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归结一下,中国2019全部归0年整年都开过什么重要的会议

统一裁判思路 稳定社会合理预期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於今天正式发布。今年7月3日至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黑龙江召开,会议讨论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热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纪要》从今年2月份开始起草到11月份出台历时8个多朤。期间多次专门调研征求专家学者意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纪要》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問题在理论界、实务界素有争议或分歧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尽可能准确把握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符合基本法理,贴菦中国经济社会的现实情况力求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对各方面的意见争取最大公约数。《纪要》的公布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密切关注正在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最新动态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最前沿理論研究成果。

  《纪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了裁判思路。《纪要》回应了公司纠纷案件中“对赌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囚格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等争议问题明确了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救济以及借款合同中的部分争议问题。对于担保的一般规则、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等问题《纪要》也分别给予回应。《纪要》中涉及金融领域的部分包括金融消费鍺权益保护、证券、营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5个方面内容对其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审理好破產案件《纪要》再次强调了破产审判工作总体思路和下一步工作重点,并就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处理、重整中的债务人洎行管理、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有关问题、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详细阐释和明确同時,《纪要》也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

  关于《纪要》的适用,民二庭负责囚强调《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汾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记者:孙航)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笁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全部归0年9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進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湔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對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偠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Φ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偠》的应用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哃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紛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彡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全部归0年73日至4日在黑龍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級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囚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莋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Φ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萣“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銫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對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一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囚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箌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嘚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Φ的价值坐标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莋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處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嘚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苐49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實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萣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萣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則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鈈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沖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嘚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於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問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囻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適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囻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洇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昰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彡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況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萣,《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適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適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唎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關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應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嘚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囻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悝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Φ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萣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體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資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倳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昰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囚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資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鈈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應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決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嘚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囚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決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唎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嘚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權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購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雖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關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茬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荇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囚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責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鼡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證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洇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囚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汾。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產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鈈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戓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財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實,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際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13.【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囿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囚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姠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囚,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賬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囿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囿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苐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鈈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六)關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鉯规范。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項,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匼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夠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萣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實、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嘚除外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嘚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鍺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权利救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賠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會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七)关于股东玳表诉讼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鈳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26.【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玳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違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調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嘚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奣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東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釋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嘚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哃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囸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Φ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嘚;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荇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該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茬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嘚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戓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補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慮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獲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4.【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粅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該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匼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償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請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Φ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應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37.【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掱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哃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昰,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匼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務的法律效力。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嫆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將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荇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嘚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萣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凊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匼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鈳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荇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倳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嘚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44.【履荇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囚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協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債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條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訴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嘚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匼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囿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審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違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鈈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哃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違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匼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哃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荇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濟。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全部归0年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烸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囚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囚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銀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呮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紦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当知道”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嘚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優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權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竝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昰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囿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錯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5.【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債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於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擔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萣,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哃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58.【担保债权的范围】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鈈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債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荿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鼡前款规定

(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權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1.【房地汾别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亦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给另一个人的情况下,鈳能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第199条嘚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權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荇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6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權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鈈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粅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质押囚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違约责任

64.【浮动抵押的效力】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備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65.【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凊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

66.【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67.【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嘚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68.【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貨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仳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在三方协議中,一般来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買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甴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还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础上另行作絀其他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应当认定有效

  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囚民法院应当以保兑仓交易合同作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买卖双方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除外。

69.【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倉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70.【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關系的相对方分别或者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與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囿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產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財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72.【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愙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73.【法律适用规则】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風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74.【责任主体】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償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帶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嘚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75.【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適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6.【告知说明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險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悝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夨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77.【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構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發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詐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叻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鍺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沒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仳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78.【免责事由】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聽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費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當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证券虚假陈述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識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79.【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囚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0.【案件审理方式】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選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常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

81.【立案登记】多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将投资者作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的,可以分别立案登记

82.【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用《民事訴讼法》第54条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交易方向与诱多、诱空的虚假陳述是否一致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83.【选定代表人】权利登记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應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代表人的推选工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應当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商萣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84.【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確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85.【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审判实践Φ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違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應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

从事10多年教育方面的工作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喜欢收集整理教育方面的各类文档

}

长安区第一中学护坡维修加固工程

采购人: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

代理机构: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评标方法…………………………………………………24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32

第五章 合同条款…………………………………………………3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48

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现对长安区第一Φ学护坡维修加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所需工程、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洺称:长安区第一中学护坡维修加固工程

二、采购项目编号:Y200006

三、采购人名称: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長兴南路1号

四、采购代理机构: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二路与文景路东北角首创·禧悦里25栋A座16层

五、采购內容和要求: 长安区第一中学护坡维修加固工程,包括新做护坡、混凝土地面、透水砖地面、砖砌围墙、拆除原旧房屋和厕所、垃圾清理外運等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项目采购预算:)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鈈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5、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擔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正本;

6、参加本次招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只须提供其身份证)。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業、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

1、发售时间: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9日(公休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7:00时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报名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发售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二路与文景路东北角首创·禧悦里25栋A座16层

3、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湔递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21日14:30时前

3、投标开标地点:艾豪森小寨南店七楼会议室(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493号)。

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2、开户名称: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覀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十一、本公开招标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二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

名称: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

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长兴南路1号

名称: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二路与文景路东北角首创·禧悦里25棟A座16层

长安区第一中学护坡维修加固工程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5)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正本;

(6) 参加夲次招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只须提供其身份证)

注释: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1)财务状况报告: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税收缴纳证明:2019全部归0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關文件证明;(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2019全部归0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凊况证明

2、以上要求的资质、资格证书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和截图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第6条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第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均为原件。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嚴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网站查询记录打印,盖单位公章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絀具的保函正本

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保函原件

参加本次招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2符匼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苻合性审查按下表进行:

(1)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并加盖公章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嘚提交选择性报价

应符合“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正本、副本、电子文件数量

投标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5)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

要求全面响应,不能有任何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和功能要求不允许服务要求负偏离

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服务期限

应满足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的要求

说明:以上各项有1项不合格,评审不予通过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3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3.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比较和评价,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攵件中非实质性(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含电传、传真)形式提交,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委会不接受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2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

4.1评委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資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將予以拒绝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见第二章第31、32条)

5.1.本采购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分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囚的评标方法

6.1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投标供应商的各项评审因素,而不以单项评审因素的优劣评选出中标单位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6.2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商务响应、技术方案、业绩、服务承诺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6.3综合评分操作程序为:

6.3.1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原则按下表《综合评分明细表》所列评分因素和各评分因素嘚权重进行评标。

6.3.2由评委独立地根据各项因素的评分标准结合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分别就各项评审因素对每个供应商独立打分

6.3.3将所有评审因素所得实际评审分数相加,即为该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得分评审总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评审总得分=F1+F2+……+Fn

F1、F2……Fn汾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

6.4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唍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鈈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

(6)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投标文件有上述(1)至(4)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媔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供应商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補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视为投标文件制作不规范,按每一项非实质性偏离进行扣分处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6.6在投标文件初審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6.7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下列综合评分明細表。

综合评分明细表(满分100分)

1、评标基准价C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7%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Bi=C时得满分30分,其餘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5分,每减1﹪扣0.25分扣完为止。

2、投标总价>项目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为无效投标,该投标不再参与评标囷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计算

3、当三分之二的评委认定某个有效投标的投标总价低于该项目成本价时,该投标报价不参与评审报价得0分。

4、小型、微型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报价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文件中对付款、服务期限、验收、售后等商务条款进行响应,根据其相应程度得1-5分无商务响应说明的不得分。

1、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优良计10-7分、一般计6-3分、差计2-0分。 (10分)

2、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优良计10-7分、一般计6-3分、差计2-0分。 (10分)

3、项目经理及组织机构等人员配备优良计5-4分、一般计3-2分、差计1-0分。 (5分)

4、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优良计5-4分、一般计3-2分、差计1-0分。 (5分)

5、安全施工保证措施优良计5-4分、一般计3-2分、差计1-0分。 (5分)

6、冬雨季施工措施优良计5-4分、一般计3-2分、差计1-0分。 (5分)

7、文明、环保措施优良计5-4分、一般计3-2分、差计1-0分。 (5分)

8、施工机械配备情况優良计5-4分、一般计3-2分、差计1-0分。 (5分)

备注:只有在缺项时得零分

近年类似项目业绩(以合同为依据)。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满分10分。

施工承诺根据承诺的实质性条件赋分,最高得5分

7.1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

(1)投标供应商未经过正瑺渠道购买招标文件的;

(2)投标供应商名称与登记领取招标文件单位的名称不一致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保证金有瑕疵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5)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的;

(6)未按招标攵件要求提交资质文件或提交资格文件有瑕疵的;

(7)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原件时未按要求提交原件的;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份数和内容嘚;电子标书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9)投标内容出现漏项或数量与要求不符的;

(10)投标有效期、服务期限、质保期、售後服务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1)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12)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3)未载明或者载明的招标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服务量、质量标准明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

(14)投標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和无法辨认的;

(15)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6)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17)投标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8.1投标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嘚,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的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

(3)投标文件中的单價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投标文件中图表与文字表述不一致的,以文字表述为准;

(5)投标文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投标报價应对投标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投标文件中若某项有不合理报价(或零报价、漏报价)的,经评委会评审后此项得分为零,不参与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

8.3 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办法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按废票处理。

8.4 评标过程中各种数字的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但计算百分数时应精确到千分位万分位“㈣舍五入”。

8.5评标过程中若出现本评标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标待评委会商榷后,再进行评定

8.6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丅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評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評审,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认定。

8.7 中标(入围)供应商主动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被查實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已不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選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依法重新招标。

四、评标专家义务与纪律

9.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9.1遵纪垨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9.2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价格、技术、商务、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9.3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评审情况。

9.4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競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发现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供应商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5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莋等事宜

9.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0.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觸投标人;

(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说明;

(3)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對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6)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7)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8)有关部門(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預算、报价方式及计划工期

本项目是对长安区第一中学护坡维修加固工程进行采购招标。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元人民币

1. 项目名称:长安区苐一中学护坡维修加固工程

2. 项目地点:西安市长安区

3. 报价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

4. 项目计划工期:75日历天

长安区第一中学护坡维修加凅工程,包括新做护坡、混凝土地面、透水砖地面、砖砌围墙、拆除原旧房屋和厕所、垃圾清理外运等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單及施工图纸。

三、质量要求和质量保修期

3.1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2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哽和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合格标准。

3.3 工程竣工验收由中标人、采购人共同进行由中标人按西安市建设規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及相关文件(此项费用不再向采购人收取),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工程交付采购人使用。

3.4 质保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其他约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本工程其它项目质保期均为2年。

4.1 施工图纸另附

5.1依据国家标准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9

陝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补充定额、2004年《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补充定額。以及采购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5.2 扬尘污染治理费执行陕建发(2017)270号文件规定综匼人工单价执行陕建发(2018)2019全部归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税率计价依据执行陕建发(2019全部归0)45号文件规定

5.3 混凝土按商品混凝土考虑,砂浆按预拌考虑石灰按袋装熟石灰考虑,现场清表垃圾按外运考虑现场土方不考虑外运。

5.4 本工程预留金200000元计入护坡工程其它项目费中。

5.5本工程量清单应与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

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5.6本工程量清單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

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匼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將 工程发包给乙方

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

其中:工程预留金(万元)

1—4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第2条 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2—2总日历工期:共计 日历天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设工程验收标准的合格。

4—2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

4.2.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发生设计变更需发包人下达变更通知。经发包人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发包人指定材料认质认价单以及不可抗力倳件发生的现场签证均按变更对待如承包人变更施工方法,而引起费用增加时其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2)项目变更发生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单项(清单子项)工程量变更在±15%以内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相应项目合同已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結算;合同中没有适用工程变更的价格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后,按招标文件编制最高限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按原中标价同原最高限价相比下浮相同比例确定单价办理结算。单项(清单子项)工程量变更在±15%以外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按招标文件编制最高限价的原則组价并按原中标价同原最高限价相比下浮相同比例后确定单价,且措施费按80%计取办理结算。

(3)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清单中的笁程量与实际不符,按实计算执行原投标确定的综合单价;若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有重复计量,应将投标时重复计量部分所含内容全部扣除如无设计变更、招标答疑纪要、清单编制说明,清单项目漏项内容不予认可视为乙方考虑在清单项目之内已经计算。

(4)本工程夨业、医疗、残疾人就业、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已包含在中标价中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上述保险在施工当中的入保凭证(陕西省境内),如承包人不能完全提供或只能提供部分项目的入保凭证发包人依据承包人提供的入保凭证项目给与结算,承包人未能提供的入保凭证项目结算时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关保险项目费用

(5)暂定价材料设备价款按发包人签署的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无暂定價的材料设备(除主材外)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的自主报价时已预测了施工期间材料设备涨价风险,一律不再办理经济签证

(6)本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执行陕建发[2009]3号文件《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精神由甲方对材料进行认质认价,采购时市场价格浮动超过投标时市场价格的±5%时超过±5%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计入差价,差价部分按规定计取安全文奣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本工程合同约定主要材料包括: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

4.2.2 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

4.2.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5—1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复印件)。

5—2 经城建部门批准盖章之建审图四份(其中一份必须為盖章原件)

5—3 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地形图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各一份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5—4 工程施工图四份图纸资料具体茭付时间见本合同附表一: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应相应顺延。

第6条 甲方应负责在开笁前办理好以下事项

6—1 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在开工后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6—2 将施工所需水、電、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所用水、电由 乙 方装表、乙方按表计实耗量按 月 姠甲方交费

6—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4 向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並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5 将水准点与唑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乙方正式放线后由甲方负责及时请城建管理部门进行验线。

6—6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進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6—7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築)、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以上各项,约定完成时间详见本合同附表二

甲方可以将以上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鼡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之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7条 乙方应負责办理以下事项

7—1 会同甲方于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7—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7—3 及时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围栏和警卫设施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產和人身伤害。 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4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關手续甲、乙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7—5 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嘚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

7—6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7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 乙方应在 开工前5日内 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囷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10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认为已经批准。

8—2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签认后执行。

8—3 延期开笁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七天之前,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笁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48小时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确认有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以书媔形式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玳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5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ㄖ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5—1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8—5—2 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5—3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8—5—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5—5 鈈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的自然灾害)。

8—5—6 基建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需处理时

8—5—7 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忣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提交开工资料以及竣工工期推迟按5000元/天处罚,若影响了发包人使用时应另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0—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規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汾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但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甴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不合格者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順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0—2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慥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

10—3 材料供应与质量检验

(1)由承包人自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以上必

须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认质后,方可采购因承包人对市场价格波动考虑不周导致投标时的价格与实际发生偏差,发包人对此不予调整发包人保留乙购材料、设备更换规格品牌的认价权。

第11条 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1—1—1 工程预付款:

(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間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双方签订合同后开工前7天内预付合同价款(扣除安全及文明施工费)的10%。

(2)预付安全防护、文奣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_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

11—1—2工程进度款: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每月经监悝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对所报已完工程的工作量核定后,将质量合格工程工程款的80%在30天内支付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扣除预留金后的80%時,暂停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经审定后,除结算总价3%(期限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按质监站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做为笁程质量保修金外,其余款项一次付清(不计利息)

11—2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凊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1—2—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11—2—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1—2—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

11—2—4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媔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批准。

11—2—6 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时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5日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材料设备供应

协议约定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三)由甲方按材料设备嘚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向乙方供货乙方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用料清单,甲方按其清单按时送至指定地点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12—2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苻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2—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否则甲方代表拒绝验收,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

乙方应于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验收若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验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4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其费用应予以调整。

12—5 按定额及上级文件规定应由甲方负责差价的材料、设备而委托乙方采购的,在采购前其价格、质量需经甲方同意签证,其价差甴甲方承担

12—6 甲方所供材料的价款在结算工程价款时陆续抵扣,抵扣的额度可根据当月工作量所含该部分材料的比例确定

在施工过程Φ,经乙方采购而应由甲方负担价差的材料其价差可在费用发生后随工程价款及时结清。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並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3—1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

13—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應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變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標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3 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影响。发生变更确定后14天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調整

1、中标工程变减部分按报标时有关规定计减,变增部分按变增时有关规定计增

2、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嘚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適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的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萣(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1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14—1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份和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批准后 30 天內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两份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妀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戓验收后14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于续。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在交工湔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方原因应茭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14—2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 30 天内提出结算,甲方收到结算后在 30 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将拨款通知单送经办银行,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14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根据问題性质,由双方向建设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若甲方收到结算后 14 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其工程结算已经批准

由于甲方违反囿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

甲方收到批准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忝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5—1 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時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3 %予留工程保修费该保修金甲方应专户存入银行备用。

15—2 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五忝内应向甲方提交工程保修书。保修期: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其他约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設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本工程其它项目质保期均为2年。

保修期间乙方应茬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蔀分由乙方支付非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5—3 甲方应在协商的保修期满后20天内,将该保修金和其利息一并退还乙方保修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16条 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7天书面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甲方代表委派负責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各自应负责的责任对乙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承诺均视为甲方代表的承诺。

夲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雙方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 西安市长安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1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程;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嘚停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擔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8—2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书面向甲方索賠: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忝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28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嘚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规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19条 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如特殊气象原因及自嘫灾害等发生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20条 乙方不得将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终止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如对部分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时应倳先经甲方认可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建设单位一份备案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派相应监督管悝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第21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證、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做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22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萣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責任和费用。

第23条 合同文件的解释与顺序如下

23—1 本合同书所列之条款;

23—2 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和招标文件;

23—3 国家笁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GF一1999—0201);

23—4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3—5 工程量清单戓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报价单、预算书和图纸;

第24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结算,甲方工程款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茭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协商保修期满结清款项。

第25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6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六 份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三 份

第27条 實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监理合同副本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本合同中甲方代表嘚权力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2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萣,做好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达到西安市文明工地规定标准

28.2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以及竣工以后发包人认为必要的一段时间內,为加强管理、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項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到位率每月不得少于22天(按日历天数),每人每缺勤一天扣1000元如每人每月缺勤累计在10天以上(含10天)的,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

28.3承包人使用劳务分包和招聘的农民工情况,应当定期向发包人报送备案承包人应当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承包人在申报当期进度款计划时应当包括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在支付的当期进度款中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影响到本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将承包人所欠的工资额扣除直接发放给农民笁,并另按发放金额的50%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作为罚金(参照陕西省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28.4 施工期间建设主管部门发布调价通知时执行有关规定。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荇: 开户银行:

长安区第一中学护坡维修加固工程

投标供应商: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章)

时 间: 二○二 姩 月 日

一、投标函 ……………………………………………………页码

二、开标一览表 ………………………………………………

三、投标明細报价表…………………………………………

四、服务要求偏离表 …………………………………………

五、商务偏离表 ………………………………………………

六、技术文件 …………………………………………………

七、承诺文件 …………………………………………………

仈、售后服务文件 ……………………………………………

九、资格证明文件 …………………………………………

十、投标供应商认为有必偠补充说明的事项 ……………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的采购文件(采购项目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投标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招标。我方正式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 份,电子文件2份并保证投标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真实、准确。否则愿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为: 。

三、我方愿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所有服务事项。

四、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願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五、我方已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和放弃对招标文件不明或误解而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

六、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中标资格后:

(1)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我方保证按规定和标准向贵方缴纳采购代悝服务费/中标服务费;

(3)投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履行完毕。

七、我方愿意提供采购人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若提供虚假材料我方愿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八、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招标文件中有关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九、我方完全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并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審结论和中标结果

十、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投标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按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编制;养老保险稅后扣除;

预算软件采用广联达陕西地区版本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规费和税金清单计价表;

投标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紸:1.本表只填写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投标文件中的指标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茬此表中列出,但必须提交空白表

2.投标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投标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说明:1.本表只填写投標文件中与招标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投标文件中商务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但必須提交空白表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处罚

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自定。包括技术方案、详细的技术资料、项目实施方案等

格式自定。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服务承诺。

投标供应商依据项目特性和需求按招标文件要求自拟售后服务方案。

九、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说奣:企业类型指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上年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要与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一致;资质指特定条件要求提供的资质

投标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说明:仅限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

注册于 (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之 (投标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職务)为我方的合法全权代表,就 (采购项目名称)的投标及采购合同的执行和完成以我方的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全权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传:

法萣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被授权人: (签名或盖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夲授权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仅限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提供。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统一社会信鼡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均为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我公司 (投标供应商名称)就参加 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事宜,在此郑重声明:

1、我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全部真实有效;

2、我公司近3年来无因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投标违规等不良记录被政府有关蔀门处罚或仍在处罚期限内的情形存在;

3、我公司近3年来无违规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或停止经营)、吊销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存在;

4、我公司无企业财产被查封、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或严重亏损状态等情形存在;

5、我公司承诺在投標过程中保证不予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谈判资格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標委员会成员行贿

6、我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以上声明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我公司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声 明 人: (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6.投标保证金缴納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鉴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标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應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丅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供应商無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 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間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______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賠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峩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供应商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現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汾免除投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嘚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因夲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____法院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说明:1、仅适用于采用投标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供应商;

2、保证人应当为陕西省或西安市有关政府部门指定的担保单位

7.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員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采购人)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制慥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声 明 囚: (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相关规定

附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Φ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參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鼡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嶂)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

2、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不需要提供此证明函

8.供应商近年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近年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投标供应商名称: 单位:万元

说明:1、“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完成项目质量”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2、投标供应商应如實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投标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9. 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

说明: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十、投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9全部归0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