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期满后退还本金吗

1983年,重大疾病保险在南非问世,并迅速推广到各国。1994年,我国引进重大疾病保险,得以快速发展,现已成为销售重疾最多的国家。

近日,《中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和《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正式发布,两项规范文件作为设计重疾险产品最核心的参考依据,势必会对重疾险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介绍重大疾病保险的诞生、产品类型、全球推广、疾病定义、经验发生率及在我国的发展,并对未来趋势进行展望。

南非是重大疾病保险的发源地。1983年,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重疾产品(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出现在南非的保险市场。

重疾产品的设计理念源于巴纳德(Marius Bernard)博士。巴纳德是一名心胸外科医生,曾于1967年11月3日成功实施人类历史上首例心脏移植手术。他注意到,部分患者进行了心脏移植等重大手术后,家庭财务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后续治疗和康复。作为一名医生,他可以救治病人,甚至延迟和挽救生命,但是却不能解决病人因为缺钱而放弃治疗的难题。很多时候,患者生命上“生存”了,而财务上却“死亡”了。他的患者有些购买了寿险产品,但患者在生存时却得不到重疾保障。因此,应设计一款新型保险产品,使客户在确诊重大疾病的时候能够获得一笔保险金作为治病的费用,这不仅有利于延长病人的寿命,还能提高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的生活质量。

巴纳德博士与Crusader寿险公司合作,于1983年8月6日开发出世界上第一款重疾产品(在南非叫Dread Disease)。重大疾病保险是保险和医学的跨界合作典范,巴纳德博士认为医生是病人的“医学医生”(Physical Doctors),而保险则是病人的“财务医生”(Financial Doctors)。

巴纳德博士不仅是重疾产品的设计者,也是积极的布道者,曾先后前往英国、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香港和中国大陆等国家宣传。2006年曾在“2006上海国际保险论坛”进行重疾演讲。

南非是世界上心血管疾病发病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人们对心血管疾病非常重视,加上心脏移植手术成功的前例,促进民众对心血管疾病以及相关疾病的认知。因此,重疾产品上市后立刻受到社会欢迎。当地媒体称该产品“已经走到了世界前列”,“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创新”。重疾产品很快被其他南非保险公司争相模仿,并很快成为寿险市场的主流产品。1990年,在南非所有销售的寿险产品中,包含重疾责任的保单曾达到60%比例。

南非最初的重疾产品作为寿险的附加险,对恶性肿瘤(或称癌症)、急性心肌梗塞、中风、及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四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产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定期险,重疾保额为寿险保额的25%;另一种是终身险,重疾金额为寿险保额的50%。

重疾产品在南非推出后,大量的索赔发生在保单签发之后,大部分是恶性肿瘤和多发性硬化症责任。这些疾病早期症状不明显,可能存在客户未如实告知的逆选择行为。针对这种现象,保险公司在重疾产品中设立3-6月等待期。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承担责任,一般只退还保费。等待期的设立明显减少了客户带病投保。

南非的重疾产品一般都有生存期。生存期是指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后,需要生存一段时期后才能领取重疾保险金。生存期的设立是有效区分重大疾病保险和寿险的重要标志,体现重疾产品的“生存给付”。

在南非,重疾产品的保险金额最早设定为被保险人寿险保额25%或2.5万兰特(1兰特约0.42人民币)之间的较小者。2.5万兰特是当时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费用的四分位点。

重大疾病保险与传统寿险产品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是针对死亡后的给付,而是以疾病诊断为依据给付一次性保险金,可以使罹患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能够有较多的资金完成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弥补因丧失或降低工作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帮助维持生活水准,避免陷入财务困境,因此又被称为“活的保险”(Living Insurance)。可以说,寿险产品是对家人的财务保障,而重大疾病保险主要是对被保险人自己的财务保障,因此被认为是“改变生活模式”的产品,能给客户带来“心灵的宁静”。重疾保险金可用于以下几个用途:一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二是提供照护和康复费用。支付罹患疾病后的长期照护、康复治疗等费用。三是维持生活费用。支付为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例如日常生活费用、子女教育基金等。四是定期还款费用。偿还各种贷款,如房屋贷款、汽车贷款等,以确保家庭生活的稳定。五是补偿收入损失。补偿暂时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家人照料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等。

2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类型

从产品期限划分,重疾产品可分为定期产品(一般保障至70岁)和终身产品。从给付形态划分,重疾产品分为独立型、附加给付型和提前给付型。

独立型重疾产品针对重大疾病提供保障,不包含死亡保障,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罹患约定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或未发生责任,责任终止,有些产品退还客户缴纳的所有保费。

附加给付型重疾产品作为寿险的附加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罹患约定重疾时,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保单继续有效,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该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不因重疾给付而减少,不足是保费较贵。

提前给付型重疾产品一般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责任,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罹患约定重大疾病时,提前领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额,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由受益人领取。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作为身故保险金。

①恢复重大疾病保障责任。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重疾保险金后,重疾保额保持不变,但之后只对其他重大疾病提供保障。如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对再次发生的恶性肿瘤不承担责任,只对其他重大疾病承担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后,担心的是再次罹患恶性肿瘤,而不是其他疾病,而且,该选择性条款的保费较高,因此在南非不太成功。

②恢复寿险死亡保障责任。在提前给付型产品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后,其死亡保额相应减少。在身患重大疾病、死亡风险增大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难以再购买到寿险产品,从而导致死亡保额下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南非的保险公司在重疾产品提供了恢复寿险死亡保障责任,规定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后一段时间后仍生存,通过额外支付保费,可以买回原保额的一定比例(如25%),如果再生存一段时间,还可以继续购买,通过几次购买,死亡保障金额就可以恢复到原有水平。目前,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在诊断重大疾病一年后仍生存,就可以购回100%的死亡保障。恢复寿险死亡保障责任适合客户需求,在南非市场受欢迎。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病情严重”,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大”,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从各国发展来看,重疾产品最初推出时一般保障3-7种疾病,但目前都已扩展至40种以上。有些重疾产品除了保障传统意义上的疾病外,也保障疾病状态、手术甚至失能等责任。这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希望通过增加疾病来提升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客户也希望得到更广保障。

1991年,南非Crusader寿险公司与英国巴林银行合资成立Pegasus寿险公司,在英国市场开发推出少儿重疾保障,最初是附加在父母的保单中,为其6月至21岁的孩子提供重疾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对客户将来出生的子女也提供保障,并将保险期间推迟至25岁全日制学生。有些保险公司还提供了长大后为少儿成人后对接的重疾产品。东南亚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少儿重疾主险产品,除了常见重大疾病外,对少儿常见的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膜炎等进行保障。

东南亚国家最早推出女性重疾产品,主要是对女性的特定疾病提供保障。有些产品在保障女性的同时,还保障孕期并发症、新生儿特定手术和先天性疾病等。有些保险公司还设计了剔除非女性疾病保障,专门针对女性员工的团体重疾产品,达到了低保费、高保障的效果。由于男性特有的癌症较少,传统的重疾产品已经包含男性绝大部分风险,专门针对男性重疾产品很少见。

多次给付重疾产品可以提供两次甚至多次的重疾保障。该产品一般将重大疾病分成若干组,组内疾病相关性较高,组与组之间相关性较低。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获得赔付后,在间隔一定时间之后(一般为一年),再次罹患第一次所在组别之外的重大疾病,仍可以得到保障。

分级给付重疾产品是按疾病的严重程度给付保险金。例如,恶性肿瘤按不同标准分为5级,1级时给付保险金额的25%,如果病情进一步发展,达到2级时再给付25%,直到完全给付保险金额。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癌症是全球第二大死因,2015年导致880万人死亡。从全球情况看,近六分之一的死亡由癌症造成。如果及早发现和接受治疗,可以降低癌症死亡率。如果提供适当治疗,有些种类的癌症,例如儿童白血病和淋巴瘤,即使已经扩散,也有很高的治愈率。因此,在日本等国家,专门针对癌症保障的重疾产品销售占比较高。

2012年,韩国保险市场推出了老人癌症保险,在推出三年时间内,就有180万人购买这款保险,覆盖老人渗透率超过20%,取得了较大成功。在产品责任上,采取主险+可选择的附加险,对于主险,一般对主要癌症实现100%保额保障,对轻症提前给付10%-20%保额。对于附加险,一般是对治疗费用高的癌症,额外给付50%的主险保额。在投保年龄上,一般为61-75岁,实现10年均衡费率,保证续保到100岁,保费每10年可调整。在保险金额上,最高保额为2000万韩元(约12万人民币)。在业务核保上,仅需简易核保,一般无需体检。在销售渠道上,一般在电销渠道销售。

3重大疾病保险的全球推广

重大疾病保险在南非问世后,迅速在全球推广,1987年被引进英国和澳大利亚;1988-1989年被引进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1990-1991年被引进瑞士、德国、荷兰、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台湾和中美洲各国;1992-1994年,先后引进奥地利、日本、匈牙利等国家,1995年被引进中国大陆。据统计,目前有50多个国家销售重疾产品,目前大部分的保费产生于亚洲。由于国情不同,重大疾病保险在各国的发展各具特色,下面重点介绍在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香港地区的发展情况。

1985年,英国引进重大疾病保险,由Lloyds寿险公司推出第一款产品,采取刊登广告或直接邮寄的销售方式,销售情况不理想。重大疾病保险在英国取得销售成功的第一家公司是Abbey人寿公司。该公司于1987年推出重疾产品,采取传统营销模式,市场反应很好,很快成为该公司的主打产品。之后,各大保险公司纷纷效仿。2010-2012年重疾销售量分别为53万份、55万份和56万份。近几年,重疾产品的销售较为稳定,2018年共销售54万张重疾保单。

在英国,最初的重疾产品也是作为寿险的附加险销售,承保当时发病率较高的六种疾病:恶性肿瘤、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肾衰竭、瘫痪和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英国的重疾险基本是保障型产品,不存在满期返还、保险分红等概念。英国保险公司主要销售与住房按揭贷款相关联的重疾产品。重疾的保额与贷款余额相对应,当客户罹患重大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帮助偿还贷款,重疾险的平均期限为二三十年。比如,英杰华(AVIVA)保险公司2018年在重疾产品赔付3.54亿英镑,平均每位客户71779英镑。

1987年,澳大利亚引进重大疾病保险(在当地称为Trauma Insurance)。一般实行保证续保的自然保费,这区别于其他国家通常的均衡保费。1997年,重疾保费1.91亿澳元,保费占寿险市场14%。目前,澳大利亚大部分还是以定期寿险的附加险销售。购买重疾的客户占人口超过10%。

在澳大利亚,保险代理人和中介机构最初将重疾产品视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而不愿意推广,后来发现两者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对丧失或降低工作能力的保障,重疾产品是对疾病的保障。罹患重疾可能导致失能,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的等待期较长,保险金一般实行定期给付,重疾保险金一次性给付能给予客户及时保障,因此,重疾产品的销售促进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发展。

1993年,日本引进重大疾病保险并很快热销,前十个月就销售了50万份保单。截至1997年,销售保单超过600万件。而在其他国家,从引进到热销重疾产品一般需要五年左右的时间。

日本的重疾险,主要分为3大疾病保险和特定重度疾病保险。3大疾病保险一般包含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中风三种疾病。另外一个重疾险叫特定重度疾病保险,把肝硬化、慢性胰腺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高血压疾病、动脉疾病、器官移植这些疾病或同原因造成的疾病分成7类,每个类别可以赔一次,相当于重疾分组多次赔付。

香港于1985年签发首张重大疾病保单,在2009年之前,产品演化都是比较缓和,责任包括男女性特定重疾、少儿特定重疾、重疾回购等。2009年安盛(AXA)保险推出重疾多重给付开始,保险公司在增加疾病种类,赔付次数等方面开始新一轮的竞争。

香港重疾险产品呈现以下几个趋势,以香港友邦近年推出重疾险产品为例:一是癌症赔付间隔期缩减。2016年,香港友邦推出“加裕倍安保(加强版”,率先将癌症多次赔付的间隔期由5年缩减至3年,并且保障癌症的持续、复发、扩散和新症。2019年推出”加裕智倍保2“,间隔期由3年减至1年,但所获赔偿将由原保额的80%减为40%。二是对“未知严重传染病保障”进行保障。基于今年全球大流行的COVID-19已经造成巨大影响,客户对于未来未知传染病爆发更为担忧,香港友邦2020年推出的“加裕智倍保3“,新增未知严重传染病保障。被保险人如果在世界卫生组织宣告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病且进入ICU治疗超过3天,则可按照轻症标准获得20%原保额的赔偿。三是通过运动赚取保额。首年保额额外提升10%,通过Vitality健康程式运动赚取积分,可将原保额提升最多15%。四是家庭成员身故豁免保费保障。如果被保险人是儿童,父母任一方身故,都可豁免该儿童保单的保费(直至被保险人25岁)。如果被保险人是成人,配偶身故,可豁免该成人保单的所有后续保费。

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各家保险公司制定的疾病定义存在差异,给消费者比较和选购产品造成不便,也容易产生理赔纠纷。同时,为了保证疾病定义与医学发展紧密衔接,1999年,英国率先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截至目前,共有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大陆、南非等国家制定了疾病定义(见表1)。其中,在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所有保险公司都要严格执行疾病定义。而在英国、南非和新加坡,只在牵头制定标准的保险行业组织中的会员单位要求执行。疾病定义的制定及使用对促进重大疾病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表1:五个国家出台行业疾病定义时间和病种数量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重疾产品所保障的多种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疾病有3-6种,这些疾病对重疾产品的价格影响最大。为充分发挥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功能,保护消费者权益,一般都会要求将少数核心疾病纳入必保内容。下面重点介绍英国、中国大陆和南非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情况。

1998年,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发表了一篇关于健康保险的报告,其中指出,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差异的疾病定义,导致消费者和保险代理人对重疾产品认识不清,建议保险行业对重疾产品采用标准定义和标准条款格式,以减少对消费者的损害。为此,英国保险行业协会1999年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最佳操作指引》(Statement of Best Practice Cover),主要内容包括:提供重疾产品条款的常用格式;主要疾病的标准定义,合理的最低标准,对一般术语以及适当的除外责任做了统一规定。在重疾责任方面,英国保险协会规定重疾至少包括癌症、中风以及心脏病三种疾病,此外还对10多种重大疾病定义、除外责任、条款等进行了行业层面的规范。英国保险协会的疾病定义规范,有利于确保重疾产品严谨性,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行业形象,为其他国家提供了示范。

2011年2月, 英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重大疾病保险最佳操作指引》,重要是对完全永久失能、少儿既往症的定义进行了规范,并根据医学的发展,对恶性肿瘤、帕金森综合症和终未期疾病(Terminal Illness)定义进行了修订。

COVER》,该指南在几个方面的最低标准定义有所增强,对定义的其他更改反映了对多种严重疾病的医学理解和治疗的发展。要求保险公司有义务确保他们公平地对待客户,并且重疾产品清晰、公平且没有误导,以及本指引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应确保满足客户对重大疾病保险的合理期望。ABI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超过92%的重大疾病保险索赔得到理赔。

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开展了重疾定义的制定工作。2007年4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要求2007年8月1日之后销售的重疾产品必须使用统一重疾定义。同时,规定成年人阶段的重疾产品必须保障6种核心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二是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定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三是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同时,明确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确保重大疾病保险新老规范平稳切换。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Project)牵头制定重疾定义,该小组由来自相关行业组织的医生、核保人员、理赔人员和精算师等人员组成。南非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包括4大核心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术),每种疾病分为A、B、C、D四种严重程度。保险公司对每种疾病的赔付范围设定在0-100%之间。2009年9月起,要求ASISA成员公司通过产品资料、公司网站向消费者披露其为四种严重性级别中的每一个级别支付的最低保额百分比。这些披露使消费者可以对支出水平进行客观比较,以期望他们能够根据包括价格在内的其他因素自由选择。

表2:南非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一种可能性支付比例

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诊断标准而确认罹患重疾的概率,通常会区分年龄、性别及其他影响发生率水平的因素,主要用于产品定价和准备金评估。制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历史经验数据来分析重大疾病病因、发生率、体检及产品特点等因素对索赔经验的影响。目前,南非、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大陆、香港地区等国家、地区的精算师协会都定期编制本国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下面,主要介绍南非、中国大陆、香港地区的有关情况。

),从投保年龄、性别、体检、是否吸烟、保单年度、重疾保额、地区和索赔原因等维度进行分析。主要结论如下:从性别看,女性的重疾发生率整体优于男性;从吸烟状态来看,吸烟明显影响重疾发生率,特别是对于男性;从索赔原因看,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术等三种核心疾病占所有明确索赔原因的案件的95%;重疾的发生率与上一次调查相比有所提高,主要是由于人口老龄化及其他原因。

表3:南非重大疾病保险发生率()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重大疾病发生率表,重疾产品定价和法定准备金评估主要依赖国外再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重疾的发展。2011年,中国精算师协会启动了重疾表项目,总共收集到7,500多万样本数据及85万件理赔记录,2013年11月,原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其中包括6个必保病种经验发生率男性表和女性表、25个病种经验发生率男性表和女性表。重疾表的成功编制填补了空白,对于夯实行业发展基础,促进重疾产品创新具有深远影响。从2013年12月31日起,保监会将以重疾表作为准备金评估用表,用于法定准备金评估工作。

中国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从投保年龄、受保类型、性别、体检、保单年度、重疾保额、地区和索赔原因等维度进行分析。赔案分析的部分结论如下:从年龄看,男性恶性肿瘤占比在不同年龄间基本保持稳定,女性恶性肿瘤占比在40岁以后呈现下降趋势;从保单年度看,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重疾赔案占比在各保单年度间比较稳定,脑中风后遗症占比在第1保单年度较低;从会计年度看,各重大疾病赔案的占比在各年度比较稳定;从索赔原因看,男性赔案6种必保重大疾病的理赔件数占比约93.1%,女性赔案中6种必保重大疾病的理赔件数占比约94.2%。

中国精算师协会于2020年11月5日正式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本次重疾表修订覆盖自重疾险产品问世至2018年底20余年的全部历史数据,梳理疾病保险产品约2900款,摘录疾病160种,收集承保数据近4亿条、理赔数据约587万条。基础数据规模之大、质量之高世界领先,为经验发生率准确计算提供了有力保证。此外,《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首次编制了2020版定义规范下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定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为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产品创新提供数据支持。编制了2020版定义规范下的两种老年人代表性病种发生率参考表,开创了专门针对老年重疾经验发生率研究分析的先河,对老年人专属保险产品的创新和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香港保险业没有行业统一的重疾规范定义,各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确定重大疾病定义和给付条件。香港保监局给予市场充分的灵活度,允许保险公司基于最优估计假设加上公司经验数据作为重疾险定价的发生率数据。

香港精算学会定期在其网站公布行业重疾发生率表,基于定价目的,保险公司普遍基于内部经验和再保数据,对行业发生率表进行修正,导致各公司在精算定价时采用的重疾发生率也不一样。

在重疾发生率方面,香港在经济、医疗和人均寿命等方面具有优势,将内地《发生率表》与香港精算学会的重疾险2005—2009年数据进行比较,香港重疾发生率整体上低于内地,平均为内地的70%左右。

《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专门编制了2020版定义规范下的粤港澳大湾区病种合计经验发生率专属参考表,助力国家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发展需要。

6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

我国内地从1994年引入重大疾病保险,国内累计销售重疾保单3.4亿单,2019年年保费突破4000亿元,成为商业健康保险最大的险种(超过60%),从而成为全世界最大的重大疾病保险市场。重大疾病保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新业务价值高、对于销售人员易销售件均保费合适,对于客户容易接受,成为行业保障类主打销售产品。梳理其发展历程,可分为萌芽发展阶段、规范发展阶段、新时期新阶段。

(一)年:萌芽发展阶段

从产品创新来看,1994年,平安保险公司最早引入重大疾病保险,最初作为寿险的附加险,保障7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尿毒症、瘫痪和重大器官移植术)。1996年,中国人寿推出第一款终身重疾产品(“康宁终身”的前身)。1999年,太平洋人寿推出首款分红型重疾险“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2000年,金盛人寿推出“盛世佳人保险计划“,最早提供两个轻症多次给付责任(原位癌和系统性红斑狼疮)。2002年,太平人寿推出国内第一款由银行代理的重大疾病保险-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2006年,光大永明人寿推出”康顺无忧重疾保障计划“,其中重疾附加险提供癌症二次给付保险金,这是国内第一款提供单病种(癌症)多次给付的产品。

从监管要求来看,2000年,原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规定重大疾病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将满期生存保险金和重疾保险金设计到一个产品中的产品将不再允许。2003年,原保监会《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规定健康保险产品不能采取分红的形式。对于停售分红型健康险,监管部门给出四个理由:1.健康保险风险大,管理复杂,加上分红的因素管理难度更大,不利于公司风险控制。2.健康保险主要的功能是保障,价值增值的功能不强,消费者购买健康保险应当着眼于其保障功能。3.停办分红健康保险,开发非分红健康保险有利于促进健康保险回归保障的本意。4.国外没有分红健康保险,外资公司也没有开办分红健康保险。2006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二)年:规范发展阶段

从基础建设来看,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于疾病定义进行统一规范。2013年原保监会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对促进重大疾病保险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施行,进一步明确疾病保险的保障功能,即: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从产品创新来看,2008年, 合众人寿推出首款分组多次给付重疾-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将重大疾病分成三组(癌症和器官损伤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心血管疾病组),每组可给付一次。2013年,原保监会下发《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重疾产品的预定利率由2.5%提到3.5%,降低了产品的定价水平。行业回归“保险姓保”,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得到抑制后,重疾险在各保险公司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激发了产品迭代和创新热潮,创新点包括保额回复、中症责任、失能和护理化等。比如,2015年,友邦人寿“全佑倍至”加入“特别关爱金”责任,如被保险人在确诊重疾一年后身故,则给付50%的保额,这是市场首款提供身故保额回复的重疾产品。2016年,招商信诺推出提供中症责任的“珍爱一生B款”产品。2018年,新华人寿“健康无忧D款”针对老年疾病(以严重阿尔兹海默病、脑中风后遗症为代表的护理型疾病)额外提供100%的保额给付。

(三)2020年-:新时期新阶段

2020年11月5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和《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同日发布,两项规范文件作为设计重疾险产品最核心的参考依据,势必对重疾险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目前我国重疾市场,主要呈现几个特点。

第一,病种数量大幅扩展。从初期30-40种病种到如今的近百种。其中,2018年64%的重疾产品包含70-100种。各公司在病种数量设计上仍遵循“越多越好“的做法。

第二,轻症责任、多次给付责任大幅提高。近年来,带轻症责任的重疾快速增加,2018年有82%的新单含轻症责任,轻症数量在8-60种之间。此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将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确定为30%。到2018年,20%的产品含多次给付责任,重疾给付次数最多为七次,目前市场上已推出了无限次的重疾,轻症给付次数最多有10次。

第三,出险呈年轻化趋势,恶性肿瘤是重疾险出险率最高的疾病。从各保险公司公布的理赔情况来看,出险人群主要分布在41岁至60岁的年龄段,其次是18岁至40岁,最后是61岁以上的人群。具体疾病上,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疾病成为三大隐形杀手,其中,恶性肿瘤是重疾险出险率最高的疾病,占比达到近七成。

第四,重疾保障总体不足。我国人均重大疾病医疗支出已超过10万元,恶性肿瘤平均治疗费用达到15万~50万元。根据“科隆再保险公司重大疾病调查(2004年-2008年)”显示,英国平均投保金额在9个调查国家中最高,件均保额13.6万美元,而中国大陆最低,件均保额只有6,985美元。2019年,华泰人寿重疾平均赔付11.5万元/人,癌症治疗费用平均20万元/人。

7重大疾病保险未来展望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各种新药品的研制成功,使得原来不能治愈的疾病能较早发现和及时治疗,另一方面,由于各样原因,引发重疾的因素较以前增加,患者呈现年轻化的趋势。未来重疾本身也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高额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在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可以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形成叠加保障效应,在多层次医疗保障建设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一)优先发展提前给付型产品,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提前给付型产品在实际中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重大疾病保额和死亡保额相同,重大疾病理赔后死亡责任也相应终止,称为完全提前给付型。另一种是死亡责任的保额高于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理赔后保单继续有效,称为部分提前给付型。提前给付型产品在南非、英国等市场目前仍是重大疾病主流产品,也应是我国优先发展的产品类型。从市场需求看,重疾保额设定灵活,费率相对较低,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较好的保障。从定价稳定性看,重大疾病保险以重疾的发病率为主要定价基础,而寿险则以死亡率为主要定价基础。死亡率的长期下降趋势形成的死差益及长期投资可能产生的利差益,能够对冲重疾率上升趋势可能形成的定价风险,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和产品定价稳定。

我国重疾产品的平均保额不高,应通过发展纯重疾产品,终身重疾和定期重疾、传统重疾和特定重疾产品的叠加保障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重疾总体保障水平。

(二)强调细化市场,特别是防癌产品和女性重疾产品

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分类,进一步细化重疾产品,给客户提供更多的保障选择。

一是发展防癌产品。在日本等国家,主要针对癌症保障的重疾产品是市场热销产品。可以预计,防癌产品在我国很大发展空间。癌症是重疾产品的主要索赔原因。在各国重大疾病赔付中,恶性肿瘤的赔付案件都位居前列。“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显示,男性赔案中恶性肿瘤占比58.5%。女性赔案中占比75.3%。一些癌症可以在早期发现、治疗和治愈。即使在癌症晚期,也可通过良好的姑息治疗等方式缓解患者的痛苦。防癌产品可以在癌症确诊、治疗、手术以及癌症康复的不同阶段为被保险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女性重疾产品。统计显示,女性罹患的癌症除常见的肺癌、胃癌、肝癌等癌症外,特有的癌症为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和子宫内膜癌等。这些高发性的癌症都有治疗复杂、难度大、费用高等特点。随着女性经济地位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专门针对女性客户的特定保险需求越来越强烈,女性重疾产品市场较大。

三是鼓励家庭成员身故豁免保费保障。父母任一方身故,都可豁免该儿童保单的保费。

(三)医学和诊断技术的进步、部分疾病免费筛查项目的推广、基因技术的发展影响重大疾病的经营风险

英国从1988年开始对50-64岁的女性实施乳癌免费筛查项目,2003年将年龄扩大至70岁。2006年开始启动结肠癌筛查项目,这些筛查有利于疾病的提前发现,导致重疾索赔前移和赔付率的增长,对重疾经营产生风险。

另外,基因检测技术在医学研究与应用领域中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虽然目前限于发展水平还不能完全准确地检测出所有疾病。此外,测试费用较高也影响了技术使用。但由于参加过基因检测的人群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容易形成逆选择,在基因技术成熟和大面积使用后,对重疾的影响值得深入研究,比如是否允许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 如何使用基因信息和保护隐私;如何防止基因歧视,并兼顾保险公司利益等。

(四)产品层面创新融合

由于甲状腺癌的剔除,重大疾病在20-50岁的发生率会较大幅度降低,考虑到这部分群体是互联网主流人群,预计在互联网渠道主打极简、高杠杆的定期重疾险会更加流行;在代理人渠道重疾险结构会发生调整:在终身重疾基础上加入更多轻症、中症、多次给付等额外责任,进一步提升保障效率和责任丰富度。

从长远来看,随着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的普及发展,重疾险在医疗费用补偿、失能护理补偿的功能可能会逐步被取代,其核心还需强化收入损失的补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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