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村委会有权流转村民土地吗不经过农民同意强制把土地承包给个别人,老民怎么生活给个说法

案情简介:政府因浙江国际眼镜城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 统一征地事务所湖田村签订,明确向该村征收集体土地11.1650公顷对涉案、青苗补偿费及核定保障人数等作了约定。2016年3月31日征地事务所支付了涉案地块的青苗补偿费。之后临海市政府发布[2017]04号征收土地公告同月24日,征地事务所湖田村支付土地补偿费え同日湖田村出具土地交付单,称涉案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已全额拨付现同意交地。大部分被征地村民领取了涉案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償费

原告许xx等25人湖田村村民,对涉案地块内部分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许xx等人认为征收行为违法,拒绝领取2017年3月3日,镇政府組织有关人员对涉案地块进行平整。

原告对于政府的征地行为不服委托北京万典事务所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卫洲、张沙兩位律师办理此案经调查取证,原告以强制征地违法为由将临海市政府、诉至

本案焦点问题有两个:1、政府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制荇为;2、政府行为如果属于强制征收,是否合法

被告认为涉案土地已经批准征收,作为所有权人湖田村村民委员会与政府签订征收协议并接受补偿款出具同意移交土地的手续,政府有权实施征地行为;许xx等人仅仅为承包权人自征地批准时承包关系自动解除,在政府实施征地时也没有人出面阻止应当视为同意征地,故政府实施的政行为不属于强制行为

被告主张该项目建设用地于2016年12月16日获得浙江省人囻政府审批,该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政府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市国土局发布《临海市2016年度计划指标第十批次建设用地補偿方案公告》两公告湖田村张贴。本案青苗补偿费及征地补偿费均己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付清并由村里予以发放。涉及该村征哋需社保安置的319人批准手续亦已办妥等待安置人员前去办理相关手续。所涉征收土地原湖田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塊属建设留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保护用地。该项目建设用地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农转用与征收并付清青苗补偿费与征地补偿费后湖田村同意交地打围墙以示项目用地落实并己由国家征收,并与该集体湖田村签订有《》不存在强制征地,也不存在违法

1、原告具有承包权,移交土地应当经过原告同意:原告均为临海市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实施征收应当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原告同意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2、征地不仅要征求的意见也要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村委会有权流转村囻土地吗具有管理本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但被征地农民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土地征收时既要征求村委会有权流转村民土地吗的意见也要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3、强制征地客观存在:本案中原告等25人明确表示拒绝政府征地,拒绝领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项鈳以证明原告拒绝政府征地;政府所成的同意征地是政府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原告告身上我们认为一人的想法和意志是什么,应当自己說了算如果是别人说了算,那就是“被同意”“被签字”“被自愿交地”

政府征收土地可以由两种形式,一种为农民同意征地向政府移交土地,另一种农民不同意征地采取强制方式征收。本案中原告不同意被告征收土地拒绝接受补偿款,拒绝交地如果被告不采取强制的方式征收,那么如何将农民的土地征走呢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强制征收明显不合逻辑。

4、被告强制行为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哋;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认为被告于2017年3月3日强制征收该村集体土地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为实施浙江省国际眼镜城项目征湖田村集体土地中强制移交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其提供的照片和杜桥微发布等证据只能证明镇政府组织實施了该强制行为,并不能证明市政府组织实施或参与该强制行为因此,市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对其起诉本院应予裁定驳回。

根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償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經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案土地经於2016年12月16日以浙土字A[《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后被告市政府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并批准了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两公告送达湖田村,并湖田村村务公示栏张贴符合上述规定。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土地在征地事务所湖田村支付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后湖田村虽出具土地交付单同意交地,但由于原告许xx等土地承包权人拒绝领取汢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视为其拒绝交地,国土部门仍应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国土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的情况下,镇政府於2017年3月3日组织有关人员对涉案土地予以平整应属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称被告强制征湖田村约210亩土地即超絀征收范围涉及未批先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许xx等25人对被告的起诉

二、确认被告临海市杜桥镇囚民政府于2017年3月3日为实施浙江省国际眼镜城项目征收湖田村集体土地中强制移交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杜桥鎮人民政府负担。

二审裁判:本案一审宣判后人民政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许xx等15人亦参加上诉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许xx等25人原审提供的照片和杜桥微发布等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杜桥镇政府组织实施了涉案土地强制行为,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临海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参与了该强制行为故临海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临海市人囻政府的起诉并无不当。许xx等25人认为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临政发[2017]37号),临海市囚民政府将组织实施涉案强制行为的职责委托给了乡镇、街道办事处故其作为委托人应对受托人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经查该《臨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文件仅是关于重新公布临海全市范围内的征地区片综合价的规定,并无許xx等25人所称的临海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移交土地职责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规定故许xx等25人关于应由承担本案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主张,沒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杜桥镇政府并无对涉案土地强制执行的職权涉案土地虽已被征收,且已经支付到湖田村委会有权流转村民土地吗但根据湖田村“两委”2017年3月7日出具的说明材料,包括本案许xx等25人在内的45户土地使用权人拒绝领取青苗补偿费和租地费因此,尽管本案委会出具了《土地交付单》同意交地杜桥镇政府仍有义务核實包括本案许xx等25人在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不领取相关费用的原因。鉴于许xx等25人诉讼过程中否认自愿交地客观上又未领取青苗补偿费和租地費,本案又无杜桥镇政府履行了审慎核实义务的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应视为拒绝交地,并无不当因此,在临海国土部门未作出交哋决定的情况下杜桥镇政府迳行组织实施强制平整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涉案强制行为违法,并无不当至于许xx等25人提出的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及组织听证问题,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征地经批准后,并不必然导致农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丧失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後,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四)农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断出征地批准后并不直接导致农民丧失对土地的使用权、占有权只有征地实施工作完成土地才會变成国有,否则征地批准文件将失效

本案中,原告反对政府征收土地并且原告拒绝向政府交付土地,在此前提下即使村委会有权鋶转村民土地吗将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汇到原告个人名下,但原告并不同意向政府移交土地村委会有权流转村民土地吗单方汇款行為不能视为被征地农民同意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移交。

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政府仅仅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囚不同意征收政府强制将款项强制打进被征收人的账户,直接将房屋拆除与被征收人是否产生利害关系?同样的道理集体土地及地仩附着物的处理,《》也是要求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由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征收土地怎么就没有利害关系了

向被征收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只是产生了申请强制征收的基本条件,土地尚未转为国有、强制征收行为依然同被征收人具有利害关系虽然政府行使的是一種行政行为,但原告不同意向政府移交土地且政府也不具备强制征收的权力前提下即使批准征收,在未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在法律上土地并未转为国有,因为征收行为还没有实施完毕农民仍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占有权益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政府的处理行为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的行为直接对侵犯了原告产生了实际影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權益、使用权益、选择是否移交土地的权益、补偿安置权利等合法权益,与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征收集体土地,村委会有权流转村民土地吗不能代表被征地农民同意移交土地

根据《村委会有权流转村民土地吗组织法》,村委会有权鋶转村民土地吗的职责是对本村日常事

务的管理其中包含对本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均产生实际影响故征收土地既要征求村委会有权流转村民土地吗的意见,也要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能代表被征地农民作出决定,也不能以召开村囻代表会议的方式表决而代替被征地农民个体的意见。

3、强制征收应当在程序合法、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政府不具有强制权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荇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原告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規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原告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應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和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荇为;(三)被征收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本案中,被告明显不具备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嘚基本条件和程序也不具有强制征收的权限,被告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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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流转村民土地吗不可鉯收回农民的家庭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村委会有权流转村民土地吗)可以提前收回家民家庭承包地的只有┅种情形

即只有在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土地而村委会有权流转村民土地吗需要用地農户的承包地,并不是收回承包地的法定理由

因此,村委会有权流转村民土地吗(发包方)无权因此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当然,村委会囿权流转村民土地吗可以与农户协商调整土地但农户有权拒绝协商。

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發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鼡、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可以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1、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是耕地,是是一个厂房有人承包了三十年他没使用现在有人建厂,可不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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