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见 10.6),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60%,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 50 周岁(含 50 周岁);
(2) 在被保险人生存至 6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使。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关于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张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选择20年交费期间,每年交费6000元,保险金额约为16万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