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拒赔,怎么办?

发生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相关规定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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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理赔难几乎已成为了人们的共识,一是保险公司要求的资料多,二是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多,这不赔,那也不赔。下面介绍一个经典案例,看消费者是如何吊打保险公司的。

 张某驾驶轿车追尾一辆公交车,并造成武某房屋损害。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对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关于事故发生时谁是本车驾驶员的询问没有做出明确的正面回答。保险公司派查勘员宋某赴事故现场拍照和调查,当时公交车已离开。张某在场,宋某没有通过张某确认谁是轿车实际驾驶人,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而后张某报警,交警到达现场时张某及宋某等人均已离开,只有房主武某见证了交警对现场的调查。交警队认定张某未确保行车安全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武某、靳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张某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交警责任认定未查清事实,驾驶员可能调包,涉嫌酒驾、损失无法确定等予以拒培。

        一、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保险公司虽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但却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无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违法情况,因此,应当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

        二、驾驶员是否被调包及是否酒驾的问题,系保险公司推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关于理赔数额问题。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报案后,应及时对事故损失作出认定,但其怠于确认事故损失,以及虽不认张某损失鉴定数额,但又不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相关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张某的损失鉴定应予以确认。

        本案中,张某没有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资料,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理赔。本案也经典的印证了“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这一法律谚语,即使被保险人不提供某些证据,保险公司也得理赔。

在保险理赔中,由于保险公司处于强势地位,通常会以保险合同有约定为借口,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各种必要或不必要的资料,否则就以拒赔威胁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不合理要求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了被保险人办理保险理赔的难度以及时间和资金成本。而大部分被保险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以及中国人长期以来厌讼心里,还是会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很多理赔证据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自己去搜集,被保险人没有提供的义务。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自己的举证责任转嫁给被保险人是不道德和不合法的。本案中,原告就没有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资料,而是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利用证据规则,将保险公司打得落花流水,依法获得了理赔。

       保险公司你不是要求我提供没有喝酒的证据吗,我不提供怎么了,到了法院你还不是得赔!

      保险公司你不是说我理赔金额这里不应该计算,那里算多了吗,到了法院看你拿什么证据来说!

      本案中,还有很多东西不方便说,大家可以多多换个角度思考问题。还是那句话,遇到问题,先咨询律师或懂法律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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