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纳税?对于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是否

如上图所示,2018年,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A公司、有限合伙人B自然人与有限合伙人D公司,各自出资1000万、4500万、4500万元设立了合伙型私募基金E,C为D公司自然人股东,E基金分别投资两个项目,为公司F、G,2019年,E基金转让所持F公司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所得(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2000万元,收到G公司分红200万元。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二、 所得税相关问题梳理

合伙型私募基金属于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E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其有限合伙人B自然人就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A与有限合伙人D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多年以来,政府出于鼓励股权基金发展,会出台优惠政策,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率适用比例为20%。

2018年8月30日,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政策解读会上表示,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个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应从部分地区现行的20%比例税率改为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一时在市场引起广泛讨论。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要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明确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5年,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就合伙型基金股权转让所得,国家层面要求个人投资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按“经营所得”项目、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提是仅适用于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投基金的基金。

地方政府层面,很多地方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该部分所得适用20%税率,目前,仍有地区执行该政策。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财税[号文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机构投资者从有限合伙型基金分回的投资性收益,一般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特殊情况下,如公司本身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从法规上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才能免税,而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因此机构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型基金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范围。

因为该规定的原理和初衷本为鼓励投资和减少多重征税,而且合伙企业具备税收透明体的特点,所以各方观点仍存在分歧。实务中,有些地区对此有人性化的处理,如北京金融办[2009]5号文对合伙制股权基金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即法人合伙人可享受免税优惠。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该规定,先分后税的分既包括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也包括企业本年所得但还没分配的部分。只要是本年所得不管是留存还是分配都该分别由各合伙人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B个人合伙人和D机构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发生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时。C作为D公司的股东,在D公司决定对其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是C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由此可得,合伙企业视为所得税税收透明体,自然人投资者在基金所在地(即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税,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注册地缴税。

注: 本案主要总结投资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未讨论基金管理费收入所得税。)

B自然人按约定比例应分配股权转让所得900万元、分红90万元。(收益分配计算公式2000万元*、2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观点,除已备案创投企业外,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费用包括基金直接相关费用以及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费(扣除的生活费标准为6万元/年)。这种情形下,个人所得税为306.35万元。

如果基金已备案为创投企业并 选择按单一 投资基金核算的或当地政府规定可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180万元。

B就分红90万元需缴纳18万元个人所得税。

D公司按约定比例应分配股权转让所得900万元、分红90万元。

假设D公司其他经济业务无亏损,所得税率为25%,D公司就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225万元所得税。就分红款应缴40万元所得税,但如取得地方免税政策,可不计征该所得税。

假设D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225万元所得税,就分红未缴所得税,将剩余款项全部分红给C,C需缴纳所得税为(900+90-225)*20%=153万元。此处需注意的是,D公司决定向C分红时,C才产生纳税义务。

对比B和C,同为自然人通过专业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股权投资,但因投资方式的不同,面临的税负情况不同。很多观点中对比各自税负时,会直接计算C税负为1-(1-25%)*(1-20%)=40%,认为该种方式税负太高。其实不然,一方面从应缴税款看,C所投公司D可以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抵扣公司本身经营亏损或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缴税,税率也可能会因D的资质有所减少,另一方面,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看,只要D不向C分配,就不会产生C个人的第二道税负,利润可以留在D公司层面支配,也可为D公司扩大经营和投资规模留存使用。

1.根据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注册地

目前,仍有部分地区就合伙型基金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所得税向个人合伙人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基金有个人合伙人参与投资,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类地区注册基金。

2.申请公司合伙人分红所得免税政策

虽然税法规定,机构投资者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范围,但如果就该部分所得缴税,将会产生三重纳税,被投企业产生利润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税后收益通过合伙企业分配到公司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公司合伙人分配到个人股东时仍需缴纳所得税,税负过重,实务中可向税务局争取免税政策。

3.对比各地基金小镇税收政策

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出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按企业纳税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基金。政策力度主要取决于基金投资规模和纳税金额。基金管理人可综合税收政策要求与力度、投资进度、管理成本等因素测算实际税负。

图 某基金小镇奖励政策

4.作为个人投资者,可针对自身情况选择投资方式

个人是直接投资私募基金,还是通过公司间接投资基金,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可结合自身情况及基金税负测算最终个人税负来选择投资方式。

所有税收优惠均需取得政府支持文件,实务中存在地方政府违约不兑现税收优惠承诺的情形,所以尽可能申请按月或按季度返税,尽早落袋为安。需要提示的是,《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仅适用于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如基金适用该条款,在基金备案时,基金类型应选择“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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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这些合伙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文就合伙人纳税事项进行说明。

  一、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和法人,A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再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应以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纳税人。

  二、合伙企业所得的分配比例

  合伙企业所得按以下规定原则分配给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和股息。()即为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地方上,对特定的有限合伙企业中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如: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金办〔2008〕9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私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伙人,将计算确定的所得计入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该应纳税所得额不能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规定。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分配比例单独作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合伙人为个人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将按分配比例计算取得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并入其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该所得不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规定。

  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向合伙企业实际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个人合伙人; 按分配比例计算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地点规定的不明确,原则上,仍为合伙企业实际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合伙企业进行申报。

  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地方上,对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有特殊规定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4号)规定,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14号)规定,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作者系税收筹划专家,每日税讯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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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税收筹划内容是什么

一、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层面税收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主要规定为: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收规定你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59号文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通过上述规定可见,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二、合伙人层面征收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LP)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在分析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具体说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则两大类:

(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159号文的直接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依据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合伙人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种类有关。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按照91号文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和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人投资私募基金需具备的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如下:

(一)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

其中,以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税收筹划内容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合伙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地位,所以是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由合伙人取得收益分红时,分别交纳。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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