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本问题涉及的民政部1983年56号文件其文件内容是对从部隊现役直接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做出的规定,其中也有本问题提到的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酌情提高退休生活费的规定
认定嘚结论就是:民政部的这个文件是关于从部队现役直接退休人员的(军队退休干部),而不是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退休干部的
所以,这个文件规定的政策不适用于转业到地方后的退休人员
如果本问题的当事人不是转业到地方安置工作而成为地方退休干部,而是从部隊退出现役直接退休成为军队退休干部那么,才可以享受这个文件规定的提高退休生活费的政策待遇
建议当事人可以认真看一下这份攵件。
首先谢谢你!但不准确你如何理解下面条款?
民政部 总政治部 (1983)安56号 第五条《暂行规定》第三条(二)项所称 ..........凡符合此项规定條件的干部退休时无论在何地区工作,均应按此项规定提高退休生活费
这个文件的名称是: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民(1983)安56号
(1983)政干字第20号
从文件的名称中就已经明确限定这是一份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政策性文件,而不是关于地方干部(含军转干部)退休的政策性文件
如果手中持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25年的证明,是在军队系统任何地方由现役直接退休那么,就可以享受这份文件规定的政策待遇了
曾经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安置工作后,就属于地方干部了不再是军队干部了,在办理退休时即便是有部队工作履历,也不能享受这个文件规定的政策待遇只能享受地方干部身份的退休待遇。
以上是我对这份攵件精神的理解。
不正确政治部等开了证明,说明符合国家的规定应该享受退休提高待遇,你可以把政策文件打印给他们看识别军轉干部很简单,只要证明你是从哪个职位退休的不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