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繁育的母猪的保险的金额和保费是多少?如何缴纳?

      生猪保险是PICC承保的,你到当地的畜牧兽医站去咨询,每头母猪个人缴纳12元,政府补贴48元,出事故赔偿1000元。“能繁母猪险”只保生育母猪。
      对于母猪和肥猪的死亡保险,养殖户基本上都能根据自己猪场的管理情况算出这笔账究竟划不划算。至于生猪价格保险,在猪价低时购买才有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公司卢经理介绍,公司的生猪价格保险赔付标准是每头猪保费63元,政府补贴80%,养殖户的投入是12.6元/头。保险公司先约定一个生猪价格,比如14元/公斤,只要当月的猪价低于14元/公斤,保险公司就要赔偿给养殖户,假如猪价跌到13元/公斤,赔偿的费用相当于以降低的猪价(1元/公斤)乘猪的体重(100公斤),即100元/头。
  卢经理表示,按照农业部公布的生猪价格指数为依据,以月初,月中和月末的生猪平均价格当做当月猪价,假设猪场投保2500头猪,即需要支出保费31500元。以一头猪100公斤出栏计算,如果猪价在14元/公斤的基础上降低0.126元/公斤,赔偿的费用等同于养殖户投保的费用。养殖户投保的目的是保证养殖户不会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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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构建市场化的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稳定生猪等畜禽产品供应,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7〕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3号)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9〕1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农〔2019〕48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并制定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养殖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畜牧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畜牧业抵御风险和自救发展的能力,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参保对象为全县所有养殖能繁母猪、育肥猪的农户、家庭牧场、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养殖主体必须不在禁养区范围内才能参保;参保养殖主体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1)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4)投保时能繁母猪在畜龄8个月以上(含), 4周岁以下(不含);

(5)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6)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畜禽标识。

(1)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2)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内;

(3)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被保险人应将符合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对养殖户自繁自养的生猪,按照不低于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对购入小猪育肥的,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入保;一年期投保的,按不低于投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倍投保,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

(四)能繁母猪、育肥猪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个体死亡。

1、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3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能繁母猪、育肥猪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保险费率6%。具体标准为: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各级财政补贴57.6元/头,养殖户承担14.4元/头;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各级财政补贴38.4元/头,养殖户承担9.6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业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七)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

(1)能繁母猪: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能繁母猪疾病观察期10天,自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第十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母猪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育肥猪:保险期间通常为一个育肥周期,自保险育肥猪入栏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育肥猪出栏之日止;也可以根据年出栏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

育肥猪保险疾病观察期为10天,自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第十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育肥猪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

(3)对能繁母猪保险和按一年期限承保的育肥猪保险,期满续保的,由承保机构根据养殖户饲养条件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免除观察期。

2、理赔期限:被保险人(养殖户)出险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保险合同签订: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临沂银保监郯城监管组、保险公司统一制定实施方案,由各保险公司组织实施承保工作。保险合同按品种(能繁母猪、育肥猪)签保,保费按品种缴纳,不得合并。

一是保险经办机构对将要投保的能繁母猪、育肥猪进行现场核查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造册、收取保费出具发票、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详细坐落地点、养殖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防疫码、畜龄、品种、开户行、银行帐号、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农户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形成承保台账,并按规定将承保信息在所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二是公示无异议的,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盖章后的承保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以备留查。

养殖户饲养能繁母猪、育肥猪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承保公司专用报案电话报案,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接到报案后,在24小时内要查勘定损完毕,并相互配合对出险能繁母猪、育肥猪作无害化处理并拍照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猪不作无害化处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在完成现场查勘后,养殖场户需第一时间联系无害化处理厂对死亡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盖章确认的,不予赔付。

(1)能繁母猪: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2)育肥猪: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付标准

保险育肥猪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死亡保险育肥猪的尸重对应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标准见下表:

3、理赔资金支付。发生理赔后,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出险品种、头数、理赔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受灾养殖户赔偿资金由承保公司通过惠农“一卡通”免费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户。

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

(十)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9〕11号)文件要求执行。

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2021年度全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投保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牧、财政、金融监管、银保监、承保公司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畜牧业保险工作。县畜牧部门负责畜牧业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县金融部门负责畜牧业保险的协调服务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建、拨付、清算和绩效管理工作;县银保监部门负责对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提高服务质量。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础工作,完善畜牧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畜牧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保险金额等信息,载明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户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承保、理赔工作。严禁承办机构以各种名义进行恶性竞争,一旦发现经查实,取消其保险承办资格。保险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四)强化工作保障。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畜牧业保险业务的协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畜牧业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费用,主要用于协保机构、经办协保员,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费用。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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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中载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能繁母猪的死亡责任,但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第五条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价格的7成。

第六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制定的费率规章计收。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本保险人同意延期交付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事故,本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饲养地址、饲养条件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分户清单;

(五)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六)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治疗证明、防疫证明、死亡原因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九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以饲养场为单位投保的,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保险母猪死亡后的残余价值,如果折归被保险人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第二十一条 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七条 保险母猪在保险期间内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二)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三)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四)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五)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六)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七)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八)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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