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类托管项目值得投资?

如果没有放贷资质而从事贷款业务,就会被认定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弄清楚哪些机构有放贷资质尤为重要。本文从六个方面深度分析有哪些机构可以发放贷款。

来源 |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

在项目融资过程中,资金方往往会有通过借贷的方式向融资企业放款的需求。

然而,贷款业务个是高度管制的行业,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即只有那些获得金融许可证牌照的特定机构方可开展。

如果没有放贷资质而从事贷款业务,那就涉嫌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可能承担非法经营等刑事责任风险。因此,弄清楚哪些机构有放贷资质尤为重要。

未来可能会成立的几十家理财子公司,银保监会在最新的规则体系中明确理财子公司不得发放贷款。这是对理财子公司业务范围非常大的打击。

2018年以来整个社融指标一路下行,直到10月份,监管层开始大幅度转变思路,开始放松部分监管口径,并明确鼓励表内贷款投放。

但是银行表内贷款投放面临太多约束,银行体系内部规章制度叠加数百部监管规则约束,各项监管指标约束,导致表内贷款难以起色。

然而表外贷款受到2018年1月份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限制,所有受托资金都不能发放委托贷款;紧接着证监会通过窗口指导禁止了所有集合类资管计划(如果是单一资管计划要穿透看是否为集合类募集资金)投资信托贷款。所以整个贷款投放渠道大幅度受限。

需要注意,实践中某类资管产品即便不具备贷款资质,实际业务中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走信托通道,构造一个债权收益权受让,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股权+回购,或其他明股实债也可以实现类似目的。但总体来看,直接贷款结构最简单,债权最清晰。

一、贷款的种类及放贷机构概览

《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不过,经历过多次金融监管机构的变革之后,目前主要是由银保监会负责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目前可以发放贷款的也主要是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银行,二是信托公司。

除了这两类机构之外,还有哪些机构可以发放贷款呢?本文将对这类机构进行盘点,并对一些类信贷业务进行梳理和分析。

我们首先要弄明白一个问题,什么是贷款?我们通常的理解贷款就是“货币借贷”,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根据人民银行《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银发〔2016〕164号),贷款是指:

“个人或机构在保留资金或把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借款凭证或类似凭证为依据,暂时让渡或接受资金使用权形成的债权或债务。”

根据该标准,贷款产品的类别分为央行的再贷款、普通贷款、拆借、透支、垫款、回购/返售、黄金、证券借贷、贸易融资、融资租赁、打包信贷受让资产、转贷款、并购贷款、其他贷款等13大类。

可以看出,根据央行的统计标准,贷款是个内涵是非丰富的概念,除了“普通贷款”之外,还包括了再贷款、拆借、回购/返售、融资租赁等都包括在内。不过本文将主要围绕“普通贷款”展开,即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的约定利率、期限并还本付息的贷款。

2、可以发放贷款的机构类型

可以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又具体可以分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两大类;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都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形,比如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本质上也是贷款业务的一种,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因此本文也不具体讨论。

在金融机构之外,一些“类金融机构”也可以发放贷款,这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等,这些主要是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普通工商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偶发产生的借贷也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贷款业务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同时受到了监管严格,这随之而来产生除了“影子银行”,即没有放贷资质,但是通过各种绕开监管的方式,实现给企业放贷的目的,最典型的莫不过于资管产品的非标投资了。

银行和信托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贷款业务的主力军,贷款规模也主要集中在这两类机构上。

银行实际上可以分为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开行(目前已经被定位为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

截至2017年底,这三家银行的贷款余额分别为11.04万亿元、4.51万亿元和5.33万亿元,合计达到18.29万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130万亿元)的15%左右。

此外,除了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之外,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业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本文不作具体区分。

(一)商业银行: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的贷款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两大类,但以自营贷款为主,委托贷款在委贷新规之后,因禁止了资管产品发放委贷,规模急剧萎缩。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消息,在严监管、去杠杆的背景下,2018年上半年,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规模大幅缩水,其中委托贷款减少8008亿元,同比多减1.4万亿元,同时根据央行根据央行的统计数据,2018年11月末委托贷款余额为12.58万亿元,同比下降9.6%。

根据银监会2017年年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如下表所示,不过其数据也是来自于人民银行,其贷款统计口径不仅仅是普通贷款,还包括了票据贴现、回购/返售等,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商业银行之外,信托、农村金融机构等都包括在内,所以这是个非常宽泛的数据。

(二)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贷款和信托贷款

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此外,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因此,信托公司不仅可以做信托贷款,其固有资金也可以发放贷款。然而,信托的贷款业务经营模式和银行不同,信托公司主要是信托贷款为主,即表外业务,通过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发放贷款,而固有资金贷款,即通过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则少之又少。

这主要是目前信托不作同业拆借之外的负债,而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也只有7天,所以如果信托信托要自营贷款,只能是用资本金,就是股东的真金白银去放贷,这是个相当“奢侈”的事情。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共有68家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共有6903.60亿元,其中贷款余额335.60亿元,占比4.86%;信托资产共有23.14万亿元,其中信托贷款余额7.86万亿元,占比40.31%。

三、其他有放贷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除了银行和信托之外,还有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特定领域也可以发放贷款,包括了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等。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是指: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简单来讲,财务公司就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银行,服务只能对内不可对外。在负债端,财务公司可以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和其他企业存款;在资产端,可以为成员单位提供贷款及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等服务。

目前全国财务公司法人机构数量达到了247家,同时根据财务公司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全国财务公司资产合计5.64万亿元,其中贷款(含贸易融资和贴现)2.68万亿元,占比47.47%。

贷款公司(注意,不是小额贷款公司)估计大家比较陌生,也很少见到这类公司的网点。实际上,贷款公司是“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种(另外两类是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不过其数量和业务规模也着实比较小。截至目前,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全国只有13家贷款公司。

根据《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同时,根据该规定,贷款公司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其运营资金来源包括了实收资本、向投资人借款及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但是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在业务上,贷款公司可以办理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及贷款项下的结算等。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该办法,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为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在负债端,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相对有限,主要依赖于银行借款,据统计,资产规模排名前7的汽车金融公司有超过50%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借款,融资来源渠道单一,面临资金成本较高、额度有限、流动性管理难度大等痛点。

目前汽车金融公司共有25家,截止2017年年末,汽车金融公司总资产达到7,447.29亿元。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在负债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

在提供贷款方面,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有两种模式,包括直接借款式和受托支付式两种业务模式。其中,直接贷款式也即直接支付式:消费者先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审批下来后资金下放到消费者指定账户,由消费者用于消费。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目前基本按照一省一家的方式进行审批,截至目前共有23家。但是对于,北京上海等城市个体融资需求较高,金融业较为发达的城市,只有一个指标往往是不够的。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透漏,2017年底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近9万亿,相比2016年有30%的增幅。

四、有放贷资质的非持牌金融机构

这主要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央行把其他归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范畴,不过这类公司目前主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其并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牌照,并非持牌金融机构。

根据原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贷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其资金来源只能来自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这个资金来源的限制也直接约束了小贷公司的贷款规模难以做大,不过这本来也符合他诞生之初的定位,即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不过,在贷款利率上,小贷公司可以说是已经“利率市场化”了,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根据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3季度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32家,贷款余额9721亿元,其中重庆地区贷款余额最高达1614亿元。

典当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不过我国《物权法》却未将典权规定为物权,仅有零星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对典当关系做了规范。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而典当行或者说典当公司,则是指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典当行可以依法开展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等,所以典当本质上可以看做是抵押/质押贷款业务,但是不能直接发放信用贷款,也不能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根据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显示,截至2018年2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532家,分支机构950家,注册资本1731.3亿元,从业人员4.5万人。

企业资产总额1641.2亿元,负债合计115.8亿元。典当余额896.5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6.6亿元,同比上升1.9%。典当余额占行业全部资产总额的54.6%。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2月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78.7万亿元,典当余额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0.01%,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五、民间借贷:企业间借贷等

放贷业务是金融许可业务,原则上是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才能从事,原来我国的司法解释也是不允许企业法人之间进行拆借的,不过实践中企业间借贷确有实际对的市场需求,尤其是在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这一情况之下。

目前我国支持合理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过也有严格的限制,核心就是防止变相经营放贷业务。相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民间借贷最大的优势在于无金融许可证的要求,门槛比较低,因此在实践中,也有不少项目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向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所谓民间借贷是指: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按照业务表现形式来看,网络借贷(P2P)、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不过,此次我们主要从私募基金股东借款为例,讨论企业间借贷的主要问题。

1、小贷公司等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从这个定义规定的主体上来看,民间借贷把金融机构统统排除在外,这当然包含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关键的问题在于那些现在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类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是否适用?

这类机构虽然不是持牌的金融机构,但却从事金融业务,根据曾经参与制定该司法解释的参与者阐释,这类机构应当纳入本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之内,至少也应是参照。

据此我们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同属于类金融机构,实际从事金融业务,其发放的股东借款也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2、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从事借贷业务?

此前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类基金有不少从事“股+债”、“小股大债”业务,部分资金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给到企业。还有其他类的私募基金,则直接发放借款给到融资企业。不过,目前对于私募基金此类的借贷业务,中基协认为与私募投资基金的本质不符,此类产品难以备案成功。

主要依据是中基协2018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该文件明确私募基金不得投资底层标的为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也不得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

不过,在该文件发布之后,在一场中基协举办的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中提及,“私募基金投资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并符合《备案须知》的私募基金产品均可以正常备案”。

据此有人认为私募基金可以从事借贷业务,不过我们认为这里表述的最终落脚点在于需要形成权益资本,私募基金从事这类股东借款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3、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常常以出借方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双方又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认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不过2015年的司法解释对合理的企业间借贷予以保护,明确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出,为“生产经营需要”的企业间借贷有效,如果构成了“经常性放贷业务”则无效。然而,认定企业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企业的资金来源、流动资金、借贷数额、借贷次数、借贷利息、借贷收益占企业所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等进行综合认定。

六、影子银行:类信贷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2012年发表的文章《影子银行的内涵及外延》,我国的影子银行是:

“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巴塞尔协议III》或等同监管程度的实体或准实体”,涉及的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券商、基金、担保公司、小贷公司、P2P网贷平台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业务产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票据买入返售、同业代付、委外投资、资管计划、同业理财、银行表外理财、票据贴现、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委托贷款、小贷公司贷款、P2P网络贷款等。

目前关于非标的规模,并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只能根据各类口径进行推测,根据穆迪等机构发布的报告,2017年末我国影子银行大约有60万亿。

影子银行本质上是给企业的贷款,但游离在商业银行的贷款监管之外。影子银行的类型非常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类信贷业务的投资进行了简单介绍。

1、资管产品的非标投资

非标在不同产品体系下的含义并不相同,并未形成一个权威的定义和统一认定标准,内容散见于理财、信托和证券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的监管文件中。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对标准化债权给出了统一规定,在此之外的则属于非标债权资产,其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2018年上半年,监管对非标进行一系列围追截堵,非标规模面临大幅度的萎缩,6月初,笔者曾用“非标的消失”一词来形容非标的发展形势,因为站在那个时间点,预测未来3-4年非标至少要萎缩60%以上。

鉴于非标规模大幅下降,但同时表内信贷投放力度并未跟上非标下降的幅度,社融指标塌陷,实体企业面临融资困境,720央行通知适度放松银行理财投资非标的力度,此后,监管对非标监管又进行了部分边际放松,非标规模萎缩幅度有所放缓。

但是由于关系非标发展的核心要素并未放松,因此,非标过去爆发式的增长态势注定不复存在。

2018年的4月27日资管新规虽并未禁止公募理财投资非标,但是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采取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使得公募银行理财投资非标的难度较大,而又鉴于私募业务在银行资管业务中占比较低,因此,从资金面来看,资管新规限制了非标资金来源于银行理财的规模。

2018年1月11日证监会窗口指导:所有集合类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户不得投资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如果是券商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一对一专户,需要穿透识别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证监会几乎是禁止其监管的各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托贷款,从而进一步切断银行绕道信托投放非标的可能性(包括自营和理财两部分)。

2018年1月12日,基金业协会更新了备案须知,强调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并2月12日开始全面禁止“借贷类”业务产品的备案。所以总体上,其他类私募基金从2月份起,受政策影响非常大。

2、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

所谓的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一个典型的债权投资计划的具体的交易结构流程如下:

无论从债权投资计划的投向,以及交易对手来看,受到政策影响很大。今年上半年政策收紧影响,协会对保险债权计划注册审批比较紧,2018年1-10月份债权计划注册量大幅下滑。到了下半年,保险资管公司和保险资管协会对于产品注册工作推进的积极性都很高,最大力度地支持实体经济,保债计划产品的审核注册逐步放宽加快。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数据显示,11月单月,保险资管公司共注册债权计划35项(无股权计划注册)、合计注册规模729.12亿元,注册数量和规模创下今年以来月度新高。

3、金交所债权融资计划

债权融资计划是北金所在充分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熟经验基础上,推出的创新业务,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其中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

在操作流程上,债权融资计划需在挂牌前向北金所备案,注册/备案有效期均为两年,首期发行在注册或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

2017年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的出台,标志着债权融资计划正式被划归为银行间市场产品,但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这类产品很难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资产”。

其他金交所平台也有类似产品,叫法不统一,有的叫做“定向融资计划”、“委托债权投资计划”等等,但其本质上是私募债权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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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赚钱是很多人都关心的话题,而小生意投资是最受创业者喜爱的。投资创业需要谨慎投资,适合自己项目投资才是最好的。那么,2018做什么小生意赚钱呢?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18年做什么小生意赚钱?

1、工艺品鲜花店。所谓工艺鲜花,就是改变以前的鲜花销售方式,根据各种特殊需求,将花卉梳妆打扮一番,使之更富有个性美。其工艺有增香换味、变色添彩,也可饰以各种丝绸、缎带等,再以特制的花篮、礼品盒包装。据悉,一些国家颇重视花卉的质量与个性,只要喜欢,即使价格高也有很多人购买,这使花农及鲜花专营户、加工者收获不小。

2、幼儿中心。这个项目比较适合25-55岁年龄段,学历层次高中以上的女性。初期投入资金不需太多,简单装修,添置儿童玩具,儿童读物,小桌椅等。另需聘请1名幼教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儿童游戏,观察儿童行为,向家长提供建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辟日托,全托等业务。

3、露天酒吧。在酷热难耐的夏天,人们都愿意喝上几杯凉爽的啤酒。创业者可以选择在街头广场,公园一角或居民小区的空闲地带,支上几把太阳伞,摆上桌椅和啤酒,开个露天啤酒吧。需购置一套制作冰啤的设备,目前市场价位一万元左右,加上其他的费用,初期投资两万元就可以开张了。据悉,这个项目能做好还是有不错收入的。

4、汽车美容店。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越来越多地走进家庭,汽车美容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为此,你可以在交通要道附近开一家汽车美容店,掌握必须的汽车美容技术,配置相关的工具和设施。汽车美容店可以以洗车为主,兼营补漆、车内装饰等业务。随着收入的增加,你最好能够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服务种类。

5、家庭托管。小课堂针对双职工家庭孩子放学后无人接管的普遍现象提供相应服务,专门负责下午放学接孩子,并指导他们做作业,温习功课,等待孩子父母下班回来后接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个项目投资资金不是很多,在学校附近租一间房,准备一些课桌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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