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名义捐款红十字会构成受贿吗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admin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欢庆,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3号106。
法定代表人:徐文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依东,男,该公司常务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传,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月16日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男,该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副经理(2017年1月16日起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加多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姚欢庆,被上诉人大健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依东、胡福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加多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涉案“知名商品”的界定存在严重错误。第一,涉案知名商品是加多宝公司多年经营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红色罐装凉茶,即加多宝公司经营的曾经贴有王老吉商标及现在贴有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界定知名商品,必须要考察该商品“知名”时是何种使用价值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根据加多宝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红罐凉茶商品自1996年由东莞鸿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鸿道公司)推出市场,在1998年东莞鸿道公司注销后,由加多宝公司承继生产经营至今。通过加多宝公司的大规模生产、持续性的市场推广、广泛的媒体宣传,涉案红罐凉茶凭借优良品质和源自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独特口感,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知名商品”。第二,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即使贴有“王老吉”商标,与前述“知名商品”也根本不是同一商品。一审法院在未对何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进行认定的前提下,直接将作为特有名称的“王老吉凉茶”与知名商品等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王泽邦的后人曾明确表示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广药集团使用,足以说明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秘方不同,秘方、生产工艺不同的凉茶当然属于不同的商品。其次,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不是同一商品。在此基础上,他们当然也无权成为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并在本案中主张任何权利。最后,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生产的红罐凉茶是在生产标准、工艺、品质、配方、口味和商品来源上完全不同的商品,即使在双方并无争议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间,“王老吉凉茶”也无法唯一地指代双方产品中的任何一个,更无法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用于指代“知名商品”。一审法院在将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的相关产品予以混淆的基础上,对加多宝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7、证据12、证据32、证据38、证据45、证据48,以及大健康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5、证据6、证据8、证据10、证据12-13、证据21-25、证据27-34作出了错误认定,从而将涉案知名商品的所有权益全部转移至广药集团生产的完全不同的产品之上,并将无法与涉案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王老吉凉茶”这一商品名称认定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这一结论是错误的。
(二)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归属于加多宝公司,一审法院所作应由广药集团享有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一,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从创意、设计到实际用于商品生产和宣传推广,直至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均是源于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行为,且商品本身标注的“加多宝出品”等具体信息均与加多宝公司建立了稳定而唯一的联系,加多宝公司应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当然的权利人,上述事实已经被在先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第二,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本身已经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非与“王老吉”三字不可分割。一审法院所作包装装潢权必须依附于商标权行使以及“王老吉”为涉案包装装潢中最吸引人之处的认定是错误的。商标权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是由不同法律予以保护的两种平等、独立的权利,二者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包含关系。涉案包装装潢所具有的红色底色搭配黄色标识文字及黑色辅助文字的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包装的图案布局、色彩搭配、标识底色等,即使去除“王老吉”文字,仍然构成特有的包装装潢。一审法院所作“王老吉”商标与包装装潢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相关公众不会刻意区分商标权与特有包装装潢权的认定是错误的。第三,一审法院所作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是基于“王老吉”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才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并经广药集团的授权才推出王老吉红罐凉茶,故广药集团可同时收回商标权和具有附属关系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并认为加多宝公司对该结果应有预期的结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商标许可协议签订前,鸿道集团就已经在香港地区获得王泽邦后人授权的凉茶秘方并生产经营凉茶商品,其时“王老吉”商标在大陆地区已经由他人注册,为配合产品使用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特性,鸿道集团才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方式使用“王老吉”商标。此外,在最早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署时,涉案包装装潢尚不存在,广药集团当然也不能就并不存在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
(三)一审法院对加多宝公司所诉大健康公司侵害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所识别的商品来源均指向加多宝公司,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第二,大健康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大健康公司亦曾对两包装装潢近似的事实予以认可。第三,大健康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近似,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知名商品来源相同,损害了加多宝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表现在:一审法院采纳大健康公司于庭审当日、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十三份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剥夺、限制了加多宝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具有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据此,加多宝公司请求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健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其主要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加多宝公司所提涉案知名商品为“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的主张不能成立。早在“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签订前,“王老吉凉茶”在全国、特别是广东地区已经是非常知名的商品,且“王老吉凉茶”从药品到食品的转变是广药集团(及前身)的巨大贡献。另外,“知名商品”应以“名”而非商品内容物称呼,加多宝公司的相关主张也显然与消费者的辨识习惯、称呼习惯、记忆习惯不相符。(二)涉案包装装潢系红色罐身、罐身上用黄色居中竖写的“王老吉”文字以及相关辅助文字和配图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一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三)一审判决认定“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由广药集团而非加多宝公司享有的认定是正确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密不可分,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权人暨商标许可人和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所有人,应同时享有依附于“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的涉案包装装潢权益。而加多宝公司主张其设计、使用、宣传推广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是基于商标许可合同的实施,不能产生独立的、归属于加多宝公司的权利或权益。此外,判断本案权利归属、侵权与否的时间点,应当是广药集团提起另案诉讼时(2012年7月6日)的事实状态,加多宝公司的持续侵权行为,不能成为其有权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理由。(四)大健康公司在其凉茶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获得了广药集团的许可,未侵犯加多宝公司的任何权利。
加多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一)1997年2月13日,鸿道集团与王老吉商标的原所有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以下简称羊城药业)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羊城药业许可鸿道集团及其投资企业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2000年5月2日,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许可条件与上述协议基本相同。加多宝公司为鸿道集团在广东东莞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和销售。1997年6月14日,陈鸿道取得红罐王老吉凉茶外观设计专利,并许可加多宝公司实施,用于生产王老吉凉茶。红罐王老吉凉茶的产品配方也属于加多宝公司所有。(二)在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之初,市场上并无其他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非常低,2000年红罐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总额只有866万元。而且王老吉凉茶作为一种地区产品,其市场前景非常不确定。从2002年到2010年,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销售额得到大幅提升,而这一提升是加多宝公司和其他加多宝集团公司大规模投资建厂和对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大规模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形成的,红罐王老吉凉茶销量连续多年居全国罐装饮料第一,并获得各种荣誉,从而成为全国知名品牌。在加多宝公司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红罐”、“红罐凉茶”、“红罐王老吉”获得了特定的指向性和确切的识别功能。(三)2012年6月3日,大健康公司在北京八达岭水关长城举行红罐王老吉凉茶新装上市庆典,公开销售其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其产品的外包装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非常类似。大健康公司还同时派发了新闻通稿《新装红罐王老吉震撼亮相长城五年实现300亿销售》,其中特别强调了“红罐”的“新装”。众多媒体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大健康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侵犯了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和加多宝公司“红罐”、“红罐凉茶”和“红罐王老吉”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并且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品质和产品来源发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大健康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的包装装潢;2.立即停止使用加多宝公司“红罐”、“红罐凉茶”和“红罐王老吉”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3.立即停止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4.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加多宝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3月6日,加多宝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大健康公司:),资深律师提供咨询确保需要法律服务的人都有所获,知名律师不断努力让本网成为云南最优秀、最权威、最全面的律师网站,确保你在本网站找对律师、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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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位身患绝症的病人想把自己的遗体捐出去,他给红十字会打电话,说自己病情危重,不能亲自过去填表。接线员却告诉他要不自己来填表,要不就不捐了,不提供上门服务。

无奈之中,这个病人把情况发表在微博上,马上引起强烈反响。很快就有记者到武汉市中心医院采访了这个叫张琪的病人和武汉市红十字会。

张琪说自己在生病期间得到很多热心人的帮助,捐献遗体是想回报社会,但红十字会的回答让他寒心。

武汉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陈耘解释说,当日的接线员是红会招募的志愿者,她否认了“帮不上忙”的说法。武汉市红十字会办理捐献的工作人员仅有一人,而今年办理遗体捐献登记的有1000人,红会人员确实无法提供上门服务。

张琪目前还躺在病床上,他显然是无法自己到红十字会填表的。他尽管可以委托亲属去,但对一个自愿捐献遗体的人,红十字会应该表现得更为热情和主动。这种热情与主动,不但是对善者的鼓励,也是对后面受惠者的负责。

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应该清楚,在传统观念中,人们都十分珍惜自己的器官。在《三国演义》里,魏国名将夏侯惇在交战中被吕布部下曹性射中左眼,他忍痛将箭矢拔出,说父精母血不可弃,把自己的眼珠吞进肚子……哪怕在去世之后,人们也希望遗体是完整的。现在有人为了别人不顾传统观念,愿意献出自己的遗体,本来就是件难能可贵的事,而武汉红十字会接线员的态度,则可能冰冻这颗善良之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因人设事的情况:为了一些人的安排,专门设置一些部门或职位。现在既然有这么多的人要求捐献遗体,工作量这么大,为什么就不能“因事设人”,多安排一些人来处理这个工作?

也许武汉红十字会的人会说这是因为编制问题。但红十字会如果是真正的群众团体,就不应该有这类编制问题;如果真正想做好事做实事,哪怕是官方机构,也应从实际出发,尽力解决人手不足问题。

如今接线员处理不当,武汉红十字会说她是“志愿者”,这又让人想起了为所有错误担当责任“冲锋陷阵”的“临时工”。但无论是“临时工”还是“志愿者”,既然被安排到某个岗位上,就应该同样接受岗前培训,在获得相应资格之后才能上岗。“非正式工”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更不应成为“舍身堵枪眼”的替身。只要你用了他们,他们的错误,都应当记在使用者的账上。

接纳遗体捐献,这种与遗体打交道的工作显然并不那么舒心。如果不是接受遗体捐献,而是接受捐款,红十字会的人手再紧,捐赠者的“门”再远,估计也不会说“无法提供上门服务”。

这些年,中国红十字会的风波不断,公信力遽减。红十字会的一端连接着善事的供给者,另一端承接着慈善的授受者,它的修复工作关系到这个桥梁的流通量和坚固性,任何的疏忽大意,都有可能放大负面影响,让需要帮助的人失去受益机会。因此,红十字会最起码的工作要求,是用慈善之心对待慈善之事。

当然,这并非说对待慈善之事以外的事就不需要慈善之心,而是说慈善之事本来就缘于自愿,更容易遇阻中断,更需要悉心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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