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囚有任何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司招标中心提出,超出公示期将不予受理
项目名称: 泉州五中桥南校区项目剩余主体劳务工程分包计劃任务
公示内容: 泉州五中桥南校区项目剩余主体劳务工程由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含税总价为万元
公司:中核二三劳务華辰-中核二三劳务华辰/总部
中标候选单位:
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原告:丁雪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仁磊,该公司员工
提供劳務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丁雪荣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雪荣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②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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