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属于科技金融吗?

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汕头市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根据《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建立2021年度汕头市普惠科技金融企业库(下称科技企业库),作为实施科技金融扶持政策的基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库的小微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情形: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且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汕头市产业导向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行业范围;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具备入库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库:

  (一)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用申请,直接入库;

  (二)符合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名下有1项已授权且有效的发明专利;

  2.企业名下有1项当前有效的软件著作权;

  3.企业名下有2项当前有效的实用型专利;

  4.企业名下有3项当前有效的外观专利。

  (三)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企业;

  (四)拥有经认定的创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企业;

  (五)已进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在孵科技企业;

  (六)参加科技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

  (七)R&D(研发)经费经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研发投入占比在1%以上的科技企业;

  (八)已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华侨板”挂牌的科技企业。

  申请列入科技企业库的小微科技企业(华侨板挂牌企业可委托华侨板代办),向属地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一)汕头市普惠科技金融企业库申请表(附件1)(含电子版);

  (二)法人营业执照(如未三证合一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证明、在孵企业(省级及以上)证明、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科技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流程及进度安排

  属地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出具初审意见后集中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区(县)科技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批准进入科技企业库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企业,自公示期满次日起,进入科技企业库。

  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受理。企业可常年提交入库申请,各区(县)科技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安排集中审核。入库当年有效。

  第一批企业入库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9日,各科技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2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含电子版)报送市科技局(可通过粤政易发送)。

  联系方式:高新技术科

  联系电话: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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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8〕10号)、《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4个配套文件》(成委厅〔2019〕42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成都市企业科创板上市扶持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6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办发〔2020〕44号)、《成都市促进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成办发〔2021〕8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关于支持企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22〕18号)和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成都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2022年将以奖励、补贴等方式,对加快我市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支持。为做好本年度的申报组织工作,特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做强做大金融总部经济项目

1.按照成都市金融产业功能区规划,对2021年注册在成都

市金融产业功能区的境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享受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迁离金融产业功能区。

2.2021年度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增加额或收购交易额达5亿元(含)以上的,按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2021年度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成都且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金增加额达5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金增加额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4.2021年度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成都且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本市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在本市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缴纳办公用房年租金额给予每年50%的租金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该补贴的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

(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项目

1.对2021年开展公共领域第三方责任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保险等险种的保险机构,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实缴保费的2%给予单个险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保险资金投资成都市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化项目等领域,按2021年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注册在成都市的小微企业,2021年度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缴保费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项目

1.2021年度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成都市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100万元奖励。对2021年度首发上市的成都市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

2.成都市已上市企业2021年度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入成都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2021年度开展并购交易的成都市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2021年度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

4.科创板拟上市的成都市企业,2021年度上市申请被上交所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5.对2021年度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不填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

6.2021年度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改制企业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7.对2021年度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其保荐机构或保荐团队100万元奖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020年度参与跟投企业科创板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按照跟投金额的1%给予保荐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8.《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成都市企业科创板上市扶持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67号)于2021年7月11日到期不再执行。对2021年度7月11日后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批复的科创板上市企业,按照第1、2、3条政策执行。

9.2021年度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单笔(同一个批复文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达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2021年度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成功挂牌的成都市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2021年度成都市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市、区(市)县两级各负担一半。

11.2021年度,在成都托管中心托管的成都市股份公司实现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每家5000元给予成都托管中心奖励。

12.已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取得挂牌证书的成都市企业,2021年度通过股权质押、增资扩股、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3.2021年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按发行额(以批复文件为准,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水平项目

1.对2021年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地方融资担保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2021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除外),按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3.对2021年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履约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该类业务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单个公司不超过150万元。

4.对2021年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5.对小额贷款公司,按2021年单户单笔20万元以下贷款季末平均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给予奖励,单个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2021年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损失,按照不超过损失部分的20%给予补贴,单个公司不超过200万元。

7.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奖励,按2021年科技贷款业务年度发生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1%给予奖励,单个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8.对小额再贷款公司,按2021年再贷款业务贷款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给予奖励,单个小额再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对2021年度首次注册在成都市且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在成都市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余额5亿元以上,且纳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名单的,按当年新增融资租赁额(按承租人的实际放款额计算,转租赁业务除外)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构建新金融产业生态圈项目

1.对2021年度新设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财富管理机构,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的,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落户奖励,按照实际资产管理规模每增加100亿元奖励20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2.对金融机构通过“农贷通”平台增加的涉农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对2021年度符合条件的新设农村资产评估、金融仓储、产权收储等专业中介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4.对2021年度发行绿色债券规模(扣除发行费用)不足5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25万元;超过5亿元的企业,按发行规模(扣除发行费用)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银行、证券、保险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2021年度在我市新设或迁入的全资或持股比例50%(不含)以上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须经成都金融科技专家组认定),按2021年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享受该项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迁离成都。

6.对牵头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入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含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一行两会”)金融科技有关试点或被“一行两会”表彰,且该模式成功经验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创新业务模式不重复奖励。

7.对我市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和区块链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按照2021年度帮助成都市企事业单位完成的知识产权交易额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知识产权价值对应的实际融资金额部份的1%给予平台运营企业奖励,年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

8.对2021年度新注册在成都市,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市发改委登记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公司制形式注册的,给予其当年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的,根据合伙企业2021年度完成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需注册在成都市且不得重复申报)对应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该落户奖励的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应于正式开业(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证明)的次年申报奖励,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证明)应于完成实际募资的次年申报奖励,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奖励,不可追溯。

9.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市发改委完成登记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在当年度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入驻高品质科创空间的创业投资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减免,减免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该补贴经费的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企业可于实际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或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10.对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其在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注册基金实缴资金规模的3‰,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该奖励的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1)该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成都市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市存续期超过1年、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符合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布局。

11.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成都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注册在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租房补贴,按照实际缴纳办公用房年租金额给予每年30%的租金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该补贴的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项目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围绕全市金融产业定位开展的金融活动按实际发生额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给予补贴。

(一)申报做大做强金融总部经济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国家监管部门颁发的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

6.5年内不迁离金融产业功能区的书面承诺;

7.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的,需提供收购协议、验资报告(增资收购提供)、银行打款凭证、章程、股东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

8.申报实缴资本金增加额奖励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供以上材料基础上需提供实缴资本金增加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9.申报购房补贴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材料,首次购房证明、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屋出卖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税完税证明,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承诺书(存续期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公募基金性质、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若被奖励的企业违反承诺,将退回已获补贴)。申报租房补贴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材料,场地说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及现场照片),当年经属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出租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承诺书原件(存续期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公募基金性质、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若被奖励的企业违反承诺将退回已获奖励金);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小额贷款公司除外);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险种奖励的保险机构需提供符合条件的单个险种2021年保费收入明细以及汇总数(以实缴保费数计);申请投资奖励的保险机构需提供2021年新增投资额的合同和投资划款凭证;

6.申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奖励的投保企业需提供2021年保单复印件(验原件)、保费缴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100%的承诺书;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纳税申报表主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7.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8.承诺函(包括资料真实性);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拟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受理奖励,须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首发上市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奖励,须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或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说明;

5.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奖励,须提供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性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资金使用说明,资金投入成都的相关证明文件,承销发行费用相关材料;

6.上市公司申请开展并购交易的奖励,需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并提供相关并购交易公告文件等资料及相关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上市公司申请新迁入我市的奖励,需提供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7.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受理奖励,需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奖励,须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说明;

8.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申请改制奖励,需提供须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关于转增股本的股东(大)会决议,工商变更证明,个税纳税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申请改制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纳税地方留存;

9.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的保荐机构或保荐团队申请奖励,需提供保荐机构或保荐团队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保荐协议;参与跟投企业科创板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申请奖励,需提供参与跟投企业科创板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跟投协议、上市公司出具的跟投金额已全部到账情况说明书以及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10.采取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单笔融资额达3000万以上的非上市企业申请奖励,须提供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性文件,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承销发行费用相关材料;

11.已挂牌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申请挂牌奖励,须提供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32号令)及《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文)等有关规定中挂牌企业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股改奖励,需提供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2.成都托管中心申请奖励需提供企业的托管证明(验原件),以及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13.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申请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的,须提供交易中心出具的审核、备案材料,融资服务协议,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融资净额证明文件。挂牌企业采用定向增资方式融资的,另需提供发行说明书及增资结束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挂牌企业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融资的,另需提供募集说明书和承销协议复印件;

14.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的,需提供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性文件,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承销发行费用相关材料;

1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水平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2.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新设奖励的小额贷款公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筹建批复和开业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申请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补贴的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供经合作银行盖章的融资担保公司2021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证明,及2021年经合作银行盖章的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发生额明细表(附电子版)、担保合同以及被担保企业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佐证材料或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2021年度新增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担保发生额明细表);

7.申请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担保补贴的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供经合作银行盖章的融资担保公司2021年度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担保业务发生额明细表(附电子版)、履约担保保函或保证担保合同、担保费补贴明细表(附电子版)以及被担保企业为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佐证材料或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2021年度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担保业务发生额明细表);

8.申请单户单笔20万元以下贷款奖励的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2021年度新增单户单笔贷款20万以下(含20万元)贷款发生额明细表及每季度末贷款余额明细表(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附电子版)、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或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021年度新增单户单笔贷款20万以下(含20万元)每季末贷款余额情况),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须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开展网络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批复复印件;贷款合同签订日及放款日须为同一年度;

9.申请科技型企业投资损失补贴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批复复印件,2021年度所确认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损失统计表,相应的股权投资协议、投资付款凭证、收益回收凭证、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投资企业相关工商变更证明以及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被投资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损失的审计报告;

10.申请科技贷款业务奖励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批复复印件、2021年度新增科技贷款业务明细表(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附电子版)、贷款合同、发放科技贷款付款凭证、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被投资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科技贷款业务情况);

11.申请再贷款业务奖励的小额再贷款公司需提供2021年度再贷款业务发生额及年末余额明细表、贷款合同、发放再贷款付款凭证或审计报告;

12.通过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上报的项目,需出具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13.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14.诚信申报承诺书;

15.申请新设商业保理企业需提供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通知(复印件),有市、区(市)县两级金融主管部门盖章的设立事项意见表(复印件),以及缴纳注册资本凭证;

16.申请新设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供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通知(复印件),有市、区(市)县两级金融主管部门盖章的设立事项意见表(复印件),以及缴纳注册资本凭证;不填

17.申请新增融资租赁额奖励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供经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或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或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通知复印件,2021年融资租赁业务台账、2021年度向承租人放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及相关业务合同、审计报告;申请年度新增融资租赁额数额最大的前10位客户及联系方式;

1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构建新金融产业生态圈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财富管理机构落户奖励的需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当地财富管理资金规模证明材料;

5.申请涉农贷款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2020年年末涉农贷款余额、2021年年末涉农贷款余额情况,以及金控征信根据“农贷通”系统查询的数据确认表;

6.申请新设涉农金融服务专业中介机构(农村资产评估、金融仓储、产权收储)补贴的需提供实际缴纳资本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以及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初审意见;

7.申请绿色债券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性文件,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承销发行费用相关材料;

8.申请绿色信贷补贴的金融机构需要提供2021年新增绿色信贷余额明细情况,以及“天府信用通”出具的新增绿色信贷数据确认表;

9.申请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落户奖励须符合我市金融科技企业认定相关标准,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与金融科技有关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原件(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四川省2021年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名单中前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凭证复印件(需注明用途是实缴注册资本金,验原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出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法律意见书等;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或提供租房合同、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5年内不迁离成都、不改变金融科技企业性质、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的书面承诺;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0.申请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奖励的金融科技企业须符合我市金融科技企业认定相关标准,须提供牵头参与创新业务模式的相关证明材料;入选“一行两会”金融科技有关试点或被“一行两会”表彰的证明材料;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复制推广的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1.申报知识产权交易和区块链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交易奖励的,需提供知识产权转让方与交易平台签定的委托交易服务合同复印件、知识产权转受双方签定的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知识产权交易鉴证书复印件;申报融资奖励的,需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协议复印件、融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融资合同复印件、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融资形式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还需提供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能表明知识产权价值对应的实际融资金额部份的证明材料。其中知识产权价值对应的实际融资金额部份的计算方式为: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知识产权价值占综合授信合同授信总额度的比例×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融资总额;

12.申报落户奖励和管理规模奖励的创业投资基金,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基协和市发改委登记备案证明,企业工商档案,基金管理协议,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中基协登记证明,基金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经工商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最新合伙协议,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银行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各合伙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的申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承诺书原件(承诺存续期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创业投资基金业性质、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因项目退出导致的减资除外),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范经营,接受管理部门年度检查,若被奖励的创业投资基金违反承诺,将退回已获奖励金);

13.申报购房补贴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需提供中基协和市发改委登记备案证明,在本市纳税证明材料,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屋出卖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税完税证明,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承诺书原件(承诺存续期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创业投资企业性质、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范经营,接受管理部门年度检查。若被奖励的创业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违反承诺,将退回已获购房补贴);

申请租金补贴的创业投资基金业,其入驻地必须在本市高品质科创空间,且需提供中基协和市发改委登记备案证明,在本市纳税证明材料,场地说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及现场照片),当年经属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出租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承诺书原件((承诺存续期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创业投资企业性质、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范经营,接受管理部门年度检查。若被奖励的创业投资基金违反承诺,将退回已获租金补贴);

14.申报落户和管理规模奖励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档案,基金管理协议,基金管理人中基协登记证明,基金在中基协备案证明,基金在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注册证明,基金出资情况(实缴情况)证明材料(公司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经工商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回单;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新合伙协议,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银行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各合伙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的申明(若基金申请该奖励时需提供此申明),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承诺书原件(承诺存续期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减少管理资产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接受监管部门年度检查,若被奖励的企业违反承诺,将退回已获奖励金),管理资产证明材料(由基金托管机构提供的结算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材料);

15.申报租金补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在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注册证明材料,在我市纳税证明材料,场地说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及现场照片),当年经属地不管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出租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承诺书原件(承诺存续期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接受监管部门年度检查,若被奖励的企业违反承诺,将退回已获租金补贴);

1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项目: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七)申报其他支出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一)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行业监管机构、各类交易所、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申请专项资金,需于6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申报现场审核)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

(二)其他企业的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需于6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申报现场审核)报送到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金融办。区(市)县金融办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于6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

(三)举办金融活动及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等,需于6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申报现场审核)直接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

(一)直报市金融监管局的申报项目由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其他申报项目由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金融监管局邀请成都金融科技专家组对申报金融科技类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四)市金融监管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有需求的初审合格项目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五)市金融监管局邀请成都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对申报金融科技类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六)市金融监管局按需求聘请行业监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蓉金融专家及法律顾问等专家,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一)对年初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项目,由市金融监管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划拨申请;对年初未细化下达的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市财政局审核出具资金下达通知文件后,由市金融监管局向项目单位出具拨付通知;项目单位按照《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拨付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金发〔2020〕28号)文件要求,在市金融监管局办理拨付资金手续后,由市金融监管局将资金拨付到位。

(三)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专项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应详实。

(三)申报材料用A4纸张,按照需要提供材料顺序装订,统一编制页码。

(四)所申报的项目不得与本市类似扶持资金的其他项目重复。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的,应当在申报表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五)以上营业执照均为三证合一后的证照,未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最近年度合规经营全面检查结果为非合格类或非正常类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因新设等原因未参加检查的除外);最近年度合规经营全面检查结果为非合格类或非正常类的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因新设等原因未参加检查的除外)。

(七)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享受相应奖励、补贴。

(八)同一家企业的同一笔业务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奖励。

(九)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基本户信息等)变动,应及时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接受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社会监督。

(二)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机构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2.无特殊原因执行进度严重滞后预定计划的;

3.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一)本方案中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是指由市金融监管局组织成都金融科技专家组认定的符合2021年金融科技类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

(二)本方案中金融科技企业认定标准:

在我市设立并基于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在我市设立并主营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领域的科技型企业,须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1.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

2.企业包括两类:A类是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B类是为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科技型或技术型企业;

3.企业应主要运用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提供包括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顾等服务。其中,A类企业服务对象为资金最终使用方,且此类服务收入占2021年度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50%;B类企业服务对象为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且此类服务收入占2021年度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50%(企业须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四川省2021年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名单中前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具有与开展主营业务相对应的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领域自主知识产权(需提供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材料);

5.企业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与所提供金融科技服务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支撑环境(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B类企业须为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或经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不得以金融科技为名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取得相关金融牌照之前,不得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

8.企业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无违法违规行为;

9.本认定条件中“金融监管部门”指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定义与类别的机构。

(三)本方案中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参照《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成科字〔2018〕201号)第四条: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四)本方案中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认定标准: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机构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或营业范围包含“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等相关内容;

2.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机构,企业名称包含“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内容或营业范围包含“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等相关内容。

(五)本方案中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已在我市购买土地的企业,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

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际购买办公用房当年以前未曾购买办公用房。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

(六)按照本方案申请了奖励金的创业投资企业需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经营并接受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未通过年检、涉嫌骗取申报专项资金的创业投资企业需退回相应奖励金,并接受相应失信惩戒。

(七)所有扶持资金计算到千元位。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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