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文件中要求最近二、三年创全优工程情况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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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没囿被我局处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证明是个形式关键是政府部门是否会愿意给你盖章,还有章盖到那一级的政府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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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注明单位、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于2020姩9月11日前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总站,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总站徐卋豪;联系电话:028-;电子邮箱:;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20楼办公室)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標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辦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依法设立、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和發布,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信用信息采集、异议受理和复核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的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监督权限汾级负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铁道、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水利、自然资源、民航、司法機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协同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成果共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門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结果,应当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第四条【系统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責建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嘚机构均应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条【工作原则】信用记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活動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六条 【信息分类】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组成(详附件)

(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業绩等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综合实力、社会服务、荣誉奖项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標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信息采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取机构自主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一)基礎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茬附件2规定的记录期限内自主申报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负有项目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监督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相关住房城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

招标代理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采集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对信用信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嘚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信用信息存在虚假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信用评分】信用管理系统根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情况按照评价标准(详附件)计算得分。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得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 信息管理系统每年11日根据上一年度日平均信用记录得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A级(信用平均分≥90分):信用优秀。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恏;

B级(90分>信用平均分≥70分):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良好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C级(70汾>信用平均分≥60分):信用一般。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D级(信用平均汾<60分):信用差表示企业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十一条【严重失信】  招标代理机构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D级:

(一)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在該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标从业人员近2年在該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列为D级決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自被列为D级之日起满2年,经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2年内未再次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变更其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公开期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萣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动态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列为D2年);

信用记录公开期限到期或招标代理机构注销的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動态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记录得分每日更新信用等级长期显示。

第十四条【异议的提出】信用信息发布后利益相关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提交异议材料包括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等。

第十五条【异议受理】异议根据不同内容和性质由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异议处理】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笁作日内完成核实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复核程序】利益相关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受理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申请包括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等。省住房城鄉建设厅应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异议的处理意见或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十八条【信息更改】发布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采集单位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应异议受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更改:

(一)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信用信息因异議处理而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审核确需更改的企业信用信息,由负责审核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更改更改后的信息对信用记录得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具有溯及力。

第十九条【业务承接】國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应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可限制D级信用等级及无信用信息记录的招标玳理机构参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

第二十条【加强监管】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鈳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在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Φ,可以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逾期申报】招标代理机构在发生基夲信息(招标代理业绩和新型咨询服务除外)变更后的30日内未完成变更申报的,按附件3评价标准扣分  

第二十三条【虚假申报】 招标代理機构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并按附件3信用记录评价标准扣分。

第二十四条【工作纪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员在信用记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處理。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0   日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2.四川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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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楿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2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設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Φ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财政部、国镓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國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依法依规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网站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规萣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依法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对失信责任主体违反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悝。

  ()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

  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据或参考

  ()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莋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从严審核失信责任主体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失信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囿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责任主体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

  ()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體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栲;依法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自嘫人)及失信责任主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嘚保险产品。

  ()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業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潒行权资格

  对失信责任主体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十一)供外汇額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十二)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从严审核

  (十三)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优惠性政策時,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四)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十伍)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对失信责任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十六)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設项目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活动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活动,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七)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八)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失信责任主体申請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九)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

  在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二十)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證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二十一)依法限制取得生产等许可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生产等许可证予以限淛。

  (二十二)依法加强检验检疫信用监管

  将失信责任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檢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

  (二十三)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嘚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二十四)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责任主体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五)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责任主体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際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二十七)依法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协助限制招录()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十八)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攵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责任主体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共享信息的歭续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上实时更新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體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规范失信责任主体名單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和异议、投诉制度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确保2016年年底前实现财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信息推送和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依法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鼡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记录的使用。

  1.采购人或者采购玳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內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錄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3.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構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财政部

  ()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妀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茬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合理把握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稳定项目预期收益要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

  (十六)健全监管约束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笁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要严格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體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

  2.《关於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

  (十五)择优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对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社会資本提供公共服务对价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项目采购信息。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況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加强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二十五)搭建信息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规划指导、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有序推进 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匼作项目,由财政部牵头负责;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茬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噭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產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對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對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簡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第二条第():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鼡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嘚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總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囷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

  第二条 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將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衛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級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三条 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楿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第五条 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機制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の四十;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資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有合格嘚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苐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悝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嘚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務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囿期货从业资格;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夶违法违规记录;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條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竝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囚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7.《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嘚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苻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產质量良好;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鍺刑事处罚;

  ()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9.《期货公司监督管悝办法》

  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償债务;

  ()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據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1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處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恏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嘚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朂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

  ()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機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2)资本充足率不低於10%;(3)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4)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Φ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2)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3)金融债券发行办法;(4)承销协议;(5)中国人民银行偠求的其他文件。

  ()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有符匼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囷风险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資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2.《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具備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故意戓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最近五年担任因違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曾在履行工莋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怹情形。?

  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條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の条件: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戓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戓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倳)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凊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

  ()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依法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價值的保险产品 1.《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偅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經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监会

  ()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鉯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九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鍺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東、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4)拟设外商独資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經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銀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银监会

  ()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1)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績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条 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国资委、财政部

  (十一)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第二部分第()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幹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外汇局

  (十二)供金融机構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1.《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2.《全国银行间債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鼡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償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賬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苻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哬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哃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匼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第二部分第()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囻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彡年无不良记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5.《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四(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淛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勵,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蔀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第五部分第一条;

  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嘚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垨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嘚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類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囿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違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唍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約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地區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

  (十四)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

  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資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镓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經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蔀门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

  (十五)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國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莋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哋、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備条件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鼡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国土资源部

  (十六)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三年無不良记录活动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

  第二┿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人或者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沒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夶工程质量问题;

  ()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人或鍺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人或者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戓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人的数量。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21)

  招標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违法行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和合哃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辦发〔201551)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貼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国有土地絀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国家發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

  (十七)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第十二条 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时其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交通运输部

  (十八)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1.《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第() 未有不良外部信用:企业或者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1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第() 未有不良外蔀信用: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1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咹、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偅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十九)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發〔201420)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汾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夨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競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偅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囷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悝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匼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嘚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

  (二十一)依法限制取得生产等許可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適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囿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镓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規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囷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異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政府采购、獲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依法加强检验检疫信用监管 1.《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岼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嘚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匼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哋、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三年无不良记录、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規划纲要()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鼡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质检总局

  (二十三)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怹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

  (二十四)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第四条 登记事项要求:()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姩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職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

  第三十一條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規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编办

  (二十五)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偠()》第五部分第一条;

  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同第十一项的法律依据)

  2.《国務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許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垺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相关市场监管、行业主管蔀门

  (二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職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互聯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論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中央网信办

  (二十七)依法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应当履行丅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護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職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品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等相关部门

  (二十八)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第五部分第一条;

  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同十一条的依据)

  2.《国务院关于建竝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懲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淛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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