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购买座位险发生事故后可以要求夲保险公司代位追尝吗

新车险综合改革政策正式上线~

车险条款内容变化巨大,

不计免赔险正式成为过去时……

用了好几年的车险,突然全变了,

不少小伙伴也就懵逼了。

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哪些车险必须买,哪些可以不买?

PART.01 车险改革之后,车险有哪些险种?

首先,车车小编整理了一张表,方便大家直观了解各个险种的作用。

大家可以长按图片,点开大图,并保存到手机中,方便大家了解车险的作用。

PART.02 交强险:赔对方,额度较低

目前交强险的费率,采取的是不同地区,不同费率,共计5个费率浮动方案。

在有责任的情况下动用交强险,费率变动仍和老版一样,出险1次涨价10%,最高涨价30%。

但是降价浮动就需要根据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了,最高可优惠50%

以6座以下私家车为例,车车小编整理了如下表,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用车地区,自取表格哟~

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方案A:

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方案B:

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方案C:

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方案D:

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方案E:

在19日0点之前发生的事故,按照老版交强险额度进行赔偿。

在19日0点之后发生的事故,按照新版交强险额度进行赔偿。

PART.03商业险建议买哪些险种?

在选择商业险的时候,小编的推荐是:

车损险、三者险(100万以上)、医保外用药责任险、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同时保险公司还推出了一部分附加险种,可以降低一定的保障范围或额度,同时降低一定的保费,即绝对免赔率特约险、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险

小伙伴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考虑是否需要投保这两个险种。

其他险种根据大家实际用车需要投保~

车损险:赔自己车的损失

车损险,顾名思义,就是自己的车子因为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被偷被抢带来的损失,由车损险负责。

本次车险综合改革之后,将自燃险、玻璃险、盗抢险统统删除,全部并入到车损险的损失范围内。

同时删除责任划分带来的免赔率、找不到肇事者的免赔率、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绝对免赔率。

保障更全面的同时,也免去了不少跟保险公司掐架扯皮的风险。

除了保障自己爱车的损失,购买车损险还可以进行代位求偿

除了以上赔偿范围之外,购买车损险的一大好处就是,如果车子被其他车辆撞了,对方全责,但是对方就是不赔,可以联系保险公司启动代位求偿,向对方要求赔偿。

代位求偿简单粗暴点解释,就是先由保险公司赔偿给您,之后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追索。

因此只要代位求偿成功了,等于就是由对方赔偿给您的,而非动用您自己的车险赔偿您,因此就不会算大家出险了。

1.事故责任明确,对方有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对方的损失,建议高额度

这个险种简称三者险,相当于交强险的plus版,赔偿的是事故中对方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我们在路上撞了别人家的宝马,怼了过马路的老大爷,碰了突然窜出来的电动车,对方的修车钱、医疗费,都是由三者险出。

小编的建议是,三者险在投保的时候,建议100万额度起,如果钱包够充裕,能上多高上多高。

医保外用药责任险:负责三者险、座位险不赔的医保外用药

在19号之前,小编在知乎上,除了“对方跟我要折旧费,我该不该赔”之外,最常见的一大问题。

我买了三者险,我不小心撞了人,但是保险公司却跟我说:你准备2千块钱,我们不赔医保外用药。

在新版车险条款中,这个BUG被医保外用药责任险这一补丁打上了。

小编建议大家,在投保了三者险、座位险之后,可以同时将这款附加险同时投保上,避免真的不小心撞了人,花了钱买保险,还得跟保险公司扯皮,实在不划算。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投保了医保外用药责任险,就全部自费药都赔了。

医保外用药责任险不赔偿与事故无关的医药费,不赔偿特需医疗费用。

就是我们不小心撞伤了一个老大爷,老大爷只是胳膊上擦破了皮。

但是老大爷一定要住特需门诊治疗,顺手跟医生说把治心脏病的药开了,还吹着小空调在VIP病房住了一个月。

这些治疗费用明显和事故没有太大关系,也不合理,自然也就不赔了。

节假日限额翻倍险:投保后节假日用车期间,三者险额度翻倍

节假日限额翻倍险,是三者险的一项附加险。

用最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我们投保了三者险,买的额度是100万。

在五一、十一这类法定节假日,三者险的额度会临时变成200万。

等休假回来之后,三者险额度会恢复为100万。

并且这个附加险的价格也不贵,对于喜欢在节假日出门游玩的小伙伴来说,投保这项附加险还是很划算的。

PART.04买这些险种,保费价格可有所降低

9月19日的费改之后,有不少小伙伴觉得,车损险保的多了,价格也就打包了,有一些保障我用不着,那该怎么办呢?

在新的车险条款中,有部分附加险在加上之后,是可以降低一定的保费的~

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险:无涉水风险的车主可以投保

在老版的车险条款中,涉水险的全称为“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而在新版的车险中,多出来一个条款,叫做“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险”。

在新版的车险条款中,车损险已经将老版的涉水险纳入到保障范围内了。

对于不少北方少雨地区的小伙伴来说,用到这个保障的几率比较低。

我用一辈子车,难得下一次雨,下的雨连车轮都淹不着,咋还可能淹到发动机呢~

我的车险价格还要跟别人的一样贵,这就看不懂了~

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投保“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险”这个附加险。

在刨除掉发动机涉水这项风险保障之外,同时可以降低一定的车险保费。

绝对免赔率特约险:设定一定的免赔率,同时降低保费

老版的车险条款中,保险公司会给我们强行设定一定的免赔率,比如责任划分带来的免赔率、找不到第三方的免赔率等,从而给自己降低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得多加钱,买不计免赔险,以及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规避这样的免赔率。

而且这样的免赔率还不好懂~

在9月19日之后的车险综改之后,“免赔率”的决定权,交到了开车的小伙伴的手里。

如果没有投保绝对免赔率特约险,保险公司会按照具体的事故情况,在投保额度内100%赔付。

如果大家伙儿想让保费便宜一点,可以投保这个险种,并跟保险公司约定5%、10%等额度的免赔率。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给我们一定的保费优惠。

以上,就是一些大家伙儿比较关注的险种。

其他的险种,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需要经常搭载同事、朋友的车主,可以给爱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觉得自个儿车技不好,容易经常剐蹭的车主,可以投保划痕险,给爱车提供多一份的保障。

需要经常搭载货物的小伙伴,可以给爱车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让车上的货物更有保障。

今年的车险综改,变化还是蛮大的。

车险的价格也有重大变化。

你和你的小伙伴的保单,

如果想知道你的车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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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是购买车损险带来的权益,和对方只买了交强险没买其他险种没有关系。2、的额度确实比较低,如果事故相对来说比较严重,对方需要赔偿的金额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额度,则需要向对方个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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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偿还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共计78268.1元(车辆损失费22万元、施救费13800元、评估费19250元、案件受理费3177元,以上数据相加减去2000元(交强险内2000元财产损失)之后乘以30%,再加上2000元,为78268.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1日1时20分许,C某某朝驾驶冀D×××××号重型半挂车(挂于车冀D×××××)沿国道23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91公里+800米路段,撞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的被告Z某某驾驶的具有安全隐患的皖A×××××号重引车(挂车皖A×××××)尾部,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南大队认定C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Z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D×××××号半挂车均在原告处投保了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皖A×××××)在大地保险合肥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冀D×××××号重型半挂车(挂车冀D×××××)实际车主S某某将原告起诉至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向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车辆施救费、车辆损失评估费及人伤费用合计343050元,2020年8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07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在车损险范围内向S某某赔偿保险金253050元,在车上人员座位险范围内赔偿S某某保险金850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77元,三项合计341324元。2020年9月10日,原告向S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合计341324元。原告认为,被告Z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付次要责任。冀D×××××号重型半挂车(挂车冀D×××××)的30%车损应由被告Z某某和吉通公司承担,同时大地保险合肥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现原告替三被告垫付了此部分的车损,依法理应向三被告追偿。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大地保险合肥支公司辩称,被告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主车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挂车商业三者险10万元,并约定了不计免赔。在本次事故中,Z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与S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民事判决书中约定的车损22万元,评估时未通知我方,在事故中S某某所有的车辆是载有瓷砖,在刹车急停中瓷砖由于惯性导致主车与Z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产生碰撞,造成本起事故,根据事故现场的照片,仅有主车的车头有损,即使更换驾驶室总成,也无需22万元。故该车损鉴定显然与实际损失不符,评估费以及案件受理费是原告方与S某某由于损失未达成一致而在法院产生的费用,并不是由Z某某及我司造成的损失,不应当向我司索赔该部分费用。

Z某某辩称,同意大地保险合肥支公司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1日1时20分许,C某某朝驾驶S某某所有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冀D×××××)沿国道23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91公里+800米(原省道227线沂南县大庄镇驻地)路段,撞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的Z某某驾驶的具有安全隐患的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A×××××)尾部(该车尾部反光标志不符合技术条件),造成C某某朝及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冀D×××××)乘车人L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C曹喜朝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此次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认定,C某某朝负事故主要责任,Z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L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冀D×××××)实际车主S某某就该车辆在本起事故中遭受的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向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对其诉请的损失进行理赔。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据S某某的申请依法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D×××××号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评估冀D×××××号车辆损失为220000元,为此S某某支付评估费19250元及施救费13800元。2020年8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07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在车损范围内赔偿S某某保险金253050元(车辆损失220000元、评估费19250元、施救费13800元),并承担诉讼费3177元等。判决生效后,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按照上述判决内容履行完毕。

另查明,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为冀D×××××号车辆承保了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275000元,并为冀D×××××半挂牵引车承保了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93000元,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吉通公司系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A×××××)的登记车主,Z某某系该车辆驾驶员。大地保险合肥支公司为皖A×××××号车辆承保了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附加不计免赔率险,并为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承保了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附加不计免赔率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Z某某系事故次责方,其应对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冀D×××××)因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作为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冀D×××××)的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253050元(含车辆损失220000元、施救费13800元、评估费19250元,故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鉴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要求大地保险合肥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Z某某在本起事故所负责任大小,本院确认大地保险合肥支公司应向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支付理赔款77315元【(0)×30%+2000】。大地保险合肥支公司虽对冀D×××××号车辆的损失金额提出质疑,但就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反驳,故本院对大地保险合肥支分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主张的案件受理费,因并非本起事故导致的必然损失,且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败诉方,理应自行承担该案件受理费,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此部分费用不予支持。被告吉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77315元;

二、驳回原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878.5元,由原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2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被告Z某某负担8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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