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数又变了,2020年多地基数下限出现重大变化
新的一周来临,过去的几天里,各地的平均工资以及社保基数都相继公布。
广东21地平均工资公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天津、河南、陕西等地,也都发出通知调整社保基数。
下面就随51酱一起,看看这些地区的社保基数,在2020年有何变化,特别是多地的下限,都出现了同样的变化情况。
广州税务在公众号上公布了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
其中,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880元;
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5855元;
第三类片区 (汕头市、肇庆市)为5400元;
第四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5325元。
请各市以2019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限(上限精确到元位)。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
HR注意:河南省下限继续按照2019年的下限标准执行,为2745元/月。因为2019年平均工资还未公布,所以暂按14394元/月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的上下限,在新的平均工资公布前,分别暂按14394元/月和2879元/月执行。
51酱为大家提取几个重点数据:
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6323元,社会保险费基数下限为3364元,上限为18969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保的基数为3364元。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通知中明文规定: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天津的各项社保基数标准,规定得很明确,也方便了HR得工作,不过也给HR的仔细认真,带来了挑战。
关于基数,通知中第三点这样规定:2020年,继续以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以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
第四点关于缓缴,这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小伙伴们可以发现,今年的社保基数下限,因为受到疫情影响,多地的下限都保持和2019年一样的标准。目前各地基数调整通知陆续发出,到时候等出来了更多地区的基数通知,再进一步看看是否多地的下限今年都将保持不变。
由于多地信息发布时间的不一致性,51酱在整理的时候可能漏掉了部分城市。如果没有提到你的城市,小伙伴们可以先去当地人社局的网站查看是否有更新信息。告诉大家一个小技巧,有的人社局更新信息较慢,所以大家可以关注各地人社局的公众号,上面一般会提前公布通知。
重磅!社保缴费基数上调!2022年1月起执行,到手工资又要降了!
1月,全国迎来职工社保重要调整!根据国家部署,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全国统筹制度的重要内容。福建、广东、四川等多省份的社保缴费规则也发生了变化!
2021年多省陆续发文,明确将逐渐过渡统一全国养老缴费标准,单位部分社保费将增加,员工到手工资也将发生变化!
(1)逐步统一养老缴费比例
2022年1月起,全国各地将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养老保险缴费统一为: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8%。
养老缴费金额=缴费基数 X 缴费比例
2022年1月起,广东、厦门、浙江、四川等地将调整单位养老保险费标准,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市,统一将调整为16%,对于单位而言,人均缴费金额上涨了!
2021年年底,浙江省发布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2%。
本次调整,只是把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先的14%,上调整为16%,个人部分保持不变。在缴费基数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社保缴纳的单职工社保费用增加了///index.jhtml
05.不交社保多拿钱,同意就亏大了
近年来,有个别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有个别劳动者认为社会保险无用而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保费“折现”随工资一同发放。然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真的是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的一剂良方吗?
就此,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对“不缴纳社会保险”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进行盘点。
风险一:当劳动者明确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杨小姐于2017年9月入职某文化公司,月工资5000元。在职期间,文化公司未为杨小姐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0月29日,杨小姐向文化公司邮寄解除通知,载明因文化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要求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并要求文化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文化公司认为,公司从未拖欠工资,杨小姐提出辞职是为了经营自己的网店生意,公司无需向杨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此后,经法院判决,文化公司应依法向杨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
风险二:劳动者如就社保问题申请稽核,用人单位除需补交社会保险外还需交纳滞纳金;如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则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因公司没有依法为自己缴纳部分期间的社会保险,王女士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社保稽核部门向王女士所在用人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以及《社会保险限期补缴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为王女士补缴社会保险,但王女士所在的公司没有及时办理补缴。
后相关行政部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风险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报销医疗费用
老刘于2014年3月入职某招待所任厨师。2014年11月25日,老刘突发心脏病,由于招待所未为老刘交纳社会保险,老刘自费支付医疗费总计164
552元。出院后,老刘要求招待所支付医疗费报销款;但招待所认为心脏病是老刘的自身疾病、与招待所无关,老刘入职时曾表示缴纳社保没用,要求招待所将社保费折现发放,双方为此曾签订《声明书》载明老刘不要求招待所缴纳社会保险。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招待所应向老刘支付医疗费报销款108 671.21元(该款项系法院请社保部门审核的老刘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费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金额)。
风险四: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在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给付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
李女士于2014年8月6日入职某文化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顺产一男婴。因文化公司未为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2015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住院生子期间,刘女士全额支付医疗费4474.2元。此后,刘女士要求文化公司报销该部分款项,文化公司则以刘女士生子与公司无关为由予以拒绝。
最终,法院判决文化公司应为李女士报销生育医疗费3200元(该款项系法院请社保部门审核的李女士的医疗费用中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金额)。
风险五: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给付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款项
老张于2013年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2月27日,老张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事故致老张重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身体多处骨折)。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老张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老张经鉴定为工伤致残四级。此后,老张家属以物业公司未为老张缴纳工伤保险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向老张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款项。物业公司以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肇事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由,不同意支付相关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老张支付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20元、生活护理费12366.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991.8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等款项。
因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才是有效降低用工风险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