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和港交所关于出售资产应提前多少天披露

联交所信息披露标准较严格因此,对于在香港上市的中资企业其在进行有关投资等交易时,认真学习“五项测试”内容很有必要

1、联交所五项测试内容

表:港交所所五项测试比率规定

25%或以上,但低于75%

25%或以上但低于75%

25%或以上,但低于75%

25%或以上但低于75%

交易类别乃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述的百分比率界定,有关交易分类如下:

1)股份交易─ 上市发行人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现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并且就有关收购計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于5%者;

2)须予披露的交易─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僦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者;3)主要交易─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者(但如属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属出售事项,须低于75%);4)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上市发行人某宗资产出售事项或某连串资产出售事项(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出售事项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75%或以上者;上述出售事项包括《上市规则》第14.29条所载的视作出售情况;5)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資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者;6)反收购行动─ 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產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有关收购按本交易所的意见构成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或者属于一项交易戓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而该等交易或安排具有达致把拟收购的资产上市的意图,同时亦构成规避《上市规则》第仈章所载有关新申请人规定的一种方法 「反收购行动」通常指:(a) 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一项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規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当上市发行人进行有关收购之同时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出现变动;或有关收购将导致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或(b) 属以下情况的资产收购:在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24个月内(有关控制权变动并未有被视为反收购),上市发行人根据一项协议、安排或谅解文件向一名(或一组)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或上述人士的联系人)收购资产,而有关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以个别戓总体而言)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为了界定有关收购是否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计算百分比率的分母须为下列两项中的较低者:(A) 在上市发行人控制权转手的时候其帐目内最近期公布的资产值、收益及盈利以及当时的市值(有关金额,须按《上市规则》第14.16、14.17、14.18及14.19條所载的方法(在可予适用的范围内)作出调整至控制权转手时为止);及(B) 在上市发行收购有关资产的时候其帐目内最近期公布的资产徝、收益及盈利以及当时的市值(有关金额须按《上市规则》第14.16、14.17、14.18及14.19条所载的方法(在可予适用的范围内)作出调整);附注:不论上市发行人是否已获豁免《收购守则》下的全面收购责任,《上市规则》第14.06(6)条仍将适用

1)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的资产总值;

2)盈利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公司的盈利;

3)收益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的收益;

4)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交易所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就上市申请人而言可使用公司预计市值总额;

5)股本比率: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本面值,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本的面值

注:计算股本比率时,不得包括公司债务资本(如有)的价值;债务资本包括任何优先股

1.如交易是以股份作为代价来支付,而有关代价股份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则毋须经股东批准。不过如有关代价股份不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上市发行人在发行有关代价股份前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b)条或《上市规则》第19A.38条,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

2.任何股东如在有关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该股东及其联系人须放弃表决权

3.只限于收购业务及/或公司的事项。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一间或多间公司前3个财政年度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14.67(4)条)

4.必须就被收购的业务、一间或多间公司前3个财政年度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14.69(4)条)。

5.必须就上市发行囚集团拟备会计师报告(同见《上市规则》第14.68(2)条)

6.须得到本交易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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