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可以在哪里贷款?

  孩子刚出生或未成年,就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子,听上去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不过,专业人士提醒,给未成年子女购置房产,除了不能贷款外,还可能面临不小的风险。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前,记者邀请专业从事地产诉讼的律师,帮助购房者绕过给未成年儿童买房可能面临的那些“坎”。

  孩子一出生就拥有自己的房产

  当婚姻破裂,这套房子却让亲情面临考验

  2013年8月5日,小刘和小陈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小陈生下一个活泼可爱的男孩,小夫妻俩很高兴,小刘便跟小陈商量:“男孩子长大迟早要买房娶媳妇,不如趁着现在房价还可以,替他买一套,还属于婚前财产呢!”小陈认为是好事,欣然同意,于是夫妻俩便以儿子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面积约130平方米,总价约200万元。

  但是渐渐地,夫妻俩的感情因柴米油盐琐事的增多以及对儿子教育方式上的分歧而越走越远,开始隔三岔五地争吵。2018年,双方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但在儿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僵持不下,以致闹上法庭,而给儿子的这套房,成为夫妻俩争夺儿子抚养权的关注焦点。

  律师分析:宁波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建筑和房地产部副部长陈石说:“在孩子抚养权方面,绝大部分父母都能够为了子女更好地成长而理性对待,但在持有重大资产子女的抚养权争夺上,却又增加了利益的考量,让亲情不再单纯。”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属于赠与,且系未成年子女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这个案件中,房产已经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再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在父母离婚中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石分析说。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也就是说,在抚养权纠纷中,一旦一方取得子女抚养权,其作为监护人,即具有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但同时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也为其自行使用带来了便利。”

  “在当下未成年人财产权利保护、监督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子女财产的支配很难完全监控,进而造成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夺掺杂了很多利益的考量,让父母和子女本来纯粹的感情面临道德的考验。”陈石表示。

  为逃避债务给未成年女儿购房

  不但没达成目的还让女儿有了“案底”

  2009年6月,张先生先后向宋先生借款1000万元,借期5年。借款到期后,张先生未归还。于是,2015年7月7日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要求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借款本息。但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发现张先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宋先生得知后傻了眼,打听后才知道,原来张先生在2014年12月以6岁女儿的名义买了1套房子,并在2015年12月29日将房产登记在6岁女儿名下。

  得知这些情况后,宋先生认为张先生的女儿才6岁,没有能力购房,在未还清欠款情况下,张先生给女儿购房造成借款无法清偿,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在2016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张先生对其女儿的赠与行为。

  最终,法院撤销了张先生的赠与行为,而其6岁的女儿不但没得到房产,还由于她是房子的所有人,因这起诉讼而产生了涉诉记录。

  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陈石说:“张先生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的名义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如法院经审查认定购房资金属于张先生,则该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发生在张先生借款行为之后且该行为确已造成宋先生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对宋先生造成了损害。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个案件中,宋先生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最终,造成的结果是张先生不但没有达到规避债务风险的目的,而且其女儿也会因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而产生涉诉记录,让人叹息。”

  为弥补成长缺席给未成年女儿购房

  却因无法抵押使企业陷入发展困境

  沈先生开了一家外贸公司,由于公司正处在成长期,终日为工作奔忙,无暇照顾家庭,也常常缺席女儿成长中重要的时刻。为了弥补对女儿的愧疚,沈先生以7岁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购房时,因为未成年子女无法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且房地产商也不接受未成年人分期付款,沈先生只能将企业的大部分流动资金都用来支付购房款,并盘算着等房产交付后再去银行抵押贷款,弥补企业经营流动资金需求。

  等到房产交付并登记到女儿名下时,企业的现金流已经非常紧张。沈先生只能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当天就急匆匆赶到银行,希望快点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未成年人房产抵押担保需要监护人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且贷款只能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使用,不能用来补充企业经营性资金需求。

  银行的回答让沈先生懵了,后悔自己的冲动购房行为,导致企业陷入了发展困境。

  律师分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沈先生女儿不能作为贷款人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同时由于未成年子女一般不具备偿债能力,房地产商一般也不接受未成年人分期付款购房,因此,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对现金流要求高,需要全额付清房款。

  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以未成年人子女名义购房或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人子女,将对房产的处分构成较大限制。

  “沈先生以女儿的房产抵押贷款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明显不属于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取得贷款。沈先生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的冲动行为,导致给企业的正常发展构成了不利影响。”陈石说。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是把“双刃剑”

  购房前需谨慎权衡利弊

  从给未成年人购房引起的法律纠纷中可以看到,父母们的初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省下今后房屋留给子女时因继承、转让等方式过户而产生的税费;在子女婚前将房产给子女,避免未来子女夫妻关系危机时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担心感情破裂,预先给子女留下物质保障;通过未成年子女名义持有资产设立防火墙,避免父母潜在财务风险等等。

  “事实上,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可能面临要全款购房、赠与撤销、处分受限、子女成年后限购风险等一系列问题,甚至让父母和子女本来纯粹的感情都面临道德的考验,因此购房前须谨慎考虑。”陈石说。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是一把双刃剑。“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还可能会增加其成年后二套房的负担,随着政府购房政策的趋严,今后可能加重未成年人成年后再购房成本。

  “对于父母来说,此项举措也不是一本万利的,首先,由于银行贷款政策限制,未成年人无法进行贷款;若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要么是一次性全款支付购买,要么是父母和子女作为共同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次,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将会导致日后父母财产处置困难。父母进行抵押、转让等行为,必须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若是日后面临家庭财产困境,作为大标的额的房产将无法随意处分,这点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陈石律师提醒购房者:“对于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其成年周期较长,未来充满变量,在这个变量周期内把一个具备金融属性的房产变成处分受限资产,本身就是不明智之举。因此,市民在购房前,需要分清利弊后再做决策,不可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冲动购房。”

  宁波晚报记者周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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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套路贷”犯罪层出不穷,这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犯罪团伙已经将“魔爪”伸向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群体。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针对未成年人“套路贷”诈骗案件,该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瞿某等三人提起公诉。

被害人小杭在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最终竟被诈骗团伙卖掉爷爷送给自己的一套价值194万元房子来还欠债,而这一切的的噩梦源于一条朋友圈……

2015年1月中旬,小杭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这样一条消息:“16岁以上未成年人只要凭一张身份证,即可在当天拿到元的放贷,因为你是未成年人,无需还贷,无需负法律责任。”出于贪小便宜的心态,当时17岁的小杭加了对方微信。

2015年1月24日,在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上的一家馄饨店里,小杭见到了放贷的傅某、郝某、朱某等人,在他们的诱骗下,小杭借款4万元。而后,小杭通过王某、唐某认识了瞿某。经过商谈,决定由瞿某作为资方向其放贷4万元。

次日,瞿某和唐某在银行打款给小杭的账户16万元,但是实际上,小杭拿到手的钱仅仅只有5000元。小杭按照瞿某的要求,当场取了12万元现金还给了瞿某,剩下的4万元交给了傅某等人。傅某、郝某、朱某等人现场瓜分了其中的3.5万元作为中介费,算来算去小杭只得到了剩余的5000元。

打款给小杭账户16万元这一举措正是他们所谓的“走账”,为日后他们的追债留下“证据”。而涉世未深的小杭始终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拿到的5000元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殊不知一个贪婪丑陋的“套路”已将其笼罩……

借款事件发生后的几个月一切风平浪静,瞿某等人没有来催促小杭还款,小杭也只当自己占到了点便宜,没再把此事放在心上。然而,七个月后,小杭刚过完18周岁生日的那几天,瞿某等人打着要债的旗号再次出现。

瞿某等人找到小杭,将其约到一家咖啡厅,以借款16万元“利滚利”已达90万元为由逼着小杭还款。还是在校生的小杭显然无力偿还,他们便给了小杭两个选择,一是拉到外面打一顿,回家跪在父母面前让父母还钱,二是瞿某帮小杭以名下房产抵押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瞿某帮小杭放贷赚利息赎房。

在瞿某等人的哄骗下,小杭选择了第二条。真的如瞿某所说,将小杭名下的房产做抵押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他放贷赚利息赎房,届时小杭能把欠款还清,也丝毫不会影响小杭的房产所有权吗?事实并不如此,瞿某已打好另外的“如意算盘”。

8月下旬,瞿某便伙同应某,找好锁匠,陪同小杭从家中偷出藏在大橱抽屉中的房产证,交予瞿某。瞿某等人先是找P2P、小贷公司帮小杭的房子做房产抵押,在操作不成的情况下,瞿某又进一步诱骗小杭将房产卖给马某(另案处理),与马某约定160万元房价,并于8月28日,带小杭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据小杭称,瞿某全程不让让其看合同内容,就让其签字。期间,小杭所得158万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费、税费外,均取现、转账给了瞿某。

在完成了上述所有的“套路”之后,瞿某试图让这笔所谓的“90万元借贷”有据可依。于是,瞿某先后于2015年8月下旬、10月中旬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小杭进行资金走账,以此对应其让小杭写的90万元借条,之后小杭又将其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2015年10月上旬和中旬,瞿某让小杭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其,由此让小杭还清了所谓的“欠款”。

2016年2上旬,马某以180余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了杨某,当杨某要求入住时,小杭及其家人才发现瞿某当时归还的房产证是假的,而这一个精心设计的“套路”,让小杭一家失去了一套房子。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瞿某、应某、唐某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瞿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四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傅某等人另案处理)

本案的“套路贷”,实质是披着“借贷”外衣的诈骗行为,利用借贷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着急用钱的心理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精心绕开法律红线,将受害人引入陷阱。但想要识别“套路贷”其实也并不难,一般都是如下套路:

首先,假装正常借贷。犯罪嫌疑人会以“贷款公司”的名义寻找客户,但实际所谓的“贷款公司”并没有相关金融资质,以个人的名义跟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就是一张翻倍条(例如第一月借4万,第二月需还8万,第三月需还16万),被害人签订的是高额的翻倍条,但到手的却是实际借款金额。

其次,制造借贷证据。犯罪嫌疑人先将高额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再让其将转入金额取出,让借款人只能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并交还其他虚增款额。这份银行流水的痕迹便能成为他们所谓的证据。

然后,制造违约。在完成上述程序后,犯罪嫌疑人以“拒收还款”、“借款人背负其他高利贷”等多种借口,造成借款者“违约”的假象,以至于要求借贷人需要偿还“阴阳合同”中所有款额。

接着,不断垒高债务。当借贷人已无法偿还巨额欠款时,犯罪嫌疑人便会介绍另外的“贷款公司”来进行“平账”,或者骗其进行房产抵押或者转卖,从而进一步垒高金额或直接吞并房款。

最后,不择手段进行索债。犯罪嫌疑人会采用各种手段来进行索债,例如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利用之前制造的所谓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所谓的“合法债权”,最后通过胜诉判决来侵占借款人及其亲属的财产。

时至今日,“套路贷”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毒瘤,检察官在此提醒市民借款需谨慎,检察机关将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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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贷款办理要注意衡量其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并且要考虑其身份和实际年龄。

    1)签署合同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署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签署合同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署的合同的效力为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

    与未成年人签署的合同可能会面临合同无效的情形,在贷款办理过程中签署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2)观察其行为举止是否有明显异常,可疑时应联系其家人。

    3)未成年人的,要查看户口本及其父母的身份证。与未成年人签署合同时,必须要求法定代理人在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出售或购买房产并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并在合同中签署该法定代理人的名字。

    目前,公证处接受办理未成年人的监护公证,由未成年人父母作为监护人。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办理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有独立、稳定、持续的收入,并且这种收入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这种未成年人将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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