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没有签章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收缴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推动企业和群众缴纳非税收入“一网、一门、一次”,财政部决定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电子缴款书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电子缴款书是指由财政部监管、执收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财政票据,电子缴款书和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缴款书,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缴款书,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缴款书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方便缴款人保存使用,提高财政监管水平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电子缴款书试点工作,确定电子缴款书试点单位和实施步骤,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执收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电子缴款书由财政部制定技术规范,依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基本要素包括:缴款码、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校验码、填制日期、付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执收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等。

财政部负责发放电子缴款书;执收单位负责开具电子缴款书并发送至缴款人;缴款人可通过服务平台等查验电子缴款书真伪;执收单位和缴款人可使用真实有效的电子缴款书进行入账处理;电子缴款书可分别由财政部、执收单位和缴款人进行归档保存。基本管理流程如下:

(一)制样。财政部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财政端制作形成电子缴款书票据模板文件,实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附件1)、编码规则(附件2)和数据规范。电子缴款书数据规范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电子缴款书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二)赋码。由财政部向执收单位发放电子缴款书票号,保证票号唯一性。赋码模式原则上为执收单位开票时系统按照财政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对确有需要的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向财政部申请后,财政部向执收单位预发票号,执收单位按顺序使用。

(三)生成。执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电子缴款书(仅有缴款通知功能),包含单位电子签名。缴款人持电子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向财政缴纳款项后,财政端验证电子票号唯一性、执收单位签名有效性,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生成完整的电子缴款书。执收单位具有业务系统的,可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接,通过其业务系统开具电子缴款书。

(四)传输。执收单位可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自带的通知方式(电子邮件)发送电子缴款书给缴款人;也可将电子缴款书下载后,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发送至缴款人。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缴款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查验。缴款人通过服务平台等查验电子缴款书的真伪。

(六)入账。执收单位和缴款人可凭电子缴款书进行入账、报销等财务处理。执收单位、缴款人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不得使用电子缴款书重复记账。

(七)核销。执收单位应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定期对已使用电子缴款书开票金额和实际执收金额进行核对,确保一致后申请核销,上传财政端自动审核。

(八)归档。财政部、执收单位、缴款人分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形成符合长期保管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执收单位以电子缴款书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财政部归档作为备查依据,执收单位归档可作为记账依据,缴款人归档可作为报销凭据。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一)筹备启动(2021年8月)。各试点中央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试点筹备工作,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完成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升级优化,满足试点工作需求。

(二)组织实施(2021年9月起)。各试点中央部门和单位正式启用电子缴款书,出现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反馈。财政部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履行电子缴款书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试点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要求,完善配套措施,全力推进试点顺利开展。

(三)总结提升(2021年12月起)。各试点中央部门和单位总结梳理电子缴款书试点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全面总结、分析和提炼试点经验,及时调整完善,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全面推广电子缴款书。

各试点中央部门和单位(附件3)要加强系统用户数字证书(UKEY)的管理,不得转让、出借,业务人员变更后应及时回收并申请注销;要规范开具电子缴款书,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证开票信息与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内容一致。

在全面实施缴款书无纸化前,执收单位应按缴款人需求提供换开纸质缴款书服务,换开的纸质缴款书按照相关办法及规定管理。

各试点中央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电子缴款书使用管理,报销入账归档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培训班木槿老师有关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的问题做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赶紧行动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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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票据管理,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财政的改革内容如下: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以上三条内容与2020年3月财政部6号文《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一起,明确了财政电子票据的开具、流转到归档的全流程。

以下是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Q:《办法》修改的背景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票据主要是纸质票据。近年来,财政部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期盼,主动顺应技术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全国实行了财政电子票据改革。随着改革不断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逐渐凸显,《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也逐渐难以适应改革和现实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适应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全面实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要求,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原则:《办法》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处理好财政票据管理与“放管服”改革的衔接,取消不必要的和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证明材料的提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是处理好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较为充分,且基本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规章。
三是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修改工作中保留了纸质票据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

Q:《决定》对《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遵循修改原则,《决定》对《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
二是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
三是明确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收取票据工本费等内容,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领用单位办理领用证、领用票据提供便利的内容。五是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

Q:《决定》对财政电子票据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为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决定》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并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
二是明确电子票据特征和数据标准等内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三是规范电子票据开具及传输有关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四是明确电子票据的归档管理,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Q:《决定》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按照改革优化财政票据管理流程、更新管理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减少重复提供资料、减轻用票单位工作负担等原则,《决定》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取消证明事项,不再要求首次申领财政票据的单位提交政府批复文件、资质许可文件等证明材料,申领人仅需“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的违法情形。
二是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要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三是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删除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有关内容。四是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有关要求,删除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内容,财政票据由原有的“领购”改为“领用”,并对《财政票据领用证》具体要素进行了更新。

Q:如何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决定》,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做好《决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地方财政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全面准确认识和理解《决定》。
二是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和《决定》的实施工作。督促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修改后的《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和清理与《决定》不一致的其他财政规定或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工作,将《决定》落到实处。
三是抓好全国财政票据统一工作。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尽快按照修改后《办法》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式样、编码规则和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尽快将财政电子票据全面接入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国联网,做到财政电子票据一个入口查验真伪和查询状态。
四是继续深化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督促部分改革滞后地区加快改革速度。要求改革进展较快地区积极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和应用试点工作,尽快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流转、传输、报销、入账和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引导有关单位,特别是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依据。全国实行统一的票据管理制度,依照这一制度,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实现异地查验、异地报销。要使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切实便利社会公众,让社会公众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给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也对政府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管理改革,就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便利百姓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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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可以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和第21条,所有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货物、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都必须向收货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商品名称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因此,企业应首先确认费用的性质以及是否在上述允许的扣除范围内。第二,类似的行政机构应在财政监督下使用统一的行政收费收据。因此,您的机构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并与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取得的收入相关。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一般非税收入支付方式等金融工具。资金不得用于结算账单。

因此,获得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不能通过手写或机器来区分。发行单位和内容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

财务票据是从其他单位获得的证明企业发生支出时实际发生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之一。

关于企业取得的财务票据是否符合要求,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判断。如果财务票据不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即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外部文件。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一项部门条例,规定了金融票据的印刷、购买、分发、使用、储存、注销、销毁、监督和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非营利活动中收取财产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证明。

金融票据应采用全国统一的金融票据样式(形状、规格和印刷颜色)套印。财政票据是财政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禁止未经授权印刷、伪造或篡改金融票据。禁止伪造或者变造金融票据监制印章。

金融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结算票据和其他金融票据。

1、非税收入普通票据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出具的普通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指特定行政机构依法取得特定政府非税收入时出具的特殊证明。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通用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出具的通用凭证。

例如,陶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向上级拨付工会经费时,应取得《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并加盖财政部监管印章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医疗费用单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医疗服务中获取医疗收入时出具的证明。

3。社会团体收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出具的证明。

4。其他应由财务部门管理的票据。

例如,2018年7月20日,陶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家公益性社会团体支付了一笔合法公益事业的捐赠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出具并由财务部门监管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收到收件人打印的“某某单位收到捐赠收据”等非财务票据,则与其他外部文件不符。即使捐赠目的符合公益捐赠的范围和税前扣除比例的要求(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扣除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可以抵扣吗?只要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票据分为金融票据和税务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是金融票据。阅读以上内容后,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小草与财税及答疑老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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