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是不可替代的,那时才可能真正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已经成为新时代改革发展的鲜明主题。在这一主题下,党和国家在众多领域推出了一系列力度空前的改革。这些改革立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立足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新的认知结构、权利结构和利益结构,立足党百年奋斗形成的宝贵经验,准确把握了共同富裕与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共同富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推进下一步改革,要在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基础上,一方面激活供给侧,另一方面把准需求侧,确保在高质量发展中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他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在此之前,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目标;在2021年1月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进入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更加注重共同富裕问题”;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共同富裕已然成为新时代改革发展的鲜明主题。

围绕推动共同富裕这一主题,近一个时期以来,党和国家在教育、医疗、金融、反垄断、劳动保障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其中很多改革举措的广度和力度都是空前的,其所触动的利益格局和调整的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也是空前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些改革举措,对于在新征程上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着眼共同富裕目标,从如何认识当前改革面临的条件,如何认识当前改革的阶段性特征,如何认识改革的下一步走向等三个方面分析这些改革实践。

如何认识当前改革面临的条件

2021年5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审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时强调:“近几年,党中央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通过取消药品加成、带量集中招采和加强成本控制,把药品耗材价格降下来了,老百姓负担减轻了,也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创造了条件。”这段话有两个深层次含义:一是改革是需要条件的,改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二是当前的改革是为下一阶段改革创造条件的,全面深化改革永远在路上。认识当前改革面临的条件,也要从两个层面着眼。

共同富裕视域下再认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既是我们认识当前改革面临条件的起点,也为我们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明确了行为边界。

一是需求侧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赋予了产品和服务以复合属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赋予教育以“成长”“发展”、赋予医疗以“舒适”“健康”等复合属性。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当前,教育、医疗等领域面临的“学区房”“看病贵”等问题,很多都是在教育、医疗与其他产品和服务进行组合的过程中产生的。但需要强调的是,教育和医疗领域面临的问题,不是这种“组合”本身,而是在组合的过程中,其他产品或服务“喧宾夺主”,放大了教育和医疗的某一种功能,而弱化了教育和医疗本身的更多功能乃至本质功能。究其原因,在于供给侧“组合”的多样性不足。“组合”少,一方面表现为优质的教育、医疗等资源供给不足,另一方面表现为“向上流动通道”不畅,引发过度竞争,进而将教育和医疗问题与社会问题混淆在一起。因此,既要认识到共同富裕视域下产品和服务的复合属性,不能单就医疗而谈医疗、单就教育而谈教育,坚决避免“一刀切”,这主要是教育、医疗与其他产品和服务进行组合的专业化问题;又要盯紧复合属性背后的更高需求,不断探索和创新其他资源满足这些需求的方式方法,避免对决定性产品或服务某些属性的过度开发,这主要是教育、医疗本身的专业化问题。

二是供给侧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放大了资源多重属性的外部性。资源具有多重属性。当前经济上“以所有权为中心”向“以使用权为中心”的转变趋势,如买卖合约向租赁合约转变、新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交叉补贴”现象等,加速了资源多重属性的外溢。在这种情况下,供给侧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放大了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在资源属性应用上的“剪刀差”,资源的多重属性具有了更大的应用范围。这就使得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必然推动产权在更高层次实现细分。网约车、外卖等平台的“算法”正是利用和放大了产权细分的趋势,在实现分工细化的过程中,推动向“上”升级的动机和投入不足,而向“下”挖潜、分散成本的动力和投入更足。虽然客观上提升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但也导致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等群体承压,“模式创新”抑制了“技术创新”。因此,“算法”需要进化,平台需要引导。当前正在推进的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就是在进行这种引导、促进这种进化。需要强调的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防的不是资本,而是“无序”;反的不是逐利,而是逐利的某一种倾向或方式。这种倾向或方式是否被防被反,取决于其是推动分工升级还是降级,推动的是不是高质量发展。当然,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资本的报酬仍将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高于劳动的报酬,但其将更多地依赖知识的专业化,依赖其所创造的系统收益。更进一步说,推动产权在哪一层次实现细分,事关共同富裕依赖什么样的发展,事关共同富裕为什么必须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

三是供需两侧的矛盾,带来了不同群体选择范围“脱嵌”的风险。不同群体选择范围的互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稳定器。在供给侧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与需求侧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下,不同选择之间的“张力”被放大了。在需求侧,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追求和行动,出现了层次提升但多样性不足的问题,在追求更美好生活的道路上,出现了过度“拥挤”的现象。当前,生育上的“不敢生”“不想生”,教育上的“课外班焦虑”“学区房焦虑”等,都是这一问题的突出表现。在供给侧,分工的多样性得以释放,但在不同分工的深化上同时存在不均衡和不充分的问题。一个典型的代表就是,很多产品或投资项目同时存在“过度包装”和“质量不过硬”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推动不同群体选择范围的互嵌,产权的细分和组合就容易走向极端,为贫富差距、两极分化埋下隐患。因此,推动共同富裕需要加强对不同群体选择范围“脱嵌”风险的过程控制。当前正在积极推进的三孩及配套政策、“双减”政策等,就是在为全体公民享有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提供条件、增加选择。

共同富裕视域下再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史性成就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打破传统体制束缚,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推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这段话同样有两个深层次含义:一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是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的,是接续奋斗的前一棒,主要解决的是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成就进一步夯实了基础、准备了条件,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条件基本成熟,主要解决的是如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问题。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史性成就,对于接好新时代的“接力棒”、走好新的赶考之路,更好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校准了实现共同富裕的认知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理性人意识、主人翁意识逐渐在整个社会普及,企业家精神、科学家精神逐渐觉醒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做大蛋糕,解决我国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然而,这一时期的认知结构,主要追求各类要素的配置效率,仍然属于以物为本的发展范式,在解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问题时往往捉襟见肘,不断暴露出新的问题。资本的无序扩张,“无序”就体现在“逐利”对以物为本范式的强化。而新时代的发展呼唤以人为本的发展范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党和政府着力推动“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转变,强化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新发展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不断校准人们对什么是高质量发展、依靠谁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怎样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认识,为走好新的赶考之路凝聚了新的思想共识。

二是优化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权利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经营责任制、财政包干制等改革,有效调动了生产经营积极性、解决了很多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逐步形成和发展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认识。然而,这一认识是建立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权利结构基础之上的。在产权细分不足的情况下,所有权的排他性有利于强化激励。但随着产权细分程度的提升,所有权的排他性给进一步发展带来了越来越高的成本,而细分出的使用权越来越发挥出决定性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其中重要的含义就是所有权在产权结构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来,党和政府有效发挥使用权的决定性作用,在产权的细分和再组合上进行创新,对教育、医疗、金融等领域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作出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如推进教师、医生薪酬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等,推动相关领域向着更高质量、更公平的方向发展。

三是调整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利益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各项改革举措之所以能够有效发挥激励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剩余利润的分配。在产权细分不足的条件下,剩余利润主要分配给了投资者或企业家。但随着使用权决定性作用的巩固和发展,这一分配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权利结构的变化,其激励作用反过来又抑制了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事实上,剩余利润是产权无法准确衡量的产物。随着产权的技术衡量手段和制度衡量手段的协同发展,整个经济系统的收益中可以归为剩余利润的比例在下降,系统收益的分配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逐步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形成与新的权利结构相适应的利益结构。

共同富裕视域下再认识我国改革发展的宝贵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十四个坚持”的基本方略,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提出了“九个必须坚持”的宝贵经验,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又阐释了以史为鉴、开创未来“九个必须”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用“十个坚持”总结了我们党在百年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这些都是我们从一个阶段走向更高阶段的致胜法宝。准确认识这些宝贵经验,对于我们以什么样的姿态接好新时代的“接力棒”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在不确定性中增进了确定性。这关乎共同富裕何以成为新时代改革发展的鲜明主题、为什么进行改革的问题。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改革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前所未有。在不确定性中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其艰巨性也是前所未有的,必须要有一个先进的坚强的领导核心启动改革并持续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这一最本质特征、最大优势源自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先进性体现在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纯洁性体现在我们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为发展的不确定性注入了强大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建立在“信任机制”基础之上的,建立在党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赋能的基础之上。这些基础突出体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中,人们对党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信任度、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可度空前提高,基于信任的发展得以巩固和深化。

二是发扬自我革命精神,解决了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共同富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开创性的,其所追求的全体人民富裕,在自然条件、自发秩序下很难形成,必须付出极大的成本。就当前来看,必须解决那些“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如医疗领域“看病难”“看病贵”同时存在的问题,教育领域“学区房”治理问题等。而且,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完备条件是不可预知的,推进改革势必付出极大的试错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发挥好改革决定性主体的作用,必须勇于带头承担改革的成本,不断适应共同富裕视域下的新要求。这也是自我革命的本质要求。事实上,没有对改革成本的带头承担,改革就难以启动。当前,全国上下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都是党政机构带头承担改革成本的具体体现。

三是传承艰苦奋斗作风,凝聚起了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这关乎共同富裕依靠什么、如何消化改革成本的问题。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既要一切为了人民,也要一切依靠人们。这是改革启动后得以持续的根本保障。一方面,自我革命中体现出的“远见”,饱含对人民利益的维护,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并投身实践,进而将“远见”转化为整个社会的系统收益。这个“转化”,可期但不可强求,根本途径是共同奋斗。这是“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对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者感人事迹作出重要指示所指出的,河北塞罕坝林场的建设者们听从党的召唤,在“黄沙遮天日,飞鸟无栖树”的荒漠沙地上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创造了荒原变林海的人间奇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铸就了牢记使命、艰苦创业、绿色发展的塞罕坝精神。另一方面,条件成熟后,系统收益能够有效内化,“个别成本”能够转化为“一般成本”。这是“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以“共享单车”为例,在其产生之前,主要是政府运营的公共自行车。为了提供交通便利、实现公共自行车可持续运营,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承担自行车丢失、损坏等硬件成本,并通过设计押金制、有桩设计等分散成本。“共享单车”产生之后,系统收益被内化到了平台、个人等多主体,成本也被转化为了“一般成本”,并降到了较低的水平。

如何认识当前改革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既是在我们党百年奋斗的伟大成就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世界经济社会发展达到更高阶段上展开的。更高阶段与伟大成就的叠加,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发展的道路优势、理论优势、制度优势和文化优势,造就了现阶段改革发展的中国特色。

共同富裕仍然以供给为基础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这一定义既有“一切为了人民”,也有“一切依靠人民”,后者是基础和根本动力。定义中强调“不是整齐划一”“分阶段”,是因为人具有差异性和适应性,能够造就复杂性和涌现性。

一是要看到共同富裕的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高质量发展的形态和结果。共同富裕必须“一切依靠人民”,更进一步说,必须依靠人的全面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性化知识和劳动的投入增加,“人的行为”相对于“生产要素或资源”的重要性逐步提升,“服务经济”“零工经济”“无形经济”等新经济形式逐渐成为主要经济形式。2015年,服务业在我国经济总量中的比重首次超过50%,我国进入了“服务经济时代”。这就给人的全面发展带来了全新课题。主要涉及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知识的专业化问题。随着技术的进步,出现了知识载体媒介化、虚拟化的迹象,许多专业知识并不必然以专家为载体。人作为知识的载体,逐渐演变为组织作为知识的载体。相应的,个人向组织让渡权利,逐渐演变为组织为个人赋能。第二个问题是异质性要素对同质性要素的替代问题。个性化知识和劳动的投入增加,规模化、批量化生产继续向更加基础性的产业发展,定制化、个性化生产成为经济的主流。要素中居于优势地位的资本,是同质性要素的典型代表,其收益水平也将逐渐与其背后的知识水平相一致。第三个问题是收益及其分配的问题。随着个性化知识和劳动的投入增加,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非过失责任,更多严格责任的落实,带来了系统收益的极大增长。剩余利润的分配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第四个问题是服务消费升级的问题。供给的多元化激发了消费的多样化,在多样化消费中,提供推动消费升级的服务,有效促进了个性化知识和劳动的再生产。

二是要看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优势。资源具有多用性。一个人再博学、一个组织底蕴再深厚,也不可能知晓资源的所有用途。因此,资源总是存在更优的配置方式,人们无法完全拥有某种资源。换句话说,产权天然是不完整的。即使以法律上的所有权实现排他,也无法从技术上排除某些属性的外溢。这就决定了,从“以所有权为中心”转向“以使用权为中心”具有必然性。这一转向使得产权的共享性进一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逐渐脱离基于个体的知识专业化模式,走向基于组织的知识专业化模式。在这种趋势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避免陷入资本主义社会“私人占有与公共财富”的矛盾,更好完成向以使用权为中心的产权关系的转变。当前正在推进的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和深化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发挥和巩固所有权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出使用权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要看到初次分配在分配体系中的关键作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也是基于供给的,要求依托人的供给能力。可以说,初次分配仍然居于主要的和关键的地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是重要补充。当前条件下,过度强调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作用,一方面不利于企业家精神、科学家精神的扩散,迟滞知识的专业化进程;另一方面不利于低收入群体改善供给,迟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程。而一旦经济发展的主流建立在多元化高质量供给的基础之上,资源的多重属性还将进一步外溢,系统收益也将进一步内化。届时,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有了更深厚的根基,高福利也将成为一种选择。当前强调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而要分阶段促进;对新经济的监管仍然要秉持包容审慎的选择,都是在为更高水平的全民富裕创造条件。而这个更高水平的富裕,也必然包含更高的福利水平。

系统收益的分配成为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打破传统体制束缚,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推动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社会财富取得了极大增长。但这个增长是不平衡的,贫富差距问题越来越困扰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产权结构、知识专业化程度的演变,解决系统收益的分配问题成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重要突破口,也成为建立与共同富裕视域相适应的利益结构的重要实践。

一是要看到强化按劳分配为主体在调整利益结构上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上升为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重大举措旨在建立与供给侧的变化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提供进一步释放企业家精神、科学家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的激励。如前所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资本的报酬仍将高于劳动等要素的报酬。但这个时期,已经是一个更高发展阶段的转折期。在这个转折期,按劳分配为主体主要通过规定收益权的基本准则影响产权制度的基础设置。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公有制经济中,还延伸到了其他所有制经济中。作为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一个重要体现,其他分配方式也将参考按劳分配的标准。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当前,医疗领域深入推进医生薪酬制度改革,就是让收入回归“劳动”的重大探索。

二是要看到相对衡量手段在调整利益结构上的关键性作用。当前,按劳分配在实施上还存在很多难题,如医生和教师薪酬应当如何确定?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如何分配?其实质是各类生产要素贡献的衡量手段问题,而劳动特别是复杂劳动又是所有要素中更难以准确衡量的。随着资源多重属性的外溢,对要素贡献进行技术上的绝对衡量越来越困难,而制度的相对衡量手段越来越发挥关键性作用。价格就是相对衡量手段的典型代表。然而,因为资本相较其他要素在分配上具有优势,“资本的无序扩张”会制约相对衡量手段发挥作用。构建新的利益结构,以价格为代表的相对衡量手段必须冲破这种束缚。这种“冲破”是多层次的,从国际市场看,新的更高层次的全球化正在冲破“逆全球化”的束缚,以相对衡量手段的大发展和评价标准的多样化,构建起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六届东方经济论坛全会开幕式上强调“秉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就是要促进新秩序的生成。从国内市场看,“隐形冠军”、企业家、科学家等多元力量正在冲破“资本分配占优”的束缚。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宣布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从科技发展趋势看,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科技创新正在冲破“单一评价标准”的束缚,实现更多元化的发展。

三是要看到推进再分配、三次分配在调整利益结构上的引导性作用。当前初次分配进入转折期,这个转折是曲折的甚至是反复的。减少这个转折期的弯路,必须有一个先进的坚强的领导核心,必须有一批勇于牺牲、自我革命的领军人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人就是促成这个转折的关键力量。在这个过程中,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一方面直接调整利益结构,另一方面通过引导初次分配改革的改革方向调整利益结构。再分配主要通过“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来调整利益结构,而这里的“精准性”就是引导作用的体现,其本质是党政机关自身的专业化建设,包括对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更准确把握,对公平与效率张力的更合理把握,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更科学把握等,如正在推进的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三次分配主要通过道德力量调整利益结构。此外,脱贫攻坚中形成的“消费扶贫”模式,对改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供给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奠定了改善初次分配的供给基础。在推进三次分配过程中,应继续运用这一模式。

需求侧管理成为改革发展的重要补充手段

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时首次提出需求侧改革;同年12月17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注重需求侧管理”。从“需求侧改革”到“需求侧管理”,既体现了中央对需求侧的重视,又展现了对需求侧的精准定位。推动共同富裕,要求准确把握需求侧的发展和治理趋势。

一是要看到需求管理的目标是实现需求的科学化。供给的多元化为需求带来了更多的选择。从供给侧看,供给既创造并满足了新的需求,又满足并深化了已有需求。从需求侧看,整体需求实现了进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但局部需求和个体需求仍面临退化风险。这种退化风险如果不加以管理,就可能反作用于供给,迟滞高质量发展的进程。医疗服务需求方的道德风险就是一个典型,其直接导致医疗资源的过度使用和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最终损害需求方的利益甚至健康。管理医疗服务需求,突破口就在于发挥支付方对需求的管理作用,以个性化的健康管理实现医疗服务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要看到需求管理的途径是实现治理的精细化。对需求管理的滞后,往往伴随着较低的治理精准度。以疫情防控为例,疫情暴发初期,我国很多城市推出网上预约摇号购买口罩等政策,一方面直接暴露了卫生管理部门并不掌握口罩的有效需求,另一方面也间接反映出他们不了解、不掌握公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需求。这种忽视需求管理的治理,难以把握问题的本质,容易使治理流于形式。因此,要把实现治理的精细化作为需求管理的有效路径,促进供给的专业化。例如,对口罩需求的科学化,对应卫生部门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的精细化和健康服务的专业化;对共享单车需求的科学化,对应城市管理部门管理公共区域的精细化和出行服务的专业化;对学区房需求的科学化,对应教育部门管理优质学位的精细化和教育服务的专业化……这些都要求公共部门找准自身的定位,提出正确的问题,抓住问题的本质,进而强化自身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如何认识改革的下一步走向

在发展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长是客观的、必然的。因此,要从解决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转向适应复杂性不确定性;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转向利用信息不对称问题。但这并不是坐以待毙,而是要通过各个领域的专业化实现更高层次的合作行动。在共同富裕视域下深化改革,更要把握这一取向。

一是把握发展依赖的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在2014年7月8日召开的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平衡点,准确把握近期目标和长期发展的平衡点,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的着力点,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结合点”。前一句讲的是事务本身的专业化;后一句讲的是治理的专业化。二者缺一不可。近年来,公立医院改革进入“深水区”,突出表现就是医院本身的管理现代化与政府对医院的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不协同。两者存在的问题相互交织、相互联系,出现了缓解其中一方问题却加重另一方问题的现象,改革面临“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困境。这种困境就是未抓住背后规律的结果。这个规律,就是医院自身管理现代化和政府对医院治理现代化的协同基础,即医疗服务作为信任品的供需机制。医疗服务作为信任品,突出体现为医疗服务质量的低可衡量性,不仅患者难以判断医疗服务的质量,甚至医生自身也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推进医疗服务领域的改革,必须升级信任品的治理维度,将医疗服务委托于“健康”等更高层次的需求,推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生薪酬制度改革等,以相对衡量手段理顺整个医疗服务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共建共享、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共建共享是建设健康中国的基本路径;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根本目的。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围绕这一主题,遵从这一路径,服务这一目的。

二是把握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统一。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要顺应“以所有权为中心”向“以使用权为中心”的转变趋势。“以使用权为中心”,就是在“剩余”分配上向有权实施“行为”的主体,即掌握剩余控制权的主体倾斜,实现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统一。在现有条件下,首先要进一步释放剩余索取权。当前正在推进的医生薪酬制度改革,正是理顺医疗资源配置的关键之举。一方面,医生是连接医院内部循环与外部循环的关键节点,内部循环不畅,外部循环的资源输入就会发生极大的损耗和浪费。另一方面,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要建立在信任机制基础之上。这一机制不同于“以所有权为中心”所依赖的信用机制,更多的是一种心理状态,是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情境中对互利互惠的期待。换句话说,信任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关键要信任医生。否则,对医生的不信任终将转化为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降低。明确了释放剩余索取权的方向,接下来就是如何释放的问题。鉴于绝对衡量手段的有限性,需要诉诸相对衡量手段,把好“合约”这一抓手。从长租公寓涉及的金融服务来说,银行与租户的合约既可以是分期消费合同,也可以是抵押合同。此时,要根据长租公寓平台对房产使用权的控制力对合约进行监管:平台的控制力越强,如平台自己持有住房越多,越要允许银行与租户间的合约更具有“分期消费合同”的性质;反之,更具有“抵押合同”的性质。这一方面有利于发挥银行对平台的风险管理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倒逼平台更聚焦住房使用权的开发与管理创新。

三是把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本质属性。新时代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复合商品属性,但其本质属性也越来越回归“以人为本”。虽然医疗服务不再仅仅是诊疗服务,教育也不再仅仅是教学服务,但无论这些服务如何复合,其最核心最本质的属性始终没有发生改变。这也是当前改革强调“全民健康”“立德树人”的根本原因。把握这一点,就能更好地把握当前教育均衡改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趋势。以教育均衡改革为例,事实上,教师流动是一个趋势,但是这个趋势不是建立在“教师依附于学校”,而是建立在“学校为教师赋能”的基础之上。这既是学校管理的专业化建设问题,也是教育自身的专业化发展问题。前一个问题,是学校与教师的职能再细化的问题,表现为教育服务的多元化、延伸化发展。教师掌握更多的自主权,在学校扩大自身服务辐射能力;学校掌握不依托教师尤其是不受“特级教师”束缚的核心竞争力,由“平台”转变为服务供给者。后一个问题,是如何回归教育本质的问题,表现为教育服务回归“以学生为中心”。这也是当前服务领域由“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具体体现。这一转变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教育服务与依附于教育的服务,避免夹杂在教育服务中的其他服务“喧宾夺主”。没有这一转变,教育服务一方面将与其他可衡量的服务过度结合,产生“学区房”等复合产品,另一方面将强化教育中可衡量的部分,产生对英语和“奥数”等的过度依赖。当前取消“学区房”、弱化英语和“奥数”的作用,就是要推动这种转变,助推教育服务的复合属性更好满足更高层次的需求。

【本文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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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出现50次的“社会主义”一词并非内容空洞的修饰语,而是具有特定价值意涵的原则规范。基于文义、体系和历史解释,“社会主义”作为我国基本原则的规范地位,应在学理上予以明确。对其规范内涵的建构,可以在理论论证层面引入“”观。以促进有尊严的人类生活为目标的“社会平衡”理念是现代各国的社会国、社会主义等原则的稳定内核,而“”是其中国表达。“”理念的“富裕”和“共同”两个侧面在我国现行中都有表达,历次修改也体现了侧重上的微调。以社会平衡、为要义的社会主义原则,对于整个法律体系都具有价值贯彻和规范诫命的意义,对“民主”“市场经济”“法治”等都有实质性限定,对包括民法、社会法、税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都有系统性调整的要求。但是应注意,“”的规范展开,必须与同样保护的自由、人权、民主、市场等价值相协调。

   关键词:基本原则;社会平衡;社会国;社会法;市场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是社会主义,这是在中国语境下理解问题、解释的基本前提。有学者认为,我国《》第1条的“社会主义国家”条款是“解析新中国成立以及立宪合法性的根基所在,是现行的灵魂条款,也是解开现行价值体系和规范内涵的命门”。在我国现行《》的文本中,“社会主义”一词共出现50次,被用来修饰“国家”“制度”“道路”“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现代化强国”“核心价值观”等名词。从法学作为规范科学的立场出发,修饰语也应具有规范内涵,不能认为“社会主义”是内容空洞甚至无意义的意识形态宣示。法教义学是围绕一国现行有效实在法的一般性权威原理,因此,对明定于《》文本的“社会主义”规范的有效学理建构,是本土化的教义学必须完成的课题。“社会主义”究竟有怎样的规范性质和规范内涵,以及其对被修饰的名词有着怎样的规范性限定,有待法学的解释与建构。“社会主义”是中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意识形态性的概念。相应的解释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理论论证,也就是通过探究其背后的价值观或者政治理论来确定其含义,并转化为法律的规范性表达。同时,法解释中的理论论证又不能是任意性的政治判断,而必须是基于《》文本的、内在于的价值观或者政治理论。“社会主义”的内涵丰富复杂而又变动不居。在我国现行的起草和实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逐步发展完善了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观。“”观的不同侧面,在《》文本中均有所表达,可以作为建构“社会主义”规范内涵的理论资源。本文尝试从解释的角度,探讨“社会主义”在我国中的规范地位,以及作为其本质要求的“”的规范意涵,初步尝试构建关于“社会主义”的教义学。

   一、“社会主义”作为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主义”并非内容空洞的修饰语

我国学界当下关于“社会主义”的解释,通常以《》第1条第1款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中心,从“根本属性”的角度界定该语词的内涵。例如,马工程《学》教材所代表的通说认为,根据《》第1条的规定,“社会主义”构成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有学者认为,《》“序言”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国家目标“设定了价值目标”,而《》“总纲”第1条对“国家制度进行了性质上的规定”,“二者共同描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理想与政治制度的基本面貌,构成了现行中的根本法”。有学者在关于《》第5条第1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第15条第1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研究中,也对“社会主义”提出了近似的解释方案。“《》文本中的‘社会主义’主要宣示国家制度的性质、国家价值观以及国家发展方向”。然而,将“社会主义”作为根本属性、根本法抑或国家性质,都还只是在价值论维度上表达社会主义之于的高度重要性,或者说根本性,“社会主义”似乎还是含义不明的修饰语。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由四项最为主要的根本制度构成:1.作为根本保证的党的领导;2.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4.以精神文明建设为核心内容的文化体制。这四项根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要件,集中体现了国体条款中所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不难看出,这些论述还是在说明“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非“社会主义”自身,其重点仍是阐述“制度”是什么,而不是“社会主义”概念自身的规范要求是什么。在此意义上,这种论述仍是描述性的,而非规范性的,仍然是法价值论层面甚至意识形态宣示层面的内容。用“社会主义”修饰“国家”“制度”“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实际上表征着一种法伦理学意义上的“合目的性”,也就是“国家”“制度”“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等应当有特定的正义性追求。而法教义学必须对此正义性要求的内容进行规范性建构,针对此政治性的意识形态修饰语提出规范性主张。韩大元教授指出:“(社会主义)核心理念是实现社会正义、公平与平等”,已经触及了“社会主义”的法伦理内涵。但是,“社会主义”的规范性质和规范要求仍需进一步阐释。

   (二)“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地位

将“社会主义”作为法规范看待,首先需要明确其规范性质。法律规范根据自身特征与适用方式的不同,可被区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其中,法律规则是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构成,以调整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指法律规范中能够作为法律规则来源与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是指导法律规则的创制与适用的依据与准则。以“原则—规则”二分的一般法理论考察,可以认定,“社会主义”是作为原则性规范存在的。我国现行《》文本的50处“社会主义”表述,集中分布于《》“序言”与第一章“总纲”,主要涉及国家历史、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与基本国策等内容。从文义上看,这些规定均无法被解释为法律规则意义上以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被适用的“确定性命令”,而是一种“在法律上与事实上可能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被实现”的“最佳化命令”,即属于法律原则的范畴。进一步考察,“社会主义”还应被看作是我国的“基本原则”,而这一点是现有的关于我国基本原则的学界通说所未能明确的。不同于将“原则”看作是与“规则”对应的最佳化命令,“基本原则”是以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地位和重要性来界定的,也就是“表达了法律体系的内在价值,构成了法律秩序内在统一性与评价一贯性的基础”的理念、目标、方针、价值。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承袭了欧陆法典化特别是苏联、东欧的做法,往往在立法时直接就基本原则作出规定。这不同于将法律原则视为超越实定法的“一般法律思想”或者“法律理念”的观念,而是在法典中明确规定一些对于立法、司法和守法都具有指导方针意义的“实定的法律原则”。李龙教授指出:“原则不仅体现在规则之中并对整个规则起指导作用,而且由于是国家的立法基础,它亦对其他部门法起指导作用。如我国《》第2条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人民主权原则,不仅贯穿和体现在整个规范之中,而且成为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李龙教授的观点就是此种基本原则观的典型表达。从“贯通性价值理念”的标准来看,“社会主义”应当被作为我国的基本原则。然而,自1982年《》全面修改以来,我国学界关于基本原则的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直至九原则说均未将社会主义原则纳入基本原则的范围。这种认识的根源可能仍在于只从“根本属性”“国家性质”等价值论或者意识形态的角度去认识,而未展开规范论层面的教义学作业,从而使得社会主义条款一直孤悬于整个规范的体系之外。我们可以从文义、体系和历史解释的角度,对“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地位作出论证。我国上的社会主义规范群的核心条款是《》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从文义角度看,《》第1条明确了我国国家建构的社会主义性质,揭示了现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明确了我国最根本的价值与精神。从体系位置来看,将“社会主义”置于《》的第一个条文,其价值宣示的意味至为明显。此外,考察《》第一章的“总纲”条款,不难发现“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国家目标”的三层次体系结构。从“总纲”第6条开始的内容,是对国家的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目标的规定。而第1-5条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是在总体上对我国的国家价值观、基本理念作出实定法确认。大致可以梳理出以下的对应关系:第1条——社会主义原则;第2条——人民主权原则;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第4条——民族平等原则;第5条——法治原则(此外,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价值观纳入《》。在笔者看来,加上“人权原则”,我国《》呈现出“六原则”结构,共同决定了我国《》的基本面貌)。从历史解释的角度看,赋予“社会主义”以基本原则的属性并非现行《》的独特决断,而是1954年《》以来的惯常做法。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曾总结道:“我们的草案,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我国现行《》“是在1954年《》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的”,在此意义上,将社会主义作为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历史的延续性。综合上述的文义、体系和历史解释,以《》第1条为规范基础的“社会主义”应当具备基本原则的规范地位。

   (三)“社会主义”规范群的体系

我国中的“社会主义”相关规范,并非全然同质性的存在。《》第1条确立了“社会主义”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而其他的社会主义规范,根据其规范依据的不同和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的差异,可以被概括为“制度”和“国家目标”两种类型。1.作为基本制度的各项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原则作为调整所辐射的所有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其实现有赖于针对不同领域的不同制度性保障。在我国,《》第1条第2款首先明确了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在此基础上,《》第2条第2款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而统领了《》第三章“国家机构”;《》第6条、第7条、第11条等条款则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此外,《》第5条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第14条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也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基础。以上都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在不同领域的制度化。2.作为基本国策的社会主义国家目标。在我国中,社会主义原则的实现方式除了建构制度外,还包括设定国家目标。所谓“国家目标”,是指“对国家课以持续地重视或实现特定任务及目标的义务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现行《》的总纲中,有关社会主义的国家目标规范主要集中于文化领域,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核心,具体包括《》第19条规定的“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22条规定的“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3条规定的“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以及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但同时应该注意到,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目标更为集中的规定是《》“序言”的第七自然段。从该自然段中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到“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对国家目标的集中表述,包括了“五大文明”所涵盖的所有领域。

综合以上三方面,我国建构了包括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与基本国策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主义规范体系(详见表1)。在该体系中,社会主义原则是根基与核心,各项社会主义制度则是骨架与支柱,而国家目标规范则是特定时期的具体方针与目标,后两者构成社会主义原则在不同维度的规范展开。上述三层次也反映了现行总纲“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国家目标”的规范结构。具体而言,我国《》第1条至第5条大体规定了基本原则;第6条至第18条则规定了国家基本制度;而第19条之后则是关于基本国策的规定。它们有序建构并巩固了我国的基本性质,进而实现了在规范中的国家建构。建基于《》“总纲”的规范结构,社会主义原则应当被确立为我国《》的“第一项基本原则”。相应地,我们也应当从基本原则的角度对其进行解释与建构。

   表1 “社会主义”规范群体系(不含《》“序言”内容)

   二、社会平衡、社会国与社会主义原则

   从人类史和比较法的角度,梳理社会主义原则被纳入的过程及其不同规范表达方式,可以发现:“社会平衡”理念构成了社会主义原则的内核。从现代的发生史来看,早在1918年《苏俄》首次引入社会主义原则时,社会平衡理念便已是其核心内涵。《苏俄》中的社会主义原则又直接影响了被视为现代开端的德国1919年《魏玛》。至今,“社会平衡”仍然是《联邦德国基本法》中“社会国原则”的核心理念。

   (一)社会平衡理念的历史基础

社会主义原则是现代的产物,该原则入宪是近代向现代过渡的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原则入宪之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近代建立了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人权保障体制,强调对公民平等、自由与财产安全的一体保障,其主要功能在于防御国家的侵害。在“夜警国家”理念下,近代在政治上主张国家的最小干预,在经济上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然而,该理念并未充分虑及不同主体实现自由的能力与条件的差异性,致使所保障的个人自由可能演变为只是保障社会中的强者依据法律取得资产的自由,最终的结果难免导致社会分配的不均以及阶级的对立。对于工人等普通民众来说,此种保障不过“意味着保障失业的自由、饿死的自由、平均寿命的低下。吃不上饭的人在现实中不可能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随着19世纪下半叶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开启,人类进入电气时代,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垄断资本主义出现,致使此种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阶级矛盾亦进一步激化,最终引发了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这一历史进程在施泰因(L. v. Stein)与马克思(Karl Marx)的社会学说中被清晰地展示出来。为了解决这一人类的历史性难题,他们分别提出了社会国学说与社会主义学说,其共同点在于强调通过一个能在社会经济方面适度干预、保障充分和分配适当的国家,防止社会不公,实现社会平衡,从而确保实质的个人自由和法律平等。

   (二)社会平衡理念作为社会主义原则的原初内涵

受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1917年爆发的十月革命催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俄”与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苏俄》。社会主义革命对欧洲产生了巨大冲击,并对1919年德国《魏玛》的制定产生了直接影响。这两部开创性的相继确立了以社会为本位的原则,开启了通过国家干预以实现社会平衡的先河。其中,《苏俄》第一编明确规定了“劳动人民和被剥削人民权利宣言”,要求“消灭任何人剥削人的现象,完全消除把社会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魏玛》相对温和,但在很多方面也都体现了追求社会平衡的社会主义理念,尤其是它在第151条第1款明确规定“经济生活的秩序,以确保每个人过着真正人的生活为目的,必须适用正义的原则。每个人经济上的自由在此界限内受到保障”。社会平衡的理念,在《苏俄》和《魏玛》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其一,对社会经济强者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限制。其中,《苏俄》通过彻底废除私有制、大规模推动国有化、建立全国义务劳动制,试图根本性地消除人剥削人的制度,最终达成社会公平的目标。与之相对,《魏玛》则通过第153条第3款“所有权负有义务,财产权的行使要以公共福祉为目的”以及第156条第1款“国家根据法律,准用有关公用征收的规定,可以给予补偿将适合社会化的私有经济企业变成公有”的规定,确立了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公有化制度,改变了近代所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活动中的强者对弱者的支配性,加强了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其二,对社会经济弱者的社会权的保障。例如,《苏俄》在第17、18、20条中突出规定受教育权、劳动权与平等权。《魏玛》则在第二篇第二章“共同生活”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社会权清单,如第119条规定对“婚姻、家庭、妇女”的特别保障;第12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第146条规定“国立学校免费”以保障受教育权;第155条规定每个人获得健康住宅与生活空间的权利等等。根据规定,社会权的主体被严格限制为经济地位上的弱者,如工人、农民、中小企业主、妇女、失业者、残疾人等,其目标在于为这些人提供平衡性的措施,使其在社会竞争中不至于无立足的基础,从而增加其自我发展的机会。“《苏俄》和《魏玛》共同建立了社会权体系与哲学,使之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础性概念”,成为近代与现代的界碑。

   (三)社会国原则中的社会平衡理念

二战后,随着殖民地独立浪潮与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形成,出现了一个社会主义观念入宪的高潮。甚至在部分传统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其也开始纳入了相关规定。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仍是德国。由于二战给德国经济和社会造成重创,并遗留下数量庞大的战争受害者,经济崩溃、民生凋敝,扶助社会弱者、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就成为战后初期德国的重要任务。为此,1949年通过的《德国基本法》虽没有继承《魏玛》对于社会权的清单式列举,却将“社会国”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的和社会的联邦国家。”在第28条第1款中再次强调:“各州的制度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共和、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原则。”社会国与共和国、民主国、法治国、联邦国一并成为德国的基本原则。《德国基本法》写入社会国,是资产阶级自由派与社会民主党人妥协的结果:一方面按照自由派的主张,在基本权利章中没有像魏玛那样列举人民的社会权,而只规定了传统的自由权;另一方面则按社会民主党人的主张,在国家的基本原则中写入“社会国家原则”。主张传统自由主义的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和主张社会主义的社会民主党(SPD)在是否实行积极的社会政策上无法达成一致,遂有中社会国的妥协表达方式。如果仅从文字的表达来看,社会国原则在《德国基本法》文本中并不具有显著地位,内容亦不够明确。明显属于落实社会国原则条款的内容,仅有第6条第4款规定的保护与照顾母亲请求权,以及第14条规定的财产的社会义务。但从体系解释而言,该原则享有不得修改的基本原则的突出地位。社会国原则产生的历史则表明,该原则具有弥补基本法中社会基本权利缺失的功能。但是需要注意,社会国的目的以及社会国原则保障的基本权利都必须通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来加以具体化。故而,学界往往借助《德国社会法典》(Sozialgesetzbuch)所勾勒出的社会国的典型作用来进一步具体化该原则的规范内涵。作为社会国原则法律化的象征和代表,《德国社会法典》所勾勒的社会国原则具体包括了社会形成(Sozialgestaltung)、社会安全(Sozialsicherheit)与社会正义(Sozialgerechtigkeit)三重内涵。其中,“社会形成要求国家更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和经济领域,通过持续性地经济干预和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来完成社会塑造的作用”;“社会安全,是指公民面临年老、疾病、残障、失业等困境时,国家必须提供积极帮助,以保障公民享有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条件”;而社会正义则“强调国家必须努力调和因权力分配、贫穷、教育程度、性别等差异所产生的对立与矛盾,并竭力谋求社会平等”。

上述三项内容的核心都是在追求和实现社会平衡。社会国原则使立法者负有义务去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立法者必须特别保护弱势群体,实现“为所有人提供有尊严的生活”的目标,并努力“使有产者和无产者的法律保护水平逐渐接近”,以达到“社会平衡”。当前德国学界普遍认为,社会国原则为国家设定了两项基本义务。首先是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这要求国家通过对分配制度的设定,使所有人都能够享有一个基本的、相互接近的生活水准。为维护此种平均的经济和生活水平,国家还必须创设制度以保证机会均等,例如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上的机会平等。其次是建立社会保障。也就是要求国家通过创制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个人在失业、贫困、疾病、年老的情况下,获得国家的帮助。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是对个人的最低生存条件的确保(Sicherung Existenzminimums)。社会国理念作为对自由资本主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的修正,其目标是为社会中的弱者,特别是经济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平衡性的措施。无论是社会国原则还是社会主义原则,其目标都在于保障人的尊严、实现社会平衡。尽管在具体制度上存在差异,但维护社会正义、限制经济上的强者、扶助社会弱者都是其最为坚硬的价值内核。以社会平衡为价值目标的社会国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确立,都会带来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系统性调整。

   三、“”作为社会平衡理念的中国表达

   在现代发展史中,维护社会正义、扶助社会弱者的社会平衡理念不仅构成社会主义原则的原旨,而且构成该原则发展变迁中始终不变的稳定内核。我国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原则实际上也以社会平衡理念为其规范内核。立足我国的历史、文化和发展,会发现社会平衡的理念有一个中国表达:。

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目标,亦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作为一种观念,它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便已出现。1955年10月11日,毛泽东同志在七届六中全会上讲话提出:“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农民群众起来。”同年10月19日,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座谈会上,毛泽东同志再次谈及问题,指出“现在我们实行这么一种制度,这么一种计划,是可以一年一年走向更富更强的,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强些。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然而,上述零星的观念尚未系统化,社会主义的“共富”目标便在各种社会运动中被遗忘。“穷社会主义”“穷共产主义”“宁要贫穷的社会主义,也不要富裕的资本主义”等观念大行其道。“在这种舆论的引导和影响下,人们以穷为荣(所谓‘穷光荣’),不敢言富,更不敢求富致富。”此种“以穷为荣,惧怕富裕,不敢求富,不准致富”的心态造成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挫折。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在此背景下,

邓小平同志否定了贫穷的社会主义观,指出“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在此基础上重提“”概念,更将之理论化、体系化。在1979年11月会见外宾时,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特征是搞集体富裕”的观点。根据他的表述,“集体富裕”概念包括“富裕”和“集体”两个维度。其中,“富裕”维度将社会主义的首要目标设定在解放生产力上,以奠定集体富裕的物质基础;“集体”维度则要求社会主义实现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而是全体人民共享的“集体的”富裕,它不能也不应导致两极分化,甚至产生新的剥削阶级。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集体富裕”的提法逐渐被“”所替代,而其内涵也在“富裕”与“共同”的二分中得到了更为体系化的论述:其一,关于“富裕”的维度,邓小平同志认为,首先意味着“全民共同致富”,也就是在动态意义上,承认全体中国人民都有追求富裕的权利,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以提升社会生产力。不仅如此,为了更好地调动一切有利资源,我国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确立市场经济、改革分配制度、引入自由竞争、扩大对外开放,并同时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从而激励、带动、帮助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个人实现富裕,最终达到的目标。其二,关于“共同”的维度,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不搞两极分化”的重要性。在他看来,从结果意义上,意味着没有阶级差异的、全社会所有人的整体富裕。最终应呈现为“国民的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与之相对,“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邪路了”,到时“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为了避免这一结果,一方面应当对先富起来的人通过征税等方式进行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则应鼓励他们自愿投身慈善,以帮助社会弱者与贫困地区。综合以上两方面,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围绕社会主义本质,将体系化地归纳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四个方面。其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两个方面代表“富裕”维度,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两个方面则代表“共同”维度。两者结合所形成的“”理念,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平衡理念而言,其并不单纯强调限制经济强者、扶助社会弱者等要求,而是同时突出了实现社会平衡之物质基础的重要性,反对将社会平衡与低水平的“平均主义”挂钩,代表了一种高水平的共富观。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并作出了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均衡之间矛盾的判断,将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不均衡问题作为未来国家的工作重心。显然,对于社会平衡的追求被进一步强调,“”的平衡、均衡的侧面受到了高度重视。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党对实现列出明确的时间表,要求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之时,“全体人民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布了《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示范区的意见》,开篇重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而在《意见》的“总体要求部分”,强调“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所体现的仍然是社会平衡的理念。

   四、的基础及其变迁

从理念在我国的发展不难看出,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人们对于“共同”与“富裕”二维度的关注度各有不同。总体来说,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与综合国力相对落后的早期,中国语境下的理念更为侧重“富裕”维度,突出“先富”战略,将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列为判断“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标准。与之相对,在社会生产力相对发达以后,则更为关注“共同”维度,强调“先富带后富”,防止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全体人民。我们可以大体以2018年《》修改为节点,梳理理念在规范上的基础及其变化。

   (一)2018年前的历次修宪与理念

自1982年《》全面修改至2004年《》部分修改,现行《》所呈现的理念更为侧重于“富裕”维度的内涵。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中。1982年《》全面修改,在吸取文革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经验,通过《》第6条至第18条的规定,从五个方面确立了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其一,从实际出发。确认以国营经济为主导,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形式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其二,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其三,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社会主义发展生产的目的和途径,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其四,正确认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统一计划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在公有制基础上,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障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其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政权与企业的关系,坚持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1982年《》在经济制度方面主要突出了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上的主体地位,以及按劳分配在分配方式中的唯一地位和计划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个体经济与市场调节虽受承认,却只居于补充与辅助地位。因此,仅就规范表述层面来看,1982年《》在“”理念的体现上,仍然以“共同”为侧重。不过,随着1988年《》第1条修正案的通过,我国在所有制结构方面首先突破:在承认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于《》第11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由此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地位,扩大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范围。在此基础上,1999年通过的《》第16条修正案与2004年通过的《》第21条修正案分别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以及国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态度进行修改,明确了它们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与作用,并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以更好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而带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大幅变动,在国家的资源配置方式上也做出了相应调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做出了“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的经典论断。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据此提出修宪建议。1993年修宪通过的《》第7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彻底改变了过去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基本经济体制,使市场成为我国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与方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以至决定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深化,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必须更多关注经济自由的保障;赋予国有企业以经营自主权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以平等地位,以推动市场功能的发挥。在所有制和资源配置方式上的《》修改,使得“富裕”维度在《》中得到了更突出的体现。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也导致了按劳分配作为规定的惟一分配方式格局被打破。早在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全会报告即提出:“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由此,按劳分配之外分配方式的存在及其地位得到明确肯定,并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原则。不过,到1988年《》修改时,虽然国务院提出的修宪意见中包含关于分配方式的修改,但因争论激烈而未被接受。而在1993年修宪时,虽然也有不少观点提出应将《》第6条修改为“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但中共中央研究认为可以通过解释而非修改的方式来解决,因此该主张仍未被接纳为修宪建议。然而,在同年11月举行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再度将分配制度进行调整,改变了其他分配方式的“补充地位”,而代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仅如此,在分配取向上,一改过去“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表述,要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变动虽表明“按劳分配为主体”在规范意义上得到维持,但其相对地位已经在“其他/多种分配方式”地位上升的过程中弱化。于是,1993年修宪时,中共中央不再考虑对分配制度进行解释的方案,而是明确提出修宪建议。1999年通过的《》第14条修正案合所有制结构与分配制度于一体,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从1982年至2004年的历次《》修改中,我们可以发现,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逐渐从低水平的转向了对于高水平的的追求,为此,快速致富成为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这一发展历程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根本性变革逻辑,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逻辑十分相近。德国式的“社会市场经济”将“市场与竞争看作是实现社会福祉的根本”,并在此基础上否定国家对于经济的高度管制,而是要求在“经济实践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企业家精神和促进市场自由化”,从而为社会责任的实现奠定物质前提。历史实践表明,在“自由竞争的形式下,现代社会的社会责任能够比过去更好地履行”。

   (二)2018年修宪与理念的新发展

经过四十余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空前提高,综合国力有了巨大飞跃,实现的物质条件日益成熟。但与此同时,贫富分化甚至阶层固化的问题也开始出现。“富二代”“穷二代”“房奴”“内卷”“鸡娃”等热词的出现与传播,也反映出了社会公众对于财富等资源不平衡状况的不满,以及对于阶层滑落甚至重新陷入贫困的焦虑。在此背景下,社会平衡、的理念又有了新的政治理论表达,执政者对“共同”与“富裕”的关系也有了新的调整。在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新发展理念,提出“共享发展”的主张:“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的要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表述,共享发展理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与渐进共享。围绕上述四方面的内涵,现行所指向的“”在内涵上也迎来了四个方面的发展:第一,根据全民共享理念,所指向的结果意义上的“共同”要求实现人民的全覆盖,即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第二,根据全面共享理念,所指向的结果意义上的“富裕”,从单纯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转向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要求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各方面分享建设成果。第三,根据共建共享理念,所追求之过程意义上的“共同”,即就共享的实现途径而言,的实现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以最广泛地汇聚民智,最大程度地激发民力。第四,根据渐进共享理念,实现的整体过程,将经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并且,即使发展达到很高的水平,在共享上也会有差别。根据上述的“共享”理念,可以认为的目标有逐渐从“富裕”维度向“共同”维度部分回调的趋势,公平、包容、责任、扶助弱者将被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上。2018通过的《》第32条修正案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序言”第7自然段,

而“共享”正是新发展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前文我们已经说明,我国《》“序言”的第7自然段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到“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目标的集中规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也就构成对于国家目标的新的设定,体现着社会平衡和的共享理念,由此也成为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基础。

   五、“”的规范展开

社会主义在我国中具有基本原则的规范地位,其规范目标在于通过促进社会平衡、,以实现有尊严的人类生活。基本原则对于法律体系具有基础性,构成了法律制度的内在统一性与价值一贯性的基础。由此,作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原则,对于整个法律体系都具有价值贯彻和规范诫命的意义。下文将从文本中作为修饰词的“社会主义”的规范性限定作用和对法律体系的影响两个层面,对“”的规范性作用略加展开论述。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在我国《》中被用来修饰“国家”“制度”“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现代化强国”“核心价值观”等概念。在明确了社会主义的规范地位和规范内涵后,就需要说明“社会平衡”“”的理念对这些概念会产生怎样的规范性限定。择其要点,略述如下:(一)在政治上,如习近平总书记所阐释的,共享的实现路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社会平衡所要求的民主,一定是最为广泛的人民民主,特别是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够被充分代表和表达,社会财富的分配才可能有效覆盖弱势群体。此外,2018年修宪时在《》第1条第2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之后,“党的领导”构成了社会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的取得,其根源也同样在于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平衡上的历史成就(《》“序言”第6自然段最后一句“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改善”是集中反映),而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也与社会平衡、理念紧密联系。充分的人民民主和强有力的领导力量是实现社会平衡的政治保障。(二)在经济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依归,保证社会的财富创造能力。为达成此“富裕”目标,必须强调“对个体所享有的营业自由与财产权之保护”。另一方面则要求“兼顾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建立有效的社会安全保障体系,降低市场失灵带来的风险,促进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的实现”。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与社会平衡的目的性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衔接的平衡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吴敬琏教授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也“是追求社会公正和的市场经济”。(三)在法治领域,综合《》“序言”第7自然段“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第5条第1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家目标与第2款“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要求,社会主义原则从实质法治国的维度确立了国家的公共性与人的社会性在法治国家建构中的价值基础地位,从而在建立起个体防范国家的法律机制的同时,以社会主义价值适度纠正自由主义弊端,防止市民社会中私利的过度扩张,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共存。(四)在社会领域,根据《》“序言”第7自然段增加的“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等要求,以及《》第14条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主义原则在社会领域进一步具体化为国家对于社会民生的关注,强调国家与社会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制度性保障义务,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治理体制,以扶助社会弱者,改变社会资源分配中的歧视性安排,从而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且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以社会平衡、为内核的社会主义原则的确立,也必然意味着未来需要对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进行系统性调整。(一)社会保障法。保障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使其享有与他人相当的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水准,是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价值所在。中的社会主义原则构成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基础。国家公权力在追求社会平衡和的社会主义原则下,被赋予向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给付,并建构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二)税法。由于国家承担了更多的扶助社会弱者的责任,其在财政上的负担必然有赖于更多的税收。正如福斯特霍夫所言,“现代的社会(福利)国家,主要表现为租税国家的形态和功能”。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无偿取得,规定人们如何根据其经济能力来纳税以资助国家社会任务的实现,其所承担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也是社会平衡理念的体现。(三)民法。在社会平衡、扶助弱者的理念下,国家会介入许多传统上属于个人自我维护、自我发展的领域,包括个人健康的保障(例如计划免疫、医疗保险)、良好生活环境的维持、儿童与母亲的保护、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的保障、良好劳动条件的保障,等等。这就会对传统的以“私法自治”为原则的民法产生影响。例如,为了保障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房屋承租人的生存条件,通过住房租赁管制措施对出租人的合同自由作出限制。另外,在民法体系中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实际上也是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护,毕竟在张扬个人自由的条件下,社会中弱者的人格更可能受到损害。民法人格权的勃兴,与社会平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但是,在强调社会平衡、理念对法秩序的价值贯彻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边界,注重其与保障的其他价值之间的协调。不难发现,社会平衡、理念的规范展开,必然意味着对于个人自由和财产更多的限制,或者说要求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强调社会平衡、,决不能走向否定个人自由与财产、否定市场与竞争、扼杀社会活力的极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共享发展是个逐步的过程,并且“即使达到很高的水平也会有差别”。作为示范区的浙江省的领导也强调:“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更不是均贫富、杀富济贫。”社会平衡的理念,必须与自由、人权、民主、市场等价值和机制形成协调。“试图将共同体转化为一个福利型与保障型国家的愿望,以及取消个人承担责任之自由的设想,都不符合社会法治国原则。”在社会平衡方面较为成功的德国,人们对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共识,仍然以竞争机制、企业家精神和市场自由为基础。“‘社会的’是社会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由于社会市场经济比其他任何经济机制都更有效率,因此我们才能考虑帮助那些没有能力自我帮助的人。”当然,尽管任何国家都不会拒绝社会平衡和,但不同国家的体制和道路必然存在差异。中国在的社会主义原则下,也必须探索独特的平衡“富裕”与“共同”、自由与平等、市场与社会的现代化道路。

   张翔,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律科学》2021年第6期。注释略,请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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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财办副主任韩文秀记者会提问时明确提到了共同富裕不搞“杀富济贫”,灵哥整理要点如下:

第一、什么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但仍然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同等富裕。

第二、我们靠什么来实现共同富裕?靠共同奋斗,这是根本途径。要鼓励勤劳致富、创新致富,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不搞“杀富济贫”。

也就是说中国要防止落入福利主义的陷阱,不能等靠要,不能养懒汉。

第三、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齐头并进。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

关于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的话题在前些日子引起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一批别有用心的人关于“杀富济贫”的别有用心的解读。比如网络上就传出各种财产税,甚至货币税这样可笑的说法。

实际上中国的共同富裕是清楚的,即不搞过去几十年从美国开始盛行其道的新自由主义,继续引起巨大的两极分化,也不可能回归到建国初的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更不会搞北欧式的福利主义。

因为美国的新自由主义本质上是在苏联在冷战被挫败后,世界逐渐形成以美国为中心的全球化价值分配,所以里根搞新自由主义对美国有利,北欧的福利主义是因为北欧地广人稀,资源丰富,中国建国时的政策符合当时打倒旧社会,民众普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态。

彼时彼地,今天灵哥就带大家深入剖析此时此地的“共富”政策。

中国加入世贸之后,随着大量外资的涌入,中国进入了财富的快车道。

先说一个故事,前些时候我和一个滴滴司机聊天。他原来是做物流公司的,他告诉我他当初一台车从北京到广州送货,一趟就收26000,他的直接成本是7000,其他成本还包括了司机工资,车的折旧保养和企业物流经理的回扣。一个给他派单的物流经理,跑一趟怎么也得塞个1000元的回扣。十几年前北京的一个知名的大型民营企业的物流经理,两年时间就靠回扣买了房买了奔驰。

他最多的时候旗下有六台车,十几年前一个月净利润就要有二三十万。这个司机师傅五十左右,18岁就出来跑车,第一桶金是他90年代接了一个从广州到喀什的单,全程7天,因为当时西北乱,很多广州司机不敢去,客户给了45000元人民币,他初生牛犊不怕虎看着钱的份上就接了。赚到钱后,他回程在西安立刻花了一万一买了人生第一个大哥大,然后自己买车当了老板。

这个滴滴司机的故事是第一代爱拼才会赢的先富的典范,在计划经济往市场经济过度的阶段,在物质贫乏往物质逐渐丰富的时代,那些先冲进海里的弄潮儿首先获得财富。

这种财富到2015年达到了高峰,他告诉我,13到15年那几年太好赚钱了,到处都是钱,之后就每况愈下,越来越难了。

前些日子我和一位跟我同年的朋友听到过类似的桥段,他从麻省理工毕业,12年从美国回国,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当时帮老板做一个国际合作的大项目,事成之后,光他的奖金就拿了500万。

他说比我早回来的朋友赚更多,几乎是早一年回来就能多翻一个倍,有的甚至是早一年就多一个零,但15年之后就很难赚钱了。

我问他,你知道为什么你那几年是最好赚钱的时候吗?他疑惑的看着我,我跟他说因为08年之后,美国QE大放水,中国货币扩表,到14年的时候达到巅峰,一直到15年中发生股灾,财富外逃。

他才恍然大悟,他是一个高材生,一点就通,但很明显之前他也没有仔细思索过个体赚钱和背后大宏观的关系。

15年之后随着宏观政策变化,中国主动的去杠杆,美国的贸易战,传统实业越来越不容易。但是不是就所有人都赚不到钱呢?当然不是。

那位曾经有过6台车的滴滴师傅告诉我,市场很快进入了恶性竞争,很多人看到他赚了钱,都挤进来分一杯羹。包括他曾经雇佣的司机,本来司机没有原始资本积累,是做不起来这样的生意的,但很快各大贷款公司就进来了,纷纷忽悠司机贷款买车。

运费一降再降,北京到广州从26000降到了1万多,他一看苗头不对,把六台车都卖了,洗手离开了这个江湖,这四五年就只能开滴滴了。

我好奇的问他,运费降了这么多,还能赚钱吗?他说赚个P钱,但是这些司机已经被贷款绑架了,跑一趟赚1000元也得咬牙接,不然怎么还贷款?

我又问,那现在物流经理还能拿到回扣吗?他说现在成本那么透明很难了,现在好多司机就说爱跑不跑,哪还有余力塞回扣。

所以过去几年谁赚钱?小企业主不赚钱,司机不赚钱,物流经理也赚不到钱,放贷的赚了钱。

如果今天你去买车,4S店销售员都鼓励你办分期,有些热门的豪车甚至你没有选择全款的权力,必须分期,全款不卖给你。因为办分期,贷款公司可以返佣给4S店。

这几天爆出的华尔街英语跑路事件,学生欠的度小满的钱一分都少不了,因为仔细阅读当初签的合同,有学员才发现贷款和华尔街是否履行服务没啥关系。

所以过去几年并不是谁都赚不到钱,而是财富的分配方式发生了变化,本来属于实体的财富被金融拿走了。

纵论过去20年的发展,2001年到2008年,财富红利是中国进入世界市场。2009年到2014年,财富红利在于美元超发带来的中国央行扩表。2015年到现在,财富红利是金融,是互联网放贷,是那些掌握互联网流量分配的人。

以上的三次财富红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显而易见,财富的最终流向是美国。这也很好理解,中国过去二十年就是靠美式全球化的红利而崛起。

也就是说,整个社会财富的链条是围绕着美国为中心打造的,价值链最高端的是美国。所谓的新自由主义,实际上就是一个价值链顶端在美国的一个游戏。或者说价值链顶端在美国华尔街少数人手上的一个游戏。

这种游戏,当然是越底层越痛苦,无论是中国的老百姓,还是美国那些中西部被剥夺的白人。

这三次财富红利也还有个区别,即越往后受益者越少,财富越加集中在寡头手上。第一次财富红利,中国融入世界市场,农民工进城都是莫大的受益者。第二次财富红利,社会资产暴增,所有城市中产阶级都是受益者。但是第三次财富红利,跟绝大多数人都没有关系,只和少数金融和互联网流量寡头有关系。

不仅如此,寡头们还利用掌握的媒体和资本闭环,把老百姓引入内卷和对立,从而成为互联网巨头手上的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盘中餐。

比如最近被整治的饭圈文化,巨头们就是靠挑动粉丝对立获利。

比如电商平台,一旦垄断市场后,就可以通过让商家为流量竞价买单。

比如外卖和网约车这样的平台,一旦成为垄断者,屠龙少年就会变成恶龙,然后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向真实的服务提供者抽高佣,从而抬升整个行业的成本,抬高民生成本。

同样是寡头,美国的寡头收割世界,中国的寡头们只能收割中国,然后再把财富搬到美国。

1972年毛主席曾经对资本家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

“你太高看他们了,他们懂什么是资本主义?最多倒退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资本主义是靠侵略和掠夺别的国家而积累资产的,他们敢侵略谁呀?不被侵略就阿弥陀佛喽。”

“他们只能剥削本民族的百姓,或者贱卖自己国家的资源,以满足自己贪得无厌的私欲。”

理解了过去20年的财富发展和流向,就会理解,当下的政策并不反对绝大多数靠自己的勤劳勇敢创造财富的人,反对和政策调整的只是两点,一是财富往极少数的金融和互联网寡头手上集中,第二反对他们继续玩围绕着美国的财富转移游戏。

美国过去10多年一直是全球FDI流入的第一大国,这是因为全球以美元为中心的金融格局还没有改变,所以全球财富流向美国的大格局仍然没有根本改变。

但从世界价值链贸易角度世界早就发生了巨变,全世界有三大价值链,北美,欧洲和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20年前,世界价值链贸易完全围绕着美国,今天三足鼎立,而且中国已然占优。

换句话说,20年前,中国跟美国相比,创造财富和留住财富的能力都远远落后。但今天由于美元霸权,留住财富的能力还弱于美国,但创造财富的能力已超过美国。

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在2020年外交政策杂志中刊登的《濒临险境的亚洲世纪》长文中专门谈到了美国的跨国公司的优势地位,他写道:

“但美国的跨国公司仍然是很多亚太国家主要的外国投资来源,其中也包括新加坡。中国的大公司现在也开始向海外投资,但中国需要很多年才会拥有类似于美国企业那样规模和能力的跨国公司,这种跨国公司能够将全球生产链绑定在一起,把亚洲经济与世界经济连接起来,并创建几百万个工作岗位。”

之所以李显龙反对东升西降,反对美国正在衰落,除了他认为美国仍然拥有金融霸权,全世界仍然离不开美元,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美国跨国公司在全球价值链中组织生产的地位仍然在短期内不可替代。

某种程度上李显龙是对的,的的确确美国跨国公司仍然是全球价值链的高端;但李显龙的说法又是值得推敲的。

就像电视剧《天道》原著中乐圣音像控告丁元英的格律诗音像不正当竞争一样,乐圣本来觉得赢定了,但当得知由于格律诗在农村用农民生产所以成本特别便宜而导致己方可能败诉时,掌门人瞬间就觉得天要塌了。因为一旦旗舰产品被格律诗的低价打败了,70%的资产负债率,市场没了,瞬间债主就上门了,企业就会分分钟垮。

书里的乐圣音像公司很像美国,高负债率,不可一世,进攻进攻再进攻,遇到问题时首先想的是通过实力碾压,但市场最终是高质低价决定的。

所以一个华为就把全球的电信运营商搅得找不到北,手机市场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强势打压封杀华为,苹果的地位都岌岌可危。要知道为了维持苹果的股价,库克都已经搞回购很多年了。

中国的企业历来就是价格杀手,只要在一个领域获得突破,西方人的价格溢价没有了,坍塌是分分钟的事。

所以这就是《天道》,杀富济贫,不杀美国这个“富”,就济不了中国这个“贫”。

但是过去这些中国顶级的企业家在干嘛呢?在帮美国致富,在扮演中国财富美国搬运工的角色。

诚然那个时代有那个时代的特性,但是这个时代我们要的是能构建自己闭环能力,能赚外国人钱的企业家。

实力到的时候,不是美国要跟中国脱钩,是中国要跟美国脱钩。如果今天在任何一个领域还没有脱钩,那只是代表实力还没到而已。

构建自己的闭环能力,发展自己本土的跨国公司,成为合格的价值链组织者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首先要把自己的篱笆扎紧,别出去兔子还没搂到,自家老窝先被端了。

所以前几天的“中国监管重置”,《China's Regulatory Reset》写的就是这个问题,一切都是关于自身的安全。

比如社会公平,实际上就是社会安全。互联网巨头不能总是搞垄断,而是到了应该让利于民的时候了。互联网的过度收割,表面上看起来是公平问题,实质上是社会安全问题。各种因为贷款还不起血腥报复社会的例子还少吗?

在国家安全层面,滴滴事件表明中国绝对不允许美国掌握中国的数据。那些卡中国脖子的半导体芯片,光刻机,材料等通通都要突破。小孩子才讲国际分工,成年人什么都要。

金融安全层面,当下已经不是美国SEC所谓的让不让中概股来美国上市的问题,而是中国政府允许不允许中国的企业去美国上市的问题。从中国的金融安全角度,最好这些外国资本投资的企业都在香港上市,一方面监管标准更高,防止这些企业乱割韭菜(滴滴就是因为满足不了港交所的条件去的美国)。另外一方面,要想赚中国人的钱都来香港,财富不可避免需要在香港流转,这就把筹码押在了中国这边。看你美国政客还敢乱反华,一个制裁一辈子就没有哪个美国大公司敢雇佣你,美式旋转门就破了。

环境安全方面重点是碳中和,发展产业,才能有效对冲马六甲困境的风险,毕竟中国现在大多数石油依赖进口。

4. 普通人应该如何调整

网络上有个段子,说中国的模式是,走自己的路吧,让别人无路可走。这个段子大家当个玩笑,并不完全对。既然世界已经通过全球化连在了一起,是一个按照美国治世的国际贸易规则充分竞争的世界,那中国制造拥有竞争力,制造出价廉物美的产品那就是中国的优势。西方国家的产业被挤垮,被迫转移,那是自由竞争的结果。

但是中国人有钱了会买法国的红酒,澳洲的龙虾,美国的农产品,还有各种铁矿煤矿石油都大量进口。

中国人的禀赋擅长的东西,别人想抢也抢不走。西方扶持印度,搞制造业转移有结果吗?印度连RCEP都不愿意加入,无他,产品没有竞争力吗。印度本土的精英们,当然是宁愿坐在国内收割自己国家的韭菜,赚容易的钱,干嘛打开国门进行自由竞争?

有很多事情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姚明那么一大个子,禀赋在那边,普通人你再努力能PK得过姚明吗?

世界财富重新回归中国是必然的事,这不是说中国人要骄傲,重新做起天朝上国的梦,而是这是一个历史必然,是中国这个国家从政府到人民的能力所在。比如论人民的勤奋努力,越南人非洲人都不行,远远不如中国。论政府的执政能力,一个疫情让大潮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越南连续确诊数超过1万例了,苹果考虑把最新的苹果耳机生产线重新迁移回中国。马来西亚疫情造成晶圆厂停工,带来了整个芯片缺货。

所以你如果读到一些因为疫情所以各国都想进行供应链回迁或者更加分散化布局,因此会利空中国这样的文章你笑笑就可以了。不是各国不想,是不能也,是做不到。

中国人狂热的想致富,你到全世界走走,看看全世界那些普通外国人麻木的样子,没法比。中国政府坚定的要崛起,同样你在全世界看看,有几个政府坚定的在制定和执行崛起的战略?

西方殖民500年,是人类历史长河的一个泡泡,破了就没了。各行各业的价值链必然是围绕着中国进行闭环重构。全球财富的流向必然有个逆转的过程,美元霸权不在的时候,中国不仅是制造业大国强国,也会是全球资本流入的第一大国。

不要担心你的房子没有接盘侠,会有全世界最有钱和有才华的人之后到中国来买房子租房子帮你接盘。重要的是要为新的时代,新的百年之未有的大变局做好准备。

对于普通人,应该如何进行准备,如何调整呢?灵哥这里说三点。

首先要做一切有利于围绕着中国产业闭环的事情,和一切有利于加强中国成为全球有吸引力的工作,居住,旅游,留学,移民的目的地的事情。

比如你是学理工科的,那现在还去互联网流量公司干嘛,赶紧去找硬核科技,国产替代企业去加入。

如果是工人,那赶紧苦学技术,中国高端制造需要一大批优质的工人。全世界的产业链还要继续往中国集中。中国现在是制造业的人手不够,富士康郑州厂现在技术工人岗都开到一万来抢人了。

学金融的,好好利用对国内产业和财富的理解和香港这个既可控又和国际接轨的资本平台,仔细思索如何赚老外的钱,管老外的钱。

在农村的,就好好建设乡村。把乡村都建设的像瑞士一样美丽,外国人来了中国的乡村都像进了仙境,你难道怕没有外国博主过来打开帮你在短视频平台上宣传?

其次是不要再干寻租的事情了,要苦干,去寻找一切能开拓的,能创造长远的实际价值的事。

灵哥开篇说的滴滴司机告诉我他当年认识的一个河南农民,因为逃计划生育,带着4个女儿1个儿子跑到了新疆。结果到了新疆开垦荒地,现在有了3000多亩地,比他当年一个村的土地都多。现在回乡镇长都要亲自接待。

但当初他去新疆的时候,那个地是盐碱地,没人要,要反复改造,他是往下翻了60厘米才能种庄稼。没有当初的苦干和开拓,现在成不了一方庄园主。

第三是要正确认知和评估自己的能力,做能力范围的事,花消费能力范围的钱。再也不要像过去那样觉得钱好赚,动不动就借钱消费,借钱炒币,借钱创业。

关于中国搞共同富裕,新加坡的前国会议员吴俊刚在联合早报撰文,他认为中国的政策和新加坡的政策会比较接近,他写道:

“中国今天之富裕,靠的是市场经济,发挥市场功能,释放个体能量,加上中国人刻苦耐劳,创造了经济奇迹。执政者显然很明白这个道理,也深知要共同富裕,就不能搞平均主义。因此,他们强调“不是牺牲效率的平均主义,更不能养懒汉,而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让每个人能够公平享有发展的机会,畅通向上流动的通道。

简单说,出身贫困的,都能立志向上,自强不息;而相对富裕者则富而好仁,乐善好施;那些得到国家社会扶助栽培的人,达而兼济天下,回馈社会,由此构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这或许就是共同富裕的真谛吧。”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

这句话用在当下非常经典,灵哥帮大家用自己的语言诠释一下:

天道的规律是减少有余的补给不足的,比如河流流动,自然会把泥沙从山峰带到沟壑,长期以往沟壑就被填平了。但是社会的规律是反的,穷者越穷,富者越富,财富很容易从“不足”的穷人往“有余”的富人集中。

谁能够让“有余”的富人来补“不足”的天下人呢?只有有道的人才可以做到啊。

宏观决定投资方向,7.1之后各种政策就围绕着“安全”两个字展开。7月14日,我在我的知识星球发文,预计一定会利好军工股,稀土板块,网络安全等。

很快这些板块大涨,我很高兴帮助这些聪明又勤奋的会员们赚到钱。

前些天A股券商板块大涨,算是给我7月14日的下半年走势判断打了一个大满贯。

此外关于这两天工业母机概念的大涨,我在4月11日的知识星球早已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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