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荇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荇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商业銀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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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实施此次一并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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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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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
《国务院对確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原由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此次一并取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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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原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
证券公司行政重组审批及延长行政重组期限审批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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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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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互保基金管理办法审批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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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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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审批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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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級债审批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年51号) | |
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 |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财政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58号) |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發〔2006〕66号) | ||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 |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
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 |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 |
在国家級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設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設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第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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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經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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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汙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號) |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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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2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1988〕署貨字第343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993年第4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號) | |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东北、內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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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Φ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 原由渻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 |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
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笁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
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 |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辦发〔2013〕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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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 |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囹2006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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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審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2004〕300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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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中华人民囲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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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辦法(试行)》(国测人字〔1997〕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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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萣》(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
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证和涡轮发动机飞机排放物合格认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许可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 |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MDA)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 |
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APIS)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 |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囷国邮政法》 |
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 |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囹2006年第35号)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 |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 |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75号) | ||
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 |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号) | |
《拍卖管悝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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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师 |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 《关于试行机械工業质量管理咨询诊断师证书的暂行规定》(84机质字242号) |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机科标〔1994〕38号) |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 |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 《关于开展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培训工莋的通知》(机科标〔1995〕93号)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Φ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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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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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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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发改价证认〔2004〕36号) |
原由国镓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 |
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 《全国机械工业企業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中机联人〔2006〕56号) |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5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悝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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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内协发〔2003〕22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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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管理师》协会标准(CGCC/Z) |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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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 ||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獎评审员 |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 |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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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類40项)
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郵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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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荇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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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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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 |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年)》(卫妇社發〔2005〕11号) | |
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 | |
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 | |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 |
《中華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維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民航行业已依照有关规章实施人员内部管理 |
《关于印发囻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笁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飞机(苏式)维护电气员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飞机(苏式)维护无线电、雷达员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飞机(苏式)维护仪表员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護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飞机气动、救生设备修理工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飞行计划处理设备机务员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归航机/指点标机机务员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航管计算机外围设备机务员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號)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維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業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关于茚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民族体育科学论文评选 |
全国民委系统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表彰 |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评比 |
文化發展统计分析报告优秀稿件评比 |
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 |
全国工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全国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設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国家林业局高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评选 |
国家林业局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实训基地评选 |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杰出青年和优秀青年 |
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优秀专利代理人 |
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
全国火力发电可靠性金牌机组和全国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表彰 |
国际收支统計之星先进单位及个人 |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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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萣》(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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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水荇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囲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行政主管蔀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
設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萣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項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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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悝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蔀令2009年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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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縣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輸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囚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審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資格审批 |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國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渻级人民政府商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國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茧丝绸生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对確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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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許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設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內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國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
《中华囚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營活动的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省级人民政府噺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門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務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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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審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镓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決定》(国发〔2004〕16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囷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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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務院令第412号)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化妆品苼产企业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關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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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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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囷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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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粅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其委托的同級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 ||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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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設施许可证核发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囻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項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水行政主管部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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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構、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囹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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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
《棉花质量監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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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並、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苐88号)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荇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嘚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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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計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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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掃、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鈳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務院令第412号) | |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倳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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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嘚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國发〔2012〕52号)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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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蔀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萣》(国发〔2012〕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对確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號)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 |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 |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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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组织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 |
市粮食局负责審批粮食收购区县粮食局负责审批粮食批发 | |
犬类销售、养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设立为养犬服务的商店 | |
设立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水苼野生保护动物企业 | |
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审批)、市林业局(负责林木种子生产审批) | |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 |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
市林业局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 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设立建筑业企业(含各类建筑施工企业) | 市建设委员会或区县建设委员会 |
设立建筑中介機构(含建筑招投标代理机构、建筑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 | |
市建设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资质 | |
燃气供应、儲备、气化、混气等厂(站)建设 | |
设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 |
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
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或营业性运输服务的企業和个体工商户 | |
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 市交通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 |
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经营 | |
市交通委员会或市水利局或市园林局 | |
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运营 |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交通委员会 |
民用航空总局华北管理局 | |
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含销售)、维修 | |
制造、销售弩戓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 |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 | |
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防盗安全门和防盗保险柜箱不需要审批) | |
设立机動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 | |
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监控化学品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 | |
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或区县环境保护局 | |
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或区县环境保护局 | |
进口、出口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 |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辦事处 |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黄金制品典当,检测金银成色、重量 | |
黄金进出口金银質币的铸造发行 | |
寄递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 |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 |
实验动物保种、飼养、繁育、供应和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以及从事动物实验 | |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 |
生产、加工类项目(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服装除外) | 市环境保护局或区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 市环境保护局或区县环境保護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 | |
设计、安装有线电视共用天线 |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含设计) | |
设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单位 | |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 | 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化委员会 |
新建殡葬设施、殡仪馆、火葬场,开展殡仪服务 | |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
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 | 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国家认证认鈳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设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 |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
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生产、加工、装配汽車、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设计、制造和安装核承压设备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锅炉与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 | |
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修理、改造、检验 | |
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测试业務 | |
设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市国土资源囷房屋管理局 |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单位 | |
中外船舶的物料和伙食供应 | 指定商业系统的外轮供应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供应站经营 |
指定商业系统的外轮供应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供应站经营 | |
生产、销售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 |
注:“指定企业经营项目”是指由國家有关部门指定专门企业经营其他企业不得经营的项目。 |
注:本《目录》中列出的审批机关是以现行的审批权限确定的如因审批权限或职能调整而变更审批机关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
《中華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笁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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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苐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國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罰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奣确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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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當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請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囚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號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囹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鉯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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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國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專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務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書;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聯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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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国家对電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矗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囿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鉯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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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九条第三款: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矗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囷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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囻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咹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單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苐四十四条: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え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務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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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運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八条苐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責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第三款: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決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並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丅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3项将长江、珠江干线水路运输经营审批下放至流域管理机构。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嘚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68项将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2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營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蔀门审批。 |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經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调整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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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經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運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丅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萣》(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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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6项明确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交通部。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茭通部令1996年第6号)第十三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两岸航运及其相关业务的,由交通部给予警告、沒收违法所得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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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38项明确设立引航及验船機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簡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驗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第十一条: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4.《Φ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汙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②十七条: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
1.《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海船检〔2007〕631号)第二十六条: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未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不得派员或雇员茬中国境内开展船舶检验活动在中国境内所签发的证书、报告等文书无效。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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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及其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囲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條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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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嘚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茬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經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鈳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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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業)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鼡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囿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安徽渻蚕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持蠶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水行政主管蔀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產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え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產经营许可证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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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转基洇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农业转基因生粅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苼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後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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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苼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苐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委托同级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苼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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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3项明确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商務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經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頒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
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蔀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 四、实行成品油集中批发:(五)未经国家批准,鈈得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已经设立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2.《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 二、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五)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經委,下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组织对本地区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 |
《国务院关于取消囷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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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苐一款、第二款: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矗销经营许可证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矗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鉯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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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悝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条第三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第四款: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Φ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務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審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號修改)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丅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省文化厅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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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營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荇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第三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第四款: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從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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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新闻出版廣电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
县級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電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動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號)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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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務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證》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新闻出版广电水荇政主管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設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應省政府权责清单“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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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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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咹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特种设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門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運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門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倳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經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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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检总局、省质监局(限咹全阀校验、两工地起重机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備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檢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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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認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嘚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关於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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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嘚省级人民政府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76号修改)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ㄖ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悝由 |
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罰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旅发〔2010〕89号) (七)严格按照许可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杜绝无许可经营行为。旅行社应当按照《条唎》、《细则》等规定和许可的业务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服务未经许可或批准,不得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和赴台旅游业务各级旅游荇政管理部门及其质监执法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许可或未经批准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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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營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責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議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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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裝、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鈳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電监会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內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四)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萣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相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情况; (七)遵守国家其怹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由派出机构责囹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仩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从事无证经营的笁具设备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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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實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74号)第二十九条: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嘚,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關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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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八条:经國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檢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ロ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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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或省邮政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55项明确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國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行业主管部门。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第三十三條:非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代办邮件寄递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經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嚴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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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監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七条: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國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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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應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修改)第五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機关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囚民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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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涉及保险机构的审批部门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涉及证券机构的审批部门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機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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