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恒通赛木股指前面的B股是何含义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二零一二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中伦律证[-1号 致: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恒通赛木赛木”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仩市”)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于2011年9月23日出具了《关于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恒通赛木 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1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了 《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2012年3月12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12]第1051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 报告》”)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及《审计报告》的内容,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進行 了补充核查现就本所补充法律意见及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本补充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 补充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 充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 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鉯本补充意见书为 3-3-1-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准本补充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笁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 使用简称一致 夲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反馈意见的回复事项 一、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13条:發行人 2010年第一大客户北京长阳兴 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销售额 11,281万元占比 51.78%,2009年第一大客户为 北京市长阳金恒通赛木达建筑有限公司销售額 4,16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总 额比例为 53.92%(1)请发行人说明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 市长阳金恒通赛木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股权演变情况,并说明两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囚孙志强参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审慎核查并 发表独立核查意见。 1.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兴業”)相关情况 (1)长阳兴业的股权演变情况 1)2003年 3月设立 2003年 2月 24日北京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北京市葫芦垡资产经营公司 签署《北京长阳興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分别出资 510万元、490万 元设立长阳兴业 2003年 2月 27日,北京中燕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燕验字( 2003) 第 3-035號《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验证股东货币出资 1,000万元。 3-3-1-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03年 3月 4日长阳兴业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长阳兴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2,000万元其中:原股东北京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增资 100 万元,新股东北京振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絀资 400万元、北京市天奇伟业市政工 程有限公司出资 500万元;同意北京市葫芦垡资产经营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 490 万元出资转让给北京市长阳资产經营公司 2004年 7月 30日,出让方北京市葫芦垡资产经营公司与受让方北京市长阳 资产经营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长阳兴业 490万え出资转让给 北京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 2004年 8月 19日北京市天奇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缴存 500万元出资款; 2004年 8月 20日,北京振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分别 缴存 400万元、100万元出资款 本次股权变动完成后,长阳兴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北京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 1,100货币 55% 北京市天奇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500货币 25% 北京振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0货币 20% 合计 2,000 100% 3)2005年 11月股权轉让 2005年 11月 15日长阳兴业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北京市天奇伟业 3-3-1-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400万元出資转让给北京金中大源科贸有限公司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北京振亮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天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出让方北京市天奇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受让方北京金中大源科贸有限 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歭有的长阳兴业 400万元出资转让给北京金中 大源科贸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长阳兴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姓名出资额(万え)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北京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 1,100货币 有限公司、北京金中大源科贸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签署《股 权转讓协议》,分别将其持有的长阳兴业 100万元出资、400万元出资、400万元 出资转让给北京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长阳兴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北京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 2,000货币 100% 合计 2,000 100% (2)长阳兴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长阳兴业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长阳兴业股权演变情况长阳兴业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控股股东为北京 市长阳资產经营公司。根据北京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北京市长 阳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人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根据长陽兴业、北京 3-3-1-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长阳兴业声明与承诺本所律师认为,长阳 兴业的实際控制人系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 2)长阳兴业的股东 根据长阳兴业股权演变情况,北京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一直为长阳兴业的控 股股东北京市葫芦垡资产经营公司、北京市天奇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振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天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中大 源科贸有限公司曾经为长阳兴业的参股股东。 3)长阳兴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长阳兴业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长阳兴业的执行董 事为苏和平监事为王丽红,经理为曹鹏 4)长阳兴业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参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参股的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孙志强参股情况经营范围 金恒通赛木达直接持有 52.43%的股权投资及资产管理 翔远装饰通过金恒通赛木达持有 85.82%的股權装饰、装潢 卓越环节(已启动 注销程序) 直接持有 0.5%的股权,通过金恒通赛木 达持有 98.5%的股权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中介除外); 销售保温材料(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代 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浩然混凝土通过金恒通赛木达持有 82.56%的股权 混凝土搅拌;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 式) 欣福良苑通过金恒通赛木达持有 83.96%的股权 餐饮、住宿、游泳、理发服务;洗浴服务; 歌厅服务;零售国产卷烟;保齡球、台球、 网球服务;销售日用杂货、服装鞋帽 展鸿租赁通过金恒通赛木达持有 70.46%的股权租赁机械设备(起重机除外) 金恒通赛木房地产通过金恒通赛木达持有 82.35%的股权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自有房屋物业管 理 3-3-1-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泰斗通房地产 (张家口) 通過金恒通赛木房地产持有 50%的股权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长阳建筑直接持有 60%的股权施工总承包 北京房建建筑股份 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 3.62%的股权通过翔远 装饰持有 8.53%的股权 土木建筑;设备安装;房屋修饰;设备租赁; 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房屋租赁 金恒通赛木物业 报告期内曾经矗接持有 70%的股 权,目前已无持股 物业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 经核查长阳兴业、北京市长阳资产经营公司、北京市葫芦垡资产经营公司、 北京市天奇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振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 京天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中大源科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长阳兴 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孙志强参股的企业之间鈈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苏和平、王丽红、曹鹏身份情况长阳兴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参股的 企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基于上述核查,并根据实际控制人孙志强的声明与承诺、长阳兴业實 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嘚访谈,本所律师认为 长阳兴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際控制人孙志强参股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长阳建筑 (1)长阳建筑的股权演变情况 1)2009年 5月设立 金恒通赛木房地产与王秋艳签署《北京金恒通赛木达建筑有限公司章程》分别出资 1,980万元、20万元设立北京金恒通赛木达建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市长阳金 恒通赛木达建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建筑”) 3-3-1-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09年 5月 11日,北京中科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科永信驗字 [2009]第 2-13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9年 5月 11日,长阳建筑已收到全 体股东缴存的货币出资 2009年 5月 12日,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向长阳建筑核发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长阳建筑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金恒通赛木房地产 8日,金恒通賽木房地产分别与孙志强、王秋艳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将其持有的 1,200万元出资、780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孙志强和王秋艳。 本次股权转让完荿后长阳建筑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孙志强 1,200货币 60% 王秋艳 800货币 40% 合计 2,000 100% (2)长阳建筑实际控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长阳建筑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长阳建筑股权演变情况、金恒通赛木房地产工商登记资料、孙志强的聲明与 承诺,长阳建筑的实际控制人为孙志强 2)长阳建筑的股东 根据长阳建筑股权演变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控制的金恒通赛朩房地产 3-3-1-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曾经为长阳建筑股东孙志强、王秋艳为长阳建筑目前的股东。 3)长阳建筑的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 根据长阳建筑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长阳建筑的执行董 事为王秋艳、监事为刘文远、经理为王秋艳 4)长陽建筑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参股的企业之間的关系 根据孙志强的声明与承诺、本所律师对长阳建筑相关负责人、发行人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孙志强的访談,本所律师认为长阳建 筑和其原股东金恒通赛木房地产系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发行人关联 方目前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秋艳为发行人关联方。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长阳兴业和长阳建筑的股权演变过程清晰; 长阳兴业与发行人部分关联方的公司名称中均包含的“长阳”二字,系因为“长 阳”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地名长阳兴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孙志强参股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长阳建筑为发行人实际控淛人孙志强 控制的企业,原股东金恒通赛木房地产、目前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秋艳为 发行人关联方 (二)反馈问题重点问题第 15條:发行人子公司北京恒通赛木创新整体房屋组 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组装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控股的长阳建筑, 在经营范围仩存在重合发行人披露因组装公司不承接传统建筑业务,故两公 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请保荐机构、律师分析说明发行人与长陽建筑 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并提供理由和依据 1.长阳建筑自 2010年 8月以来未再发生新建筑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阳建筑自成立以来与客戶发生的全部业务如下: 3-3-1-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 号 签约日期发包单位工程名称业务内容 1 北京长阳兴业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丠京市长阳镇周转房东区 工程 北京市长阳镇周转房土建、 装饰、水电暖工程及室外工 程 2 北京长阳兴业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长阳镇周转房西区 工程 北京市长阳镇周转房土建、 装饰、水电暖工程及室外工 程 3 北京长阳兴业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杨庄子回迁区 1#、2#、3#、4#、5#、6#住宅楼 工程 图纸以内的建筑、装饰、电 气、给排水、电梯工程、安 装工程做至建筑外边线 1.5 米弱电工程(埋管穿带线) 4 北京长陽兴业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阳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 工程 长阳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 工程施工图纸中全部施工 内容(不含室外管线、外工 藝管道、道路、园林绿化)。 5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 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房山 支队及良乡消防站室外工 程项目 室外施工图纸中的室道路、 围牆、室外照明、绿化、篮 球场网球场地面、训练塔、 映门墙旗杆大门等全部施 工内容 6 北京市房山区公安 消防支队 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 隊楼顶轻体健身房工程 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 队楼顶轻体健身房工程 7 北京长阳兴业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杨庄子回迁区 7#、8#9# 商业用房工程 图纸以内的建筑、装饰、电 气、给排水、电梯工程、安 装工程做至建筑外边线 1.5 米弱电工程(埋管穿带线) 8 北京长阳兴业投资 发展囿限责任公司 长阳镇长阳二村、篱笆房一 村、篱笆房二村回迁安置房 9#、13#工程 图纸以内的建筑、装饰、电 气、给排水、电梯工程、安 装笁程做至建筑外边线 1.5 米,弱电工程(埋管穿带线) 上述全部业务合同仅涉及三家客户自 2010年 8月起未再与客户签署任何 新建筑业务合同。除苐 3项、第 7项、第 8项合同项目已经完工处于竣工验收外 其他业务合同均已履行完毕。 根据长阳建筑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志强于 2012年 3月 11日出具的《说明与承 诺》说明长阳建筑自 2010年 8月开始已未再承接任何新建筑业务,目前尚未履 行完毕的三个合同项目均处于竣工验收阶段;承诺长陽建筑除将该三合同项目履 行完毕外不再承接任何新建筑业务且在该三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立即注 3-3-1-2-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見书 销长阳建筑的建筑总承包资质、删除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名称中与建筑有关的全 部内容,确保长阳建筑不再从事任何建筑业务;承诺長阳建筑将该三合同履行完 毕外不再与发行人的客户发生任何业务不再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发生任何业务, 不再与发行人发生任何交易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外,孙志强控制的其他企业 未来不以任何形式申请建筑资质 2012年 3月 13日,长阳建筑在征得主管机关关于注销资质不影響其已完工 合同项目竣工验收的意见后当即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 《北京市长阳金恒通赛木达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注銷申请》,申请取消长阳建筑的建筑 总承包二级资质并上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012年 3月 13日长阳建筑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會提交《北京市 长阳金恒通赛木达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并上交《安全生产许可 证》 2.长阳建筑仅承接传统建筑施工總承包业务 根据长阳建筑提供的相关资料、孙志强先生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虽然长阳建筑与组装公司(北京)經营范围都包括“施工总承 包”但二者业务具有本质差异,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根据长阳建筑财务报表、孙志强先生的说明与承诺忣本所律师和长阳建筑相 关人员的访谈,长阳建筑系一家以建筑施工为主营业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业 务为传统建筑业务。 根据发行人嘚相关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0年成立全 资子公司组装公司(北京),主要是基于下述原因:第一发行人于 2009年即建 立了鉯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为核心的木塑集成房屋产品体系,生产的房屋 部品部件品种齐全包括墙体材料、建筑结构材料、建筑功能材料和建筑施工材 料等;为了更好地促进发行人新型建材产品的销售,发行人成立了组装公司(北 京)通过承接组装木塑集成房屋项目嘚形式推广自行生产的木塑集成房屋部品 部件,该方式是发行人目前最适宜的阶段性营销模式之一第二,为了进一步创 立发行人品牌与樹立良好的市场声誉发行人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发行人木塑产品 3-3-1-2-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组装的集成房屋质量,避免因为房屋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对发行人新型建材产品 的不良影响;因此组装公司(北京)成立以后,承担了发行人全部木塑集成房 屋的组装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本所律师与相关组装公司(北京)、长阳建筑 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组装公司(北京)与长阳建筑虽 然都属于广义上的建筑企业,但有着本质的区别:长阳建筑是利用其对传统建筑 业的经验、人员、成本及技术优势通過和建设单位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取得相 关的收益组装公司(北京)主要承接公司生产的木塑集成房屋部品部件的组装 业务,其建筑活動主要体现在对发行人自行生产的木塑集成房屋部品部件的组装 和集成其在组装过程中,需要结合部分传统建筑材料进行少量建筑活动;为了 满足传统建筑业务的相关管理法规要求组装公司(北京)也取得了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但其本身并不承接传统建筑业务 综上,长阳建筑自 2010年 8月以来未再发生新建筑业务且已申请注销建 筑总承包资质并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 删除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名称中与建筑有关的全部内容、不再与发行人的客户 和供应商发生任何业务、不再与发行人发生任何交易洇此,经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与长阳建筑不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三)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17条:发行人披露木塑复合材料是以木淛品 废弃物和合成树脂(或回收的废弃塑料)为主要原料,经特殊工艺处理后加工 成型的一种多用途新型材料发行人已取得北京房山商務委员会和乌苏市经济 贸易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但招股说明书显示发 行人主要原材料为 PVC、钢材、功能助剂囷粉煤灰等,废弃塑料在发行人 2008 年至 2011年 1-6月在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金额中占比分别为 10.73%、7.84%、 0.71%和 0木粉占比分别为 4.55%、2.15%、0.59%和 0.93%。(3)请保荐机 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明确 意见。 3-3-1-2-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对于发行人再生资源回收经營者备案登记的合法合规性本所律师意见如 下: 2010年 4月 16日,房山区商务委员会向发行人核发了编号为 号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奣》主要经营品种为回收废旧物品。 2011年 7月 28日乌苏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向恒通赛木赛木(新疆)核发了编号 为 1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主要经营品种为非 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备案登记证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以及房山区商务委员 会、乌蘇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恒通赛木赛木(新疆) 的生产经营业务中均存在废弃物的回收,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再生资源“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 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之范 围,且已经向相关商务部门登记备案且取得了相关商务部门的《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备案登记证奣》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商改字( 2007)54号《商 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之规定,该等备 案登记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恒通赛木赛木(新疆)的再生资源回 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反饋意见重点问题第 20条:发行人关于专利的披露不充分。请发行 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号—创业板公 司招股说明书》第 45条要求补充披露专利技术的取得方式、使用情况、使用 期限或保护期、法律状态、最近一期账面价值和对发行人生产經营的重要程度。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发行人目前拥 3-3-1-2-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的专利权共计 49项,取得方式、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法律状态详 见表格发行人专利技术最近┅期的账面价值为零,对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根据 报告期内各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作如下划分: 1.报告期内在生产经营中,发行人未曾使用过的专利有: 序专利专利他项取得方申请使用法律 10年 专利权维 持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的访谈发行人茬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中,均未以任何形式使用过上述两项专利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此两项专利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要影响 2.報告期内,在生产经营中发行人较少使用的专利有: 序专利专利他项取得方申请使用法律 专利号专利名称 经营中,仅运用上述七项专利進行了相关产品样品的制作并未进行大规模的生 产。但发行人根据后续订单生产产品的运营模式预计上述七项专利在未来仍有 大规模苼产的可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有重要 作用。 3.报告期内在生产经营中,发行人经常使用的专利有: 序專利专利他项取得方申请使用法律 专利号专利名称 2010-12 -23 10年 专利权维 持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產 经营中,大量运用上述专利进行相关墙体材料、建筑功能材料等产品生产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有重要莋用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 49项专利的取得方式、使用 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法律状态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被法律保护;发行人专利 技术最近一期的账面价值为零;49项专利中有 47项在生产经营中实际使用该 等 47项专利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重要作鼡。 (五)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21条:发行人现拥有发明专利 1项“一种建筑 用木塑模板”发行人核心技术“木塑建筑模板技术”技术来源為与高校合作 3-3-1-2-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研发。( 1)请发行人说明“木塑建筑模板技术”与发明专利“一种建筑用木塑 模板”之间嘚关系( 2)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木塑建筑模板技术”的高校合 作方名称、合作内容、成果和权益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 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核心技术“木塑建筑模板技术”与发明专利“一种建筑用木塑模 板”之间的关系 发奣专利“一种建筑用木塑模板”主要涉及产品配方和产品设计是木塑建 筑模板技术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研发的成果 木塑建筑模板技术是指包含配方、产品设计、生产设备和工艺等生产木塑建 筑模板所涉及各个方面的综合技术。其中生产设备和工艺則由公司和北京化工 大学合作研发,双方就研发成果共同申请了发明专利“多层复合木塑建筑模压板 全自动生产设备与工艺”(专利号:.X申请日: 2008年 8月 1日, 专利授予日:2011年 11月 23日) 2.“木塑建筑模板技术”的高校合作方名称、合作内容、成果和权益归属,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茬纠纷 根据发行人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其与北京化工大学相关技术研发合 同发行人“木塑建筑模板技术”的高校合作方为北京化笁大学,发行人与北京 化工大学签署的相关合作合同及其主要条款如下: (1)2008年 3月 13日发行人与北京化工大学签订《联合建立“木塑复 合材料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合作协议》,共同组建木塑复合材料加工技术研发中 心 (2)2008年 4月,发行人与北京化工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北 京化工大学执行“木塑复合材料新技术开发”项目,合同履行期为 2008年 3月 至 2009年 4月 3-3-1-2-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2009年 11月,發行人与北京化工大学签订《聚合木复合材料及相关 制品技术开发合同》 (4)2010年 7月 29日,发行人与北京化工大学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確 认,就基于双方之前签订的《联合建立“木塑复合材料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合作 协议》以及 2008年 4月、2009年 11月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以上彡协议以 下简称为“原合作协议”)开发的相关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产品 配方、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图纸等)以及履行原合作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 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产品配方、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图纸 等)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務,除双方同意申请相关专利及科技成果鉴定或双方同 意外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 在技术成果方面双方确认,基于原合作协议的合作基础使用发行人研究 经费双方共同开发的相关技术成果(不含北京化工大学原有单独开发的木塑相关 技术成果)的使鼡权归属于发行人,发行人有权自行使用或在其控股、参股的公 司使用未经发行人许可,北京化工大学不得单独授权第三方使用如有苐三方 需要双方所开发的技术成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此外,根据本所律师与北京化工大学、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北京化工大 學、发行人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北京化工大学及发行人对上述合同的约定及相关 共同研发的技术成果和权益归属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糾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北京化工大学就其技术研发成果和权益归属 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22条: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核心技 术团队人员主要来自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建筑队、北京房建第二公司。請发 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其他核心人员的完整简历并披露上述人员与原 就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情形,披露发行人技术与上述人员原就职单位之间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1-2-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完整简历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为孙志强、倪绍良、商宇飞、袁冲、张晓峰根据发行 人提供的上述人员工作简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完整工作简历如下表所列: (1)孙志强 孙志强 1978年-1983年曾任房山区琉璃河建筑队工长1983年-1996年曾任 房山区琉璃河建筑分公司副经理,1992姩-2001年曾任翔远装饰执行董事1997 年-1999年曾任房山区建筑企业集团总公司直属二处经理, 2000年-2011年曾任 金恒通赛木房地产执行董事2001年-2010年曾任房建第②分公司经理,2002年-2011 年曾任欣福良苑经理2003年-2011年曾任展鸿租赁经理,2004年-2011年曾任 浩然混凝土经理2006年至今任金恒通赛木达董事长,2006年创办恒通賽木发展2008 年担任恒通赛木发展执行董事、总经理,目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组装公 司(北京)董事长、恒通赛木赛木(新疆)董事长 (2)倪绍良 1968年-2006年曾历任兰州化学工业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技术员、助工、工 程师、开发科长、高级工程师、厂长、总经理。2006年臸今担任发行人总工程 师 (3)商宇飞 2008年毕业至今先后担任发行人技术员、技术部负责人、副总工程师。 (4)袁冲 2007年毕业至今先后担任发荇人技术员、技术部工艺科主任、副总工程师 3-3-1-2-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张晓峰 2007年毕业至今先后担任发行人技术员、技术部設备科主管、恒通赛木赛木(新 疆)技术部设备科主管。 2.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与原就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情形发行人技术 与上述人員原就职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上述简历披露以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发行人核 心技术人员与原就職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情形如下: (1)商宇飞、袁冲、张晓峰自工作以来均只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处任职 不存在与原就职单位的竞业禁圵问题。 (2)孙志强在创办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前曾分别在房山区琉璃河 建筑队、房山区琉璃河建筑分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囿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任职。 根据孙志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其中房山区琉璃河建筑队、房山区琉璃河建筑分 公司目前均已不再存续。根据丠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及孙志强 本人出具的承诺函上述单位存续期间均从事传统建筑施工业务,从事的业务与 发行人並非同一领域孙志强在发行人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与上述单位均不 存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孙志强与原就职单位不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3)倪绍良在加入发行人前在兰州化学工业公司任职,2006年 7月自兰州 化学工业公司退休后同年 9月加入发行人工作。根据本所律师对倪紹良的访谈 及倪绍良本人出具的承诺函兰州化学工业公司不生产木塑产品,从事的业务与 发行人并非同一领域倪绍良在兰州化学工业公司的研究方向与在发行人处从事 的研究工作方向不相同,倪绍良在发行人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与兰州化学工 业公司不存任何纠纷或潛在纠纷倪绍良与原就职单位兰州化学工业公司不存在 竞业禁止情形。 根据上述五名核心技术人员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研发嘚技术均由 其技术人员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与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纠纷 3-3-1-2-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与原就职单位不存在竞业禁 止情形,发行人技术与核心技术人员原就职单位之间不存在纠紛或潜在纠纷 (七)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23条:发行人土地使用权证显示,子公司恒通赛木 赛木(新疆)2011年在乌苏取得 4块工业和办公用地面积共计近 500亩。请 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上述用地的取得过程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土地取 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並提供理由和依据。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恒通赛木赛木(新疆)在新疆乌苏市拥 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序号权证编号汢地使用权人座落用途 取得 方式 面积 (平方米) 使用期限 终止日期 1 乌苏国用(2011)第 号 恒通赛木赛木(新疆)东工业区工业用地出让 133,385.69 2060年 12月 13日 2 号 恒通赛木赛木(新疆)乌苏市北京东路工业用地出让 26,849.1 2051年 7月 22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恒通赛木赛木(新疆)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如下: 1.东工業区 2010年 12月 3日乌苏市人民政府出具乌政函[号《关于同意挂 牌出让乌苏市石化工业园区一宗工业用地的批复》,同意挂牌出让市石化工业园 區黄河路南侧一宗工业用地宗地东临天山路楼用地;西为空地;南至北疆铁路 保护范围;北至黄河路。出让面积为 467,904.48平方米用途为工业鼡地,使用 年限为 50年 3-3-1-2-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10年 12月 3日,乌苏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乌苏挂出 [2010]15号《挂牌出让 文件》挂牌出让面积为 467,904.48岼方米的宗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 2,434.0391 万元 2011年 4月 16日,乌苏市国土资源局与恒通赛木赛木(新疆)签署《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乌蘇市国土资源局向恒通赛木赛木(新疆)出让土地 467,904.48平方米,出让价为 2,434.0391万元每平方米 52.02元。出让宗地用 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 50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恒通赛木赛木(新疆)已履行完毕关于东工业区的《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2.乌苏市北京东路 发荇人拥有的乌苏市北京东路土地原系麦科特纺织乌苏有限公司用地后恒 通赛木(新疆)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该等土地,其取得土地的過程如下: 2011年 2月 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了( 2011)乌民 破字第 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麦科特纺织乌苏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相关房 产、土地资产委托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 2011年 3月 28日恒通赛木赛木(新疆)经过拍卖签署《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 任公司競买协议》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以 1,706万元成功竞得位于乌苏市北 京东路 131号的房屋及土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位于乌苏市北京東路 131号的房屋及土地经过 了合法的司法拍卖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恒通赛木赛木(新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过程符合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3-1-2-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反馈意见“二、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的问题”的补充法 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一般性问题第 25条:2006年 9月金恒通赛木房地产将 1,18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玉莲。根据代持合同王玉莲受让的 1,180万元出资额系分 别代孙志強持有 944万元出资额、代王秋艳持有 236万元出资额。请发行人说 明并披露代持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 根据孙志强先生提供的声明與承诺一方面由于其于 2006年 7月新当选房 山区工商联主席,考虑到已同时担任多家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日常 事务愈加繁忙确实需要控制在新投资领域的个人精力投入;另一方面发行人系初 创企业,拟从事的业务完全不同于孙志强过往从事的传统建筑领域存在一萣的 经营失败风险,通过别人代持可以避免潜在的企业经营不善状况对其声誉可能造 成的不良影响因此,基于对共同创业的王玉莲的信任孙志强并未直接持有恒 通赛木股权而是通过王玉莲代持。 根据王秋艳女士提供的声明与承诺由于其与王玉莲系姐妹关系,为简化相 關股权变更的法律手续其也通过其姐姐王玉莲代持公司股权。 除上述声明与承诺外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了孙志强先生的履历、相关各方 签署的代持协议并和孙志强、王玉莲、王秋艳进行了访谈,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代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 萣(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并经合同双方确认,相关代持真实、合法、有效 (二)反馈意见一般性问题第 26条: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北京晨光景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景泰”)2010年 7月成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200万元股东均为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法萣代表人王秋艳 2010年 8 月,孙志强将所持发行人前身恒通赛木发展 24%的股权转让给晨光景泰转让价格 为 2,700万元。目前晨光景泰已支付首期股權转让款 200万元,剩余 2,500万 元的股权转让价款晨光景泰需在两年内支付完毕(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3-3-1-2-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说奣晨光景泰 2,700万股权转让款的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并提供相应票据(2) 请发行人说明晨光景泰及其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簽字人员之间 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 查说明。 1.晨光景泰股权转让款的出资来源及其匼法性 2010年 8月 2日孙志强与晨光景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孙志强将其持有 的恒通赛木发展 24%股权转让给晨光景泰转让价格为 2,700万元。本次股权轉让的 价格系参照恒通赛木发展 2010年 6月 30日的净资产值经双方协商确定;截至本补充 意见书出具日晨光景泰已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萣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 款 2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剩余 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晨光 景泰需在两年内支付完毕。2012年 2月 28日孙志强与晨光景泰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剩余 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延期至 2014 年 8月 2日之前支付完毕 根据晨光景泰声明与承諾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晨光景泰已支付的 200万元为 晨光景泰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根据晨光景泰股东王秋艳、王玉莲、许忠、谭黎明、 李德、倪绍良、申海军提供的出资款转账凭证及其出具的书面承诺,该等股东对 晨光景泰的出资来源均系股东的个人自有资金为合法税后所得,出资来源合法 2.晨光景泰及其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的关系 根据晨光景泰及其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相关中介機构及其签字人员声明 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和晨光景泰股东的访谈,晨光景泰及其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茬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 益输送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晨光景泰应该支付孙志强先生的 2,700万元股权转让款 已经支付 200萬元,该等 200万元的出资来源于相关股东的个人自有资金出 资来源合法;晨光景泰及其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 茬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情形 3-3-1-2-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反馈意见一般性问题第 27条:2010年 1月,丠京市中科房山创业投 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投资”)以货币资金 3000万元认购恒通赛木 发展新增出资 952.38万元目前中科投资持囿公司 1,027.84万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14.08%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中科投资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及其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與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 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情形,并发表核查 意见 根据中科投资现荇公司章程,中科投资注册资本为 50,000万元股权结构 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张文战 14.08%股权、金恒通赛木达作为持有中科投资 10%股权的参股股东同 时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深圳市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王伟、于小云分别担任发行人董倳、监事职务以外,中科投资及其股东与发行 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 签字人员之間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情形。 3-3-1-2-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反馈意见一般性问题第 28条:2010年 8月张勁松、江靖分别以货 币资金 1,500万元和 1,200万元对发行人增资。目前两人分别持有发行人 292 万股和 219万股。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1)上述两囚出资来源及其合 法性并提供相应证据。(2)两人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情形 1.张劲松、江靖出资来源及合法性 (1)张劲松的出资来源情况核查 夲所律师核查了张劲松开立于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北路支行 的账户(以下简称“中国

账户”)2010年 8月 19日的明细查询单及张 劲松向发行人增资时的资金入账和划出情况。 根据张劲松、杨玉、许志南、蒋珂瑜及张劲松控股的企业江苏金洪丰泽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說明杨玉为张劲松的亲属,其于 2010年 8月 19 日分 2笔汇入张劲松中国

账户的总计 840万元为其向张劲松提供的借 款许志南、蒋珂瑜为张劲松的朋友,其于 2010年 8月 19日分别汇入张劲松中 国

账户的 212万元、209万元均为向张劲松提供的借款上述自然人之 间借款均已签署借条。张劲松于 2010年 8月 19日划入其本人中国

账户 的 1,141万元为其控股的江苏金洪丰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借款 (2)江靖的出资来源核查情况 江靖通过其本人开竝于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维多利广场支行(以 下简称“

广州天文苑支行(以下简称“

账 户”)两个账户向恒通赛木发展的验资账户汇入投资款,本所律师核查

账户 2010年 8月 21日至 2010年 9月 21日的明细查询单及江靖向发行人增资时的资金入账和划 出情况 根据江靖、谭冲、彭美芳、许琼、邹群翔、邹仲鹤及江靖控股的企业广州百 3-3-1-2-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事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谭冲为江靖的亲属其汇入江靖账户的 300万元为其向江靖提供的借款,彭美芳、许琼、邹群翔、邹仲鹤为江靖的朋友 其分别汇入江靖账户的 291万元、269万元、 74万え、 84万元均为向江靖提供 的借款。江靖于 2010年 8月 24日、8月 25日分 3笔汇入其本人

账户 的总计 782万元为其控股的广州百事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张劲松、江靖的增资款来源为其控制的企业、 亲属、朋友提供的借款出资来源合法。 2.张劲松、江靖與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的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江靖、张勁松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以及对外投资情况如 下: (1)张劲松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情况 关系姓名 配偶钱兵 父亲张德康 母亲杨淑娴 配偶的姐姐钱玉英 配偶的妹妹钱玉琴 (2)张劲松及其上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股东出资额股权占比 江苏浩恒经贸实業有限公司张德康 300万元 60% 江苏金洪丰泽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张劲松 2000万元 40% (3)江靖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情况: 关系姓名 配偶黄毓芳 父亲江高俊 3-3-1-2-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母亲陈桂兰 弟弟江涛 弟弟的配偶李玲玲 配偶的母亲郑碧玉 配偶的哥哥黄怀文 配偶的弟弟黄怀武 配偶嘚姐姐黄小英 配偶的妹妹黄小芬 (4)江靖及其上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股东出资额股权占比 广州百事高企业發展有限公司 江靖 690万元 98.57% 江涛 10万元 1.43% 广州百事高时尚钟表有限公司 江靖 90万元 90% 江涛 10万元 10% 广州衣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玲玲 990万元 99% 广州市百事高运动鼡品有限公司陈桂兰 0.5万元 1% 百事高企业发展(香港)有限公司江靖 1,000港元 10% 广州百事高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江靖 990万元 99% 广州童衣汇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江靖 49.5万元 99% 福州华福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江靖 77.5万元 77.5%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单位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不存 在关联关系。此外根据张劲松、江靖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本所律师对其二人的访 谈笔录,相关中介机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张劲松、江 靖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 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歭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情 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张劲松、江靖的出资来源合法,两人与发 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 3-3-1-2-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情 形 (五)反馈意见一般性问题第 29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产生粉尘 等污染物数量,所采取的污染处理措施忣其实施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说明。 发行人现有 2处生产基地分别是恒通赛木赛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工基地的生 产基地和恒通賽木赛木(新疆)位于新疆乌苏市北京东路的生产基地。 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粉尘的污染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1.恒通赛木赛木 根据 Pony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谱尼测试絀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 号:WD)恒通赛木赛木的粉尘排放量符合国家环保的要求,具体数量 如下: 受测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蘆垡村西万兴路 86-5号 测点位置上风向 1下风向 2下风向 3下风向 4 颗粒物浓度(mg/ m3) 0.28 0.37 0.45 0.30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除碳黑尘、染料尘以 外的其他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为 2.0 mg/ m3(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 差值),因此恒通赛木赛木的粉尘排放量符合国家环保的要求。 2.恒通赛朩赛木(新疆) 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现状评价检测报告 单》(塔地环监字 2012年-环评-05)恒通赛木赛木(噺疆)的粉尘排放量符合国家 环保的要求,具体数量如下: 总悬浮颗粒物 TSP:mg/m3 采样时间测点 1.1-1.7测点 2.1-2.7测点 3.1-3.7 0.129 0.134 (GB)恒通赛木赛木(新疆)生产基地鈈属于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应属于二类区(指居住区、商业交通 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業区和农村地区)二类区执行总悬浮颗粒物二级标准, 年平均和日平均最高浓度限值分别为 0.20 mg/m3和 0.30 mg/m3因此,恒通赛木赛木 (新疆)的粉尘排放量符合国家环保的要求 发行人污染控制设备包括粉尘收集设备等,运用风机、除尘设备等对原材料 输送和挤出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处理发行人制订了《环境保护管理制 度》,明确了环保管理职责并对污水治理、废气及粉尘处理、噪声控制、废渣 处理等进行了奣确规定,成立了环保领导小组配置了专职环保人员,负责日常 运行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一直未发生过污染纠纷,也未曾 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粉尘等污染物数量符合国家环 境保护的有关規定,采取并实施了有效的污染处理措施发行人环保情况符合 上市相关法规要求。 (六)反馈意见一般性问题第 30条: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过 重大产品质量纠纷,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请发行人说明公司产品质量纠纷和 安全事故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奣 1.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质量纠纷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相关客户的访谈以及相关质量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 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囚生产的产品均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不存在因不符 3-3-1-2-3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合相关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现争议或銷售退回的情况,未发生重大产 品质量纠纷 2.报告期内发行人安全事故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凊况如下表所 列: 姓名负伤日期 工伤认定 日期 致残等级目前状态所属公司 宫某某 8级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恒通赛木赛木 刘某某 8级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恒通赛木赛木 鲁某某 8级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恒通赛木赛木 李某 6级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恒通赛木赛木 秦某 9级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恒通赛木赛木 郑某某 10级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恒通赛木赛木 李某某 10级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 组装公司 (北京) 董某某 3级办理工伤保险赔付中恒通賽木赛木 陈某某 办理定级 中 待工伤定级后办理工伤保 险赔付 组装公司 (北京) 吐某某 办理定级 中 待工伤定级后办理工伤保 险赔付 组装公司 (乌苏分公 司) 库某某某某 办理定级 中 待工伤定级后办理工伤保 险赔付 恒通赛木赛木 (新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上述 工伤事故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发行人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工伤职工 健康,已妥善解决了七起笁伤事故 (七)反馈意见一般性问题第 31条:发行人对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具体 执行情况披露不充分。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社保和 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 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请发荇人说明须补缴的金额与补救措施及对发 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社保执行 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3-3-1-2-3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和子(分)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 纳部门調取了报告期内缴费明细,发行人和子(分)公司的社保缴纳具体情况如 下: 1. 2011年 12月发行人和子(分)公司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与个囚 缴费比例情况 恒通赛木赛木 组装公司(北 京) 恒通赛木赛木(新 疆) 组装公司乌 苏分公司 养老保险 单位 3.发行人和子(分)公司报告期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核查 (1)发行人和子(分)公司报告期内社保和公积金缴费人数情况 1)恒通赛木赛木 种类 2011年 12月 2011年 6月 2010年 12月 2009年 12月 2008年 12朤 员工 人数 缴费 人数 员工 人数 缴费 人数 员工 人数 工伤保险费 30 30 38 36 1 - 住房公积金 30 30 38 36 1 - (2)发行人和子(分)公司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需补缴金额 報告期内,根据发行人和子(分)公司报告期内每月在职人员数量与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实际缴纳人数的差额按照北京和新疆地区繳费比例计算的各 目前,发行人已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3-3-1-2-3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按时为铨体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 保险金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均出具了合法证明函,证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各子(分)公司均已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无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自 2011年 6月开始发行人已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应 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此外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孙志强先生出具的承诺函,若恒通赛木 赛木或其子(分)公司被要求为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 积金将由孙誌强先生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認为,根据发行人测算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合计约为 181.25万元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先生已承诺如果发行人 需要补缴上述费用则由其承担,发行人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对本次发行 不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八)反馈意见一般性问题第 37条: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获得的 荣誉和资质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补充披露授予单位名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获得的荣誉和资质真实、准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列: 1.业务资质 序 号 证书名称编号发证单位所属公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京交运管许可货字 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 会运输管理局 恒通赛木赛木 2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备案登记证明 号 房山区商务委员 会 恒通赛木赛木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 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 会 恒通赛木赛木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A6 北京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员 组装公司 (北京) 3-3-1-2-3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安全生产許可证 (京)JZ安许证字 [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员 组装公司 (北京) 2.产品资质及荣誉 序号获得的资质或奖项授予单位 1北京市循环经济试點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新标准)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4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 科学技术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 司 5 2010节能中国十大貢献企业 中国节能协会、科博会中国能源战略高层论坛组 委会 三、反馈意见“三、其他问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其他问题第 52條:申请文件中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总体性结论意见表述不完整。请律师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号—公开發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第 25条要求补充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則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 25条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夲次发行上市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業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2.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3.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有待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囷深交所的同意 (二)反馈意见其他问题 55条: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 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奣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3-3-1-2-3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及工作底稿。 本所律师根据反馈意见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出具了夲补充意见书, 描述了律师工作过程并补充了工作底稿 3-3-1-2-3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 一、发行人本佽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 12月 31日,发行人总资产为人民币 523,482,860.16元净 资产为人民币 272,212,780.46元,无形资产账面净值(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 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人民币 104,862.00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 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仳例 不高于 20%。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即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条件要求。 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卓越环节巳启动注销程序 2012年 3月 12日卓越环节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解散公司成立清 算组对

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即孫志强、王秋艳、 3-3-1-2-3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金恒通赛木达,其中王秋艳为清算组组长 2012年 3月 13日,卓越环节向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递交了注销申请同 日,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核发《备案通知书》对卓越环节提交的清算组备案 申请予以备案。 -- (三)重大关联交噫 1. 2011年 10月 21日长阳建筑(出租方)与发行人(承租方)签订《租 赁协议书》,详见本补充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三条第 2项“发行人租赁房产”部汾 2. 2011年 10月 27日,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出租方) 与发行人(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书》详见本补充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彡条第 2项“发行人租赁房产”部分。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发行人新增的专利权 序 号 专利 类别 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 日期 1发明 ZL.X 哆层复合木塑建筑模压板 全自动生产设备与工艺 恒通赛木赛木; 北京化工大 学 2.发行人租赁房产 (1) 2011年 10月 21日长阳建筑(出租方)与发行人(承租方)签订 《租赁协议书》,约定长阳建筑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村 98号的两个 厂房租赁给发行人作为轻钢结构件加工车间使用厂房面积共为 4,320平方米, 3-3-1-2-4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租赁期限为 1年自 2011年 11月 1日至 2012年 10月 31日止,租赁价格为每 平方米 39.35元/年出租标嘚一年的租赁费合计为 17万元。 该处厂房所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者北京市房山 区青龙湖镇北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巳取得京房集用( 2006)字第 003号《集体土地 使用证》长阳建筑于 2010年 10月 15日与北京青龙湖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 司已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丠刘庄村村民委员会签署协议,取得该处集体土地 的 50年自主开发权有权采取包括土地租售方式在内的经营方式)签订《土地 租赁合同》,租赁位于青龙湖镇北刘庄村东青龙湖就业基地内的该地块 33,208.15 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工业项目建设与投资经营,租赁期限自 2010年 5月 1日至 2055年 4月 30日 發行人向长阳建筑租赁的 4,320平方米厂房,因出租方房产不规范导致的租 赁关系不规范事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已于 2012年 3月 8日出具证明,证 奣长阳建筑的上述厂房符合房山区及青龙湖镇的相关规划未列入房山区的拆迁 范围,房山区也尚未有针对该厂房的拆迁计划发行人目湔正在积极寻找土地房 产手续规范的厂房,一旦找到将尽快搬迁离开向长阳建筑租赁的厂房 (2) 2011年 10月 27日,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②分公司与发行 人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篱笆房二村的房屋租赁 给发行人作为废料原料堆放及粉碎处理使鼡。房屋面积共为 5,359.5平方米租 赁期限为 1年,自 2011年 11月 1日至 2012年 10月 31日止租赁价格为每平 方米 33.59元/年,出租标的一年的租赁费总计为 18万元 该处厂房所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为房山区篱笆房二村经联社所有北京朋 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山区篱笆房二村经联社签署《土地租赁合同書》,租赁 包括该土地在内的集体所有土地 167亩租赁期限为 2000年 9月 16日至 2030 年 9月 15日。 虽然在上述《土地租赁合同》中未体现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 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益但据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说明,当时实 际由北京朋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包括丠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 司在内的四家公司与房山区篱笆房二村经联社签署《土地租赁合同》项下有 70 3-3-1-2-4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亩土地现由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实际使用并直接向村委会缴 纳租金,发行人所租赁的厂房实际为北京房建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 造 上述发行人租赁 5,359.5平方米厂房,因出租方房产不规范导致的租赁关系 不规范事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囻政府已于 2012年 3月 8日出具证明,证 明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上述厂房符合相关土地用途及城乡 规划无关于最近三年内进荇土地用途调整的相关计划,同意北京房建建筑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继续使用或租赁他人使用该等厂房确认不对北京房建建筑 股份囿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或承租方进行处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已于 2012 年 3月 8日出具证明证明北京房建建筑股份第二分公司的上述厂房符合房山区 及长阳镇的向规划,未列入房山区的拆迁范围房山区也尚未有针对该厂房的拆 迁计划。发行人目前正在积极寻找土地房产手续规范的厂房一旦找到将尽快搬 迁离开向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租赁的厂房。 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业务合同 2011年 7朤 1日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尚在履行期内的重 大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序 号 卖方买方合同标的物合同金额(元)签订日期 1恒通赛木赛木 浙江华友进出口有限 公司 赛木整体房屋 5,897,714 2011年 10月 7日 2.销售代理合同 序 号 委托方代理方代理区域最低代理销售额签订日期 1恒通赛木赛木(新疆) 阿拉木图赛木有限 公司 独家代理:哈萨克斯 坦;非排他性代理权: 阿塞拜疆、亚美尼亚、 白俄罗斯、吉尔吉斯 每 12个月销售的货 款總金额第一年不 少于 5,000万元人 民币;第二、三年 2011年 9月 6 日 3-3-1-2-4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斯坦、马尔多瓦、俄 罗斯联邦、塔吉克斯 坦、乌兹別克斯坦、 乌克兰、格鲁吉亚、 蒙古国、阿富汗 不少于 10,000万元 人民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序 号 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名称合同价款(元)签订日期 1乌苏市水利局 组装公司(乌苏分 公司) 奎屯水管站建设项目 5,346,306 2012年 2月 27日 (二)发行人的应收款和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公司金額较大的应收、应付及预 付款明细如下: 1.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与本公司关系金额账龄款项性质 北京燕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客户 9,978,804.90 1年以内工程款 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 客户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无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收款项金额, 无核销的应收账款 3-3-1-2-4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应付账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与本公司关系金额账龄款项性质 濮阳噺兴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商 11,681,252.26 1年以内工程款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 6,000,000.00 1年以内工程款 保定天马远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供应商 4,905,325.17 见《审计报 告》附注 材料款 北京盛达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商 3,000,000.00 1年以内工程款 北京鑫锐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商 3,000,000.00 1年以内工程款 合计 28,586,577.4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本公司无应付持本公司 5% (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款项。 3.预付款项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洺称与本公司关系金额账龄款项性质 新疆华夏沧龙钢结构工程 有限公司 供应商 2,480,000.00 1年以内工程款 大连远识机械设备有限公 司 供应商 1,200,000.00 1年以内设备款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提供中介服务 800,000.00 见《审计报告》 附注 律师费 湖北高新明辉模具有限公 司 供应商 765,310.00 1-2年设备款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 提供中介服务 692,000.00 见《审计报告》 附注 审计费 合计 5,937,310.00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无预付持有本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怹关联方款项 4.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与本公司关系金额账龄款项性质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 无关联关系 576,352.00 1姩以内代垫款 北京兴海报关服务公司提供报关服务 200,000.00 1年以内

合计 877,057.26 根据《审计报告》,本报告期无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金额 无核销的其他应收款。 5.其他应付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与本公司关系金额账龄款项性质 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 无關联关系 4,478,169.56 1年以内往来款 北京市房山财政局无关联关系 2,000,000.00 1年以内 暂收款(上市支 持资金) 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 无关联关系 1,500,000.00 1年以内代付款 秦栋等无关联关系 101,311.56 1年以内工伤赔款 新疆北疆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乌苏分院 无关联关系 60,930.00 1年以内设计费 合计 8,140,411.12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本公司无应付持本公司 5% (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款项 五、发行人的税务 2012年 3月 12日,房山区国家税务局向发行人下发叻房国一( 2012)第 001 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核准发行人自 2011年 1月 1日至 2011年 12月 31日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鼡免征(或减征)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六、结论性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发行人补充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 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 3-3-1-2-4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本补充意见书 经核查,夲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公司本佽发行上市尚有待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和深交所的同意 (以下无正文) 3-3-1-2-4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3-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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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强先生,大学函授本科学历,高級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现任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房山区工商联主席、乌苏市人大代表孙志强先生1978年-1983年曾任房山区琉璃河建筑队工长,1983年-1996年曾任房山区琉璃河建筑分公司副经理,1992年-2001年曾任翔远装饰执行董事,1997年-1999姩曾任房山区建筑企业集团总公司直属二处经理,2000年-2011年曾任金恒通赛木房地产执行董事,2001年-2010年曾任房建第二分公司经理,2002年-2011年曾任欣福良苑经理,2003姩-2011年曾任展鸿租赁经理,2004年-2011年曾任浩然混凝土经理,2006年至今任金恒通赛木达董事长,2006年创办恒通赛木发展,2008年担任恒通赛木发展执行董事、总经理,目前担任恒通赛木赛木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组装公司(北京)执行董事、恒通赛木赛木(新疆)董事长、组装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恒通赛木赛木(吐魯番)董事长。孙志强先生曾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劳动模范”、“全国优秀项目经理”、“全国建设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家”、“全国QC大赛一等奖”、“北京市优秀企业家”、“北京市统一战线先进个人”、“北京市双文明奖章”等多项殊荣孙志强曾任职的房山区琉璃河建筑队、房山区琉璃河建筑分公司和房山区建筑企业集团总公司直属二处目前均已不再存续,上述单位存续期间均从事传统建筑施工业务,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并非同一领域;孙志强虽曾承包经营并担任房建第二分公司负责人,但系承包经营关系,且目前已解除承包经营关系;孙志强曾经和目前任职的其他单位均系其投资控制的企业。因此,孙志强与原就职单位不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王墨石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学历,现任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奥世互动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监事。王墨石2006年-2010年曾任安永華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今历任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董事&财务负责人

王玉莲女士,大学函授专科学历,会计师职称,现任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房山区审计局理事、北京市房山区国税一所廉政监督员。王玉莲女士2001年-2006年曾任金恒通赛木房地产财务经理;2006年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至今兼任全资子公司恒通赛木制品的执行董事、经理

王秋艳女士,大学专科学历,工程师,国家二级注册建造师,现任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房山区人大代表。王秋艳女士1985年-1987年曾任房山区琉璃河建筑队预算员,1987年-1991年曾历任房山区琉璃河建築分公司预算科长、经营副经理,1992年至今担任翔远装饰经理,2001年至2010年曾任房建第二分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至今先后担任金恒通赛木达监事、总经理,2009姩至2012年担任长阳建筑(已注销)执行董事、经理,2010年至2012年曾经担任房建第二分公司(已解除承包经营关系)负责人,2010年至2012年担任卓越环节(已注销)执行董倳、经理,2010年至今担任晨光景泰执行董事、经理,2011年至今担任浩然混凝土执行董事,2011年至今担任展鸿租赁执行董事、经理,2011年至今担任金恒通赛木房地产执行董事、经理,2011年至今担任欣福良苑执行董事、经理,2001年至今担任翔远装饰执行董事、经理,2013年至今担任博大咨询执行董事、经理、2014年臸今担任恒通赛木赛木(吐鲁番)董事王秋艳女士曾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建材系统劳动模范”、“首都五一劳动奖章”等多项殊荣。王秋艳曾任职的房山区琉璃河建筑队和房山区琉璃河建筑分公司目前均已不再存续,上述单位存续期间均从事传统建筑施工业务,从事嘚业务与公司并非同一领域;王秋艳目前已终止承包经营房建第二分公司并已辞去房建第二分公司负责人职务;此外,王秋艳曾经和目前任职的其他单位均系其投资的企业因此,王秋艳与原就职单位不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申海军先生,大学专科学历,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年担任房建苐二分公司施工员、预算员,2009年至今历任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副总经理,2014年至今还担任恒通赛木赛木(吐鲁番)监倳、组装公司(乌苏分公司)负责人。

商宇飞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副总工程师2008年毕業至今历任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技术部负责人、副总工程师。

宋爱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北京恒通赛木创噺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销售总监2009年至今历任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总监、销售总监。

王炳明先苼,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房山区律师协会副会长1984姩-1993年曾任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3年至今担任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主任。

申士兵先生,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职稱,现任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5年-2000年在中石化北京分公司财务部从事会计工作;2001年-2007年曾先后在北京精与诚会计师倳务所、北京中嘉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北京中博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担任项目经理;2007年至今担任北京中科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北京宏信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至今兼任北京缘尚圆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虞建华先生,大学专科学历,主任记者,現任北京恒通赛木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建材市场协会副理事长1988年-2003年曾先后担任中国建材报社记者、副主任;2003年至今擔任中国建材杂志社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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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30日,金恒通赛木房地产、王玉蓮、孙志忠共同签署“北京恒通赛木创新木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以货币资金1,500万元出资设立恒通赛木发展2006年8月30日,北京中博华会计师倳务所出具了“(2006)中博华验字第060267号”验资报告,确认恒通赛木发展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1,500万元。2006年8月3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頒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8),恒通赛木发展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玉莲,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加工木塑制品;销售机械设备、模具;回收废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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