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离休干部住房政策?

我是完整经历过中国80年代的。

那个时候,出国签证,私人的那种,要找担保的。找外国亲戚、外国朋友担保!大部分人是没有外国亲戚的,大部分人如果有机会认识个外国人,是会非常友好对待,今后也许哪天想找他担保的。

你会问,不能自己担保吗?

那个时候很少的人有所谓私房。当年我周围有私房的,都是住在最最差的,自己搭建的小房子。房子都是国家的,房管所的,每个月交租金。

买房子?哪里去买?哪有钱买?杜月笙的一个亲戚,继承到10万人民币,想来想去,捐给国家了!她叫杜芸芸,苏州丝绸印花厂的,拙政园背后。现在,这个地方全部拆掉,建别墅,刘嘉玲买在那。七八年前就8千万了。至于杜芸芸现在有没有钱买房,天晓得。

积蓄换美金做担保?做梦啊!高校老师是相对来说,出国几率最大的。大部分人,看看外国片子,想想下辈子重新投胎吧。

外国人到了中国,美金换成外汇券,去友谊商店定点消费。那里有青岛啤酒,外国巧克力,电视机,录音机等。

80年代中,农村先有所谓万元户,城市居民有个1-2千元积蓄,结棍的一塌糊涂了。

邓小平到苏州视察,人均20平方,全国表扬了。上海?人均几个平方啊。那是什么日子?一家老少全部挤在10平方小屋子里。

房子只有单位派,反正每个月租房。房租贵吗?好像不贵吧?

我前年,跟一个老同学回忆过去,她说,当年,她家为了拖延房租,等到房管所来收房租的时候,母女两个关了电灯,一句话不说,等收房租的敲门敲半天,不敲了,走了。再开灯,做事情。

那个时候,经常看到有人,糊火柴盒,把破布拆成“卫丝”(用来擦机器啊什么的),补贴家用。

那,能不能省钱,租房呢?

做梦啊,很少有人有多余房子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是受限制的。

婚前性行为,如果是学生,开除;如果是工人,处分。怎么会知道的呢?人民群众的眼睛雪亮的啊。住房是大问题,如果在家里搞,邻居揭发。如果外面搞,抓现成的。如果住旅馆?做梦啊!住旅馆要介绍信的,本地人不能住旅馆的(这个规定到2000年后才废除,之前是不执行)。

那,待业青年可以吗?做梦啊,流氓罪啊,多搞几个性伴侣,捉起来,枪毙的。所以我现在总觉得,80,90后经常约炮的,可能是那个年代流氓罪被枪毙的死鬼又投胎长大了。

出本尼采的书了,书店门口就可以用粉笔写个小广告了。现在,那么多尼采的作品,谁会去看呢?

那是不是真的很多人看尼采了呢?看了又怎样?最多知道权力意志四个字,普遍教育水平低啊。

文艺类呢?轰轰烈烈的朦胧诗,又怎样呢?真的如果诗好,那么今天至少留下几句广为传诵吧。

当年大爷去吃面,是一手钞票,一手粮票。小碗2两,大碗3两。

每个月28斤米,有的时候还要搭配籼米。过年给一点糯米。猪肉也是控制供应的。只有大热天,要鼓励市民买高温肉,这个时候不控制了。

有的时候则要鼓励买面粉了,这个时候,家里就要做刀切馒头了。

过年的时候,那可真麻烦啊,大人分头排队,去买肉酱啊,XXX票不要浪费啊。

家里用马桶啊!木头的,所谓新箍马桶三天香(就是新做的马桶,用的还不多,三天内还有香味,指事情不长久,东西不经用等)。放在家里床后,一家人,男男女女,大小便全在里面。就坐在上面拉啊。

谁来倒呢?一般都是家里的年轻女性。

14-15岁开始的女孩子。所以当年,苏州女孩子再年轻水灵漂亮,早上在干吗?倒马桶。拎了马桶,到环卫站,把粪水倒掉,然后用竹子(马桶划纤)做的刷子,刷刷刷,这叫做消马桶。家里有点钱的,就让环卫站倒马桶的师傅,代倒。一辆用手推的粪车,走街串巷,住户把马桶放门口,师傅把粪水倒车子里。住户自己在家里再洗刷马桶。

洗刷完的马桶,就放院子里晒。当然,还有痰盂若干,用来应急。老年人,床上则备夜壶。

另外,马桶是结婚必备。所谓子孙马桶。 所谓早知道你现在这个样子,当年生下来,直接扔马桶里了。(因为在家生产,马桶在床后)。所谓一马桶的粪,半马桶的屁(指这个人说话吹牛太多)

那个时候是乐观,因为以为世界就那么大啊。因为以为,事情很容易做啊。连我这种人,看了几本法国人写的东西,还是翻译的,就浮想联翩,去做法国人的精神领袖。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做资本的力量,什么叫做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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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解析 离退休与工资福利处 工资收入分配问题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它始终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话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分配,都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工资收入分配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导入,由于国家福利保障政策的不平衡、缓慢,现在的国家福利出现了总体覆盖面减小,保障水平低的现象,福利制度的改革也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工资福利制度需要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休退休制度是劳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事管理工作中一个

2、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包括离退休条件、待遇、退休后的管理以及继续发挥离退休人员的作用等内容。 第一部分 工资政策 工资是对劳动者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工资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范畴,对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要的作用。一般地讲,社会主义国家的工资具有保障、激励和调节作用,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工资的基本职能。一、 我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演变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与此相应,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也随着社会变革而变革,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先后经历了五次大的改革。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1952年到1955年,我国实行了第一

3、次工资制度改革。这一政策逐步将供给制为主的工资制度改为工资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规定了“工资分”所包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同时建立了新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种分配制度必然让位于新的制度。1956年,我国实行了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包括:取消“工资分”,实行直接货币工资标准,进一步改革工资等级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即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或技术复杂程序,确定职务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工资标准。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启动,高度集中管理的分配体制

4、开始松动,1985年我国实行了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废除了执行近30年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就是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的构成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我国进行了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结合机构改革,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公务员实行了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分为四个部分,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这次改革后事业单位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即职务工资和津贴即

5、活工资)。第五次工资制度改革,也就是我们现在实行的工资制度。下面,我们重点讲解一下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内容。 二、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的背景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理顺收入分配

6、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中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公务员收入分配是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收入分配有着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可以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理顺社会各方面的收入分配关系,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共同努力。第二,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实

7、施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措施。公务员法明确提出,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全面实施公务员法,落实我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就要在完成公务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的基础上进行工资套改。通过改革制度、规范秩序、严肃纪律和完善机制,逐步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和导向作用,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到机关工作,稳定公务员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省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这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

8、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第三,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建立的,与以前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相比,有了较大改进,运行也比较平稳。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如收入分配秩序混乱,一些地方和单位政策外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地区间、部门间不合理收入差距过大;工资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工资制度本身不尽合理;工资管理体制需要改进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

9、逐步完善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 (二)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不是简单地增加工资,而是重在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将公务员收入分配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逐步建立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正常的收入增长机制。二是规范秩序、消除混乱。通过清理政策外津贴补贴,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解决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各地各部门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三是统筹兼顾、缩小差距。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逐步缩小地区间和部门间的收入差距,适当向基层倾斜,适当提高相关人员的待遇。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力求建立科

10、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形成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公务员工资管理体制。同时,将同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根据中央的要求,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从以上可以看出,这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已经非常明确。任务主要有三项。第一项任务就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公务员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简化基本工资结构。将公务员基本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

11、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二是增设级别和调整职务级别对应关系。将公务员对应的级别数由现行15个增加到27个,各职务对应的级别数相应增加,科员、办事员从对应6个级别增加到9个级别,副科级从对应5 个级别增加到8个级别,给低职务公务员提供了充分的级别晋升空间。适当加大不同职务对应级别的交叉幅度,使低职务公务员能晋升到较高的级别。三是合理设计工资标准。新的工资标准,是按照确定的增资水平,经过大量测算和周密论证后确定的,各个职务层级都有一定幅度的提高。既保证了低职务人员适当的工资水平,又适当加大了不同职务、级别的工资差距,形成比较合理的工资关系。四是完善正常增资办法。五是实

12、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为了缓解因职数限制而存在的晋升职务难的问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确定,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六是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工资政策倾斜。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每满5年高定一级,既适当提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又使其能更早享受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的政策,鼓励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在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同时,相应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技术工人现在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现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三项构成。这次适当调整机关工人

13、的基本工资结构,取消奖金,简化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构成。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现行岗位工资、奖金两项构成简化为岗位工资一项构成。(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同时,针对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岗位因素体现不足、与机关挂得过紧、收入分配政策不完善、调控机制不健全等突出矛盾和问题,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宏观上注重公平,微观上体现激励,关系合理、秩序规范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相联系。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岗

14、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二是实行新的工资分类管理办法。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类型不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各类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三是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适应聘用制改革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运行机制上与机关彻底脱钩。根据考核结果,将两年晋升一档工资改为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这一政策,现已正常运行);建立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四是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完善高

15、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措施,促进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既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加强引导和调控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五是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改革现行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调控。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将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

16、题。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同时,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总的思路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基本保持离退休待遇政策的连续性。一是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各职务层次平均增资额的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二是完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休的人员,按本人离休前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离休费;退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计发比例

17、大体维持现行比例。三是完善离退休费增长办法。离休人员原则随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逐步建立与在职人员增资机制脱钩的退休费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上年度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公务员工资增长情况,参考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增加退休费。 这次改革的第二大任务就是规范秩序、消除混乱。即通过清理政策外津贴补贴,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解决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各地各部门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改革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下一步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基础。我省规范津贴补贴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两个目标”,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科学运用“两个

18、调控手段”,切实把住“两个关口”。第一,紧紧围绕“两个目标”。一个目标是“规范秩序”,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归并津贴补贴项目,杜绝津贴补贴发放“政出多门”的现象;理顺津贴补贴资金来源,逐步实现收支彻底脱钩,由财政统筹安排;统一津贴补贴发放办法,逐步实现由工资统发专户集中发放。另一个目标是“缩小差距”,把不同地区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坚决消除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差距,维护公务员队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第三,科学运用“两个调控手段”。一是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由于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生活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公务员收入水平不可能

19、完全一样。因此,各地区公务员收入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企业相当人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宜简单“一刀切”。但是,同样是公务员,不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就会导致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失衡,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我省将参照中央的做法,按照清理上报的2004年全省各市市直机关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研究设立津贴补贴调控线、征收调节基金,并建立审批制度,用经济手段加强调控,逐步将各地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对现有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调控线的市直机关,采取分档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调节基金,实现“限高、稳中、托低”。今后,省政府还将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变化适时加以调整。二是以行政

20、手段为主,消除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要通过“削峰填谷”的办法,把津贴补贴水平过高的部门降下来,把偏低的部门逐步提上去,实现同级政府不同部门津贴补贴水平大体相当。第四,切实把住“两个关口”。一是通过明确项目、设立专户看牢“出口”。为有利于监督检查、规范管理,要对津贴补贴项目进行清理归并,原则上分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大类。归并津贴补贴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原来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考虑到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的需要,暂时保留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改革性补贴,但要进行规范。二是通过实行收支脱钩把住“入口”。现在各部门各单位之间收入差距之所以这么大,与其掌握的

21、国有资产和行政权利有一定关系。因此,要刹住乱发津贴补贴这股歪风,就必须切实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实现收支彻底脱钩,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由财政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这方面工作的步伐,可以一步到位;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步伐,在3年内到位。对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筹资、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渠道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部分,以及在清理规范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必须坚决予以取消。把住这两个关口,就能够有效地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乱发津贴补贴现象,堵塞漏洞。这次改革的第三大任务就是统筹兼顾、缩小差距。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

22、系,逐步缩小地区间和部门间的收入差距,适当向基层倾斜,适当提高相关人员的待遇。部门间的收入差距,主要是通过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来实现。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主要就是通过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来实现。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逐步形成地区间工资差距调控机制,是改革规范工作的重要目标。规范津贴补贴是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基础。考虑到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需要研究多方面的因素,理顺多种关系。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我省将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并总结经验后,再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三)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中的工资套改办法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结构

23、进行了调整,工资运行机制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为了实现新旧工资制度平稳过渡,工资套改办法总的考虑是,工作人员按同一原则进入新的工资制度,尽量与今后的实际运行相衔接,保持合理的工资关系。(一)公务员的工资套改办法公务员的工资套改办法是,职务工资按现任职务进入新工资标准级别工资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三个条件确定。机关工人的工资套改办法是,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按现技术等级(职务)进入新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现技术等级(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三个条件确定;普通工人按套改年限确定岗位工资。(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办法是,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进入新工

24、资标准,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任职时间和套改年限三个条件确定。1、 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 (四)2006年工资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工资的渠道工资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工资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条。 机关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的主要渠道: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

25、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

26、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原先基本称职可以晋档,这次工改后就不能晋档了) 机关工人增加工资的主要渠道: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岗位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27、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并从晋升后的下月起执行。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2、 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从晋升的下月起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3、其他普通工人经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

28、平重新确定工资。机关工人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的主要渠道: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

29、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我市现执行的基本工资外各项津贴补贴的情况三次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两次岗位津贴。特殊岗位补贴。住房补贴。按工资总额的25%(现在财政部门掌握的工资总额只包含以上几项,不包含节日补贴和统一补贴)。节日补贴。每人每年5000元(五一、国庆、元旦各1000元,春节2000元)统一补贴。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规范津贴补贴后,把上述的各类津贴补贴归并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第二部分 福利政策 一、 假期制度我国

30、的假期制度主要由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病假制度、产假制度组成。1、 工作时间的规定:按人薪发(1995)32号文件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执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仲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2、3日)部分公民

31、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3、 年休假制度: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每年有组织地分期轮休的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4、 探亲假:探亲制度是国家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2、30天;(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5、 病假制度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从每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每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或10年以上

33、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6、 产假制度劳安字(1989)1号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另外,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晚育的,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7、婚丧假。(80)劳部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

34、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婚丧假)。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二、优抚制度优抚制度是指在职职工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葬及对其生前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待遇制度。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1、丧葬补助费。(89)鲁财行字125号文件规定:国务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去世后,不分职务级别,每人500元(淄财外20047号文件从2004 年已提高到1000元)。2、一次性抚恤金。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

35、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它主要包括补助的原则、补助的对象和补助的标准等内容。补助的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

36、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临时补助。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鲁人发(2005)2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

37、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三、福利费制度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项专用费用制度。福利费制度主要由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两部分组成。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

38、,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基本工资的2.5%提取。福利费的使用范围:福利费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为主,对工作人员的困难酌情予以定期或临时补助。还可用于:适当补助单位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的零星购置费;慰问住院工作人员;家属统筹医疗超支的补贴。发放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鲁人福(1994)13号文件规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人员)福利费暂按每人每月8元提取。事业单位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四、福利性补贴制度这部分内容较为复杂,既有国家出台的政策,但多数为部门、地方乃至单位自行出台

39、的政策。福利性补贴主要是指用于解决职工生活必需,由福利经费列支的津贴、补贴和补助,包括交通补贴、副食补贴、物价补贴、洗理费、书报费、防暑降温费、北方地区冬季取暖补贴以及住房补贴等。五、住房与医疗制度在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前,福利分房和公费医疗一直都是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对吸引和稳定干部队伍、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发挥了巨大作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住房制度改革和医疗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三部分 离休退休政策 一、离休退休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干部离休,是指建国

40、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达到一定的年龄,符合规定的离休条件,离开工作岗位休息,由国家供养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的制度。干部退休,是指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保障,并予以妥善安置和管理的制度。离休退休制度是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事管理工作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包括离退休条件、待遇、退休后的管理以及继续发挥离退休人员的作用等内容。二、 离退休条件1、离休条件: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

41、号)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2、退休条件:公务员法第14章87、88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42、(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

43、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组通字(1992)22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三、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一、离休干部待遇(一)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根据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精神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干部离休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应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让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发给

44、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休干部。离休干部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基本政治待遇,应当不变。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每年定期不定期的召开离休干部座谈会,沟通思想,加强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为表彰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国务院统一印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在办理离休手续时,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5、(国发1980253号)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对离休干部,党和国家确定了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即发给原工资100%的离休费,不打折扣。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2006年7月1日后离休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休费按本人

46、离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干部待遇(一)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干部退休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听报告、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有关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治和国内外大事。退休干部可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一般的学习资料,并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制度。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及时听取和了解退休干部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二) 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1、基本退休费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

4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这是基本退休费计算。(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

48、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2、 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各类情况(1) 特殊贡献待遇鲁政发(1981)89号文件规定: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

49、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高于所定标准的10%-15%;曾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5%-10%。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1991)鲁人退字第1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可按照鲁政发(1981)89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的,可按(1981)89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授予其他称号的干部,除经人事部批准或联名下文外,一律不得提高退休费标

50、准。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文件规定: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至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2)干部退休后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退休费标准(1991)鲁人退字第41号文件规定:干部退休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退休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可提高退休比例5%至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3)受省政府通令喜奖表彰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1991)鲁人退字第39号文件规定:在文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省政府通令喜奖表彰的高级专家,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退休费比

51、例可提高5%至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4)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提高退休费标准(1988)鲁劳险字第217号文件规定:曾获得国家计生委、省委省政府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工人(不含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代表和特邀代表),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按(1981)89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5)中小学教师提高退休费标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中小学、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省厅答复:幼儿园教师属提高比例范围;连续从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累计;兼职人员可以在范围)。(6)独

52、生子女父母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三、退职人员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四、离退休人员的抚恤善后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和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

53、补助三项,其标准与在职人员死亡一样。 第四部分 收入分配改革的展望 据了解,包括国家发改委、全国人大财经委等机构高层目前正在全国多个省份进行不间断的调研,调研的主题就是收入分配改革。有数据显示,内地基尼系数已激增至0.48,大大超出0.4的警戒线。世界用基尼系数来描述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为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于危险状态,从基尼系统看,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线红。事实上,我国的贫富分化在急剧加速,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社科院等编写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4)中指出,占城市居民10%的家庭其

54、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而占城市居民10%的低收入家庭的相应比例仅为1.4%。财富差距达到32倍。“估计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不断飙升,目前的财富差距至少超过40倍了,而2009年对应的居民收入差距大约是23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22日在会见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0年年会的境外代表时,就曾对收入分配改革发表了谈话。他指出,在增加居民收入上分三个层次:一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二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占要素收入的比重;三是在二次分配中,运用财税的杠杆,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温总理的这个谈话,指明了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路径。而在这三个层次中,很多学者认为第二个层次,即“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占要素收入的比重”最为关键。这也是下一步我们研究工资制度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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