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兵团的土地改革是什么政策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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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女发展规划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兵团妇女是实现新疆工作总目标、履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的参与者、奉献者,是推动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兵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兵团党委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三个周期的妇女发展规划,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兵团党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履行兵团职责使命,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妇女工作机制,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支持妇女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促进兵团妇女全面发展迈上新台阶。兵团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贡献率明显提升,社会地位显著提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健康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途径更加多元,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发展环境日益优化。妇女事业和男女平等发展取得历史性新成就。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妇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兵团妇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存在,城乡、区域和群体间妇女发展存在差距,团场(镇)、连队(社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妇女民生保障力度还需加大,妇女在就业、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平等权利的保障仍面临现实困难。妇女参与兵团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有待全面提升,针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不同程度存在,性别平等观念有待进一步普及,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更加优化。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当前,兵团正处于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履行兵团职责使命,推动新时代兵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对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显著增强妇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出更高要求。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对推动性别平等事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必须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科学规划兵团妇女全面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健全完善兵团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团结引领兵团广大妇女建功新时代、奋进新征程。

依据宪法和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兵团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和总体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履行兵团职责使命,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充分发挥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半边天”作用,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 ,坚定不移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1.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妇女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有关要求,切实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兵团妇女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 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履行兵团职责使命,不断增强兵团的组织优势和动员能力,更好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坚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妇女群众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

3. 坚持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专项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同部署、同落实,让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妇女。

4. 坚持男女两性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缩小男女两性发展差距。

5. 坚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的均衡发展,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6.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充分发挥兵团妇女的重要作用,促进妇女认真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踊跃参与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兵团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展望2035年,与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兵团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妇女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新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为更好履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1. 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

2.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0/10万以下,城乡、区域差距缩小。

3.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能力不断增强。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95%以上,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

4.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

5.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2%以下。

6.妇女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

7.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妇女健康素养水平。

8.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

10.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完善保障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母亲行动”和“健康兵团行动”,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统筹改革监管体制,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多渠道支持妇女健康事业发展。加大对偏远地区健康事业投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建设兵团级妇女儿童医院,新建、改建、改扩建师市妇幼保健院,加强师市综合医院、人口规模较大的团场医院、边境团场、偏远团场医院产科能力建设。三甲医院和师市医共体总医院全面加强各级危重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保障。强化师市、团场(镇)、连队(社区)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

3. 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务。坚持保健与临床结合,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作用。为妇女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和应急救治等全方位的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加强监管,促进妇幼健康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合理控制剖宫产率。完善医疗机构产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管理服务,为低收入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重孕产妇救治提供必要救助。持续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有效运行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提高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提高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和能力,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8%以上。探索推广适龄妇女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推动实施兵团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项目,促进95%的妇女在35—45岁接受高效宫颈癌筛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定期进行女职工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提高人群筛查率。加强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和诊断技术的创新应用,提高筛查和服务能力,加强监测评估。强化筛查和后续诊治服务的衔接,促进早诊早治,宫颈癌患者的治疗率达到90%以上。加强对困难患者的救助。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疾病防控知识。在学校教育不同阶段多种形式开展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促进学生掌握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男女两性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倡导共担避孕责任。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自主选择权。落实基本避孕服务项目,加强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预防非意愿妊娠。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加强对女性健康安全用品产品的质量保障。规范不孕不育症诊疗服务。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运用。

加强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提高孕早期检测率,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9.5%以上,艾滋病、梅毒孕产妇感染者治疗率达到95%以上。加大艾滋病防控力度,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妇女感染者特别是流动和偏远地区妇女感染者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为孕产妇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服务。

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根据妇女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促进妇女掌握基本的心理调适方法,预防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在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和更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应用。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促进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规范服务。鼓励社区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加大妇女健康知识普及力度,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持续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规范发布妇女健康信息,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等知识技能。提高妇女参与传染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的宣传教育。促进妇女积极投身爱国卫生运动,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10. 提高妇女营养水平。持续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和膳食指导,提高妇女对营养标签的知晓率,促进妇女学习掌握营养知识,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群体开发营养健康信息和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开展孕产妇营养监测和定期评估,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和贫血。

11. 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行动。坚持以群众健康为中心,实施好《兵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引导妇女有效利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积极参与具有兵团特色的体育、健身赛事活动,加入各类健身组织。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鼓励支持工会组织、连队(社区)开展妇女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妇女体育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

12. 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的科技支撑。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实施妇女人群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专科医联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和上下联动。促进妇女身心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增强妇女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2.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3.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

4.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9%以上。

5.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5%以上。

6.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

7.高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的性别结构逐步趋于平衡。

8.大力培养女性科技人才。男女两性科学素质水平差距不断缩小。

9.促进女性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女性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10.女性青壮年文盲基本消除。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

面向妇女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形成的伟大精神,深入推进文化润疆,广泛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和进连队(社区)活动。发挥好“先进文化示范区”的功能,传承红色基因,传播兵团精神和胡杨精神、老兵精神。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履行好“凝聚各族群众的大熔炉”功能。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全过程和校园生活各方面,融入学校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 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教育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到各级各类教育内容、教学过程、学校管理中。加强对教材编制、课程设置、教学过程的性别平等评估,在师范类院校课程设置和教学、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中加入性别平等内容。

3. 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女童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女童失学辍学问题。保障偏远地区女童、留守女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支持学业困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提高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

5. 提高女性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保障女性特别是偏远地区和连队低收入家庭女性平等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选择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提高女性自主选择能力,破除性别因素对女性学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

6. 促进女性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回炉”再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女性劳动者从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鼓励职业院校面向女高校毕业生、女连队职工、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7. 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控制招生过程中的特殊专业范围,强化监管。保持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的均衡。采取激励措施,提高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学科的比例,加强对基础学科拔尖女生的培养。

8. 大力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开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与普及力度。开展女性科技人才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女性科技人才的榜样引领作用。引导中小学女生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和科技竞赛,培养科学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女大学生积极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支持连队妇女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

大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多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女性科技人才。义务教育阶段关注培养女生爱科学、学科学的兴趣和志向,引导高中阶段女性养成科学兴趣和钻研精神,支持有意愿的女性报考理工类院校。加大女性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女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在实践中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导女性从事科学和技术相关工作,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

10. 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建立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终身学习体系,完善注册学习、弹性学习和继续教育制度,拓宽学历教育渠道,满足女性多样化学习需求,关注因生育中断学业和职业女性的发展需求。扩大教育资源供给,为女性提供便捷的连队(社区)和在线教育资源,为进城务工女性、女性新市民、待业女性等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持续加强女性青壮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训。完善女性青壮年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机制,根据文化程度不同,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女性青壮年新文盲。大力提高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能力。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力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及各类职业培训向偏远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广泛开展“结对子、学国语”、“我教亲戚学国语”等活动,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使用融入各族妇女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实现互帮互学、互动互促。深化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

12. 加强女性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妇女研究及性别平等相关课程。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基础和性别平等意识的专业人才。加大对妇女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跨学科研究,提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重大研究项目中妇女或性别研究相关选题的立项比例。

13. 构建平等尊重和安全友善的校园环境。促进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师生、同学关系,鼓励学校设置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防性侵、防性骚扰的相关课程,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工作机制,高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和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预防排查、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履行查询法定义务,对不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进行处置。

1.鼓励支持妇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得到保障。

2.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6%左右。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

4.促进女性人才发展。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促进女性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5.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男女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6.保障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健康。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

7.保障连队妇女平等享有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妇女群体的要素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8.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连队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9.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1. 完善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创新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创新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对招聘、录用环节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性别歧视的诉讼。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职工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

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妇女就业的人岗对接。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吸纳妇女就业的功能,支持妇女参与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大帮扶力度,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扶持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产业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各族妇女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女性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创业,发展连队电子商务,鼓励妇女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创新金融、保险产品服务模式,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

4. 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提升就业能力。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高校和属地师市提供不断线的就业服务,拓宽女大学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鼓励女大学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经济领域就业。推广女大学生创业导师制,支持女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引导女大学生创业。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大学生提供就业帮扶。

5. 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升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妇女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比例。逐步消除职业性别隔离,提高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扩大连队妇女非农就业规模,缩小男女非农就业差距。

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强化制度保障,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决策咨询、拓展科研学术网络、提升国际影响力和活跃度,完善女性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培养高层次女科技人才。实施科技创新巾帼行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激励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锐意创新。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专业知识、科研管理、创新创业等的培训。加强典型培养、加强典型宣传,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7. 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探索开展薪酬调查,加强对收入的分性别统计,动态掌握男女两性收入状况。

改善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状况。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执行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落实哺乳时间和产假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防护和职业健康监督保护,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

9.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执法措施。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推动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培训等支持。高校、研究机构等用人单位探索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的生育后科研回归基金。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11. 保障连队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连队土地承包工作中,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连队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探索建立连队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等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连队妇女在征收补偿、权益流转和继承等各环节,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连队妇女的维权渠道。

12. 支持脱贫妇女稳定增加收入。建立连队低收入人口和偏远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扶持发展适合团场(镇)、连队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家政、养老、电商、手工编织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帮扶车间建设、巾帼脱贫示范基地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式,实现增收致富。

13. 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积极发挥妇女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大力开展乡村振兴巾帼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高素质女职工培育,引导女职工争做技术能人、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业管理经营能手。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升参与水平。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中国共产党师、团党代会中女党员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级党员总数中女性比例。

3.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市政协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4.团处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兵、师机关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6.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连队(村)“两委”成员、连队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正职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连队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

9.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10.鼓励支持女性参与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1. 加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作用,破除制约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障碍,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与妇女地位作用相适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意识,把推动妇女参政纳入重要议程,提出目标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和各级行政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女性比例。

2. 提高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女性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培训。鼓励高校开设领导力相关课程,培养年轻女性的政治素养及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提高妇女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发挥妇女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探索打造妇女网上议事平台,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协商。

3. 重视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面向妇女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妇女群众基础,培养对党的感情,深化对党的认识,引导拥护党的主张,激发妇女入党的政治意愿。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注重从各行各业青年女性中发展党员。在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充分关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妇女,确保党代会代表中女党员代表保持合理比例。

4. 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性候选人,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女干部,促进女干部不断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注重日常培养和战略培养,为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创造条件和机会。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注重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注重保持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合理比例。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应配尽配。保障妇女在干部录用、选拔、任(聘)用、晋升、退休各环节不因性别受到歧视。

6. 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本单位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促进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确保妇女在岗位晋升、职员晋级、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将女干部选拔配备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在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采用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促进优秀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支持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推动妇女有序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注重从女致富能手、经商务工女性、女教师、女医生、女社会工作者、女大学生、女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培养选拔连队(村、社区)干部。在连队(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通过提名确定女性候选人、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女性成员缺位增补等措施,提高连队(村、社区)管委会成员和连长(主任)中的女性比例。组织妇女积极参与连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开展协商议事活动。促进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中的女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9. 支持引导妇女参与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加大对以女性为成员主体或以女性为主要从业人员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加强支持和指导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协商。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成为社会组织成员或从业人员,加强对社会组织女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注重发现培养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

10. 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强化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在制定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以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中,充分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和建议。

1.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4.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9%,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5.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落实相关保障待遇。

6.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困难妇女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7.妇女福利待遇水平持续提高,重点向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

8.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对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9.加强对妇女的关爱服务,重点为有困难、有需求的妇女提供帮扶。

1. 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推动落实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中,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支持灵活就业女性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建立兵团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库,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 落实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巩固提高生育保险覆盖率,落实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及生育津贴政策。妥善解决妇女在就业和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保障问题。提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加强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3. 不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女职工和城乡女性居民持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做好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妇女医疗救助。推进建立女职工医疗互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宫颈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的保障作用。

4. 促进妇女享有可持续多层次养老保险。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断增加妇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促进妇女依法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权益。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妇女养老保险水平。

5. 保障女性失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提高女职工的参保率。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按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适时制定特殊时期失业保障政策,为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障。

6. 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增强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保障生活、促进康复的功能,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保障范围。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强化社会救助对生活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推进法律实施,强化政策衔接,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健全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应救尽救。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为生活困难妇女提供救助帮扶。推动建立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8. 更好满足妇女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落实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和各项补贴待遇,逐步提升老年妇女福利水平。落实残疾人补贴制度,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扩大适合残疾妇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

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推动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营管理机制,结合服务能力适当拓展服务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促进养老机构提供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水平。支持社会力量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支持邻里之间的互助性养老。加大养老护理型人才培养力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

10.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失能妇女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妥善解决其护理保障问题。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机衔接。探索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等支持。

提高对妇女的关爱服务水平。开展连队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对连队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完善以团场(镇)为单位的信息台账。积极为连队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支持连队留守妇女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连队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特殊困难失能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不断拓展对妇女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妇女群体提供权益保护、生活帮扶、精神抚慰等关爱服务。

1.树立新时代家庭观,弘扬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2.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功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3.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5.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

6.倡导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降低婚姻家庭纠纷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

7.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

8.支持家庭承担赡养老人责任,不断提升老年妇女家庭生活质量。

9.促进夫妻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促进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摘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宣传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家庭美德,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家风、革命前辈红色家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代家风,营造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实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引导妇女和家庭成员自觉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

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落实人口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等方面支持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完善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政策,形成支持完善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发展能力。落实产假制度和父母育儿假。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

大力发展家庭公共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加快完善养老、家政等服务标准,推动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普惠享有,提升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满足家庭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重点为经济困难、住房困难、临时遭遇困难和残疾人家庭等提供支持,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保障力度,加强对退役军人家庭的支持和保障。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物业等服务网络。发展数字家庭。

4. 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将建设好家庭、实施好家教、弘扬好家风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以及基层社会治理评价考核内容。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家庭和社会责任。 增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以千千 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

5. 鼓励支持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深化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鼓励妇女带领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参与绿色家庭创建,提升健康素养,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杜绝浪费。推进平安家庭、无烟家庭建设。

6. 扎实推进“文化润疆进家庭”行动。以文化润疆为主题,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持续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家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家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家庭、“四史”教育进家庭、兵团维稳戍边教育进家庭、民族团结进家庭、知识图书进家庭、兵团故事进家庭等,传颂好军垦战士、戈壁母亲、沙海老兵、兵团新兵等光辉形象,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面向家庭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促进男女平等观念在婚姻家庭关系建设中落实落地,倡导夫妻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开展恋爱、婚姻家庭观念教育,为适龄男女青年婚恋交友、组建家庭搭建平台,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一站式”服务。广泛开展生育政策宣传。推进移风易俗,保障各民族妇女的婚姻自由,抵制早婚早育、高价彩礼等现象,选树宣传婚事新办典型,引导改变生男偏好,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等婚恋活动和服务的规范管理。

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发挥妇女儿童维权站、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强化衔接联动,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防预警,健全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推进师市、团场(镇)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搭建“互联网+”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多元便捷服务。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倡导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承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子女、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促进照料、保洁、烹饪等家务劳动社会化,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研发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探亲假、职工带薪休假、配偶陪产假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实施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制度,创造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10. 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督促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义务人的探亲休假权利,落实子女护理假制度。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发展银发经济,推进智慧健康养老,满足老年妇女生活需要。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

11. 增强父母共同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促进父母共同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创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的家庭环境。开展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树立科学家庭教育理念,摒弃“重智轻德”等观念,掌握科学知识方法,注重言传身教,关注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鼓励父母加强亲子交流,共同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长。

1.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引导妇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提升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

3.健全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

4.全面提升妇女的媒介素养,提高妇女利用信息技术参与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5.提高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妇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和践行者。

6.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连队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5%,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

7.连队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8.妇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高,作用得到发挥,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加强对各族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兵团妇女,持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点)、主流媒体、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激发妇女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教育联系服务,凝聚青年女性、知识女性、新兴产业从业女性和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女性。通过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妇女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通过对口援疆、兵地融合促进各族妇女广泛交往深度交融。

发挥妇女在促进民族团结中的作用。在妇女群众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深入挖掘和有效运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和民族团结故事,引导各族妇女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扎实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和对口援疆结对子活动,创新开展民族团结融情实践活动,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积极参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创建,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开展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教育。将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纳入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体系。大力宣传新时代妇女在兵团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和性别平等优秀案例。推动各级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家庭以多种形式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让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4. 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和连队人居环境改善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将妇女参与程度和满意度纳入文明城市评选内容。引导妇女在文明单位创建中爱岗敬业,争做文明职工。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连队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文化发展、文明连风培育和社会治理。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惠及广大妇女。

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培训、评估和监管。开展对文化传媒工作者和传媒相关专业学生的性别平等培训,提升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传播能力。加强对公共文化产品和传媒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监测和监管,吸纳性别专家参与相关评估,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产品、公共出版物等中出现的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完善违规行为警示记录系统,优化线上舆情预警和线下评估处置机制。

引导妇女提高媒介素养。利用妇女之家、图书馆、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提升妇女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消除性别数字鸿沟。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女生合理安全使用网络,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网络沉迷。重点帮助老年妇女、困难妇女和残疾妇女群体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开展争做“巾帼好网民”活动,推动妇女弘扬网上正能量。

7. 充分发挥妇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环境科学素养,掌握环境科学知识,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鼓励妇女引领绿色生产生活,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浪费。支持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8. 持续改善妇女生活的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开展环境污染因素影响研究,监测分析评估环境政策、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生活学习环境等对妇女健康的影响。推进城乡生活环境治理,加强连队污水与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推广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9. 为城乡妇女享有安全饮水提供保障。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守护饮水安全命脉。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连队供水保障工程,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为妇女取水、用水提供便利。

10. 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卫生厕所建设。推进城镇公共厕所按照国家有关公共厕所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推动将男女厕位比例的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连队(村)、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的评选标准。分类有序推进连队“厕所革命”,稳步提高连队(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动旅游景区、商场、客运枢纽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

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关切妇女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困难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相关应急预案和规划中统筹考虑妇女特殊需求,优先保证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供给。面向妇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指导培训,提高妇女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的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引导妇女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

发挥妇联组织在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工作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妇女人心。联合中央主流媒体,依托妇联全媒体,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半边天”作用。加强妇女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监测,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发声,协调督促处置,正面引导舆论,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支持妇女投身“一带一路”建设,为推动丝路沿线国家妇女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1.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落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2.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

3.提高各族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兵团建设中的作用。

4.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5.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6.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

9.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

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法治兵团建设全过程。加大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督查督办,保障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获得公平公正处理。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兵团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 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兵团、师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开展性别平等评估相关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在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实施全过程各环节。

3. 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参与法治兵团建设的能力。深入开展民法典等专项普法活动,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兵团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立法、司法和普法活动。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以女性为成员主体或者以女性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等的作用。

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健全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预防排查,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完善落实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强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意识,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加大接处警工作力度,开展家庭暴力警情、出具告诫书情况统计。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率,加大执行力度。加强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庇护服务水平。加强对家暴受暴妇女的心理抚慰和生活救助,帮助其身心康复。加强对施暴者的教育警示、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开展家庭暴力案件跟踪回访。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

5. 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落实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以及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正常融入社会。打击跨国跨区域拐卖妇女犯罪。

6. 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依法加大对强迫、引诱幼女和智力残疾妇女卖淫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防性侵教育,提高妇女尤其是女童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建立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侵权案件发现报告机制、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和侵权案件推进工作督查制度。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及时、全面、一次性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受害妇女遭受“二次伤害”。建立性侵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对受害妇女的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和干预。

8.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多形式多渠道传播防止性骚扰知识,提升妇女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预防和制止公共场所和工作、学习等场所发生的性骚扰,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畅通救济途径。

保障妇女免遭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加强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监管和查处,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性骚扰、散布谣言、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妇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处理中依法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时,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生活困难妇女获得经济帮助、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损害赔偿。

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为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落实法律法规对妇女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享有诉讼代理和维权指导服务。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和专业律师、基层法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12. 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动保障妇女权益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加强“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建设,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发现报告侵权问题,依法建议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协助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配合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帮助。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组织实施全过程。贯彻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有关要求,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规划实施。

(二)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兵团及各师市、团场(镇)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相关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三)加强规划与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在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规划实施以及妇女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实现妇女发展与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四)制定各师市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 各师市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在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兵团妇儿工委办公室。兵团及各师市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五)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 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兵、师、团三级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级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对实施规划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六)加强妇女发展经费投入。 兵团各级将实施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财政加大对妇女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边远地区妇女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共同发展妇女事业。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构建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动规划实施的作用。

(八)加强规划实施能力建设。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党政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推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九)加大规划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及兵团党委的工作要求,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和规划实施的经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妇女发展调查研究。 充分发挥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妇女发展专家队伍建设,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妇女发展研究基地,培育专业研究力量,广泛深入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十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等工作。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 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方案。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妇女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经验做法,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 兵师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监测评估方案的审批,监测评估报告的审核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的人员参加,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参加,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就妇女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分性别统计监测工作。 规范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调整扩充妇女发展统计指标,纳入兵团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统计工作,推进分性别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兵、师、团建立完善三级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师市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 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党政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进行预警,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

编辑/周沄璐 责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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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经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坚持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首要任务,重点针对存量未落户人口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水平。

(一)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各类城市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畅通在本地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渠道。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人口集中流入城市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区郊区等区域,制定差异化落户政策。推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和城市群内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各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省级有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扩大公办学位资源,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优先将随迁子女占比较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政府购买学位范围。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推动参保扩面,推动企业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合理引导灵活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异地就医跨省直接结算扩面,实现每县开通至少一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推进落实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条件的地区要落实外埠老年人同等享受本地优待项目。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探索推行电子居住证。(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岗位,拓宽灵活就业渠道,规范平台企业用工,建设一批规范化零工市场。推进劳务品牌建设,健全劳务品牌质量体系和评价标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务派遣等领域秩序,严厉打击就业歧视和非法职介等侵权行为。大力开展适合农民工就业的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深入实施“技能中国”行动,以实用性、针对性为导向,开展农民工补贴性培训600万人次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四)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加大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中央财政市民化奖励资金激励作用。推动省级财政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重点支持吸纳跨市域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多的城市。健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发布“七普”“六普”各城市城区常住人口和市域常住人口数据,做好各级行政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财政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等负责)

二、持续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

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推动形成疏密有致、分工协作、功能完善的城镇化空间格局。

(五)健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制定出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度工作要点,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建设,开展经济区和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印发实施长江中游、北部湾、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推动建立城市群多层次、常态化协商协调机制。有序引导其他城市群发展,深化基础设施、产业科技、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合作。(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健全省级统筹、中心城市牵头、周边城市协同的都市圈同城化推进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都市圈科学规划多层次轨道交通,统筹利用既有线与新线发展城际铁路和市域(郊)铁路,摸排打通国家公路和省级公路“瓶颈路”,打造1小时通勤圈。支持合作共建产业园区,促进教育医疗资源共享,健全重大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都市圈探索建立税收分享和经济统计分成机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国铁集团等负责)

(七)促进超大特大城市优化发展。疏解非核心功能,提高健康宜居安全水平。系统运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城市体检结果,开展城市风险评估。中心城区人口密度高且人口持续流入的超大特大城市要有序实施功能疏解。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国家级新区建设,完善郊区新城功能,推动组团式发展。(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支持一批具有良好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人口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城发展。推进县城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统筹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开发性政策性及商业性金融机构信贷等资金,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项目。加强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率先推动县城补短板强弱项,支持20个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

(九)完善边境地区城镇功能。推动边境城市加快发展,支持丹东、黑河、防城港等东北地区和西南地区边境地级市吸引集聚人口。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建设试点,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依托沿边公路、边民互市贸易点等,规划建设抵边新村。完善边境地区公路网络。增强边境口岸和城市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规范发热门诊建设管理。(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十)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推动落实《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健全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管理制度,加强监测监督监管,防范处置违规行为,通报负面警示案例。(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三、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建设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建设宜居、韧性、创新、智慧、绿色、人文城市。

(十一)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推进水电路气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有条件的加装电梯,力争改善840万户居民基本居住条件。更多采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培育新产业、发展新功能。因地制宜改造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和城中村。注重修缮改造既有建筑,防止大拆大建。(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开发银行等负责)

(十二)加强住房供应保障。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城市重点建设片区等区域。(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健全便民服务设施。探索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一点多用”,统筹设立托育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站、家政服务网点、体育健身设施、微型消防站、维修点、食堂、公共阅读空间,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建设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发展社区商业,发挥个体工商户贴近社区优势,加大低成本场地安排和物流配送等配套政策帮扶力度。推动社区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建设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增加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加快建设充电桩,优化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布局。推动体育公园绿色空间与健身设施有机融合,打造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商务部、自然资源部、能源局等负责)

(十四)开展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重点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及设施。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开展电网升级改造,推动必要的路面电网及通信网架空线入地。(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

(十五)健全防洪排涝设施。统筹防洪与排涝,整体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能力。推动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修复,增加雨水调蓄空间。推动排水管网及泵站改造与建设,提高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排涝通道,提高雨洪行泄能力。实施雨水源头减排工程,提高地面蓄水、渗水能力。实施防洪提升工程,降低外洪入城风险。(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应急部等负责)

(十六)增强抵御冲击能力。系统排查灾害风险隐患,健全灾害监测体系,提高预警预报水平,建立健全灾害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完善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设施和疾控中心,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传染病医院或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区。采取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手段,防治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开展重要建筑抗震鉴定及加固改造。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开展国家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工作体系建设试点。(自然资源部、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七)提升智慧化水平。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探索建设“城市数据大脑”,加快构建城市级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打通城市数据感知、分析、决策、执行环节。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及建筑等物联网应用、智能化改造,促进学校、医院、养老院、图书馆等资源数字化。推进政务服务智慧化,提供商事登记、办税缴费、证照证明、行政许可等线上办事便利。实施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负责)

(十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健全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倡导绿色出行和绿色家庭、绿色社区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十九)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保留历史肌理、空间尺度、景观环境。加强革命文物、红色遗址、文化遗产保护,推进大遗址、石窟寺、重点文物古迹等保护利用,统筹做好整体保护、研究传承、展示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建设,鼓励建筑设计传承创新。禁止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大规模迁移砍伐老树,严禁侵占风景名胜区内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文物局、林草局等负责)

树立全周期管理理念,提高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十)强化空间治理。稳步推进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制定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明确城市规模、开发强度、“三区三线”划定等要求。合理控制老城区开发强度,增加口袋公园、街心绿地、慢行系统等公共空间。严格限制新建建筑高度,治理“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局等负责)

(二十一)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强化和巩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用。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促进提高物业管理覆盖率和群众满意度。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实施大学生社工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开展综合网络和全科网格建设,健全“社区发令、部门执行”等机制。建设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中央政法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二十二)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慎重从严把握撤县(市)改区,严控省会城市规模扩张,确需调整的要严格程序、充分论证。稳慎优化城市市辖区规模结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向乡村覆盖。

(二十三)推进城镇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积极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深化“县管校聘”改革,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构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办好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结余留用,建立柔性人员上下流动机制,推动“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增强县级医院综合能力,通过对口帮扶、远程医疗、专科联盟等方式,推动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县域下沉。健全县乡村衔接的养老服务网络,发展乡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负责)

(二十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因地制宜推动供水供气供热管网向城郊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推动县乡村(户)道路联通,促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建设联结城乡的冷链物流、电商平台、农贸市场网络,建设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和城乡冷链物流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管护一体化。(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负责)

(二十五)稳步推进改革试验。稳妥扩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全国联网、上下贯通。支持11个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加快改革探索,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增强巩固脱贫成果及内生发展能力,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型集中安置区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二十七)强化部际协同。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要细化制定政策措施,组织调动本系统力量扎实推进。

(二十八)压实地方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组织调度和任务分解,加大资金和用地等要素保障力度。市县级政府要切实推动任务落实、政策落地、项目见效,加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答记者问

经2022年2月召开的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371号)公布。记者围绕社会关注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有关负责人。

一、2021年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取得了哪些进展?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取得新成效。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4.7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6.7%,比上一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高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0.83个百分点的提高幅度,这是“十三五”以来两个城镇化率首次缩小差距。一是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城市落户门槛继续降低,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的落户限制基本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的落户条件有序放宽,全年又有一大批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二是常住人口享有更多更好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上附着的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项目不断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持续增加,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增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的比例稳步提高,随迁子女在常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全面落实,90.9%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三是市民化配套政策有序实施。“人地钱”挂钩政策深入实施,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下达350亿元,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二、2021年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以城市群为主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空间布局持续优化。一是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水平得到提高。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有序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势头强劲,长江中游、北部湾、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加快发展。二是都市圈同城化建设步伐稳健。现代化都市圈稳步培育,南京、福州、成都等都市圈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并印发实施,都市圈内便捷通勤网络逐渐形成,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水平提升。三是县城补短板强弱项扎实推进。推动县城补短板强弱项“1+N+X”政策性文件体系落实落地,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工作稳步开展,在促进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四是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体系不断完善。全国铁路网对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覆盖率达到99.1%,“八纵八横”高铁网对50万人口以上城市覆盖率达到89.9%,城市群都市圈多层次轨道交通网和高速公路网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多层级一体化发展持续推进。

三、2021年推进新型城市建设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城市建设品质逐渐提高,治理能力不断增强。一是居民居住条件持续改善。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6万个,40个城市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近100万套。二是公共服务供给更为充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出台实施,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启动建设,优质公共服务资源惠及更多群众。三是市政公用设施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超过7000公里,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均超过9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99%。四是安全韧性水平逐渐提高。省、市、县三级疾控中心建设稳步推进,各城市逐步建立起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排水防涝工程体系。五是社会治理能力增强。街道社区治理基础得以夯实,街道(乡镇)社会工作站超过1.5万个,社会治安防控逐步完善。

四、2021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城乡融合发展迈出新步伐,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持续改善,城乡居民收入比从上一年的2.56降至2.50。一是农业农村改革走深走实。11个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全部制发实施方案,正在加快改革探索。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实施,全面推开“调查摸底、村庄规划、历史问题化解、确权登记”等工作。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稳步进行。二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高。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绝大多数县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建成一批城乡学校共同体。组建县域医共体超过4000个,县域内就诊率超过九成,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人员“空白点”基本消除。三是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步伐加快。县域信息化水平稳步提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超过八成,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逐步推开,生活垃圾进行收运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超过90%。四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逐步建立。农业机械化、规模化水平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带动亿万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

五、2022年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有哪些任务举措?

答: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要着力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一是畅通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渠道,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要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二是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推动参保扩面。三是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开展农民工补贴性培训600万人次。四是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力度,推动省级财政建立市民化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吸纳跨市域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多的城市。

六、2022年在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方面有哪些任务举措?

答:依托城市群和都市圈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特别是抓好超大特大城市和县城这“一大一小”的发展。一是提升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制定出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印发实施长江中游、北部湾、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健全省级统筹、中心城市牵头、周边城市协同的都市圈同城化推进机制。二是推动超大特大城市转变发展方式,合理控制人口密度,疏解非核心功能,完善郊区新城功能,促进多中心、多层级、组团式发展。三是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支持一批条件较好的县城重点发展,更好满足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和县城居民生产生活需要。此外,巩固特色小镇规范纠偏成果,注重质量、严控数量,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

七、2022年在培育发展都市圈方面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是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我国都市圈发展总体处于初级阶段,各地区应尊重客观规律、立足发展阶段,科学有序推动建设。一是依托超大特大城市或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城市逐步培育。都市圈是大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与周边市县密切互动进而呈现出的城镇化空间形态,不具备培育条件或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不宜相互攀比。二是科学合理确定空间范围。都市圈形成发展有其客观规律,重要特征是城市间有密切的人员往来和经济联系,基本范围是1小时通勤圈。在研究确定空间范围时,应实事求是、集约高效,不宜盲目扩大。三是把中心城市带动周边市县共同发展作为重要内容。注重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建立健全都市圈协同机制,推动基础设施向周边延伸、要素资源向周边流动、功能产业向周边疏解、公共服务向周边覆盖,带动周边市县共同发展,不能过多强调做大做强中心城市。

八、2022年在城市建设治理方面有哪些任务举措?

答:目前我国生活在城镇的人口已达9亿多人,今后还将继续增加。城市建设要重视“面子”、更要注重“里子”,只有“里子”基础更加牢固,“面子”才能更加靓丽。要优化城市发展理念,建设宜居宜业城市,打造人民高品质生活的空间。一是启动实施城市老化燃气等管道更新改造,完善防洪排涝设施。二是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840万户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更多采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因地制宜改造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和城中村。三是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大规模迁移砍伐老树。四是强化空间治理,稳步推进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九、2022年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方面有哪些任务举措?

答:我国即使基本实现城镇化,仍将有4亿左右的人口生活在农村。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需要在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方面,下大气力改革探索,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推进城镇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二是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因地制宜推动供水供气供热管网向城郊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建设联结城乡的冷链物流、电商平台和农贸市场网络。三是稳步推进改革试验,推进11个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加快改革探索,适时推广一批城乡融合发展典型模式。四是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十、近年来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取得了哪些进展?2022年有哪些任务举措?

答: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的重大决策部署。两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重庆市、四川省和各有关部门全面推动贯彻落实工作,双城经济圈发展全面提速、建设成效初显,有力带动了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一是经济增长动力强劲。2020—2021年,重庆、四川两地经济平均增速分别达5.9%、6.0%,动力源和增长极作用初显。二是“1+N”规划体系总体形成。2021年10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主要内容公开发布,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多层次轨道交通、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和方案陆续印发实施,国务院批复同意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总体方案。三是协商合作机制不断健全。川渝两地4次召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联合办公室实体化、常态化运行,压茬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合作事项。四是标志性项目密集落地。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成投运,成渝中线高铁获批,成渝双城直达动车客运班次日均运行超过200列次,长江上游首个万吨级码头重庆新生港开港运营。五是重大功能平台加快培育。两江新区、天府新区的生产总值分别迈上和接近4000亿元台阶,西部科学城(重庆)、西部科学城(成都)正式挂牌,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项目、中日(成都)开放合作示范项目稳步推进。六是重点领域合作实质性推进。汽车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链全域配套率超过80%,成立全国首个河长制跨省市联合办公室,发布210项“川渝通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累计办理超过600万件。2021年中欧班列(成渝)开行4327列、居全国首位,西部陆海新通道目的地拓展至107个国家(地区)。

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会同各有关方面积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是推动双城经济圈建设“1+N”规划体系全面实施。二是持续优化双城经济圈发展格局,推动重庆和成都转变发展方式。三是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做优做强中欧班列(成渝)品牌。四是推动产业和创新融合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五是强化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和治理,深入开展赤水河和嘉陵江等水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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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土地改革政策对农村的果园用地,养殖用地的改革,有没有特殊改革办法,也就是,我个体户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果树(收成正好)和修建养殖场,在这一轮的土地改革过程中,可以... 2015年国家土地改革政策对农村的果园用地,养殖用地的改革,有没有特殊改革办法,也就是,我个体户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果树(收成正好)和修建养殖场,在这一轮的土地改革过程中,可以申请政府部门保护这部分土地不参与此次改革(就是农村所说的动地,并地,重新分地)吗?毕竟这是辛苦好几年培育的果树和建的厂子。再说了,万一动了,政府有没有什么补偿措施呢(具体措施)?谢谢各位了解的帮我分析一下,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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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最新出台的政策措施:

  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2014 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 3、3%。2015年,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5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2013 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5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2015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2015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

  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

  18、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

  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5年,国家将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5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5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2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3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

  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5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5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

  34、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四是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实行退耕。

  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

  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七是开展湿地恢复与保护。

  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5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

  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

  38、阳光工程政策

  2015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

  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5年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4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2、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

  4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奖励或者补助的政策。

  44、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5、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2015年,除继续实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稳妥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4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

  47、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

  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运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4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2015年,选择三个省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

  49、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

  50、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2015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60万户左右。拟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改造农垦危房24万户;同时按照中央投资每户1200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农垦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幼龄林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

  2、高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

  3、高压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

  4、高压线路加高: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

  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缆每米50-150元。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水库水面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每个补偿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4万元

  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每公里补偿12万元。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苗圃地面积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补偿倍数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3倍,

  占用期二年为5倍)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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