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工作被记过处分一般要多久才能解除?急

受到过刑罚的人,有哪些职业是无法从事的呢?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当然对于受过刑罚处罚的人,除了本人有很多职业不能从事以外,法律对其子女的择业也有很多限制。例如服兵役、报考警校等。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

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报考公务员呢?

一、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或者正在服刑、曾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子女的报考。

三、父母有醉驾前科的,会影响。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四)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有过吸毒史的;(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五)文身的;(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处: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合作深化,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投资业务,以科学配置资源,提高流动性管理和经营收益水平。但是,部分机构存在相关业务发展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规避监管等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为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资产投资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市场定位,服务实体经济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清醒认识自身的比较优势,自觉强化服务“三农”的战略定力,主动顺应农业农村经济的深刻变化,将各类资源主要配置在“三农”领域。非标资产投资要以坚持支农支小、服务实体经济为前提,将资金资源向“三农”与小微企业倾斜,加大对符合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需求特点的产品的资金支持。在合作机构选取、项目尽职调査、资金投向管理等环节,要严格标准,从严把关,做到服从战略、成本可算、风险可控。

二、健全业务体系,加强内部控制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非标资产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

与存贷款等自营业务相分离,完善业务制度和流程,配备合格专业人才,审慎投资。强化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根据合作机构的性质,从严制定准入标准并严格执行。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和《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2014〕39号)的各项要求,特别是要开发独立业务系统,确保对每个理财产品实现单独投资管理、单独建立明细账和单独会计账务处理。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含)以上,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30%。

三、着力防范风险,确保审慎投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的非标资产要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机制,以合同方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责任,防止“刚性兑付”,防止风险代偿,防止风险兜底。要加强信息披露,在产品审批前报告董事会,在销售前对投资者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与说明,在合同中全面列示产品各项要素与风险信息,充分做到“卖者尽责”。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在严格投资风险审查与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资金来源、投资基础资产标的性质及监管要求,准确计量风险,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要合理配置资金来源及非标资产投资,严格期限错配管理与集中度控制,优化投资结构,加强风险监测,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非标资产投资

总余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四、严控资金投向,防止监管套利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控制非标资产投资投向,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不得投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项目或产品,非标资产标的不得包含aa-级以下债券品种和交易所发行的高风险私募债。禁止各种监管套利行为,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不得借道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和以投资企业股权名义等方式将非标资产变换为标准化资产进行投资,不得变相进行资金池运作。要严防与影子银行机构的风险传染,不得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及私募股权基金等开展通道业务。

五、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银监局要强化非标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业务制度和流程,规范业务运作模式。根据本地实际,可实行更严格监管措施,开展一笔、报告一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非标资产投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非标资产投资。对于目前未达标机构,各银监局要督促其尽快达标,必要时可对其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未达标机构在整改期内仍新增投资的,要釆取暂停市场准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审慎性监管措施。必要时可组织专项现场检查。对于违规业务,要查实一笔、处罚一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2014年4月18日

全国金融办联席会议中心 > 法律法规 > 正文

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2009年8月14日 0点5分来源:中国金融网

关键词: 银监会对金融案件的处罚政策 中小金融机构案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银监会组织开展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末结束。三年来,一大批隐藏多年的大要案得以暴露,作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应有惩处,近万名案件责任人被严肃问责,查处各类违规责任人23万余人次。经过三年的努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逐年完善,防范案件风险能力明显提高,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比专项治理前的2005年大幅度下降,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控制,“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基本实现。但是,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外部环境和“四自能力”(即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差异性,案件治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区、机构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不稳固,潜藏的案件风险没有充分暴露。近期,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等地发生的多起千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表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形势,银监会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活动,并制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四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1.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董事长。

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

(1)主要负责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一般为主任(行长、总经理)。

(2)分管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对发生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

(3)相关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发生案件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以及承担检查监督职

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六条 对省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理(董)事会按照章程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将处理意见征求属地银监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组织程序予以责任追究。对于省级联社(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对流程制约岗位和业务管理、监督等条线未尽职尽责,或知情不举的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一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标准追究省级以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乡镇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乡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发生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乡镇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设置的乡镇层级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

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乡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县(市)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县(市)农村中小统一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县(市)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县(市)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三)市、地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市、地农村中小统一法人金融机构(指市、地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市、地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市、地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市、地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发案机构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四)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相应追究上级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人员责任。

发生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县(市)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发生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市、地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管理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条件,追究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占资产(资产负债表中全辖累计资产总额,下同)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二点五以下,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

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二)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占资产万分之二点五以上万分之四以下,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三)辖内发生1亿元以上案件,或案件涉案金额占资产万分之四以上,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四)辖内发生案件造成特大风险,损失金额超过1亿元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外部侵害案件(诈骗、抢劫、盗窃等),该机构及人员存在违规或过失的,比照以上条款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存在违规或过失并发生人员伤亡的,从重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相关案件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案件责任人的赔偿标准由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根据案件性质、损失程度、相关责任大小以及当地经济状况具体制定。

第十三条 案件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

第十五条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罚;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下情况,可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四)在暴力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第十六条 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以下情况,应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省、市(地)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屡屡发生同质同类案件,县(市,含)以下机构内发生案件2次以上的。

(二)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

(三)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案件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六)由于提名、举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不良行为人安排到重要岗位等,引发案件风险的。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省级联社(农村银行)应成立专案组直接查处,当地银监局负责督办。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案件,要在案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发现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严肃追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取消该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二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审慎经营原则,发生案件,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存款人和公众利益的,银行业监管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人员,如果对处罚不服,可按规定程序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构或管理部门提请复核,或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在征求当地银监局意见并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产险市场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今年年底前,全国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大连银行业从业人员柜面业务和授信业务操作

一、柜面业务类(29禁)

1.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2.严禁违反“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原则处理收、付款业务。

3.严禁离开岗位不退出业务操作界面或不加锁保管钱、章、证、预留印鉴等重要物品。

4.严禁代客户保管现金、卡、折、单、印章等重要凭证及物品。

5.严禁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或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6.严禁在柜台办理现金业务时向客户推销保险、理财产品或将保险、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混淆销售。

7.严禁在现金区办理本人业务和将非工作用物品带入现金区。

8.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时不抵制、不报告。 金库、业务库(3禁)

9.严禁单人开关库或单人保管钥匙、密码。

10.严禁单人办理现金出入库或不执行出库审批、入库交接手续。

11.严禁办理日结时由会计主管或柜员单人清点尾箱。 上门收款(3禁)

12.严禁违反“双人办理、钱账分管、交叉复核”原则办理上门收款业务。

13.严禁代客户填写或更改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凭证。

14.严禁携带预盖印章的业务凭证或业务用章上门服务。 印、押、证管理(4禁)

15.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16.严禁超限额领用重要空白凭证、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或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盖印鉴。

17.严禁向加盖预留印鉴不全、不符或购买人身份不符的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

18.严禁对构成支付要素的印、押、证不实行分管分用。 账户管理(5禁)

19.严禁未经有权人审核由前台操作人员一人办理账户开立。

20.严禁为正式开立不到3个工作日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1严禁通过本人账户为客户办理资金划转、套现等业务或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

22.严禁未经批准复制客户资料信息或外借客户账户资料,严禁伪造、变造或恶意涂改客户资料信息。

23.严禁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进行对账。

权限卡或密码管理(2禁)

24.严禁一人持多张柜员卡或串用、混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

25.严禁不执行定期更换密码或操作口令要求。

26.严禁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或进行清点库存、钞箱检查工作。

27.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28.严禁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

29.严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用毕不入库(保险柜)保管。

二、授信业务类(27禁)

30.严禁授信工作人员未经本单位合规培训和考核直接上岗。

31.严禁以资料审核代替实地调查方式进行贷前调查,不得放松对客户的调查和对客户资料真实性的验证。

32.严禁对授信工作人员的贷前调查报告不加验证地采纳,不得缺少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独立验证、评价和报告环节。

33.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越权或变相越权进行授信,不得人为干预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34.严禁在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或未完全落实授信条件的情形下实施授信。

35.严禁放松甚至放弃对授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

36.严禁忽视对抵(质)押物的定期价值评估,不得以中介机构的保管约定替代银行的贷后检查和管理。

37.严禁通过展期、虚构企业财务指标或夸大非财务因素等形式掩盖贷款风险隐患,不得随意上调贷款风险分类。 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7禁)

38.严禁为资本金不足、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不健全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39.严禁对存在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商发放贷款。

40.严禁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或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41.严禁对新增中长期贷款采用“整借整还”的还款方式,贷款到期后不得随意或重组。

42.严禁在借款合同中不约定或不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重要事项。

43.严禁以任何方式规避受托支付要求,不得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44.严禁破坏银团贷款秩序,不得违背协议约定单独与借款人接触或擅自降低贷款条件争抢客户。

45.严禁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46.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

47.严禁设定过高的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起点金额,不得对自主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弱化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核查要求。

48.严禁放松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不得对大额和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熟视无睹或不加分辨。

49.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50.严禁办理票据业务时先贴现后查询。

51.严禁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个人贷款(5禁)

52.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53.严禁违反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要求办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

54.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和乱收费。

55.严禁由开发商代办个人购房贷款,不得接受开发商垫款作为个人首付款。

56.严禁降低或变相降低首付、利率等约束条件发放个人购房贷款。

管理提醒: 本帖被 ~憬~ 从 行测资料下载区 移动到本区()

一、单选题 第一章 金融机构

1、世界上最早创建信用合作社的是哪个国家?(A) A.德国 B.英国

2、中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成立于(A) A.河北香河 B.河南新乡

C.湖北襄阳 D.山西晋城

3、我国现行国有商业银行体制实行的是(A) A.一级法人制 B.层层控股制

C.多级法人制 D.股份制

5、国家开发银行成立时财政全额拨付的注册资本金为(C) A.300亿 B.400亿

6、合作制在决策过程中采取(A) A.一人一票制 B.一股一票制

C.多股控制制 D.集中决策制

7、1716年,世界最早的财务公司起源于哪国?(C) A.英国 B.荷兰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B)

A.银行机构 B.非银行金融机构 C.信托机构 D.证券机构

9、信托关系人的组成是有(C) A.单方面 B.双方 C.多方 D.无数方

11、改革开放后,在我国北京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是(A) A.日本输出入银行 B.花旗银行 C.汇丰银行 D.荷兰银行

12、城市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原则是(B) A、为地方经济中的大型企业服务 B.为地方经济中的中小型企业服务 C.为外资企业服务 D.为个体经济服务

13、中国邮政储蓄机构的服务对象是(A) A.个人 B.机构 C.国家 D.国外投资者

14、1995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的(A) A.中央银行 B.商业银行 C.国有商业银行 D.政策性银行

15、1347年,世界上第一张海运保险单签发,这位商人是哪国人?(D) A.英国 B.荷兰 C.西班牙 D.意大利

16、我国金融机构的雏形始于(A)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1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时财政全额拨付的注册资本金为(C) A.100亿 B.150亿 C.200亿 D.300亿

18、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是哪一年?(A) A.2000年 B.1999年 C.2001年 D.2002年

19、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我国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是哪一年?(C) A.1994年 B.1995年 C.1996年 D.1997年

1、在期权交易中,如果你预测某种股票的价格会上涨,则应(A) A.买入看涨期权 B.卖出看涨期权 C.买入看跌期权 D.买入双重期权

2、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B) A.80% B.90% C.50% D.60%

3、我国企业国内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用于(A) A.固定资产投资 B.房地产买卖 C.股票交易 D.期货交易

4、我国第一大发债主体是(B) A.中央银行 B.财政部 C.股份公司 D.政策性银行

5、一进口商预测外汇汇率可能会上升,为回避未来增加支付金额的风险,他可以采(A) A、多头套期保值 B.空头套期保值 C.空头投机 D.套利操作

6、目前我国唯一的一家黄金交易所是(A) A、上海黄金交易所 B.北京黄金交易所 C.大连黄金交易所 D.郑州黄金交易所

7、1981—1985年期间,我国国债市场的特点是(D) A.发行市场化程度高 B.只有流通市场

C.发行和流通都很市场化 D.只有发行,基本上没有流通市场

9、下面属于财产保险的附加费中的项目是(D) A.营业费 B.监管费 C.保险税金 D.保险赔款

10、当看跌期权的履约价格高于相关期货价格时,该期权被称为(A) A.实值期权 B.虚值期权 C.两平期权 D.欧式期权

1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一种(A) A.民事合同 B.刑事合同 C.不具有法律关系的民事合同 D.不能转让的合同

12、股票指数期货的结算采用(A) A.现金 B.某种股票 C.股价指数 D.一揽子股票

1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A) A.5% B.4% C.6% D.3%

14、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的顺序是(A) A.债权人—优先股—普通股 B.优先股—债权人—普通股 C.普通股—优先股—债权人 D.债权人—普通股—优先股

15、理论上,下列债券中票面利率最低的应该是(D) A.金融债券 B.企业债券 C.地方债券 D.国债券

16、股价指数不能反映(C) A.一揽子股票的价格变动 B.某地区股票价格的变动

C.某一只股票价格的变动

D.某行业股票价格的变动

18、附息债券一般采用的发行价格是(C) A.溢价发行 B.折价发行 C.面值发行 D.贴现发行

19、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期权交易所是(A) A、芝加哥期权交易所 B.荷兰的欧洲期权交易所 C.伦敦股票交易所 D.纽约股票交易所

20、高换手率的股票表明(A) A.股票流动性好 B.股票风险较小

2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总额的(C) A.30% B.25% C.35% D.10%

22、目前世界上黄金储备量最大的国家是(B) A.南非 B.美国 C.印度 D.德国

23、期货合约中唯一的变量是(C) A.交割时间 B.交易量 C.资产价格 D.交易地点

24、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是(D) A、优先清偿权 B.优先分配权 C.股息固定 D.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股票

26、优先股不享有的权利是(D) A.优先清偿权 B.优先分配权

C.股息固定 D.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股票

27、目前国外债券市场上有,我国债券市场上还不存在的品种是(B) A.中央政府债券 B.地方政府债券 C.金融债 D.企业债

28、股票发行中一般不被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发行价格是(C) A.面值发行 B.溢价发行 C.折价发行 D.中间价发行

29、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的承担者是(A) A.投资者 B.基金托管人

C.基金管理人 D.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

30、某交易者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拥有10000手某种股票的同时,为防止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他在期货市场上做空相关股票指数期货,此类交易者可称为(C) A.投机者 B.套利者

C.套期保值者 D.跨商品套利者

1、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扩张或收缩能力的货币是指(A) A.基础货币 B.M0 C.M1 D.M2

2、货币供应量成倍扩张或收缩的程度,在数量上常常用概念表示为(C) A.现金发行

B.邮政储蓄在中央银行的转存款 C.货币乘数 D.存款准备金

3、以利率或价格为标的,旨在发现银行间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商业银行对利率的预期。这是指(B) A.数量招标 B.价格招标 C.拍卖 D.竞价交易

4、我国对存贷款利率的结息规则中规定,城乡居民活期存款的结息日为(C) A.3月20日 B.6月20日 C.6月30日 D.9月20日

5、目前我国票据贴现业务的主要票据是(D) A.支票 B.银行本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

6、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有(C) A.股票 B.公司债券 C.回购和现券 D.商业票据

7、我国中央银行现阶段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是(A) A.货币供应量 B.控制通货膨胀 C.信贷规模 D.充分就业

8、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须通过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其账户是(B) A.临时存款账户 B.存款准备金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特殊存款账户

9、与消费物价变动密切相关,最活跃的货币是(C) A.M1 B.M2 C.M0 D.M

10、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最高和最低可分别上浮和下浮(B) A.30%和15% B.30%和10% C.50%和30% D.50%和10%

11、银行收取的低于正常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一般是指(D) A.名义利率 B.实际利率 C.差别利率 D.优惠利率

12、不仅具有影响商业银行信用扩张,并借以调控货币供应总量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这是指(B) A.存款准备金 B.再贴现 C.公开市场业务 D.再贷款

关于下发贷款新规考试复习题的通知

贷款新规业务操作和理念提升培训已结束,定于2010年9月6日至10日举行贷款新规考试。具体考试安排见《关于举行贷款新规考试的通知》(交银办函[号)。现将考试复习题下发,请各分行认真组织参考人员学习,为全面、深入贯彻执行贷款新规打下良好基础。

附件:贷款新规考试复习题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贷款新规考试复习题

第一部分 固贷办法复习题

1、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A.贷款人可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B.贷款人可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C.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D.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银监会】2010年银监专业考试内容。欢迎补充。

管理提醒: 本帖被 kg加内特 执行加亮操作() 本人报的是监管1 前面10分单选,多半是货币主义和凯恩斯主义的经济类题目,还有银行贷款的一些题目

简答,五选三,只记得的是:骆驼评级的内容(这个去年也考了),贷款纠纷和诈骗的区别,去杠杆化的具体内容,其他不记得了,希望有同鞋来补充

案例分析:两题都是计算题,考的是流动比率、贷款集中比、反正就是银行资产计算的8个问题,计算公式一定要牢记,尤其是有关贷款的,集中度啊,不良资产啊等等 论述是论中国银行业“走出去战略”的重点以及你的意见 这次英语占比很重,50% 阅读是09年中国经济局势,展望10年。

英译汉是混业经营的风险性,在金融危机中抵抗性较弱。 汉译英是一月中国经济。

总的来说,英语多半是宏观的经济层面,平时要多多看CD之类的,对那些单词有敏感度,要不两个都翻译不来,尤其是最后汉译英,一大堆专有名词,时间又比较赶,基本很难翻译,还有二十分,总体来说时间是很赶的,不要以为三个小时很长,根本做不完,平常英语一定要好,专业名词一定要记牢。重在平常积累,突击真的比较难。

【银监会】银监局2月29日专业笔试题目

2008年2月29日银监会派出机构专业笔试真题(由aquarius(:14:06提供,向他致谢)

首先说明,以下题目都是根据本人及网友回忆总结的,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1填空 10题

短期贷款是期限()的贷款。

根据金融会计制度,贷款到期()天后开始停止计算利息。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

世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是穆迪、()()

银监的监管理念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 ()也称为违约风险,是商业银行最常见,最传统的风险

弗里德曼是()的代表人物

M1也称()货币,M2也称为()货币

2判断,10个每个1分。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高越好

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的经济资本应高于监管资本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和长期发展计划

商业银行与客户交往的原则包括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原则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3单选5个 每题1分 多选5个 每题2分

担保的种类 4 简单题 3个每个5分

1)商业银行的风险种类及含义

2)某银行因存款大量流失导致无法满足存款准备金的要求,问银行可能会采取什么措施防止银行倒闭。

5完形填空,20个每个1.5分

是关于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对学生成长影响的一篇文章,挺简单的,也就4级水平 6英汉互译每个5分

1是关于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原则的

3汉译英 国家为了做好城市扶贫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对下岗工人进行培训

4汉译英 随着中国与世界交往越来越密切,在中国教育制度下,越来越重视对英语的教育

【银监会】什么是VAR?它的优点和缺点?请高人指点

什么是VAR?它的优点和缺点?请高人指点

var 指在市场正常波动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的最大可能损失。 VaR特点主要有:

第一,可以用来简单明了表示市场风险的大小,没有任何技术色彩,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投资者和管理者都可以通过VaR值对金融风险进行评判;

第二,可以事前计算风险,不像以往风险管理的方法都是在事后衡量风险大小;

第三,不仅能计算单个金融工具的风险。还能计算由多个金融工具组成的投资组合风险,这是传统金融风险管理所不能做到的。 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等传统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相比,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计算的风险水平高度概括,不能反映资产组合的构成及其对价格波动的敏感性,因此对具体的风险管理过程作用有限,需要辅之以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非统计类方法;

第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方法未涵盖价格剧烈波动等可能会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性小概率事件,因此需要采用压力测试对其进行补充;

第三,大多数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只能计量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不能计量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行记过处分多久解除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