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业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网点行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叶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彭伟军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某和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深圳市宏业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网点行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叶支行、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某某、池某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深圳市宏业天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囚深圳市宏业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宏业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 墨
审 判 员 徐 雪 莹
代理审判员 夏 静
书 记 员 梁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