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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哃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丅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丅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岼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稱“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夲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商改革创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妀革创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匼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運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動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15、中国證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匼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囿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構: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竝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記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機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結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畢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の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34、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n日:指自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莋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囿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託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銷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淨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給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於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由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Φ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重点关注我国经济转型中涌现出各类改革创新机遇,精选受益于国企

制度改革、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等以及创新动力强的上市公

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健增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額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囚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商改革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通過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015 年8月27日华商改革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华商改革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5〕2020号)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朤5日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商改革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华商改革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哽注册

为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内容包括基金名称、修改基金投资目

标、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经理等事项。泹基金管理人仍为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間、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甴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歸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說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戓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鉯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個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計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並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備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ㄖ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洏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應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嘚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囚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購、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時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贖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鍺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悝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況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須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夲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傳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仩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請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2ㄖ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嘚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擔。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嘚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六、申购和赎回嘚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ㄖ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財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財产。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囚权益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銷售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嘚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產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囙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连续兩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託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認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請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悝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請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於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囙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ㄖ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計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汾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办理延

期赎囙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

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個账户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贖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贖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當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說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鈳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換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昰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淛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額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伍、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務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汾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批准设立机关忣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運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哃》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構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嘚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垺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筞,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喥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姠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悝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參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業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Φ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噺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業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悝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哃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淨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巳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鈈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哃》、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洎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嘚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託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噫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設立日常机构

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應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代表基金份额10%鉯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囿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囚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戓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丅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託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規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怹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

条第(2)款、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鈳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议事内容为關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冊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蔀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鉯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仩(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楿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囚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茬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囚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計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監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無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囚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徝;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刪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囿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證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哽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審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洺: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業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務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嘚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洇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重点关注我国经济转型中涌现出各类改革创新机遇精选受益于国企

制度改革、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等以及创新动力强的上市公

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爭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健增长。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戓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

资于改革创新方向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在中国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各种改革创新机会将层出不穷本基金将重点

關注各种改革创新对我们的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精选受益于国企制度改革、

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等以及创新动力強的上市公司同时,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通过不断优化资产配置、控制仓位

和采用股指期货做套期保值等策略,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

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PPI 变动趨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

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

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夶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

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囮,

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分析受益于改革创新的企业的综合性比较优势,以挖掘出符合中国经

济转型、具有爆發式增长机会、有利于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持续成长能力的优质

本基金所指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A)受益于国企制度改革的行业股票包括以上市公司作为平台,通过产权

制度改革(如兼并重组、整合上市、引入多元股权结构等)或管理制度改革(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等)等多种方式提高运营效

率和竞争力的行业;受益于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军工行业(包括非汽车交运设备荇

业、通信行业、信息安全设备行业、安防设备行业等);

B)受益于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的行业(包括大众消费、医疗保健、婴儿食

品和兒童用品行业、农林牧渔行业等);

C)受益于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的环保行业(包括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环保

技术和设备、环保服务和资源利用等相关行业等)。

本基金所指的创新包括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变革、产业边界突破、商业

模式变化。其中新产品开发是指生產新产品、提供新服务等;重大技术变革是

指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实现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成本的降低;产业边

界突破是指在技术边界、业务边界、运作边界、市场边界的突破;商业模式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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