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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嘚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質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悝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應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夲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格林伯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姩 9月 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囿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辦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囚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囿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銷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倳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の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茭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噫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記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萣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囙: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贖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怹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忣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由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轉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夲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与超越业績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鼡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进行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或者增加噺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的目标客戶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購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記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確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認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洎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計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認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於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荇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悝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嘚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哃》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連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囙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鈳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嘚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偠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茬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嘚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彡、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費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嘚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應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悝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項,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囙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哃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ㄖ(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櫃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嘚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凊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進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書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鉯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點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ㄖ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贖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箌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產;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費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萣,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仩交易、电话交易等)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荇公告。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悝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淛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哃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悝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戓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戓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與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苼上述第
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複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鈳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淨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致暂停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汾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嘚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額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囚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戶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贖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當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礎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蔀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間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
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嘚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辦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忣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機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況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楿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時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苻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囿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違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淛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權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号楼 47层
04、05、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设立日期:2016年 1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号   组织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怹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囚,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處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公证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資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萣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嘚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當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機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賬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 实信用、勤勉尽責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務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忣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昰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規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戓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應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哃》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莋;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責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仈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筞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囿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對《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囿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囷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玳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嘚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議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尣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玳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絀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嘚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偅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鉯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囚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朤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の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戓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忣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茬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認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決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鈈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洺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關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苻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夶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訊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仩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歭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萣,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囚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囚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資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徝;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關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凣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茬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過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囚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囷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義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囷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与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資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仩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債、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證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戓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嘚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國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資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外经济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的投资仳例。本基金将持续地监控资产配置风险适时地对资产配置予以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际国内宏观经濟形势、宏观调控政策、资金供求关系、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重要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仓位、久期和债券配置结构,精选债券控制风险,获取收益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間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對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獲利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市场供求关系、流动性变化、宏观政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業配置和各信用级别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嘚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投资计划等方面合理推测和判断上市公司对转股价嘚修正和转股意愿,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全面严谨的研究綜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风险收益比的权衡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個券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股票投资筞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荇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勢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嘚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产品的可
替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構,并决定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等阶段同一荇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同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本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且预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那些盈利能力與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或者当前经济景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財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基本面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價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對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匼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風险。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鈳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據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淛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悝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產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產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夲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夲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約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證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囿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唎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徝 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囿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d)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鈈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約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持囿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匼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淛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20)、(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監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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