行的存款方式之一,和存折一样都是银行的传统纸质版存款凭证。可以肯定,农村商业银行给的5年期定期存单并没有什么风险,和存折、银行卡存款一样都是安全的。只不过使用银行卡存款的便捷性、保密性和安全性更高。

首先,存折既可以存定期,又可以存活期;而存单只能存定期,无法存活期。另外,存折通常用于零存整取、活期等收付次数较多,且具有连续性的储蓄种类;而存单一般就用于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储蓄。

其次,存折更像是一个记账本。一本存折最多是可以存上百笔存款的;而存单是一次性的。换句话说,一张存单仅使用一次,用完即作废了。

总的来说,无论是存单还是存折,也或者是银行卡存款都是安全的,作为传统纸质版存款凭证的存单的存款方式,储户想要支取当中的存款,需要本人持有效证件和存单或存折到存款银行营业网点支取,设置了取款密码的需输入密码才可进行支取,未设置密码的只能通过存款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支取。

需要提醒你的是,不管是银行存单还是存折,基本上都不支持跨省支取。建议今后直接办理银行卡存款更方便!




在银行存款定期5年给的是承担,这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但是问题是在银行存钱,特别是定期几年,这样是一个很亏本的事情。大家都知道,现在货币每年贬值都是很快的。所以你货币必须出去投资,而投资的回报必须超出这个贬值率。有钱的话不如去炒基金,可能比存钱还是好一点。实在不行你就算是去买了个酮体,那些期货可能也比存银行要好一点。

}

    这些担心虽然有道理,但银行都已经想到了,也为你加了一把“安全锁”,请你放心好了。

    因为银行表面看起来都实地全面网络信息系统化操作,不存在纸质办公了,但事实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银行不仅要将每天的营业账务打印出来保留一套纸质的,而且还要更行扫描保留一套电子的,同时还要进行电子双备份,以防万无一失。

    所以,银行倒闭了,你不用担心,都会对你的业务记录在案,有案可稽的,根本不会没有你的存款记录。

    当然,有人会提出来,如果人为破坏怎么办?这也不用担心,因为银行基层网点保留的电子文本,其上级机构也都备份和保存了。即便能够人为破坏基层的相当文档,上级管理机构的是没有办法进行人为破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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