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为广大考生带来了关于理论法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的知识点解析,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具体内容如下: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合理地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1)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2)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

(3)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

(1)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包括:

一是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

(2)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理论法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的知识点解析。同时中公法考也针对《理论法》知识点的解析开设了以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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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两方面: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

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五)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六)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七)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高校女生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案情介绍】广东某高校一位女同性恋者白某发现很多心理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与恋童癖、露阴癖等同属心理疾病,有些教材甚至点明用电击、呕吐等方法治疗同性恋。

据民间公益组织“同城青少年资源中心”2014年8月发布的《中国高校教科书中对同性恋的错误和污名内容及其影响调查报告》显示:包括《变态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等90本2001年后出版的教科书中,有40%的书将同性恋视为病态,有50%— 6 —

的专业书主张将同性恋治疗成为“正常”的异性恋,而心理健康教科书中则有57.14%将同性恋分为真性、假性和精神性。这些研究观点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被西方学界摒弃,而视其为一种正常的性取向。2001年,中华精神科学会发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已认定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而不属于病态。

白某认为,高校教材公开贬损同性恋无疑是对同性恋群体直接的伤害。作为传道的高校教材,应传播科学、客观的知识,而不是错误的知识。她希望相关教育部门能对贬损同性恋的教材予以纠正与监管。2015年5月14日,她向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寄送挂号信,申请公开其对高校使用教材的监管方式,以及对高校使用错误和不符合国家最新科学标准的教材有哪些监督措施。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一直未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白某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这起案件。

【以案释法】出版教材把同性恋认为是病态、是精神病,到底侵犯了同性恋群体什么的权利?有认为是对同性恋群体的一

种歧视,歧视涉及区别对待,侵犯的是平等权。把同性恋当作病态,或者精神病,实际上侵犯的是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出版教材里面的言论明显有违事实,是对同性恋群体客观存在的性取向的不正确认识,而且也违反了宪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此外,国家有关部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也是本案被法院受理的直接原因之一。

【案情介绍】2014年6月24日,应届毕业生郭某在赶集网上看到杭州市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招聘文案人员,她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验符合学校的要求,便在网上提交了简历。等待多天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郭某又浏览了网站的页面,发现招聘页面上写着“限男性”的要求。郭某表示不解,多次向对方咨询,并到学校当面了解,对方坚持只要男性,表示这个岗位不适合女生。郭某认为:“企业拒绝女生的理由太多了,女生们不能再忍气吞声。”为此,郭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1月12日,这起“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官认为“被告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

【以案释法】在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也作了相关的明文规定。

女性就业遭歧视的现象曾长期存在。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20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受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受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近年来情况虽有所好转,但仍不容乐观。为此,本案的宣判,对遏制就业性别歧视,具有普遍的宣传教育意义。

【案情介绍】某村文化站丢失了一台彩色电视机。这台彩电是村党支部书记冯某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建议购置的,花了两千多元,不知被谁盗窃走了。本来,自冯某任支书以来,整顿

乡里,村风有了很大好转,怎能容忍又发生这样的事呢?冯某在案发次日就向乡派出所报了案。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他又和村主任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他们动员乡中学的160名学生,由冯某和村主任带领,挨家挨户地搜查了三百多个村民家庭。冯某为了及早查出彩电的下落,却因不懂法,犯了非法搜查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以案释法】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冯某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但他无权对村民住宅进行搜查。作为村干部,只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而无权行使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与公民权利相比,我国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规定范围要窄得多,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和充分性。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权利义务是密切相关甚至是一体的。根据

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上述法定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正确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树立宪法权威;

2.了解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现象; 3.理解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二、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具体化。

三、教法引导:小组讨论、案例研讨、讲授分析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一)设置悬念,导入新课 多媒体出示图片:《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1、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说明了什么?(小结过渡到新课)

2、杨武和妻子吴苹杨武和妻子吴苹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他们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对此你有何看法?

3、你认为开发商、房管局、法院、杨武夫妇怎么做才是最和谐的?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 提问: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多媒体显示宪法的根本内容)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权利和义务——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教师点拨] 板书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展示材料]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生思考]:《义务教育法》、《刑法》、《体育法》等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教师点拨]: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板书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 [设问质疑]:通过对比,此表说明了什么问题? [学生思考]:(略)

[教师点拨]:说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板书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过渡:当然,宪法不可能把公民的一切权利全都规定下来,只是规定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那么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哪些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呢?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板书) [学生活动]:

1、请同学们思考一下并举例说明(教师事先对学生进行分组),比一比哪组同学举的例子又快又多又准。然后(教师多媒体显示)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板书)

师:从以上⑴---⑿例子中可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什么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广泛性、现实性(真实性)(板书) 师: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真实的。 广泛性

表现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是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还表现在,享受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公民是广泛的。例如,以能够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来说,选民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以上。 真实性

表现在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师联系导入时《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然后举例。例如,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有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的规定,这样就把宪法的保障进一步具体化了。同时,我国还从物质上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例如,为了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根据实际条件与可能,在各地建立了许多疗养院、休养所,来保障和增进职工的健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而真实的。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我国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来之不易的,我们一定要好好地珍惜它。

再看案例:(多媒体显示)

师:不知你们看了之后有何感想?它说明了什么? 生:(略) 师点拨:(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说明不论是谁,只要犯了法,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和一致性(板书)

师:平等性包括哪些内容?

生思考回答后师多媒体显示:

第一,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二,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三、 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 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 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 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 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 课后反思:

论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躲猫猫”事件。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法本身存在的漏洞。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担当。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这种恶性事件的出现,而且据说牢头狱霸是我们国家监狱、看守所一个普遍的产物。同时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如果有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相关机关依法处理。但是当时看守所发生此事件后,却回避责任,没有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而是谎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玩“躲猫猫”游戏,并不小心撞到墙上致死的,以此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和道德感。另外据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平的透露,晋宁县看守所一些监管设备损坏达半年,因为监视镜头损坏半年,看守所没有进行修理,所以无法提供监控录像,这样就使社会和公众永远无法明了事件的真相,无法还原事件的原貌,也许真正的死因也随之被埋没。一个活生生的人在看守所的死亡,所引发的对特定主体生命权的保障问题,虽然与某一个看守所有关,但反映出我们国家目前现行宪法与法律对这一权利保障的盲点。比如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是缺乏对犯罪嫌疑人特殊人权的保护。同时也缺乏相关法律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一个具体保障问题。第二,“躲猫猫”事件涉及看守所条例合宪和合法问题。已经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非常明确,看守所显然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抵触。首先是违法的、无效的。关于合宪性的理解,《看守所条例》首先将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界定为人犯。什么是人犯?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罪,这里显然是存在一个先罪后定的问题,是由罪推定的一个体现,违反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与人权保障。第二,既然将人犯界定为犯了罪的人,当然除了羁押以外,《看守所在条例》明确担当起对人犯进行管理、教育、生活、生活、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看守所应该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形式的劳动教育,同时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等等,集羁押、侦破、教育、奖励于一身的多功能职能,具体涉及到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集权的机构。在权利过分集中的地方,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因此看守所定位的混乱和权利的集中,不仅使看守所自身的管理无法法制化,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刑讯逼供这种现象直接诱发的一个原因。犯罪嫌疑人一旦进入看守所,就好比关进一个黑洞洞的房子里,他们的基本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由此可见,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实现羁押与侦查分离的原则,目的就是约束公安机关的权利,最大程度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从而使看守所的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宪法人只有活着才能够享受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没有生命其他的一切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生命权是人的首要权利,也是最高的权利。任何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致其死亡,剥夺其生命权。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权益的根本大法宪法,应当也必须将生命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将生命权入宪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生命,完善我国宪法,同时也是我国实施国际公约的需要在宪法上设定生命权一方面意味着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或危险发生时,公民有权采取防御措施,防止侵害生命的结果发生。同时也意味着当公民的生命遭受非法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公民的生命进行救济。建议宪法对于生命权条文可以如下表述:“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剥夺公民的生命,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生命。” 还有就是中国现行宪法中对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 ,公民出版自由的合理限制方面做的也不够充分。例如被评为2010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的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事件回放: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对此事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对此做出评说说第一,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断定,警方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第二,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第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宪法意识,应当按照宪法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所有的部门法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而我国宪法也该对这类特殊言论自由做出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发生。 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中国的现行宪法是从1982开始实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漏洞,所以需要修改一部分宪法,以适合时代的发展。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句至理名言提示了法律的本质要求:即良法至上。纵观世界上法治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不论他们人口多寡、地域大小以及历史文化概貌有多大差异,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有一部良法并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宪法权威的确立又有赖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动态和谐。宪法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频繁的行使修宪权和制宪权,就无法保持宪法的应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损害宪法的权威。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不一样,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所以宪法规范又必须有适应性。“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民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会发生作用,但‘法’也唯有能够适应和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然后才会为人们所遵守。”换言之,即科学的宪法是宪法权威确定的前提。一部科学的宪法能够完整的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而使宪法科学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改宪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宪法必须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其不变而为社会所推翻。在这种情景下,更不能奢谈宪法权威和法治。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宪法修改机制并保障修宪权的恰当行使,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我国现代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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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都拥有相关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人都不可以侵犯的,那么你知道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和内容是由宪法规定的,任何人都不能不经过法定的程序随意地进行更改。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地进行限制和剥夺;对于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的借口不去履行,否则都是违反宪法的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系有哪些特点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前几部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较大调整,规定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公民权利义务体系,其特点为:

  (一)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到第二章,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前、总纲之后。这种前后位置的变化,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反映了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亦即由国家机构管理人民改变为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为人民服务。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1954年宪法是14条,1975年宪法只有2条,1978年宪法为12条,而现行1982年宪法则增加到18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

  (三)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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