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成立于1986年,在此基础上先后成立了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神盾计量校准中心和国家测速仪型式评价实验室(公安)(以下简称检测中心)。
检测中心是经公安部政治部批准,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资质认定合格、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多学科、多专业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技术服务机构,是集检验、检测、校准于一身的综合型国家级实验室。
检测中心行政上隶属于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业务工作直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装备财务局及相关业务局的领导和指导,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和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CSP)签约实验室,承担安全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自愿性认证(GA/CSP)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专用产品销售许可的检验工作。检测中心同时还是专业数字集群(PDT)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北京安防视音频编解码技术产业联盟(SVAC)委托检测实验室。中心多位资深技术人员分别担任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体生物特征识别应用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0/SC2)、全国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61)、全国振动冲击转速计量技术委员会、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电子产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安部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任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国家文物局安全防范技术专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任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特聘工厂检查员等。
检测中心自建立以来,始终严格按照ISO/IEC17020、ISO/IEC17025、RB/T214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质量方针,注重实验室能力建设。中心内设有安防电子、软件测评、实体防护及警用装备、警用服装服饰、信息安全技术、安防工程、防化和计量校准八个检测部,以及技术标准部、国际合作部、综合部、办公室和交流中心五个职能部门。现有人员200余人,其中90%为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生学历以上人员占40%。实验室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拥有各种仪器设备3000多台套,固定资产上亿元。
建有电性能、安全性能、防护性能、电磁兼容(EMC)5米法电波暗室、微波暗室、防弹性能、锁具测试、环境试验、警用通信、警用装备、警用车辆、警用无人机、警用机器人、警用服装服饰、信息安全、软件测评、视频智能分析、消音室、声学、光学、长度、力学、无线电、视频图像(暗室)、屏蔽室、电池检测、步行、防伪、技侦、化学、美国UL目击测试、德国TUV莱茵授权检测、瑞士SGS授权检测、校准检定、高机动防暴车辆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等50余个专业实验室, 并在北京秦城设有大型综合试验基地,建有专业靶场和环境实验室,开展各类防弹、防暴(爆)、防化、警用车辆类产品、安防线缆产品等测试和检验方法研究。
目前,检测中心经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能力800余项,业务范围包括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软件与信息化、警用装备、警用服饰、信息安全、军民融合防化等领域内系统或产品的质量检测和检验,各类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检验类别涵盖国家/行业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仲裁检验、质量鉴定、司法鉴定、委托检验、型式检验、信息安全检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检测、科技成果鉴定检验等。
神盾计量校准中心经实验室认可的计量校准能力40项,拥有22套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考核的公安系统最高计量标准装置,能力范围涉及力学、长度、无线电、电磁学、热工类、时间频率、测速设备类等专业领域。
国家测速仪评价实验室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首家测速仪型式评价实验室,填补了国内测速仪型式评价实验室的空白。实验室可面向社会开展测速范围、模拟测速误差、现场测速误差、微波发射频率误差、微波主瓣宽度和副瓣电平等测速仪计量工作,以及环境适应性、电源电压适应性、电磁抗扰度、电气安全和微波安全等测速仪检验工作。
公安质量基础服务在线平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一号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基地
电话:010-转、010-(靶场)
地址:广州市白云大道南683-685号阁屏商务大厦4层4026室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塔30楼3008室
地址:浙江省永康市花海路102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联慧街88号联慧科创中心B座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技术要求,是本市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检验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邮政储蓄、证券、保险、信托、小额贷款、财务公司等金融单位的营业(办公)场所、集中式数据中心、保管箱库、自助服务设备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标准执行。金融外包服务单位、外币兑换点、典当行、拍卖行参照本标准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二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GA38-2015、GA 745已经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以集中的数据存储和统一的信息处理平台为依托,在相应的系统支撑下,通过集中的运行、监控、管理手段,承担金融单位区域或全辖范围内信息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机构。包括生产中心、灾备中心等。
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
以维护金融单位安全为目的,基于金融单位本地安全防范系统,利用网络技术构建的具有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存储/管理等功能,可对金融单位管辖范围内需要防范的目标实施报警、视频监控和安全管理的专有网络系统。
组合了多种金融业务功能的专用自助服务机具,银行柜员可利用该设备完成现金存款、取款等柜台服务。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 、GB、GB的相关规定。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应配置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具备报警、视音频联网功能。联网技术要求宜参照GB/T 、GB/T 的相关要求。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B/T、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4.1.6. (现金)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非现金)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2的规定;集中式数据中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远程监控中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离行式自助服务设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5的规定;保管箱库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6的规定;业务库应按照GA858、JR/T0003标准的规定,并应在机动车辆出入口处安装机动车阻挡装置。金融单位办公场所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除满足本标准外,还应符合DB31/329.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的相关规定。
表1(现金)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出入口[含独立院落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同一建筑物所有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及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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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院落内、地下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及独立院落的周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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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内部各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及通(楼)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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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自助银行运钞车停靠区域及押送线路、交接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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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柜台和现金业务区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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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清分场所、清点处、捆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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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暂存处、重要凭证存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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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理财等业务办理处,洽谈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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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档案资料室、图像调阅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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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自助银行营业厅客户区域及贵金属展示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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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客户区域与办公区域的交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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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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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转账、开卡等功能的非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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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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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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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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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24小时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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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24小时营业场所与外界平面高差在5m(含)以下及顶层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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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业务区、现金暂存处、重要凭证存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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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客户区域与在行式自助银行、办公区域的交界处内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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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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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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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理财等业务办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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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暂存处、重要凭证存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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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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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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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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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暂存处、重要凭证存放处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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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档案资料室、图像调阅室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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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客户区域与办公区域交界处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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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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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 |
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内部加取款处出入口 |
营业场所、自助银行等运钞车停靠区域出入口处及业务库库区外等候区域出入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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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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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客户区域及内部加取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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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转账、开卡等功能的非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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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理财、保管箱库接待等业务办理处,洽谈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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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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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总机或对外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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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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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柜台内,营业场所、自助银行营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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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柜员现金自助服务机具夜间存放现金的现金柜台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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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营业厅客户区域和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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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暂存处、重要凭证存放处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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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档案资料室、图像调阅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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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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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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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防护门、防砸玻璃门或防盗安全门 |
营业场所与外界或与在行式自助银行相通的出入口 |
金属防护网或防砸玻璃窗户并限位 |
建筑物高度在5m(含)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
与外界相通的玻璃幕墙(采用夹膜玻璃材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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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可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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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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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客户独立操作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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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的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的客户独立操作空间 |
表2(非现金)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银行业金融单位的临街出入口周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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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业金融单位的临街出入口周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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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含独立院落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同一建筑物所有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及营业场所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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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院落内、地下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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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内部各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及通(楼)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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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开户、签约等业务办理处,洽谈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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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凭证存放处、单证库、档案资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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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转账、开卡等功能的非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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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证券中、大户室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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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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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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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24小时工作建筑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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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24小时营业场所与外界平面高差在5m(含)以下及顶层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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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凭证存放处、单证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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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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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开户、签约等业务办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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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凭证存放处、单证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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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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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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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凭证存放处、单证库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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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档案资料室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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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出入口 |
理财、保险,开户、签约等业务办理处,洽谈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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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转账、开卡等功能的非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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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总机或对外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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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凭证存放处、单证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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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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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防护门、防砸玻璃门或防盗安全门 |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建筑物高度在5m(含)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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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界相通的玻璃幕墙(采用夹膜玻璃材质除外) |
本文来源上海安防网,经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授权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中国农业银行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卷帘门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中国农业银行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卷帘门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
中国农业银行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卷帘门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受委托,对中国农业银行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卷帘门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卷帘门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6日
开标(采购)日期: 2018年11月5日
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响应
投标报价(含税):人民币伍仟柒佰捌拾捌元柒角(小写:¥5788.70 元)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响应
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响应
投标报价(含税):人民币伍仟伍佰伍拾元整(小写:¥5550.00元)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响应
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响应
投标报价(含税):人民币陆仟玖佰伍拾肆元叁角壹分(小写:¥6954.31元)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响应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成都路1888号
联 系 人:汪莉、吴亮
地址: 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7号
联系人: 孙文全、汪浩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7号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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