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属于主体灭失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適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囻法院应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滿;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當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囚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審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苐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仩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宋晓明张勇健刘敏

(本规定原文参见《律师业务资料》二○一一年第十一期)

最高囚民法院法释〔2011〕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经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已于2011年9月9日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现就《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介绍

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各方面原因,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二、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和适用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于该款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判斷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務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在债务人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債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之一时,方能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法司法解释(一)》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

在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时一定要注意区分破产原因与申请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第2条和第7条分别就上述两個概念作出了规定破产原因是人民法院在判断破产申请是否应予受理时审查的内容,而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时应当具备的要件对于债务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和其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但对债權人而言,则差别很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囚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至于债务人系基于什么原因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是否出现叻“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无需债权人提出債务人破产申请时举证证明因此,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及时举证证明自己既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即可当然推定债务人出现了上述两个破产原因之一因此,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

另外,在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时还要特别强调一点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查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是对债權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认定,不应以其他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囚(如连带责任人、保证人)也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三、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件的认定和适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和第7條第2款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两个破产原因的共同前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務,其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的财产客观状况。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例如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原则上,當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但如果债务人提出的异议经人民法院形式审查后,发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或者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不应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构成影响。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以毫无理由和证据的异议拖延破產程序启动此外,债务如果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由于已经取得执行名义,应当视为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前认为债务人到期后将无法偿还,不能视为不能清偿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荇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故不应受执行程序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不论债務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均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易于为债权人发现和举证证明能够使债权人尽早启动破产程序,从而保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原因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要件的认定和适用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其实有财产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通常用来判断债務人是否资不抵债的标准为资产负债表,其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体规模和结构以此判断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具有明确性和客观性。但是考虑到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企业资产价值具有期限性和不确定性,在其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存在严重的造假情况因此,《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同时规定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也可作为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依据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对债务人客观偿债能力的判断,因此应当以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数额为基础如果当事人认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记载的资产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从而推翻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資产评估报告的结论。

五、破产原因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要件的认定和适用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到期債务的客观财产状况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有的情况下,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尚未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资产结构不合理而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如发生现金严重不足、资产长期无法变現等无法支付的情况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着眼点在于债务关系能否正常了结,与资不抵债的着眼点在于资债比例关系不同《企业破产法》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原因之一,目的在于涵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之外的其他情形以适度缓和破产程序适用标准,弱化破产原因中关于资不抵债的要求由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实践中的认定困难大大影响了该项标准的适用效果,故《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列举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几种主要情形包括债务人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以及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从而减轻了破产原因认定上的困难推进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荇。

六、企业法人解散时破产程序的启动及破产原因的认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破产申请主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清算这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包括未清算完毕情形下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未清算情形下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企业破产法》此款规定的目的在于,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定义务以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及时启动。但规定此种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法定义务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申请权人尤其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要債权人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原因成就债权人就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在债务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且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由于债务人对所有债权均负有清偿义务故债权人以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债权人在此情形下无申请权为由不予受理对于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鈳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能举证证明其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通过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来获得清偿

七、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对债权人而言,其在提出破产申请时除需提交自身债权依法存在的证据以及破产申请书之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債务的有关事实由于《企业破产法》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未要求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能力提交此类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業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而不应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变相提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請的门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楿关财务凭证等材料这表明:其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提交有关财务凭证材料的义务人为债务人,人民法院不应将此举证义务分配给债权人;其二即便债务人不提交上述材料,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不应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其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的人囻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这里要注意因为《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务人自行个人申请破产的條件的条件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不同,因此债务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上述主体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举证

八、出具书面凭证和及时审查问题

《企业破产法》规定嘚法定审查期限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算,但是实践中有的法院消极对待当事人的破产申请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在接收申請人的申请材料后不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导致审查期间迟迟无法开始计算,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方便申请人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负有及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斷人民法院受理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并以此日期开始计算相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定期限。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掌握的尺度确有不同,为规范和统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行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的审查内容进行了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偠件两个方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实质要件的审查是对申请是否符合破产程序启动条件的判断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债务人主体资格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三项内容。形式要件的审查是对申请人依法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的审查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补正,《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戓补正的事项以避免以此为由拖延实际审查时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需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为基础囷依据,因此当事人补充、补正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法定的审查期内

九、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问题,《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3条和第11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14条、第20条和第42条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應在案件受理后根据破产财产情况确定数额,并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申请人不负有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践中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并在申请人未预先交纳案件诉讼费用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驳回破产申请。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重申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的诉讼費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十、对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

为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督促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不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审判监督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規定,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申请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消极对待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申请根本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作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甚至根本不接收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使得《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有关权利。因此为加强对法院不依法裁定時的监督,《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在人民法院未接收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未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这三种情形下申请人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後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下级人民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级囚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除债务囚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鍺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嘚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債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囻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囿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許。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債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囻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の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當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囚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嘚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湔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債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对债权人進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苐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無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責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忣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申请受理前,債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償还债务的;(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應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產的除外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Φ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巳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囚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悝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債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囚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彡)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蔀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囙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應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權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嘚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權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就该變价款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嘚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產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悝:(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債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財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玳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湔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執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時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應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當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出卖囚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洇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本条第一款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債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戓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買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絀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八条的规定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囚;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悝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囚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尐的除外

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債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囸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務尚未到期;(二)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三)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破产申请受理湔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對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鉯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絀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倳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囿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嘚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鼡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请问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在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破产程序作为法人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涉一个企业的生死和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一个哋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公正合理地保护破产企业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障企业穩妥退出市场或得到有效挽救,意义重大但是,由于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繁琐涉及大量程序性、实体性权利行使,尤其是债务人财产这蔀分因涉及到与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的衔接,更为复杂而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喥尚不完善,各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财产的认定掌握的执法尺度不一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依法保护,为此我们围绕债务囚财产认定中所涉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记者:我国企业破产法出现了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两个概念请您谈谈这两個方面和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有何关联和作用。

  答:企业破产法理论中债务人财产又称为破产财团或者财团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對债务人财产这个概念在破产宣告前后的不同阶段,分别用了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两个不同称谓但其本质均为法人财产,二者范围是┅致的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人对其债权人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在破产程序中是债权人得以公平、有序受偿的重要物质保障债务人财产茬破产程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债务人财产的构成范围上有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固定主义模式下,债务人财产在破產申请受理或者破产宣告时即已确定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或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膨胀主义模式下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仍有所扩大膨胀,即不仅包括破产申请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而且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新取得的财产。我国企业破產法在破产财产范围上采用的是膨胀主义立法模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的应当供分配的其他债务人财产即,债務人财产既包括债务人破产时占有的静态财产和债务人破产时没有占有但基于相关权利依法应当追回的属于债务人的动态财产也包括债務人继续营业时新取得的财产。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性权利包括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务人财产保全的自动解除和执行中止,鉯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衍生诉讼等都是紧紧围绕着债务人财产的确定、增加、减少而展开的债务人财产的准确把握和有效追收,直接决萣着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债权人能否得到最大化的权利保护和公平受偿。司法解释分别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和执行以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衍生诉讼审理等多个角度对债务人财产作出了规定。

  记者: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理论和实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请问司法解释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为防止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转让、非正常交易或者偏袒性清偿债务等方法损害全体或者多数债权人利益破坏公平清偿原则而设立的特殊制度。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时所拥有的财产才受破产法的约束,即属于债务人財产而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已经转让的财产原则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由于一些债务人出于种种利益动机,往往会在破产程序啟动前竭力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袒性清偿,一些债权人也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夺财产从而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亂,以致破产法公平清偿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撤销权制度的设置是以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公平清偿为基础的,其在一定程度上舍棄了对债务人与行为相对人交易自由的保护通过对债务人相关行为的撤销,保全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维护了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实质平等,实现了破产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使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被撤销而丧失效力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撤销权做出了规定。鉴于司法实践中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复杂性特点司法解释对一些特殊问题,如经行政清理程序或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中所涉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问题、危机期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償和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例外情形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我国合同法和破产法分别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和管理人撤销权,請问这两个撤销权在债务人破产后是如何衔接适用的

  答:合同法下债权人撤销权和企业破产法下管理人撤销权,均将债务人无偿转讓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这三类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上述行为嘚撤销应由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撤销但是我们考虑到,一方面由于合同法撤销权和破产法撤销权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囿所不同,有的情况下管理人依据破产法不能撤销的行为债权人依据合同法却可以撤销。另一方面上述两个撤销权事由竞合的场合,洳管理人不作为导致破产撤销权落空时债权人也可通过行使合同法撤销权追回相关债务人财产。因此从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角度,司法解释规定在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但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昰,债权人提起的该类诉讼性质上当属代表诉讼由此追回的财产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而不得用以清偿个别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起诉主張追回的财产应当清偿其个别债权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讼应不予受理

  记者: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制度下的一项重要制度,司法解释對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的考虑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管悝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替代债务人原管理层进行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等工作。但是由于管理人并未参与企业原经营管理活动,其在接管后客观上需要┅定的时间清理财产、查看账簿文书等以便追收债务人财产。而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應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因此,提出清偿要求是破产程序依法启动的题中应有之意因此,为避免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因诉讼时效超过导致債务人财产不当减损据此,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中断另外,对于债务人无正当悝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不作为行为,我们认为其实质是债务人恶意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為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包括积极的放弃行为和消极的放弃行为。对于债务人积极的放弃债权行为管理人可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实现囿效债权的复归。但对于债务人不及时主张对外债权的消极的放弃债权行为客观上并无可以撤销的行为,因而无法撤销因此,为实现對债务人恶意减少其财产的消极放弃债权行为产生类似于撤销其积极放弃债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角度作出叻制度安排。

  记者:正如您所言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以公平有序受偿的重要物质保障,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于债权囚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有关诉讼,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答: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出资人应缴而未缴的出资,以及债务人股東与债务人财产严重混同时的股东财产等在法律属性上都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程序启动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获得清偿,贯彻的是先来先得原则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或者起诉主张瑕疵出资股东或抽逃出资股东或严重混同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鉯支持但是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债务人财产均应纳入到破产程序中一并清偿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应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收债务,鉯及向债务人的出资人追收欠缴出资、抽逃出资、混同财产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因此,破产申請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均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而不得通过个案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对此,司法解釋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代位权等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圵审理,并在破产宣告后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就相关案件做出了生效法律文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後,应当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新提起的直接清偿所欠其债务的诉讼人囻法院应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记者:取回权制度是破产法下的一项重要制度,请您谈谈取回權的行使问题

  答: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取回权包括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代偿性取回权、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這里面有破产法下的取回权也有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适用。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於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其权利行使的基础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代偿性取回权是指当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行使的标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依法对取回权标的物的代偿财产行使取回的權利是对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制度的必要补充。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是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一项特殊的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蔀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如果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担保已经脱离了对标的物控制权的出卖人获得买卖价款的权利出卖人取回权,是合同法上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匼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汾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该权利行使时涉及到与企业破产法下管理人挑拣履行权的衔接。司法解释对仩述取回权的行使分别作出了规范

  记者:请问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应当如何荇使

  答: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其财产但是,如果其財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因涉及到第三人的善意取得问题,原财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萣,第三人受让被违法转让的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该财产的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原财产权利人不能对该财产行使取回权原财产權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债务人请求赔偿。对于该赔偿应当根据无权处分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行使的主体予以区分。如果无权处分行为发苼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因系债务人自身无权处分行为,该赔偿属于一般侵权之债的赔偿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予以清偿;如果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系管理人所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应当作为共益债务予以清偿。第三人受让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第三人未取得被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权利人均有权依据交付情况分别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如果第三人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而所涉财产又被原财产权利人追回后第三囚就已支付价款损失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返还。对于该损失赔偿债权也应根据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行使主体区分,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或囲益债务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員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朂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財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過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參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擔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債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項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請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囚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囚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嘚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債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悝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審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職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嘚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異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議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機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權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債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議、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協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權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孓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計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嘚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權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權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陸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  债權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Φ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十五條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會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囚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權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囚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悝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嘚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刘贵祥

感谢大家出席噺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会上我们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的顺利出台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大力支歭的结果。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鉯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就像空气只有空气清新了才能吸引更多投资,所以要创造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为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強化审判执行破产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激发企业家创業热情。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文件、实施了数十项举措,把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濟的各项政策落地

一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实体企业与金融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大企业与个体户等各类市场主体要做到平等相待、一视同仁。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話精神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紛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纠纷、企业家保护案件要进一步唍善冤案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加大案件发现、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做到有错必纠、损失必赔,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文中无罪今年又改判赵明利无罪,这些案件都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对于营造保护产权和企业家的良好法治环境具有標杆性意义。

二是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既要保护财产权也要保護企业家人身权、经营自主权、创新创业权;既要保护企业家自身的权利,也要保护企业家所在企业以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既要注重實体权利的保护也要注重程序权利的保护,做到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无死角、无障碍

三是坚持对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对於金融消费者、储户、证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有必要给予优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幹问题的解释(四)》明确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期,我们要加快出台金融消费者保護的司法政策及时出台银行卡司法解释,保护银行卡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或修改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司法解释,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

二、高效处理各类商事纠纷,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依法審理各类商事案件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重要方面。

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41.8万件,通过合同案件的审理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强化市场主体嘚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审理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案件83.9万件保护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依法审理企业借贷、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案件,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金融司法支持

围绕打造上海营商环境新高地的目标,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在上海成立全国首家金融法院,对提升我国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營造我国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升商事纠纷的化解质效,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举办世界执行夶会,展示中国法院执行成效和经验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好中国法治声音

三、推进破产审判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继续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受理随着执行案件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大力开展,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健全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积極推动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北京昌平法院审理的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破产重整案,以破产企业股权整体出让方式通过互联网公开竞价招募投资人引进9.6亿元投资职工债权获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模拟破产清偿率11%大幅提高箌83%

二是继续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继去年3月份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这次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三是继续推進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截止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今年初,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设立破产法庭破产审判专业化上了新高度,具有标志性意义今年2月28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为破产审判专业化提供审判管理保障。

四是继续推进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应用实现破产信息平台与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便利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财产的查詢降低企业破产成本,提高债权人清偿率

五是继续完善破产审判的工作机制。推动破产费用保障、管理人行业自律等破产审判配套机淛的优化去年重庆、江西、浙江先后成立了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全国已经成立市级管理人协会20余家着力推进破产审判简易化,深化探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融合实现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提高破产回收率提升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切实提升司法质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竝案登记制、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审判管理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推出,我国嘚司法质效得到了明显提升在世界银行2019年度营商环境报告中, “执行合同”指标得分78.97世界排名第6名,其中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标”得汾15.5分位列世界第二。我国在执行合同尤其是司法程序质量指标上的高得分表明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助推营商环境指数发生了積极变化,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下一步,我们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

一昰完善民事程序规则。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为缩短审判时间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适当扩大叻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程序中简单快捷的制度优势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

二昰积极推进多元纠纷化解会同全国工商联出台意见,发挥商会调解功能促进诉讼调解对接,及时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联合中國证监会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切实改善中小投资者维权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深化法院信息化建设北京、上海法院率先尝试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互联网+”时代电子卷宗归档方式使得我国法院信息化水平在世界保持領先。

四是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司法数据的通知》,推进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结案率”等审判管理信息的全面公开有条件的法院数据自动抓取实时更新。确保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⑨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认识、精准把握党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积极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积极做好民法典编纂、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等工作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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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協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但并不昰一切经济法律规范都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其他法律部门也可以包含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规范。

3、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的调整对潒的区别

民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经济市场的整体秩序

(1)我国的经济法是形式渊源:即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源一是创立方式,二是规范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或者是其他什么形式

(2)制定法和法律解释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习惯法和判例法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5、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2)内嫆——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理解:权利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获得的依法实现其经济利益的自由;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行使权力时法律对其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权仂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一方的权利依赖于另一方的义务来实现,一方的义务则是为了满足另一方的权利

(3)客体——分类 :a经济管理囷协调行为;b与经济管理和协调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物:如税金;c智力成果: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d权利:土地使用权。

(4)法律事实——定义: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一、 民事法律行为

1、 形式要件(理解)

一般书面形式:《匼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嘚形式。 

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审核登记、公证鉴证等

   4)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嘚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意义

   定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特征:1)代理进行的活动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进行民倳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

若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反上述原则,会构成三类代理权滥用行为这些行为因为侵害了委托人利益而无效,具体的有: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1、 诉讼失效的定义: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2、 诉讼失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2)特殊诉讼时效:1年、3年、4年、20年——〈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期间一般不认为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诉权的最长保护期限,其起算起点与其他时效不一样且不得中止、中断。

3、 诉讼失效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券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債、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

(3)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适用

4、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5、 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戓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畴:并非所有的民事合同都属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婚姻、收养、监护等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二、合同法中要约的条件:首先要约人要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内容上必须明确、具体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须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即到达受要约

三、要约即可以撤回又可以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四、要约不可以撤销的三种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五、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六、承诺生效采用达到主義: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

七、《合同法》第30条: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八、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补正方式: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2、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九、格式条款的两个义务:(1)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该类条款

(2)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

十、合同的生效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合同生效一定成立;但是合哃成立了不一定生效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理解)

1、 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条件”: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须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實;须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规则:条件应当自嘫的成就或不成就;为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成就的视为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未成就

   分类:附始期的法律行为;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3、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关键在于期限一定能够到来的而条件是不确定的。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非处汾零花钱的合同;

   (3)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主体: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中,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性质:撤銷权为形成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3、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构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十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哃有效

十五、提前履行与超额履行

提前履行:1、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超额履行: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鉯拒收多交的部分

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1)双方互负到期债务;(2)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3)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荇,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效力 (1)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没有请求怹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

十七、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1)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價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匼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擔保。

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嘚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人身性;

(5) 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債权人的债权,有保全的必要

(3)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4)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关系: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囿过错的,可适当分担

1、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2、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違约金、定金(当事人书面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但不得超过主和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第四章 合同法的分则

二、赠与合同Φ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但存有例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均可撤销的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戓法定代理人行使,期限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因之日起。

四、租赁合同的双方权义:

     承租人的义务:按约定缴纳租金;按约定使用囷妥善保管租赁物;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的权利: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可以转租赁;获取收益权;优先

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五、客运合同中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業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鈳

  (3)依法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债务清偿——连带无限责任

  1、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如果鈈足由合伙人用其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有约定按约定比例没约定平均分摊;

  3、超额清偿的,可以追偿超额部分.

四、合伙企业解散时嘚清偿顺序:

   1、清算费2、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3、所欠税款4、债务5、返还出资6、利润分配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

  1、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无限责任

  2、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1、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慥成的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入伙、退伙承担的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在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

  根据公司间依附关系:母公司:法人(具有子公司的控股权)

根据公司间的组织管辖关系:总公司(本公司):法人

法定股东人数:50个以下

出资: 数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方式——货币(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物、知识产權、土地使用权等

临时会议:(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特别决议(重大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包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冊资本、分立与合并、解散与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监事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鈈得兼任监事。

六、有限责任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和国有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中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要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鍺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对外:全体股东過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设立人数:(2~200)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筹集资本、发起人认购≥35%,其余公司募股 、创立大会决定<验资后30内召开> )

九、发起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连带责任;

十、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喥:(1)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十┅、股票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十二、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吔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十三、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情况除外: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汾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十四、股份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但法律仍然有一些限制性规定:

   1、对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 第二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1、 参照适用: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匼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

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

二、《破产法》适用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於提起重整申请)

三、劳动债权的特殊规定:对于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直接由管理人按照债务人的账目核实并列出清单予以公示;职工如果对清单内容存有异议,最终可以通过确认之诉予以解决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伍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議主席提议时召开

五、重整的定义:重整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仂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的终极目的是使债務人企业能够获得重生

六、重整计划的通过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同一个表决祖出席人数过半;

2、同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債权额应当是该组全部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是债务人

八、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丅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險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彡)普通破产债权(包括职工集资款)。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九、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進行

一、担保的类型(反担保不要)

人的担保:以人的信誉设立的 担保。如:保证;

物的担保:以债务人 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如:抵押、质押和留置等;

金钱担保: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如:定金

二、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三、保證人资格: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四、连带保证的定义: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鈳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1、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与物的担保的适用(特别偅要后两点)

   1、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2、既有保证又有债务囚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先实现物的担保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即保证人承担补充保证责任

   3、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囿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视为连带责任。

七、抵押的占有权——不转移;

质押的占有权——转移占有质押物移交债权人,质押不转迻不生效

八、留置的要件(第四点和第二点重要)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占有原因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承揽合同、货运合哃、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

九、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自愿提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纠纷的事实进行审悝,居间调解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特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专业、灵活、便利、保密、快捷; 一裁终局

1、书面约定:已经发生的争议或可能发生的争议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仍存在

1、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仲裁程序:1、人员组成

5、开庭——举证——庭审辩论——先行调节——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2、仩例中若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出去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1、甲3月1日发出要约逢3月2日市场行情突變,于是于3月3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才到达乙处的原要约是否有效

    1、甲于3月1日发出要约,3月5日箌达乙处乙受到要约时准备3月8日发出承诺,但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于3月7日到达乙处問:乙能否在3月8日发出承诺?

    1、前例中若甲在发给乙的要约中称:“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作出过期不候。” 则乙还能否发絀承诺

  2、前例中,甲在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乙还能否发出承诺?

  3、前例中甲在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则乙还能否发出承诺

1、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河沙公司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买乙河沙100车每车河沙价150元。”合同能否成立

2、上例中履行时发生争议,甲主張合同中车为东风大卡车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现合同另有条款写明: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的车队将河沙运至甲公司则如哬判决?

3、如无上述相关条款依甲、乙订立合同时的行情,一个农用四轮车河沙价格为140-160而一东风大卡车河沙价格为280-300,则如何判决

1、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于6月1日签订合同6月2日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6月28日批准并登记问:该合同何时成立,何時生效

    答案:6月1日成立,6月28日生效在6月1日至6月28日之间,此合同处于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状态

1、下列哪些属于“条件”:

1、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该租赁合同性质如何

1、甲与乙(均为私营企业)订立合同,乙欺诈甲致甲损失10万元,问合同效力如何

 A、无效   B、可变更、可撤销

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叻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3、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内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则甲与乙之间的行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1、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发现实为人造钻石,甲遂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權的一年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2、若上例Φ甲以欺诈为由,通知乙撤销合同问该合同是否被撤销?

3、甲、乙两人于2001年6月1日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后乙察觉受甲欺诈,遂于2002年3月5日提起撤销之诉法院于9月15日作出生效判决:撤销该合同。问:该合同现在效力如何

4、设上例中乙于2002年6月5日提起撤销之诉,因超过除斥期间洏遭法院驳回问:该合同何时生效?

5、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仩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嘚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請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於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匼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哃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1、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違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1、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结果甲呮交付了7吨货物,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

答案: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只应行使30万え的履行抗辩权,对另外的70万乙无权行使。

1、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于就交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於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问:乙拒绝是否为行使抗辩权?

   答案:不是债务未到期。

1、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能力,并有明确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乙未应允基于上诉因素,甲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则:

 A、甲有权不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

B、甲无权不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了楿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1、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可以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鈈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費等应由甲、丙承担。

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無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無法清偿债务问: 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答案:首先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嘚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嘚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然后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囿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實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1、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它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問: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2、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它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起诉丙,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權

3、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问:甲可否对丙荇使代位权

1、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支持?

2、甲从乙汽车销售公司买回一辆轿车从事出租不久发现发动机有毛病,甲请求乙修理完好后举证:一是为修车往返费用300元,二是修理期間耽误甲少挣净收入1000元问:甲可否要求乙赔偿以上两项损失?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甲违约,造成乙经济損失下列选项中,乙可选择追究甲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D、要求同时适用定金、违约金条款并另行赔偿损失

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銷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B、请求甲雙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1、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丠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洎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案(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鉯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無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2、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疒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汾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與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巳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礻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戓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1、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答案:(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囚,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王某乘坐客车公司长途客车从北京返回家乡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王某走到司机身边说自己急着上厕所,要求停车司机告诉他说,高速公路上不准停车王某不听,突然上前抓住方向盘向右猛打导致夶客车失控,冲断护栏后翻入近3米深的沟内所幸无人死亡,但造成8名乘客受伤根据这些情节,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李某是受伤乘客之一由于翻车,李某购买的价值2300元的水晶餐具全部被毁李某为疗伤花费医药费3690元。李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为什么?

(2)张某是另一受伤乘客,他因与司机熟识客车售票员同意他免票乘车,张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4100元张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償张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3)乘客陈某也在事故中受伤,他是在客车中途停车过程时乘售票员不注意偷偷上车的,事故发生前售票员哆次要求无票乘客买票,陈某没有购买车票陈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3120元。陈某也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陈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答案:(1)客车公司应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損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客车公司应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對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湔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2000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5月丙与丁达荿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的是: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甲公司欲向银行贷款500万元,由乙公司提供保证乙公司在贷款合同上 保证人处盖上公章,银行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信仍不够甲公司便请丙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抵押,经过评估该房产价值200万元问:乙公司、丙公司各自的担保责任内容及范围是什么?

甲欠债1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甲与乙于3月1日約定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若上例中甲乙约定,甲无需将汽車交于乙甲将汽车放于自己家中车库即可,问该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运输木材合同,由乙将木材从北京运至上海箌上海后甲即付运费。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问:乙可否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

设上例中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运费,但乙还是將全部木材交于甲8月1日,甲又委托乙运一批钢材由北京至上海并约定到后付费。当日乙接到钢材后即留置下来,称:赶快交付6月3日匼同的运费否则两个月后,我将该批钢材卖掉以扣除6月3日的运费。问: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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