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流污水提升器前段需要装保险吗?

1.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 5 年过渡期。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 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 2025 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到 2035 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 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 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2. “四个不摘”要求是什么?

答:“四个不摘”要求指的是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和摘帽不摘监管。

3. 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是什么?

答: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分别为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4.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到 2020 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农业供给体 系质量明显提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 区域性整体贫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 境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农村对人才吸引力逐步增强;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 生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 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党的农村工作 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思 路举措得以确立。到 2035 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农业结构得到根本性改善,农民就业质量显著提高,相对贫困进一步缓解,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宜居乡村基本实现。到 2050 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5. 乡村振兴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 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 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二章教育帮扶政策

1. 对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有什么规定?

答: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 97%以上。

2. 如何开展控辍保学?

答:完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共同参与的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作用,加强户籍适龄人口招生入学、报到注册、毕业升学动态监测,精准摸排辍学学生,纳入台账动态管理。实行定期专项行动机制,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限时动态清零,严防新增辍学。强化依法控辍,用法律手段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落实教学常规管理要求,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升学生学习能力,不断提高农牧区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完善教研制度,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什么教育资助政策?

答:优化教育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继续实施 15 年教育资助和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雨露计划等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农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资助,确保各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应助尽助、落实到位。

4.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有什么就业帮扶政策?

答:全面掌握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实行“一人一策”分类帮扶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开展就业能力培训,提供精准化就业指导服务。

5. 脱贫地区如何开展职业教育?

答: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设置职业教育专业,打造特色优势专业(群),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职业院校发挥培训职能,与行业企业等开展合作,丰富培训资源和手段,广泛开展面向“三农”、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传统技艺传承人教育。支持脱贫家庭“两后生”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并给予补助。

6. 没有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帮扶县如何开展职业教育?

答:对于未设中等职业学校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因地制宜地通过就近异地就读、普教开设职教班、东西协作招生等多种措施,满足适龄人口和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需求。

7. 如何发展脱贫地区学前教育?

答: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指导脱贫地区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认定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多种形式,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8. 在乡村长期任教的教师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职称评审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 可不受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第三章医疗帮扶政策

答:按照“分级分类、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 要求,持续加强大病专项救治,原则上,省级、市州级医院、有条件的县级医院均可为大病定点医院,将“定定点医院、 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作为脱贫地区县域医疗机构针对所有 35 种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规范化措施,切实加强大病救治业务指导和急危重症大病的定点救治工作,不断提升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促使大部分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实现“应治尽治”。

2. 慢性病患者如何救治?

答:全面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策略,积极开展健康知识传播和行为干预。强化慢性病筛查和早期发现,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结合脱贫地区实际,逐步扩大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藏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切实做到应访尽访,重点做好高血压、 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主要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率到

3. 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是否享有先住院后结算政策?

答:省内各级医疗机构持续落实“先住院后结算”政策。依托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实现“先住院后结算”。

4. 是否持续实施“一站式”服务?

答: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 持续完善服务方式,全面实现省域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和费用结算。

5. 如何开展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答:加强与民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大病、重病救治情况进行监测,依托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监测预警机制,对医疗负担较重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患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后,在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和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标识,并及时跟进,加强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常态化健康帮扶,做好救治、家庭医生签约、康复等健康服务, 配合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措施, 及时化解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

6. 农牧区低收入重点人群有什么健康帮扶措施?

答: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重点落实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健康帮扶措施。

7. 特困人员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答: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

8. 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答: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2021 年至 2025 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逐年按 90%、80%、70%、60%、50% 递减的比例给予资助。

    9.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答: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 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10. 返贫致贫人口有什么医疗救助政策?

答:返贫致贫人口享受与农村低保对象同等的医疗救助政策。返贫致贫人口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按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11.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有什么医疗保障倾斜政策?

答: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的倾斜保障政策。

12. 医保扶贫领域保障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全面取消目前执行的农村贫困人口兜底医疗救助制度。将现行的农村低收入救助对象(低保边缘群体)医疗救助起付线 1500 元、救助比例 70%、年救助最高限额 2 万元的倾斜政策,调整为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内累计超过 2500 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 6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 2 万元。

13.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标准是多少?

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 70%以上;“两病”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 5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 50%以上。

14. 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有哪些调整?

答: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年度内累计达到上年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 50%,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80%不变。

15.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什么救助保障政策?

答:统筹加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救助保障, 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其中,特 困人员最高限额为 7 万元;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最高限额为 6 万元。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等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 的,按政策规定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6. 符合哪些条件的脱贫人口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返贫监测范围?

答:对脱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0%的,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返贫监测范围。

17. 符合哪些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致贫监测范围?

答:对农村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致贫监测范围。

18. 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如何申请救助?

答: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后,医保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各相关部门根据其困难情况,分类落实综合帮扶政策,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做好慈善救助信息转介。

 第四章住房安全政策

1. 农牧民住房动态监测的范围是什么?

答:要建立农房全生命周期定期体检制度,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农牧民住房和历史悠久、传统建筑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受损的农牧民住房要纳入日常重点监测范围。

2. 农户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住房安全状况的自行监测,及时发现住房安全隐患并提出改造申请。

3. 乡镇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依靠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

4. 县级住建部门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县级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受损房屋危险性鉴定和技术服务,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通过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核验系统直接反映住房安全隐患和因灾受损情 况,实时反馈住房安全状况。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引导动员农户主动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和辅助用房。

5. 新增危房改造对象的身份如何识别?

答: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动态监测反映的潜在不安全住房农户进行身份 识别。

6. 仅有一套住房且为危房的如何帮扶?

答:经识别后,对仅有一套住房且评定为 C 级和 D 级的新增危房户纳入国家农牧民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支持范 围。

7. 无房户和新分户如何帮扶?

答:经识别后,无房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新分户在依法依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可纳入支持范围。

8. 有安全住房或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的是否继续享受帮扶政策?

答:对另有安全住房或同一宅基地内有多栋住房,部分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时仍有一栋住房安全的,由农户自行修缮改造,不再享受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但因自然灾害、改造年限较长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9. 过渡期内如何持续保障农牧民住房安全?

答:与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相衔接,继续对农牧民新增危房和无房户实施改造,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确保“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全覆盖保障。

10. 少数无能力建房的特殊群体如何保障住房安全?

答:对少数无能力建房的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鼓励通过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统一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 院等兜底保障其住房安全问题。

 第五章饮水安全政策

1. 水量达标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人每天不低于 40 升为达标,每人每天不低于 20

2. 水质达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1)万人工程。水质检测指标原则上不少于 18 项,一般可选择微生物指标 2 项(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毒理指标 3 项(砷、氟化物、硝酸盐)、感官性状指标 4 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指标 9 项(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中的规定为达标。

(2) 千人工程。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可不纳入评价指标;对于长期保持稳定达标的,上述部分水质指标(如砷、氟化物等)可不进行检测,水质检测指标一般不宜少于 15 项。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3) 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用水户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地区,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4)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对水质检测指标进行适当增减,综合确定。

3. 用水方便程度的标准是什么?

答:有条件地区,尽可能供水入户(含小区或院子),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 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 40 米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 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 800 米、垂直距离不超过 80 米为基本达标。牧区可适当放宽,往返时间可采用简易交通工具进行评价。

4. 供水保障率的标准是多少?

答:供水保证率不低于 95%为达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为基本达标。

5. 如何解决农牧区供水问题?

答:全面推进落实农村供水保障地方主体责任,密切跟踪监测薄弱地区、重点群体饮水状况,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应急供水方案,防止出现整村连片停水断水和严重水质超标问题,确保农村供水问题动态清零。

6. 如何确保农牧区供水保障?

答:开展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建设,在人口相对分散区域重点推进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 造。稳步提升农村牧区供水保障水平,全面推进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确保工程效益长久发挥。至 2025 年底,自来水普及率达到 85%。

 第六章兜底保障政策

1. 哪一部分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答: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人口,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不漏保、不错保”。

2. 如何落实低保渐退机制?

答: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实行低保渐退机制,给予不少于 1 年的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确保稳定脱贫不反弹。

3. 如何扣减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

答:对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原则上扣减额度不高于总收入的 30%。

4. 基础养老金算不算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的收入?

答:“十四五”期间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5. 易返贫人口出现困难的如何开展临时救助?

答:对于易返贫人口出现困难的,根据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人口名单和信息,参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6. 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统一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 倍确定。

7. 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如何救助?

答:落实农村低保“单人保”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七章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1. “十三五”期间的易地扶贫搬迁有什么后续资金扶持政策?

答: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50%。易地扶贫搬迁后扶产业发展纳入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范围。

2. 易地扶贫搬迁区有什么教育扶持政策?

答: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完善教育配套设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就近入学。

3. 集中安置点周边实施的项目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有什么要求?

答:集中安置点周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应安排不低于 30%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

4. 如何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

答: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地开发森林管护、草场管护、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保护、道路养护、卫生保洁、家政服务、疫情防控、政策宣讲、村警、 快递等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增收。要认真制定公益岗位聘用、管理等制度,确保参加公益岗位人员符合岗位条件、履职尽责到位、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5. 如何引导搬迁群众参与以工代赈项目促进就业?

答:在农村牧区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 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因地制宜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 建设项目,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参与项目建设,拓宽搬迁群众稳定就业增收渠道,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中央资金的15%。

6. 搬迁群众自主创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对自主创业的搬迁群众,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贴息政策、优惠保险产品政策等,并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跟踪掌握搬迁群众创业动态,在市场营销、渠道挖掘、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区供排水管网、垃圾污水处理、 供气供暖等设施提档升级,加快电网增容改造、网络覆盖建设,因地制宜提升路网等级,着力打通“断头路”。将农牧区集中安置区水、电、路、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已配套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落实好维护管理责任。

8. 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综合考虑集中安置区人口规模与迁入地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实事求是地开展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建设,切实满足大中型集中安置区搬迁群众对幼儿园、中小学、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需求。将小微型安置点和分散安置户纳入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支持迁入地根据人口规模变化,推动教育、医疗、 社会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扩容升级,确保搬迁群众与迁入地群众平等共享公共服务资源。

 第八章就业帮扶政策

 1. 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2 年和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 200 元、300 元和 4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劳务经纪人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带领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转移就业 6 个月(含)以内的、6 个月到 1 年的、1 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 100 元、150 元、25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 跨省就业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按规定对跨省就业 3 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给予每人不高于 1000 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3. 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答: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 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 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 企业每吸纳一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就业帮扶车间(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其社保补贴和每吸纳一人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5. 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及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

6. 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三类培训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7. 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8. 如何加强生态管护员管理?

答: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员政策,发挥生态管护员吸纳务工作用,进一步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 有序退岗的动态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加强生态管护员管理,明确管护责任,做好生态管护员队伍服务、管理、培训等工作,逐步提高生态管护员素质能力和保障水平,稳定脱贫地区生态管护员队伍,夯实推行林草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9. 自然保护地如何吸纳脱贫人口就业?

答:各类自然保护地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护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吸纳本地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

10. 技工院校学生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 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对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每生每年 2000元)、补充公用经费(每生每年 1200 元),对一、二年级在校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材(每生每年 400 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 每生每年 2000 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 6000 元。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九章驻村帮扶政策

1. 向哪些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答:重点向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乡村振兴重点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2. 驻村工作队人员如何构成的?

答:原则上每支驻村工作队由 3 人组成。其中,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市(州)单位结对帮扶的村,由结对单位选派1 人担任第一书记兼驻村工作队队长,1 人为工作队员,所在乡镇选派 1 人为工作队员;县(市、区)单位结对帮扶的村,由结对单位选派 1 人担任第一书记兼驻村工作队队长,从其他单位选派 2 人为工作队员(含 1 名乡镇干部)。安置人口多、帮扶任务重的易地扶贫搬迁村,可适当增加驻村工作力量。

3.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职期限是多久?

答:任期一般不少于 2 年,任职期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调整轮换,任期内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作调整, 选派单位非经组织程序不得自行调整轮换。选派到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的第一书记任职期满后,由县(市、区)自行调整轮换,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4. 驻村工作队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宣传党的政策,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

5.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人事关系、待遇及职务晋升是如何规定的?

答:驻村期间,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不影响在原单位正常的职务职级职称晋升。

6.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党员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答: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村,不占村干部职数,一般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7. 如何考核评议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

答:年度考核由县级组织、农办、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乡镇党委进行,注重听取派出单位意见,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县级组织、农办、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党委进行,注意听取村干部和党员群众意见,全面了解现实表现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政策

1. 防止返贫监测的对象是什么?

答:以家庭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 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重点关注农牧区有大病重病患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特困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2. 防止返贫监测的范围是什么?

答: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 1.5 倍为底线,省乡村振兴局综合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定期调整监测范围。2021 年监测范围为全省所有农牧区人口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6000 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没有享受到城镇居民相关 保障措施和待遇的人口,人均收可支配入低于 6000 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已有效解决,收入持续稳定且无返贫致贫风险的,作为重点关注人群,不纳入监测帮扶对象范围。

3. 防止返贫监测的内容是什么?

答:(1)根据家庭收支及财产情况,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整体纳入民政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人口认定和监测范围。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计算、“刚性支出较大”衡量标准、家庭财产情况以及不纳入监测对象的情形等按照《青海省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73 号)、《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105 号)执行,由民政部门统一开展认定与监测。

(2)根据“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风险情况,主要监测义

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的稳定实现情况。一是义务教育方面,主要监测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而造成适龄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农牧户(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二是基本医疗方面,主要监测因病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三是住房安全方面,主要监测主要居住用房为唯一自住用房且安全等级鉴定为 C 级或 D 级的农牧户;四是饮水安全方面,主要监测因自然灾害、水源变化等原因,按照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标准衡量,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的农牧户。

4. 防止返贫监测的方式是什么?

答:通过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等方式,及时排查发现返贫致贫风险点、风险因素、风险群体。拓展社会监督发现渠道,互为补充、相互协调。

5. 防止返贫监测的程序是什么?

答:各方面排查发现的风险信息,逐级反馈到村,由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定,逐级认真开展评估核查,确定监测对象。自农牧户申报或排查、筛查发现起,监测对象确定一般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发生重大意外伤害、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取帮扶措施的,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应简化监测程序,采取先落实帮扶措施,后补办程序形式及时干预。

6. 农牧户如何自主申报?

答:通过乡村干部、12317 咨询服务电话、防贫监测手机APP 等渠道,接受农牧户个人或他人代为申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农牧户家庭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可自行向村委会提出纳入监测对象申请。对于走访排查和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由工作人员在入户时指导农牧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对于失能失智等无法提出申请又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纳入申请。申请纳入监测范围的农牧户,应承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可靠, 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授权查询家庭资产信息。

7. 对监测对象如何采取帮扶措施?

答:对按程序纳入的监测对象,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帮扶措施,做到早干预、早帮扶。

(1) 明确帮扶联系人和帮扶责任部门。监测对象纳入后5 个工作日内,乡镇要按照“一对一”原则安排监测对象的帮扶联系人(以乡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 干部为主),由帮扶联系人与监测对象共同商量,综合考虑分析监测对象的返贫致贫风险、帮扶需求、发展能力水平等制定帮扶计划。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根据风险类别、监测对象具体情况和发展需求等,建立帮扶台账,积极开展转介服务, 及时将监测对象信息转介至民政、医疗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帮扶政策、项目和资金。

(2) 强化政策支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现有产业帮扶、贷款贴息、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 民政救助、医疗保障、社保兜底等政策,并继续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和社会帮扶等制度优势,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使用行业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从增加收入和减少支出“两线发力”,对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

(3) 坚持精准施策。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 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4) 加强跟踪落实。县级要组织乡村振兴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测对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的要及时提醒反馈相关责任部门或帮扶联系人。乡镇、村也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强监测对象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 掌握帮扶措施的成效,确保措施“管用能用”,真正发挥效果。

8. 风险消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以监测对象通过帮扶,“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得到持续巩固,作为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消除的衡量标准。对以下 4 项指标全部达标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1) 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因素实施了“一户一策”帮扶计划,落实了相应帮扶措施。

(2) 综合施策“三保障”稳定实现。即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除因参军、服刑、死亡、失联、户籍外迁、省外参保、自愿放弃参保等特殊原因外)、义务教育阶段具备学习条 件的少年儿童无失学辍学、实现了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

(3) 通过帮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收入监测标准。

(4) 大额刚性支出问题稳定解决,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或自然消失。

9. 风险消除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入户核实、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定” 程序进行风险消除认定。

(1) 入户核实。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根据帮扶联系人平时反馈的情况,组成入户核实组,对拟消除风险监测对象的“两不愁三保障”、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

(2) 村级评议。由村监测小组组织村民代表召开评议会, 对照风险消除的基本标准,分类型逐户开展风险消除评估, 并形成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名单上报乡镇审核。

(3) 乡镇初审。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上报的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名单进行复核后,形成拟消除风险监测对象 复核名单,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将名单在各自行政村村委 会所在地公示 5 天。公示内容应包括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 享受的帮扶情况等。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 查核实符合风险消除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 形成具体名单上报县乡村振兴局。

(4) 县级审定。县乡村振兴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定,经组织抽查核验后,确定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名单,组织乡村在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并及时入户告知农牧户。

10. 风险消除后如何开展后续管理?

答:监测对象纳入半年以上的,根据监测和帮扶情况, 分类开展风险消除认定工作,风险消除不设比例限制。

(1) 对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标注为“风险消除”,不再进行帮扶,不再安排帮扶联系人。

(2) 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于需要发展产业的,应跟踪帮扶 1 年以上;对依靠就业务工的,应跟踪监测半年以上;对“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出现问题的,要持续跟踪帮扶至落实政策措施且稳定有保障。

(3) 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 “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第十一章金融帮扶政策

1. 小额信贷支持对象是哪些?

答: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2. 贷款金额是多少?

答:原则上 5 万元(含)以下。

3. 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3 年期(含)以内。

4. 贷款利率怎么执行?

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 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 1 年期 LPR,1 年期至 3 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 5 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5. 担保方式是什么?

6. 贴息方式是什么?

答:财政资金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7. 风险补偿机制是什么?

答: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8. 贷款用途是什么?

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9. 贷款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 18 周岁(含)—65 周岁(含)之间。

10. 政策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第十二章项目资金管理

1. 什么是衔接资金?

答:衔接资金是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2. 衔接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衔接资金应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 兼顾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目标任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

3.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非贫困村的比例是多少?

答:县级统筹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中央财政 衔接资金不得超过中央资金到县总规模的 30%。

4. 衔接资金的负面清单是什么?

答: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养护、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设立基金和风险防控池、购买保险、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5. 项目管理费如何使用?

答: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 监理、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负面清单范围。

6. 资金公告公示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答:各县(市、区)对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实施乡镇、村、项目实施点及同级媒体(或政府网站) 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7. “十三五”期间承贷的发展生产贷款是否给予贴息?贴息时间多长?

答:新型经营主体“十三五”期间承贷的发展生产贷款, 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接续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 2 年。

8. 衔接资金用来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哪些?

答: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村容村貌改善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村(组) 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水、电、路、网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9. 项目选择一定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吗?

答: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 贫攻整成果的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

10. 项目库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发展阶段、承受能力,量力而行,避免举债搞建设。

11. 项目入库程序是什么?

答: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 程序。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也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 充分征求相关乡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

12. 如何提高项目入库质量?

答:强化项目入库审核,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把关作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对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紧密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十三章扶贫资产管理

1. 什么是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

2. 如何管理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一是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房屋建筑、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器械设备、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各类资金投入扶贫车间、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二是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小型公益性设施、小型基础设施、小型公共服务设施等;三是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所形成的生产经营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3. 到户资产如何确权?

答:各类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以及县直部门实施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者所有,由村委会履行界定程序: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所在村公示十日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

4. 到村资产如何确权?

答: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1) 到村集体或由县直部门实施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乡镇履行界定程序:乡镇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 乡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 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2) 到乡镇实施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项目所在村集体所有,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履行界定程序:乡镇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 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5. 到县资产如何确权?

答:由县直部门实施县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县级所有,全部纳入县级直管范围,由县政府召开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并向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对于所有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所有权归属。

6. 如何规范分配扶贫资产收益?

答: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进行分配,发挥扶贫资产的帮扶作用。

(1) 县乡级收益分配。县、乡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欠发展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低收入人口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

(2) 跨乡或联村收益分配。跨乡或联村实施项目的收益,应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收益分配范围、比例和标准。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 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 村级收益分配。村级所得收益,除支付公益性岗位报酬外,重点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管 护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激发低收入农牧 户脱贫致富内生动力,以及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实际 困难等。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收益分 配要履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相关程序,并及时进行公告公示。

(4) 到户收益分配。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资产所有者。

7. 如何规范处置扶贫资产?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管理不善、达到使用年 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按照国有 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第三方评估及相应审批 程序规范处置。

8. 如何管护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工作由资产所有者承担主体责任, 应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并及时 管护。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优先聘 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

9. 扶贫资产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每一项扶贫资产都应参照以下目录建档、全程备案。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民主决策记录、项目 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实施公示等方面档案;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 政府采购手续、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 设计资料、竣工验收等资料;产权移交环节档案指所有权确 权及完工移交手续;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中签订的协议、风险防控中签 订的协议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收益分配环节档 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 相关公告公示资料等档案材料。

10. 如何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答: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乡村振兴部门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乡镇一级由乡镇建立乡、村、 户三级台账;村一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账,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十四章重点帮扶县政策

1.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到 2025 年,15 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返贫风险全面消除,脱贫基础更加稳固、产业就业更加稳定、成效更可持续,区域性发展短板得到有效补齐,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10 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差距与其他脱贫县进一步缩小,力争在防返贫监测帮扶、产业就业、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方面显著提升。

2.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是哪些?

答:黄南州同仁市、泽库县、尖扎县;果洛州甘德县、 达日县、班玛县、玛多县、玛沁县;玉树州玉树市、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曲麻莱县、治多县;海南州共和县等 15 个县(市)。

3. 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是哪些?

答:西宁市湟源县、大通县;海东市化隆县、循化县、 民和县;海南州贵南县、同德县;果洛州久治县;海北州门源县;海西州天峻县等 10 个县。

4.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财政支持政策?

答: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支持各相关市州、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依据财力状况和任务需要,每年本级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统筹配套用于各项事业建设发展,并保持总体稳定。2021—2023 年在全省脱贫县延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在此基础上,2024—2025 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 15 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持续保持东西部协作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 全面振兴项目的投入力度。推动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5.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土地支持政策?

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过渡期内, 为国家和省级重点帮扶县每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600 亩,指标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解决,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继续实施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交易政策,对重点帮扶县增减 挂钩周转指标给予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 省调剂予以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涉 及农用地专项审批的,符合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三江源国家公园和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红线内的严格按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规则执行。

6.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项目支持政策?

答:结合“十四五”相关规划实施和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准备等工作,重点谋划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推动重点帮扶县城市公用设施向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大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在重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推进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实施民生保障领域工程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规划布局能源资源开发、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聚焦所在区域路网布局,谋划储备一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高速公路、铁路和通用机场项目。各重点帮扶县要立足资源优势,分析短板弱项,结合乡村发展需要,聚焦监测帮扶、产业就业、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谋划设计论证一批乡村振兴项目,完善县级项目库建设。

7.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生态支持政策?

答: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支持重点帮扶县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冰沙系统治理,在国土绿化、生态工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围绕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生态目的地,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生态旅游、特色农林产业,增加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参与生态管护和管理服务。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当地实际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政策,稳定重点帮扶县生态管护员队伍。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机制。

8.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干部人才支持政策?

答:适当放宽招录招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件, 根据实际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县户籍人员(或生 源)、藏(蒙)汉双语人才、退役士兵招录招聘。在人才培养、 待遇职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和引导各方面人才向基 层流动。在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推动高层次人才“上山下乡”,实施万名乡村人才培育示范工程、紧缺人才 “订单式”培养、乡村人才职称评审和乡土人才技能等级评定方面向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省内高校招收农牧区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重点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向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继续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探索实行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 机制。围绕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以“三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为依托,按照“一县一业”模式选派科技特派团,实现科技服务全覆盖。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机制,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银龄讲学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帮扶县。加大文化工作者服务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力度,在文化工作者选派和培养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积极支持外出农民工、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鼓励原籍企业家、专家学者、退休干部等“新乡贤”投身家乡发展建设。在实施村(社区)干部学历素质提升工程中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壮大乡村建设和治理人才队伍。

 第十五章农村规划政策

1. 村庄规划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按照“有条件、有需求”的原则,采取单独编制一批、提升完善一批、详规统筹一批、合并编制一批、镇(乡)村一体一批“五个一批”的组合编制模式,力争到 2025 年,实现全省各村建设有规划可依。设区的市对所辖区范围的村庄规划统筹分批分类推进,县(市、行委)对行政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分批分类推进。

2. 村庄规划“五个一批”的内容是什么?

答:(1)单独编制批。原则上“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符合国家文件要求的均可单独编制。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稳定发展类中建设发展需求大,且需单独编制的村庄,列为单独编制批。

(2) 提升完善批。“多规合一”改革前已经编制的原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列入提升完善批。对照《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要求,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充实补缺、提升完善,科学划定落实“三区三线”,着重完善公共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内容。

(3) 详规统筹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列入详规统筹批,纳入边界内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与城镇开发边界相交的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可列入详规统筹批。

(4) 合并编制批。对属于同一河流流域、空间相邻的,或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同质的,或自然地理格局、地形地貌相似的连片村庄可合并编制村庄规划,列入合并编制批。

(5) 镇(乡)村一体批。对基本没有发展需求,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或需要搬迁撤并的村庄,列入镇(乡)村一体批编制村庄规划。通过“镇(乡)村一体”的规划编制成果, 划定村庄建设区,保障村民建房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实现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

3. 村庄规划类型分为哪几种?

答: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实施,逐村研究 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在村庄规划编制前明 确村庄分类,依据村庄发展方向可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 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稳定发展类和其他类村庄。除本规程规定的分类外,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增设不同的类型。

4. 如何统筹谋划村庄发展?

答:结合村庄资源票赋和区位条件,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尽可能把产业链留在乡村,让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增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出村庄居民点宅基地控制规模,严格落实“一户一院”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有序推进村庄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和厕所改造。按照硬化、绿化、亮化、美化要求,规划村内道路,合理布局村庄绿化、照明等设施,有效提升村容村貌。依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合理规划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 统筹安排村民委员会、综合服务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卫生室、养老和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传承保护、 突出特色要求,提出村庄景观风貌控制性要求和历史文化景观保护措施。

5. 与永久基本农田有冲突的如何处理?

答:各项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安排村庄建设边界时出现冲突的,村庄建设布局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维持永久基本农田的整体性、连续性、稳定性和确保数量有增加、质量不降低、布局更加集中连片的要求,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局部优化调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哪些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

答:村庄规划应在国家和省有关用地规模标准内进一步 核定本村各类设施农用地的面积和比例上限,根据农业生产 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将规模化粮食生产及生产 农产品直接关联的育种育苗、烘干晾晒、果蔬预冷、保鲜储 存、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粮食和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 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落实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禁止 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7. 宅基地用地如何布局?

答:按照上位规划要求和村庄发展实际,结合村庄布局现状,充分考虑村庄户数及人口规模、宅基地面积标准等因素合理划定村庄宅基地范围。宅基地布局应考虑方便居民生活需要,处理好宅基地与村庄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绿化景观及山体、水域等关系。对每处宅基地进行编号,区分在用、闲置和规划宅基地。

8. 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为村庄建设用地与农村常住人口的比值。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新建村庄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不超过 180 ㎡/人。

 第十六章其他帮扶政策

1. 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领域包括哪些?

答:实施领域主要包括: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 农村牧区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领域,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基础设施。

2. 以工代赈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报批文件时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报批文件中要对吸纳当地农村牧区劳动力情况等予以说明。

3. 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答: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4. 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对吸纳劳动力有什么规定?

答: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充分创造就业岗位,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其他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5. 哪类以工代赈项目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承接参与工程建设?

答:对于因地制宜确定适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项目,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承接,采取组建劳务合作社、工程队等方式组织动员当地农村牧区劳动力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6. 国家生态补偿政策是否持续?

答:持续落实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管护补助、 退耕(牧)还林(草)补助、草原生态补偿、湿地生态补偿等政策,使脱贫地区群众获得政策性补偿补助,增加农牧民群众收入。

7. 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如何简化审批程序?

答: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 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9.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何简化审批程序?

答: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10. 如何简化村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答: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 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11. 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

12. 村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400 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200 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13. 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什么规定?

答: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 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 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

14. 什么是村级微小型项目?

答:财政支持涉及贫困村的微小型项目,是指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

15. 村级微小型项目如何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答:村级微小型项目中凡是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 运营能力的,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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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塑造自主自律的健康行为

第六章 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第七章 强化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章 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九章 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

第十章 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第十一章 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二章 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第十三章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十四章 加强影响健康的环境问题治理

第十五章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第十六章 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第十七章 优化多元办医格局

第十八章 发展健康服务新业态

第十九章 积极发展健身休闲运动产业

第二十章 促进医药产业发展

第七篇 健全支撑与保障

第二十一章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第二十二章 加强健康人力资源建设

第二十三章 推动健康科技创新

第二十四章 建设健康信息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章 加强健康法治建设

第二十六章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七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章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九章 做好实施监测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实现国民健康长寿,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健康。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健康领域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日益健全,人民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持续提高。2015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76.34岁,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8.1‰、10.7‰和20.1/10万,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生态环境及生活方式变化等,也给维护和促进健康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健康服务供给总体不足与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健康领域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有待增强,需要从国家战略层面统筹解决关系健康的重大和长远问题。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提升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实现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是积极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履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承诺的重大举措。未来15年,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将为维护人民健康奠定坚实基础,消费结构升级将为发展健康服务创造广阔空间,科技创新将为提高健康水平提供有力支撑,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将为健康领域可持续发展构建强大保障。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战略部署,制定本规划纲要。本规划纲要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全社会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加快转变健康领域发展方式,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大幅提高健康水平,显著改善健康公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健康基础。

——健康优先。把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立足国情,将促进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实现健康与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

——改革创新。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清除体制机制障碍,发挥科技创新和信息化的引领支撑作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促进全民健康的制度体系。

——科学发展。把握健康领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转变服务模式,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健康服务从规模扩张的粗放型发展转变到质量效益提升的绿色集约式发展,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提升健康服务水平。

——公平公正。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推动健康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人群间基本健康服务和健康水平的差异,实现全民健康覆盖,促进社会公平。

“共建共享、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核心是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针对生活行为方式、生产生活环境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等健康影响因素,坚持政府主导与调动社会、个人的积极性相结合,推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落实预防为主,推行健康生活方式,减少疾病发生,强化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实现全民健康。

共建共享是建设健康中国的基本路径。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统筹社会、行业和个人三个层面,形成维护和促进健康的强大合力。要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强化跨部门协作,深化军民融合发展,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环境治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预防和减少伤害,有效控制影响健康的生态和社会环境危险因素,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格局。要推动健康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卫生计生、体育等行业要主动适应人民健康需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要素配置和服务供给,补齐发展短板,推动健康产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要强化个人健康责任,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引导形成自主自律、符合自身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有效控制影响健康的生活行为因素,形成热爱健康、追求健康、促进健康的社会氛围。

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根本目的。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两个着力点,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要惠及全人群,不断完善制度、扩展服务、提高质量,使全体人民享有所需要的、有质量的、可负担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突出解决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要覆盖全生命周期,针对生命不同阶段的主要健康问题及主要影响因素,确定若干优先领域,强化干预,实现从胎儿到生命终点的全程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全面维护人民健康。

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健康服务体系完善高效,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体育健身服务,基本形成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产业体系,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

2030年,促进全民健康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健康领域发展更加协调,健康生活方式得到普及,健康服务质量和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繁荣发展,基本实现健康公平,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到2050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

2030年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人民身体素质明显增强,2030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9.0岁,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显著提高。

——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全民健康素养大幅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得到全面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基本形成,食品药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消除一批重大疾病危害。

——健康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健康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健康科技创新整体实力位居世界前列,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健康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建立起体系完整、结构优化的健康产业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促进健康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健康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健康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领域:健康水平 指标:人均预期寿命(岁) 2015年:76.34 2020年:77.3 2030年:79.0

领域:健康水平 指标:婴儿死亡率(‰) 2015年:8.1 2020年:7.5 2030年:5.0

领域:健康水平 指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015年:10.7 2020年:9.5 2030年:6.0

领域:健康水平 指标: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2015年:20.1 2020年:18.0 2030年:12.0

领域:健康水平 指标: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 2015年:89.62014年) 2020年:90.6 2030年:92.2

领域:健康生活 指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2015年:10 2020年:20 2030年:30

领域:健康生活 指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亿人) 2015年:3.62014年) 2020年:4.35 2030年:5.3

领域:健康服务与保障 指标: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 2015年:19.12013年) 2020年:比2015年降低10% 2030年:比2015年降低30%

领域:健康服务与保障 指标: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2015年:2.2 2020年:2.5 2030年:3.0

领域:健康服务与保障 指标: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2015年:29.3 2020年:28左右 2030年:25左右

领域:健康环境 指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2015年:76.7 2020年:>80 2030年:持续改善

领域:健康环境 指标: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2015年:66 2020年:>70 2030年:持续改善

领域:健康产业 指标:健康服务业总规模(万亿元) 2015年:-  2020年:>8 2030年:16

第一节 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健全覆盖全国的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能力,从小抓起,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健康文化,移风易俗,培育良好的生活习惯。各级各类媒体加大健康科学知识宣传力度,积极建设和规范各类广播电视等健康栏目,利用新媒体拓展健康教育。

第二节 加大学校健康教育力度

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健康教育作为所有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中小学为重点,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构建相关学科教学与教育活动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健康教育模式。培养健康教育师资,将健康教育纳入体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内容。

第五章 塑造自主自律的健康行为

制定实施国民营养计划,深入开展食物(农产品、食品)营养功能评价研究,全面普及膳食营养知识,发布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膳食指南,引导居民形成科学的膳食习惯,推进健康饮食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居民营养监测制度,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重点解决微量营养素缺乏、部分人群油脂等高热能食物摄入过多等问题,逐步解决居民营养不足与过剩并存问题。实施临床营养干预。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开展示范健康食堂和健康餐厅建设。到2030年,居民营养知识素养明显提高,营养缺乏疾病发生率显著下降,全国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降低20%,超重、肥胖人口增长速度明显放缓。

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烟成效。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把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强化戒烟服务。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加强限酒健康教育,控制酒精过度使用,减少酗酒。加强有害使用酒精监测。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大全民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心理健康素养。加强对抑郁症、焦虑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加大对重点人群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力度。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登记和救治救助管理。全面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高突发事件心理危机的干预能力和水平。到2030年,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水平显著提高。

第四节 减少不安全性行为和毒品危害

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以青少年、育龄妇女及流动人群为重点,开展性道德、性健康和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干预,加强对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减少意外妊娠和性相关疾病传播。大力普及有关毒品危害、应对措施和治疗途径等知识。加强全国戒毒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早发现、早治疗成瘾者。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衔接。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就业扶持、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

第六章 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第一节 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公共设施,加强健身步道、骑行道、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等场地设施建设。到2030年,基本建成县乡村三级公共体育设施网络,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在城镇社区实现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推行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保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符合开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全部向社会开放。加强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设,扶持和引导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

第二节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继续制定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推动全民健身生活化。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指导服务。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发展群众健身休闲活动,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体系。大力发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鼓励开发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特点的特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太极拳、健身气功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运动项目。

第三节 加强体医融合和非医疗健康干预

发布体育健身活动指南,建立完善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环境、不同身体状况的运动处方库,推动形成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发挥全民科学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全民健身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完善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开发应用国民体质健康监测大数据,开展运动风险评估。

第四节 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

制定实施青少年、妇女、老年人、职业群体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培育青少年体育爱好,基本实现青少年熟练掌握1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到2030年,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与器材配置达标率达到100%,青少年学生每周参与体育活动达到中等强度3次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秀率25%以上。加强科学指导,促进妇女、老年人和职业群体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实行工间健身制度,鼓励和支持新建工作场所建设适当的健身活动场地。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

第七章 强化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战略,加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强化慢性病筛查和早期发现,针对高发地区重点癌症开展早诊早治工作,推动癌症、脑卒中、冠心病等慢性病的机会性筛查。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干预全覆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癌症、脑卒中等重大慢性病早诊早治适宜技术纳入诊疗常规。加强学生近视、肥胖等常见病防治。到2030年,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慢性病健康管理,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提高15%。加强口腔卫生,12岁儿童患龋率控制在25%以内。

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加强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和随访管理,全面落实临床用血核酸检测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疫情保持在低流行水平。建立结核病防治综合服务模式,加强耐多药肺结核筛查和监测,规范肺结核诊疗管理,全国肺结核疫情持续下降。有效应对流感、手足口病、登革热、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疫情。继续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全国所有流行县达到消除血吸虫病标准。继续巩固全国消除疟疾成果。全国所有流行县基本控制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流行。保持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地方病不再成为危害人民健康的重点问题。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积极防范输入性突发急性传染病,加强鼠疫等传统烈性传染病防控。强化重大动物源性传染病的源头治理。

第二节 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健全人口与发展的综合决策体制机制,完善有利于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改革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式,更加注重服务家庭,构建以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为主题的家庭发展政策框架,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完善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加大再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力度。全面推行知情选择,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奖励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到2030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自然平衡。

第三节 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继续实施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疾病经济负担研究,适时调整项目经费标准,不断丰富和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第八章 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一节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全面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和市域内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实现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级及以上分区域统筹配置,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基本实现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衡化,省域内人人享有均质化的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依托现有机构,建设一批引领国内、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级医学中心,建设一批区域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群,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医疗卫生协同发展,带动医疗服务区域发展和整体水平提升。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支持力度,提升服务能力,保障贫困人口健康。到2030年,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基本形成,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4.7人。

第二节 创新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

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实现医防结合。建立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举办主体医疗卫生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基层普遍具备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能力。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建立成熟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合理就医秩序,健全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引导三级公立医院逐步减少普通门诊,重点发展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完善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等多种分工协作模式,提高服务体系整体绩效。加快医疗卫生领域军民融合,积极发挥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作用,更好为人民服务。

第三节 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建立与国际接轨、体现中国特色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基本健全覆盖主要专业的国家、省、市三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推出一批国际化标准规范。建设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化平台,实现全行业全方位精准、实时管理与控制,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程度,再住院率、抗菌药物使用率等主要医疗服务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优化诊疗流程,增强患者就医获得感。推进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基本实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强医疗服务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第九章 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

第一节 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实施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强化中医药防治优势病种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提高重大疑难病、危急重症临床疗效。大力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使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发挥独特作用。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推广适宜技术,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促进民族医药发展。到2030年,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节 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治未病服务

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将中医药优势与健康管理结合,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加快养生保健服务发展。拓展中医医院服务领域,为群众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技术支持。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大力传播中医药知识和易于掌握的养生保健技术方法,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运用,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三节 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

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视中医药经典医籍研读及挖掘,全面系统继承历代各家学术理论、流派及学说,不断弘扬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挖掘民间诊疗技术和方药,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发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制定传统知识保护名录。融合现代科技成果,挖掘中药方剂,加强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等中医药防治技术和新药研发,不断推动中医药理论与实践发展。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加快打造全产业链服务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的中国品牌,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保护重要中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及动态监测。建立大宗、道地和濒危药材种苗繁育基地,提供中药材市场动态监测信息,促进中药材种植业绿色发展。

第十章 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第一节 提高妇幼健康水平

实施母婴安全计划,倡导优生优育,继续实施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向孕产妇免费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实施健康儿童计划,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加强儿科建设,加大儿童重点疾病防治力度,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继续开展重点地区儿童营养改善等项目。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第二节 促进健康老龄化

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进中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推动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促进慢性病全程防治管理服务同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紧密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加强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强化老年人健康管理。推动开展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加强老年痴呆症等的有效干预。推动居家老人长期照护服务发展,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使老年人更便捷获得基本药物。

第三节 维护残疾人健康

制定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加大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医疗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实施精准康复,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完善医疗机构无障碍设施,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进一步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制定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加强对致残疾病及其他致残因素的防控。推动国家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试点工作。继续开展防盲治盲和防聋治聋工作。

第十一章 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第一节 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经办管理。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待遇水平调整机制,实现基金中长期精算平衡。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均衡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开展门诊统筹。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救助等的有效衔接。到2030年,全民医保体系成熟定型。

第二节 健全医保管理服务体系

严格落实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按服务绩效付费,形成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全面实现医保智能监控,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加强医疗保险基础标准建设和应用。到2030年,全民医保管理服务体系完善高效。

第三节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发展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到2030年,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显著提高。

第十二章 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第一节 深化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体制改革

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开展服务,形成现代流通新体系。规范医药电子商务,丰富药品流通渠道和发展模式。推广应用现代物流管理与技术,健全中药材现代流通网络与追溯体系。落实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主体地位,鼓励联合采购。完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完善药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供应机制。建设遍及城乡的现代医药流通网络,提高基层和边远地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第二节 完善国家药物政策

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特殊人群基本药物保障。完善现有免费治疗药品政策,增加艾滋病防治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保障儿童用药。完善罕见病用药保障政策。建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综合评价体系。按照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医保、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坚持分类管理,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

第十三章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一节 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机制,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全面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到2030年,努力把我国农村建设成为人居环境干净整洁、适合居民生活养老的美丽家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全面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力争到2030年,全国农村居民基本都能用上无害化卫生厕所。实施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策略。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力争到2030年,国家卫生城市数量提高到全国城市总数的50%,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全覆盖。

第二节 建设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

把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作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保障与健康相关的公共设施用地需求,完善相关公共设施体系、布局和标准,把健康融入城乡规划、建设、治理的全过程,促进城市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针对当地居民主要健康问题,编制实施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发展规划。广泛开展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建设,提高社会参与度。重点加强健康学校建设,加强学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传染病防控等相关政策。加强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监测与评价。到2030年,建成一批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示范市和示范村镇。

第十四章 加强影响健康的环境问题治理

第一节 深入开展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

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实行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切实解决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推进产业园区、新城、新区等开发建设规划环评,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强化源头预防。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常态化区域协作机制。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促进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强化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与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耕地为重点,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和遗传多样性。加强噪声污染防控。

第二节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推动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排污台账,实现持证按证排污。加快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染专项治理。以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

第三节 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覆盖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人群暴露监测和健康效应监测的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实施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划定环境健康高风险区域,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评价,探索建立高风险区域重点项目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沟通机制。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

第十五章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第一节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到203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报告网络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行标准化、清洁化农业生产,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进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加强对食品原产地指导监管,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扩大产品抽检覆盖面。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治理。加强进口食品准入管理,加大对境外源头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力度,有序开展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格局,严守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第二节 强化药品安全监管

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建立以临床疗效为导向的审批制度,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审批标准。加快创新药(医疗器械)和临床急需新药(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计划,积极推进中药(材)标准国际化进程。全面加强药品监管,形成全品种、全过程的监管链条。加强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

第十六章 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第一节 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加强安全生产,加快构建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条防线,切实降低重特大事故发生频次和危害后果。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强化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健全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措施。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报告制度,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工作,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加强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管理和放射诊疗辐射防护。

第二节 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治理公路安全隐患。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自律意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运行监管能力和安全生产基础支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标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到2030年,力争实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0%

第三节 预防和减少伤害

建立伤害综合监测体系,开发重点伤害干预技术指南和标准。加强儿童和老年人伤害预防和干预,减少儿童交通伤害、溺水和老年人意外跌落,提高儿童玩具和用品安全标准。预防和减少自杀、意外中毒。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强化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减少消费品安全伤害。

第四节 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责任机制,到2030年,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提高早期预防、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建立包括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海陆空立体化的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到2030年,建立起覆盖全国、较为完善的紧急医学救援网络,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和紧急医学救援能力达到发达国家水平。进一步健全医疗急救体系,提高救治效率。到2030年,力争将道路交通事故死伤比基本降低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五节 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

建立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智能监测预警、口岸精准检疫的口岸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种类齐全的现代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防控体系,建立基于源头防控、境内外联防联控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健全口岸病媒生物及各类重大传染病监测控制机制,主动预防、控制和应对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持续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港口)。完善国际旅行与健康信息网络,提供及时有效的国际旅行健康指导,建成国际一流的国际旅行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出入境人员健康安全。

提高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能力,加强进境动植物检疫风险评估准入管理,强化外来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害生物查验截获、检测鉴定、除害处理、监测防控规范化建设,健全对购买和携带人员、单位的问责追究体系,防控国际动植物疫情疫病及有害生物跨境传播。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外来物种入侵。

第十七章 优化多元办医格局

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和实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破除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逐步扩大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保险业投资、设立医疗机构,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发展。

第十八章 发展健康服务新业态

积极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融合,催生健康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健康服务,鼓励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促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发展,培育一批有特色的健康管理服务产业,探索推进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和健康医疗移动应用服务等发展。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培育健康文化产业和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制定健康医疗旅游行业标准、规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健康医疗旅游目的地。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扶持一大批中小微企业配套发展。

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医疗影像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和血液透析中心等。支持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九章 积极发展健身休闲运动产业

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培育多元主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身休闲设施建设运营。推动体育项目协会改革和体育场馆资源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改革,加快开放体育资源,创新健身休闲运动项目推广普及方式,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打造健身休闲综合服务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丰富业余体育赛事,积极培育冰雪、山地、水上、汽摩、航空、极限、马术等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健身休闲示范区、健身休闲产业带。

第二十章 促进医药产业发展

第一节 加强医药技术创新

完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医药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强专利药、中药新药、新型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等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治疗重大疾病的专利到期药物实现仿制上市。大力发展生物药、化学药新品种、优质中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新型辅料包材和制药设备,推动重大药物产业化,加快医疗器械转型升级,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学诊疗设备、医用材料的国际竞争力。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质量标准体系,提升质量控制技术,实施绿色和智能改造升级,到2030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标准全面与国际接轨。

第二节 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发展专业医药园区,支持组建产业联盟或联合体,构建创新驱动、绿色低碳、智能高效的先进制造体系,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中高端产品供给能力。大力发展医疗健康服务贸易,推动医药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业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到2030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药和诊疗装备国际市场份额大幅提高,高端医疗设备市场国产化率大幅提高,实现医药工业中高速发展和向中高端迈进,跨入世界制药强国行列。推进医药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市场集中度,形成一批跨国大型药品流通企业。

第七篇 健全支撑与保障

第二十一章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第一节 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加强各部门各行业的沟通协作,形成促进健康的合力。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系统评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的影响,健全监督机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节 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不断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理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建立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清晰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医药卫生管理事权,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推进军队医院参加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纳入国家分级诊疗体系工作。健全卫生计生全行业综合监管体系。

第三节 完善健康筹资机制

健全政府健康领域相关投入机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健康领域投入力度,科学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履行政府保障基本健康服务需求的责任。中央财政在安排相关转移支付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结果导向的健康投入机制,开展健康投入绩效监测和评价。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企业等的积极性,形成多元筹资格局。鼓励金融等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完善扶持措施。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赠与互助。

第四节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进一步推进健康相关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继续深化药品、医疗机构等审批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行为。推进健康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加强卫生计生、体育、食品药品等健康领域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建设。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监管中的作用,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健康相关行业科学发展,简化健康领域公共服务流程,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二章 加强健康人力资源建设

第一节 加强健康人才培养培训

加强医教协同,建立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供需平衡机制。改革医学教育制度,加快建成适应行业特点的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完善医学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建立与国际医学教育实质等效的医学专业认证制度。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住院医师与专科医师培养培训制度,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强化面向全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大基层和偏远地区扶持力度。加强全科、儿科、产科、精神科、病理、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加强药师和中医药健康服务、卫生应急、卫生信息化复合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推进卫生管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调整优化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的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大养老护理员、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等健康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支持建立以国家健康医疗开放大学为基础、中国健康医疗教育慕课联盟为支撑的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便捷医务人员终身教育。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到2030年,实现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3名。

第二节 创新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形成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政策。创新医务人员使用、流动与服务提供模式,积极探索医师自由执业、医师个体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或组建医生集团。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对接国际通行模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护理、助产、医疗辅助服务、医疗卫生技术等方面人员评价标准。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不将论文、外语、科研等作为基层卫生人才职称评审的硬性要求,健全符合全科医生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第二十三章 推动健康科技创新

第一节 构建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大力加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创新网络建设,进一步强化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研基地能力建设,依托现有机构推进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和科研机构能力建设,完善医学研究科研基地布局。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交汇,统筹布局国家生物医学大数据、生物样本资源、实验动物资源等资源平台,建设心脑血管、肿瘤、老年病等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实施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加快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健康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促进医研企结合,推进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创新主体高效协同。加强医药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建设,促进医学成果转化推广。建立更好的医学创新激励机制和以应用为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科研基地、生物安全、技术评估、医学研究标准与规范、医学伦理与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等保障机制,加强科卫协同、军民融合、省部合作,有效提升基础前沿、关键共性、社会公益和战略高科技的研究水平。

第二节 推进医学科技进步

启动实施脑科学与类脑研究、健康保障等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科技计划。发展组学技术、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新型疫苗、生物治疗等医学前沿技术,加强慢病防控、精准医学、智慧医疗等关键技术突破,重点部署创新药物开发、医疗器械国产化、中医药现代化等任务,显著增强重大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力争到2030年,科技论文影响力和三方专利总量进入国际前列,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对医药工业增长贡献率和成果转化率。

第二十四章 建设健康信息化服务体系

第一节 完善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模式,持续推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自主健康管理一体化的国民健康信息服务。实施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全面建立远程医疗应用体系,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建立人口健康信息化标准体系和安全保护机制。做好公民入伍前与退伍后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军地之间接续共享。到2030年,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通共享、规范应用,人人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健康卡,远程医疗覆盖省市县乡四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现人口健康信息规范管理和使用,满足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医疗的需求。

第二节 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推进基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医疗健康大数据开放共享、深度挖掘和广泛应用。消除数据壁垒,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密切配合、统一归口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应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集成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和完善全国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全面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在行业治理、临床和科研、公共卫生、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应用,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工程技术能力,制定分级分类分域的数据应用政策规范,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注重内容安全、数据安全和技术安全,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加强互联网健康服务监管。

第二十五章 加强健康法治建设

推动颁布并实施基本医疗卫生法、中医药法,修订实施药品管理法,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工作,完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健全健康领域标准规范和指南体系。强化政府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环境、体育等健康领域的监管职责,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健康领域监督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章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实施中国全球卫生战略,全方位积极推进人口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双边合作机制为基础,创新合作模式,加强人文交流,促进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卫生合作。加强南南合作,落实中非公共卫生合作计划,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派遣医疗队员,重点加强包括妇幼保健在内的医疗援助,重点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家高层战略对话机制,将卫生纳入大国外交议程。积极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在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等的研究、谈判与制定中发挥影响,提升健康领域国际影响力和制度性话语权。

第二十七章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健康中国建设推进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局性工作,审议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安排,加强战略谋划,指导部门、地方开展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健康中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健康中国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主要健康指标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指标,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做好相关任务的实施落实工作。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作用,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共识和力量。

第二十八章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维护促进人民健康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方针政策,宣传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总体战略、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加强正面宣传、舆论监督、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对健康中国建设的普遍认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健康中国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九章 做好实施监测

制定实施五年规划等政策文件,对本规划纲要各项政策和措施进行细化完善,明确各个阶段所要实施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建立健全监测评价机制,制定规划纲要任务部门分工方案和监测评估方案,并对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年度监测和评估,适时对目标任务进行必要调整。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各地在实施规划纲要中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要及时总结,积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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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型污水提升泵,别墅地下室污水提升泵,小型卫生间排污泵,别墅地下室污水提升装置,智能污水提升器,是我公司针对污水出水和排水有落差无法达到污水自流入污水管网领域、污水物质复杂、不易排出、给排污管道和排污设备造成堵塞及破坏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问题,研发设计推出的新一代智能排污泵。

  • 小型污水提升泵,别墅地下室污水提升泵,排水提升泵,HBPX系列智能污水提升器,是我公司针对污水出水和排水有落差无法达到污水自流入污水管网领域、污水物质复杂、不易排出、给排污管道和排污设备造成堵塞及破坏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问题,研发设计推出的新一代智能排污提升器。

  • 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站是污水,废水等提升排水的装备,由工厂集中设计、制造、组装后运至现场安装的交钥匙新型环保新一代泵站。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具有工期短,安装方便,体积小,效率高,智能化网络化等现代产品特点。与传统泵站相比土建工程量少、投资可减少一半以上。传统混凝土污水提升泵站的替代品。

  • 中小型污水提升设备(污水提升装置)广泛应用于酒店、别墅、宾馆、医院、地铁站、汽(火)车站、机场、商务办公楼、娱乐行业等地下建筑场所。污水处理一直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传统的做法都是在地下挖集水井(污水坑),在集水井中放置污水泵,也就是俗称的“一坑两泵”...

  • 污水提升一体化预制泵站广泛应用于酒店、别墅、宾馆、医院、地铁站、汽(火)车站、机场、商务办公楼、娱乐行业等地下建筑场所。污水处理一直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传统的做法都是在地下挖集水井(污水坑),在集水井中放置污水泵,也就是俗称的“一坑两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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