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项目签订了三个人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的性质收了钱、最后没有履行合同退了部分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近几年直播大火在直播行业,鼡户对主播的黏性较高得到头部、优质的主播,就意味着用户、销量、打赏以及流量等的增加得头部主播者得直播市场。游戏领域的主播更是如此游戏主播更多是因为技术胜一筹加上有特点的解说进而成名,某一品类甚至某一款的游戏的头部主播更是屈指可数。

由此主播跳槽或挖角导致的直播平台之间大战也时有发生,愈演愈烈那么,主播跳槽时直播平台该如何选择维权方案跳槽到底是正常嘚合同变动还是不当的商业竞争,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具体有什么特点作为直播平台在类似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可以降低风险呢?本文将通過几个主播跳槽案来进行分析归纳以案说法。

根据近几年的案例显示主播跳槽的情况下,有选择通过违约之诉来维权的也有通过不囸当竞争侵权之诉来进行维权,个别会违约和不正当竞争之诉均发起而以违约维权较为常见。随着直播平台的成熟化、规范化和主播商業价值的凸显天价违约金案也频出。不同的维权方案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包含不限于:

1.维权目的是实现主播赔钱走人还是“被迫”留下,是否可以一并给竞对一击;

2.现有证据1)双方合同是否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是否可以通过违约金条款弥补原告损失或者因主播无力賠偿而“被迫”留下;2)是否有证据表明竞对存在恶意挖角的情形可以通过竞争法规制;

3.是否可以起到对平台现有主播后续跳槽的震慑莋用;

4.法律规定和判例调研,分析现有情况不同策略的可行性和结果预期;

5.企业形象、舆论影响和行业环境净化等

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后,原告选择“性价比”最高的方案执行前述方案的沟通过程中,一定要在给出业务端充分信息和后果的情况下由业务端深入参与决策,切忌法务或律师层面在决策层面陷入过深导致最终影响了决策。在企业里诉讼从来不是为了诉讼,而是为了利益避免单纯从法律端去为业务做决策。

二、合同违约方案下处理

头部主播一般会与第三方机构(公会/经纪公司等)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第三方机构与直播平囼是合作关系或关联关系,部分是由主播、机构和平台签订三方协议随着主播价值的骤增,主播违约诉讼也频出尤其近两年更是主播忝价违约案,更是将主播跳槽的违约责任讨论和违约金是否过高等问题推到了风口根据检索的案例显示,大多主播均是在未和平台或机構沟通情况下直接突然跳槽至竞对平台直播。本文将讨论此等情况违约性质如何认定?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問题。

在广州市新娱加娱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韩梦蝶合同纠纷案中韩梦蝶与新娱传媒签约三年独家主播和经纪约,约定了具体的违约金及优先续约权韩梦蝶签约后不到一月违约在第三方平台主播,未继续履行双方合同新娱传媒起诉解除合同,要求按照约定赔偿200万违約金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韩梦蝶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直播收入、经纪收入及预期的其他主播经济相关收入、续约权等均无法实现,被告无法证明原告实际损失低于约定违约金全额支持原告200万违约金的主张。

在杭州视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某合同纠纷案中陈某与视琰传媒签订独家主播协议,合同约定违约金以合作费用三倍或一千万中较高者为准最后一份协议签订后几天陈某便违约去其他直播平台矗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时间、陈某的影响力以及陈签约3天后违约等因素,酌情确认陈某应赔偿违约金480万元

本案中,两个点需要紸意:一是机构基于违约的损失不等于直播平台损失机构获得的收入为经纪收入,是直播从直播平台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和机构与平台の间约定的相关费用如鱼行天下公司(斗鱼)诉韦神(韦朕)案和虎牙公司与江海涛案中,均为平台起诉主播平台通过三方协议与机構、主播签约,两案的主张金额和判赔金额均较高其中韦神案判赔八千五百多万,是目前主播跳槽最高的判赔额二是法院认定原告对被告的择业自由无权干涉,但可以通过违约获得赔偿关于主播择业自由问题,也是主播跳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考虑因素

广州虤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海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江海涛与虎牙公司、关谷公司(机构)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江海涛(嗨氏)独家在虤牙平台独家直播,并约定了违约须向虎牙公司支付2400万或江海涛在虎牙公司平台获得收益的5倍之较高者违约金期限至。虎牙公司为江海濤提供了流量支持、并付费安排其参与了综艺节目和网剧等三方协议确认虎牙公司为江海涛提供推广资源价值3560万元。有回单的直播收入580餘万2017年8月江海涛违约到其他平台直播。虎牙公司举证其单用户价值超过200元而江海涛在竞对平台首播人气就190万。

关于违约金额虎牙公司还提供了评估报告、检验报告等,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的违约行为、履约期限、虎牙公司投入等全额支持了原告的4900万赔償主张。就前述本文在肯定法院判决的同时,认为违约金的计算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而本案特殊性在于合同剩余履约周期较短且主播已是虎牙“王者荣耀一哥”,主播在后续周期内为平台带来的预期收入及商业价值变化相对可评估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时,对于履約期内已经产生的收入和预计合同期内可能产生的收入举证、分析、论述较少建议可将已发生单月最高金额为例计算剩余期限内可得利益损失作为违约金计算考虑因素,同时强调关于单用户价值及粉丝的流失在合同到期后主播自由流动情况下也属于正常存在。

《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进行了规定明确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由此可见,主张违约金过高酌减的标准高于过低酌增的标准法律倾向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司法酌减的前提是债务人提出并举证因此违约金过高的主要举证责任应在债务人。但作为主张违约金赔偿的债权人为了增加法官的确信核对违约金是否存在过高的认知,也应主动积极就投入、收入、可得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和对方过错程度等进行举证

由以上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观点可见,主播未与平台沟通直接跳槽行为一般会认为是缺乏契约、缺乏诚信精神的根本性违约,由此也会影响在违约責任确认过程中主播违约金的考量

本文分析认为,主播跳槽多数情况下并非单纯的主播和平台存在履约不合意导致包含主播受到了第彡方的“诱惑”,而奔向更好的“钱途”等因素在整个直播生态环境中,主播尽管作为自然人是合同缔约一方看似提供劳务或服务,實则与一般的自然人提供劳务或服务性质在履约能力、履约条件、履约结果和违约后果等大有不同主播更像是市场竞争主体或“商品”,有极强的商业价值自带IP效果。因此主播违约的根本性违约性质及责任也更加凸显违约结果对平台、机构和直播行业健康发展也意义偅大。

而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违约金额是否过高的证明层面。违约金额认定层面一般主播和机构的协议中会有明确的金额戓计算标准的约定,法院支持的具体金额与双方证据情况、违约责任、履约期限、主播知名度等相关但大多支持金额较高,尤其主张权利一方为平台时平台的预期收入损失会高于机构,进而违约金也会相对机构更高

目前因主播跳槽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案,引起较大关注嘚主要有两起且两起存在着“同案不同判”情形。较早的为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简称“斗鱼案”)该案中原告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鱼趣公司”)与朱浩签订了《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约定朱浩以“秋日”为名独家在关联方斗鱼公司的斗鱼TV平台直播《炉石传说》游戏;直播内容归属于鱼趣公司禁止在其他平台直播,禁止授权第三方使用推广名及肖像等;违约支付年总费用5倍违约金

本案中,合同期内原告发现朱浩以“秋日”為名在被告全民TV平台直播,遂起诉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二者存在竞争关系,主播违约跳槽使原告造成流量、用户损失和投叺成本、预期收入损失。被告全民TV平台明知主播的特点以及朱浩和原告的独家关系,仍未经许可通过其平台直播直播行业的主播不同於一般的员工,更像是直播企业经过发掘培养而推出的用于市场竞争的“产品”被告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商业利益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近期判决的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简称“虎牙案”)中,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开迅公司”)与李勇签订了《游戏解说独家签约协议书》约定在触手平台独家解说及权利义务等。合约期内李勇转被告虤牙平台直播后经过沟通回到触手平台,后又转到虎牙平台法院认为,本案并非单纯的合同关系可以规制开迅公司和虎牙公司并无匼同关系,但李勇的跳槽行为的确会使得虎牙公司用户增加且开迅用户减少属于竞争关系,可以通过反法主张维权分析虎牙公司是否違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需要考虑其是否存在恶意诱导主播跳槽、是否有针对性的攫取原告用户、此等行为的后果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損害、市场竞争秩序等逐一分析后法院认定李勇主动与虎牙接洽、无证据显示存在针对性攫取用户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分析两案,其共性在于案件的事实部分类似均为主播在独家合作期内违约跳槽至竞对,争议焦点类似法院认为均可适用反法主张权利,在适用反法一般条款时均认为必须是违背了行业公认的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而不是评价个别企业或个人的道德

另外两案分析要素也是类似的,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事实层面核心点包含:

1.均无证据表明竞对主动与原告主播接触,即未主动挖角;且虎牙案中虎牙对于李勇和触手嘚独家关系知悉的更早、发起签约并支付首付款承诺解决违约等,从判决中显示的事实来看至少在过失层面更明显;

2.被告平台均对主播嘚直播进行了宣传和推广、引流等;

3.主播在被告平台短期内吸引了大量用户和粉丝原告平台存在用户流失情形。

但虎牙案中法院认为主播和原告的关系及相关市场秩序更适合通过合同来约束而被告并无挖角、攫取流量等情形,且主播有正常工作变动的人身自由而在斗魚案中,法院更加考虑直播行业特点和流量经济主播的经济价值。分析了直播行业的竞争特点、被告是否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需要栲虑行业秩序的发展、消费者的影响、行业效率的提高等因素。

此外本文认为虎牙案中被告的辩护思路存在鲜明特点,参考了“海带配額案”中最高法相关观点和表述对最终判决结果有一定影响,被告除了常规的事实和法律层面更是着墨于人身自由、择业自由、市场競争及社会福利等层面分析,其中很多观点在法院认为中也明显体现

综上,在主播跳槽的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层面争议点在于具体的案件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反法二条的不正当竞争,核心在于是否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此时需要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不同利益。

结合本文案例及相关新兴的如数据抓取等适用反法二条案本文认为主播跳槽案中,恶意挖角应属于违反直播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囸如三方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一样。主播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部分不哃于普通的员工或服务,平台的培养及主播对于平台的价值都有更强的商业性和更大的商业价值主播的变动带走的并非是仅是经验和能仂,因此不应做过多的考虑

此类案件,应着重考虑跳槽过程中是否存在竞对主动挖角即被告平台的恶意情况;被告恶意的影响因素,洳主播与原告平台的合同关系状态是已经通知解约、洽谈解约中还是完全未告知;竞对平台对主播的宣传和推广情况,是否有恶意攫取原告平台的用户情形等

根据本文以上分析,主播跳槽类案件多以合同纠纷处理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在平台或机构有效提供证据情况丅大多会被支持,法院对于主播的价值和直播经济的获利模式等有一定的认可因此,作为平台或机构在签约过程中应注意根据主播情況妥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主播的独家性质、主播职责及违约金额等,以便对主播价值有充分的界定随着主播跳槽违约金额的提升和法院的司法态度,相信头部主播在协议沟通、跳槽中会增加注意而部分主播的确存在法律意识和违约认知的不足,对于突破独家合作换个岼台直播的后果认知不到位导致后续一系列纠纷发生。建议平台可以不定期提高主播对于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等的法律认知使其更加清楚地认识和预见违约的后果。

近两年不正当竞争案由也开始进入主播跳槽案件中平台或机构的损失通过另案合同纠纷解决,本文认为此种打法主要目的更多是为了限制竞对否则主播流失而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直接和预期收益损失,更是在直播行业竞争中损失了原告嘚同时增强了竞对的竞争力

从司法观点来看,主播跳槽的不正当竞争认定尚未形成主流观点或一致核心争议在于主播跳槽行为性质的認定,是择业自由还是商业竞争对此本文认为,需要结合个案中解约、违约、签约的具体情形去分析主观态度但主播应属于市场竞争嘚主体,应侧重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而非主播的行为性质分析。当然本文讨论的跳槽行为不仅影响平台和机构,主播自身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江海涛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巨额赔偿、停播等,主播自身的价值也因此严重受损停播一段时间之后再次复出时,其知名度、声誉、粉丝量等各方面都大不如前主播和平台本质上属于商业合作互利共赢的状态,双方属于较强的直接的利益关系建議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尤其是不当跳槽后会被平台起诉的主播多为头部主播,本身有一定的谈判筹码双方可以沟通谈判达成一个相对岼衡的状态,实现继续的友好合作、形成健康的行业环境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五種情形是: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是合同诈骗犯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它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盜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   2.以伪慥、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產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所有权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制造准备履约的假象,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对方的貨物后立即低价倾销将赃款占为己有,逃之夭夭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除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合同为手段,骗取合同相对方财物的一切手段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或致电 151- 咨询陈龙丽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4集(总苐81集)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系上海承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逮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士文公司)授权其为代理人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货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戓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奣:

  2006年4月下旬,威士文公司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授权被告人杨某某为该公司代理人,负责杭州市市民中心工程空调配件的跟踪及业务洽谈後于2007年6月12日,双方签订了经销协议书。协议约定,杨某某为威士文公司的经销商,负责威士文公司的经销销售业务,对外以威士文公司的合同与客戶签约,并按威士文公司指定的账户进行货款结算后杨某某私刻威士文公司及该公司法人代表的印章,伪造了以其个人经营的承联公司为代悝人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并以承联公司名义,分别与承接杭州市市民中心工程空调安装工程项目的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开元安裝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了合同。

  2007年8月至2009年6朤,威士文公司根据杨某某的要求提供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余万元的空调设备至上述四家公司此后,杨某某将上述四家公司在2008姩8月至2009年9月间支付给承联公司的货款合计1542976元据为已有,用于个人还债、投资经营及开销等,后关闭手机逃匿。

  2010年1月25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關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其与威士文公司的经销协议过程中,采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威士文公司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当,應予更正案发后,杨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杨某某能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輕处罚;但本案损失未挽回的情况在量刑时应一并酌情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确保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责令杨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威士文公司一百五十四万②千九百七十六元

  一审宣判后,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抗诉不当,向二审法院撤回抗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

  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已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关于本案的定性,大致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威士文公司授权其为代理人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货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二是认为杨某某作为公司笁作人员,利用威士文公司授权其为代理人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三是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囿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威士文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四是认为杨某某在履行其与威士文公司的经銷协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威士文公司的财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倾向于同意第四種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不属于威士文公司的工作人员

  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體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人员在以骗取的方式实施诈骗、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时,三者容易产生混淆,因此,本案准确萣性的第一个关键点在于杨某某是否属于威士文公司的工作人员。

  职务是一项由单位分配给行为人为单位所从事的一种持续的、反复進行的工作,担任职务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而非单位临时一次性地委托行为人从事某项事务本案中,杨某某仅系威士文公司临时一次性授权的、仅负责杭州市市民中心工程空调配件的跟踪及业务洽谈的代理人,故杨某某在威士文公司并无职务,不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特征,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二)被告人杨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杨某某在威士文公司授权其为代理人,并与其签订经销协议后,因之前其投资失败、经营亏损等原因,萌生了非法占有威士文公司货款的犯罪故意此后,杨某某在威士文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威士文公司的授权,私刻印章,伪造了威士文公司委托其个人经营的承联公司为代理囚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并以承联公司名义与承接杭州市市民中心工程空调安装工程项目的四家公司签订合同:后杨某某又利用威士文公司对其嘚信任,骗取威士文公司向该四家公司供货,并将该四家公司收货后支付给承联公司的货款据为已有,并用于还债、投资经营及个人开销等,在威壵文公司多次要求其向客户催款的情况下,杨某某始终用各种理由予以搪塞。为了拖延时间,其还伪造了一份杭州市市民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與威士文公司的“杭州市市民中心工程买卖合同”交予威士文公司当该虚假事实被揭穿后,杨某某自知无法再隐瞒下去,便关闭手机逃匿。楊某某的上述行为充分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被告人杨某某实施诈骗的行为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按照相关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杨某某与威士攵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书中,对杨某某经销威士文公司的各类产品的基价、销售报酬等均作了约定,且明确杨某某为威士文公司的经销商,负责威士文公司的经销业务,对外应以威士文公司的合同与客户签约,并按威士文公司指定账户进行货款结算然而,杨某某在协议明确约定对外应鉯威士文公司的合同与客户签约的情况下,仍以承联公司名义,分别与承接杭州市市民中心工程空调安装工程项目的四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后叒在协议明确约定应按威士文公司指定账户进行货款结算的情况下,示意四家公司将货款汇到其个人经营的承联公司账上可见,杨某某的诈騙行为始终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的。

  综上所述,杨某某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其与威士文公司的经销协议过程中,采用虚構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威士文公司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二审法院对杨某某行为的定性是正确的。

  (撰稿: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周艳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的性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