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十几年前农户需要交的税农税钱,现在收据看不清了,队长不承认他收了这个钱,我该怎么办?

(2014)营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营山縣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凤明(曾用名罗凤鸣),男生于1963年8月20日,身份证号码**********820003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蓬安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原主任家住蓬安县相如镇抚琴西路。因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9日由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其银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霞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国庆男,生于1963年6月4日身份证号码**********6040032,汉族大专文化,蓬安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原副主任蓬安县农业广播学校原副校长,家住蓬安县相如镇政府街20号因本案于2014年1月2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9日甴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劲松,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伍家焰,男生于1970年11月8日,身份证号码**********1081472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桑园路203号2幢4单元4层2号

被告人邓爱民,男生于1975年9月15日,身份证号码**********915601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蓬安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原副主任,家住蓬安县环卫所三单元四楼因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9日由蓬安县公安局执荇逮捕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红明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长全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鉯营检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1朤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昌刚、樊定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凤明及其辩护人郑其银、陈霞,被告人謝国庆及其辩护人潘劲松被告人邓爱民及其辩护人熊红明、吴长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萣,现已审理终结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蓬安县农村能源办公室(简称蓬安农能办)系蓬安县农牧业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落实全县噺农村能源建设事宜。2007年罗某甲、罗某乙(均另案处理)设立蓬安县锦屏沼气模具厂(个体工商户)后,向被告罗凤明(时任蓬安农能辦主任)提出请托希望蓬安县锦屏沼气模具厂(简称沼气模具厂)能作为蓬安县沼气池建设(国债补助项目)预制大板件(沼气池核心構件)供货商。经蓬安农能办考察合格罗凤明指定沼气模具厂为蓬安县沼气池建设预制大板件唯一供货商。在沼气池建设过程中蓬安農能办负责向全县沼气池建设农户推广使用沼气模具厂生产的预制大板件,负责预制大板件的质量监督、组织沼气池建设验收、验收合格後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划拨给沼气池建设农户、负责与沼气模具厂的货款结算在此过程中,罗某甲、罗某乙、罗凤明协商确定按照每驗收结算一套预制大板件私下给予罗凤明40元、另外共同给予被告人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及桂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上述人员回扣。事后罗凤明将该事告知了邓爱民、谢国庆及桂某某、刘某某等人并得到了上述人员的同意。同时罗凤明以沈某某(另案处理)代农能办监管预制大板件为由,提出沈某某按照同样的标准享受罗某甲、罗某乙给予的回扣并得到了谢国庆、邓爱民的同意从2008年至2013年中,罗某甲、罗某乙以回扣的名义给予上述六人贿赂共计1127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罗凤明个人受贿犯罪事实:

1.2008姩的一天,罗某乙按照罗凤明与罗某甲、罗某乙于2007年协商确定的给予罗凤明50元每套回扣共计4万元以存单形式交给罗凤明,后罗凤明将该4萬元归为个人使用

2.2008年至2013年,蓬安县实际验收结算预制大板件10871套按照罗凤明与罗某甲、罗某乙事先确定的私下给予罗凤明40元每套的回扣,罗某甲、罗某乙从沼气模具厂的销售货款中通过罗某甲、罗某乙私下给予罗凤明现金、邓爱民以“借少还多”抵扣结算货款后给予罗鳳明现金(邓爱民不知情)、沈某某作为中间人结算货款后给予罗凤明现金的方式,多次给予罗凤明贿赂共计434840元

(二)被告人罗凤明、鄧爱民、谢国庆共同受贿犯罪事实:

1.2008年至2009年,蓬安县实际验收结算预制大板件5502套按照罗凤明与罗某甲、罗某乙事先确定的给予罗凤明、鄧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沈某某每人每套10元回扣的比例,罗某甲、罗某乙从沼气模具厂的销售货款中通过邓爱民在结算货款過程中直接扣除的方式,多次给予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沈某某贿赂共计330120元该款项被上述六人平分即每人获得款項55020元。

2.2009年年底为规避风险,罗凤明、谢国庆、刘某某等人商量确定由沈某某代农能办与罗某甲、罗某乙进行预制大板件货款结算罗凤奣等人以沈某某代农能办结算货款为由,协商确定沈某某的回扣比例为22.5元每套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每人回扣比例為7.5元每套。2010年至2013年蓬安县实际验收结算预制大板件5369套。罗某甲、罗某乙从沼气模具厂的销售货款中通过沈某某在结算货款中直接扣除嘚方式,多次给予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沈某某贿赂共计322140元按照罗凤明等人确定的分配比例,沈某某实际获得款項元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各获得款项4026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蓬安农能办主任、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牵头实施蓬安县新农村能源建设事宜的职务之便,在指定蓬安县沼气池预制大板件生产商、质量监管、货款结算等环节为沼气模具厂谋取利益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非法收受沼气模具厂负责人罗某甲、罗某乙给予的贿赂共计1127100元其中,罗凤明个人受贿474840元;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共同受贿652260元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各分得款项95287.5元其行为觸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过程中,罗凤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爱民、谢国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邓爱民、谢国庆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邓爱民協助警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国庆、邓爱民退回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鳳明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谢国庆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邓爱民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凤明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其与罗某乙合伙办厂,罗某乙、罗某甲给的钱是其投资辦厂应当分得的利润不是受贿。起诉书指控的个人受贿4万元和个人收取每套40元的回扣均不是事实沈某某给的钱是以单位名义收到并用於单位,且结算套数比下达的沼气池任务数都多不是事实。在第二次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辩称2008年2009年的钱是单位结算的用于单位开支,对2009年之后得的钱没有异议是分了的。请求法庭公正处罚

辩护人郑其银、陈霞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罗凤明犯受贿罪的基本事实不清,部汾事实及定性证据尚需补强罗凤明依法应当构成自首。1.庭审证据无法排除罗凤明等人及蓬安农能办同罗某乙、罗某甲合伙生产销售预制夶板件的可能公诉机关定性证据尚需补强。2.公诉机关指控的4万元存单不实以及销售的预制大板总量不清公诉机关事实证据尚需补强。3.羅凤明主动交待涉案事实并供认不讳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罗凤明依法应当构成自首请法庭结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莋出罪与非罪的评判。

辩护人郑其银当庭提交了蓬安府发(2011)37号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奖励蓬安县第十二届科技成果项目的决定欲证实罗鳳明、谢国庆、邓爱民完成的大板预制件建设新型沼气池技术示范推广获得蓬安县第十二届科技进步奖(2007年7月——2010年6月)二等奖。

辩护人鄭其银认为大板预制件建设新型沼气池技术是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等人完成可以作为技术入股罗某乙、罗某甲的沼气模具厂。

被告囚谢国庆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但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清楚罗凤鸣和罗某乙如何协商罗凤明没有说罗某乙给回扣,說的是推广费2009年每人出的2万元,主要用于垫支运费

辩护人潘劲松的辩护意见:1.谢国庆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2.谢国慶是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3.谢国庆的犯罪数额应当按其个人实际所得数额计算。理由是行贿人和受贿人都明确表示钱是送给农能办笁作人员个人的,且按照其“个人所得额”而不是“参与额”量刑更能体现刑法规定的罪责自负、罪刑相适应原则4.谢国庆系初犯,无前科劣迹5.谢国庆具有悔罪表现,且身患重病家境困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潘劲松当庭提交了扣押物品清单二份和蓬安县农牧业局的情况说明一份。欲证明谢国庆退交赃款人民币41000元和谢国庆身患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妻子下岗,家庭困难希望法院對谢国庆适用缓刑,单位愿对其帮教

被告人邓爱民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在2009年交了2万元给罗凤明后就以每套7.5元汾红,自己不知道这属于犯罪起诉书中重复计算了660-680套预制件,这部分费用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

辩护人熊红明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定罪数额不准确。公诉机关以纪委的预制件大板件使用情况统计表来指控被告人的定罪数额缺乏相关书证佐证应结合辩方提供的書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综合判断;2009年后被告所得的40267.5元是投资2万元的分红款,不应算做受贿款2.本案各被告人间无共同犯意,不构荿共同受贿对邓爱民按个人所得数额进行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3.邓爱民犯罪情节轻微4.邓爱民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爱民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吴长全的辩护意见:1.对邓爱民受贿没有异议。2.对于犯罪数额有异议控方采取的是“随机抽样”的方式来计算的犯罪数额,财政、纪委、检察院和厂方的数据极不吻合指控邓爱民犯罪数额的证据尚需补强。3.认定鄧爱民受贿数额应是2008年-2009年建沼气池有4473口按每口10元,确认受贿数额为44730元2010年到2013年所得款不应认定为受贿。罗凤明2009年要求邓爱民入股两万元出资用于资金的滚动周转,包括垫支运费以及雇请沈某某管理,每套7.5元邓爱民认为是投入2万元后的所得4.邓爱民不应对其他人的款项承担责任。按照人数标准每人10元,这个过程没有合谋的意图同时,本案还涉及其他的人无法得知是否另案处理,但应平等对待

辩護人吴长全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蓬安县财政局、农业局联合向南充市财政局的请示。证实《蓬安县2007年省级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该项目确定的任务数是1500户。

2.503专款支出多栏明细账证实在2008年4月2日分两笔支出共1347口沼气池补助款。公诉机关的统计数据中将2007年的统計数据计算在了2008年

3.被告人邓爱民的获奖证书。证实邓爱民平时工作表现好犯罪的主观恶性小。

4.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南蓬检公诉刑诉(2014)63號起诉书证实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书认定了邓爱民自首。

经审理查明蓬安农能办系蓬安县农牧业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落实全县新農村能源建设事宜2007年,罗某甲、罗某乙(均另案处理)设立沼气模具厂后向被告人罗凤明(时任蓬安农能办主任)提出请托,希望沼氣模具厂能作为蓬安县沼气池建设(国债补助项目)预制件(沼气池核心构件)供货商经蓬安农能办考察合格,罗凤明指定沼气模具厂為蓬安县沼气池建设预制件唯一供货商在沼气池建设过程中,蓬安农能办负责向全县沼气池建设农户推广使用沼气模具厂生产的预制件负责预制件的质量监督、组织沼气池建设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划拨给沼气池建设农户、负责与沼气模具厂的货款结算。在此过程中罗某甲、罗某乙、罗凤明协商确定,按照每验收结算一套预制件私下给予罗凤明40元、另外共同给予被告人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及桂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上述人员回扣事后,罗凤明将该事告知了邓爱民、谢国庆及桂某某、刘某某等人并得到了上述人员的同意同时,罗凤明以沈某某(另案处理)代农能办监管预制件质量为由提出沈某某按照同样的标准享受罗某甲、罗某乙给予的回扣并得到了谢国庆、邓爱民的同意。从2008年至2013年中罗某甲、罗某乙以回扣的名义给予上述六人贿赂共计1094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罗凤明个人受贿事实:

1.2008年的一天罗某乙按照罗凤明与罗某甲、罗某乙于2007年协商确定的给予罗凤明50元每套回扣,共计4万元以存单形式交给罗凤明后罗凤明将该4万元归为个人使用。

2.2008年至2013年蓬安县实际验收结算预制件10542套。按照罗凤明与罗某甲、罗某乙事先确定的私下给予罗凤明40元每套的回扣罗某甲、罗某乙从沼气模具厂的销售货款中,通过罗某甲、罗某乙私下给予罗凤明现金、鄧爱民以“借少还多”抵扣结算货款后给予罗凤明现金(邓爱民不知情)、沈某某作为中间人结算货款后给予罗凤明现金的方式多次给予罗凤明贿赂共计421680元。

(二)被告人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共同受贿事实:

1.2008年至2009年蓬安县实际验收结算预制件5173套,按照罗凤明与罗某甲、罗某乙事先确定的给予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沈某某每人每套10元回扣的比例罗某甲、罗某乙从沼气模具厂的銷售货款中,通过邓爱民在结算货款过程中直接扣除的方式多次给予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沈某某贿赂共计310380元。該款项被上述六人平分即每人获得款项51730元

2.2009年10月份,为规避风险罗凤明、谢国庆、刘某某等人商量确定由沈某某代农能办与罗某甲、罗某乙进行预制件货款结算。罗凤明等人以沈某某代农能办结算货款为由协商确定沈某某的回扣比例为22.5元每套,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每人回扣比例为7.5元每套2010年至2013年,蓬安县实际验收结算预制件5369套罗某甲、罗某乙从沼气模具厂的销售货款中,通过沈某某在结算货款中直接扣除的方式多次给予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沈某某贿赂共计322140元。按照罗凤明等人确定的分配比例沈某某实际获得款项元,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各获得款项40267.5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的主体身份证据

1.户籍信息罗凤明的出生日期为1963年8月20日,谢国庆的出生日期为1963年6月4日邓爱民的絀生日期为1975年9月15日。

2.职务任免通知、蓬安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罗凤明自2005年10月29日起任蓬安农能办主任,谢国庆、邓爱民自2006年7月11ㄖ起任蓬安农能办副主任

(二)蓬安农能办职责(针对沼气池建设)方面的证据

1.刘某某证实农能办负责沼气项目的宣传、规划、申报、驗收、国家补助的兑付。

2.桂某某证实农能办的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全县农村沼气池的建设工作包括项目申报、技术普及和组织实施。

3.邓爱囻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农能办是沼气项目的实施单位决定项目具体在哪些乡镇实施,决定哪些农户建设沼气池建设的数量。另外农能办還可以决定沼气池的结构和谁来作建设沼气池预制件的提供商

4.谢国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农能办负责组织、规划、实施、验收沼气池建设項目。农能办决定哪些乡镇实施沼气建设项目决定引进先进沼气池建设技术和建设沼气池使用材料的提供商,这个先进技术就是预制件夶板、玻钢拱盖技术这些都是罗凤明主任决定的。

5.罗凤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农能办负责全县农村能源建设的规划、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验收和结算从2007年开始负责推广了国家补贴的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农能办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就采购和推广罗某乙、罗某甲的沼氣模具厂生产的预制件建设沼气池

以上证据证实蓬安农能办在沼气池建设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规划、实施、验收。在规划Φ农能办决定哪些乡镇实施沼气池建设项目哪些农户建设沼气池。三被告人收取回扣是与其职务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三)被告人罗凤奣个人受贿以及被告人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共同受贿事实的证据。

(1)罗凤明于2014年1月23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施工队是农能办组建的一支专业沼气池建设队伍,由农能办安排施工队到相关农户家中进行施工农能办是施工队的主管部门。2007年罗凤明带领农能办的工作人员箌四川省什邡县考察学习采用预制件大板建设沼气池技术,回来后开始寻找有生产能力的预制件生产厂提供这种材料之后不久,罗某乙找到了罗凤明要求与罗凤明合伙生产预制件大板,资金各出一半利润对半分。罗凤明考虑到没有合适的人选出面利润也不好计算,僦没有同意最后商量决定,不管罗某乙的投入和利润多少只要每帮罗某乙卖出一套,沼气模具厂就给罗凤明每套50元的推广费确定后,罗某乙就开始建厂生产沼气预制件大板选择罗某乙、罗某甲生产的沼气预制件大板一是因为产品质量较好,二是因为罗某乙和罗凤明約定给一定数额的推广费再后来,罗某乙又和农能办的其余工作人员有了利益上的约定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农能办就一直采用的是羅某乙、罗某甲生产的沼气预制件大板罗凤明没有在沼气模具厂内入股。

2007年农能办使用了预制件大板800余套,在项目验收结算后罗某乙按照约定给了罗凤明每套50元的推广费,大约在2007年底、2008年初罗某乙给了罗凤明一张4万元钱的存单,罗凤明用于了个人和家庭的开支2008年臸2009年,罗凤明和分管副局长刘某某商量选派沈某某到罗某乙厂去监管质量。罗凤明和罗某乙商量帮忙推广预制件的其他同志也很辛苦,就要求罗某乙增加一些推广费给帮忙推广的其他同志包括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沈某某,一个人每套10元钱推广費加起来罗某乙每套就该给上述提到的这6个人每套60元的推广费。对于2007年罗某乙和罗凤明约定的每套50元的推广费就变成了每套40元实际上僦相当于罗某乙每套多给了50元的推广费,变成了一套给罗凤明及相关人员推广费100元从那之后,罗某乙、罗某甲就一直按照这个标准实施

罗凤明和罗某乙就推广费的事情达成一致后,就召集谢国庆、邓爱民、刘某某在一起通了气桂某某不是班子成员,罗凤明单独给他说嘚这个事情罗凤明没有给沈某某说这10元钱是他监管质量得的辛苦费,沈某某对其他人得多少钱不知情罗凤明和刘某某、谢国庆、邓爱囻、桂某某、沈某某等人商量过。

在2008年、2009年农能办在和罗某乙、罗某甲结算时,就按照事先的约定把每套60元推广费扣除再将其余的钱給罗某乙、罗某甲,罗凤明和邓爱民、谢国庆等人每人分得每套10元的推广费罗凤明和罗某乙之间约定的每套40元钱的推广费,是罗某乙、羅某甲与邓爱民结算后由罗某乙、罗某甲私底下给罗凤明,其余的5个人都不知道

2008年2009年这两年罗凤明得的每套10元钱的推广费是邓爱民或鍺其他同志转农户需要交的税;对于罗凤明得的每套40元钱的推广费,要么是通过抵扣的方式从农能办相关人员结算出来要么就是罗某乙、罗某甲私底下直接将现金交给罗凤明。

2008年、2009年罗凤明与邓爱民、谢国庆等人每人得到了5万元以上的推广费;罗凤明另外从罗某乙处得到叻每套40元共计20万元以上的推广费。

大约在2009年11月刘某某觉得直接分配每套60元钱的推广费不安全,容易被发现他提出由邓爱民、谢国庆等6人每人拿出2万元钱入股,但沈某某只出了1.6万元钱最后这些钱收上来由罗凤明保管,用于运输费用的垫支和周转并没有投入到罗某乙嘚生产厂里面去。同时刘某某还提出要规避风险,就安排一个专门的人来管理这个事情国家工作人员出面都不太合适,于是罗凤明就咹排沈某某负责这些账务上的事情大家商量每人每套拿出2.5元钱的推广费给沈某某,这样沈某某每销售使用一套预制件大板就得到了22.5元羅凤明、刘某某、谢国庆、邓爱民、桂某某每人每套就只得到了7.5元的推广费。这个事情是大家在一起说的大家都同意了的。刘某某提议烸人交2万元钱的主要目的就是规避风险怕别人发现,以后要是查起来了好将得到的推广费说成是入股的分红其实根本就没有入股到沼氣模具厂里面去。

2010年至今沈某某结算账务的方式是:先由施工队和农户结算,施工队将收上来的钱与沈某某结算沈某某扣除他个人应嘚的每套22.5元、支付运输队每套60元运费、扣除其他人该得37.5元、扣除罗凤明单独应得的每套40元钱,后将厂方的材料费结算清楚因为运输费是先从罗凤明处借支的,所以沈某某要将60元钱每套的运输费交给罗凤明同时,沈某某还将罗凤明的每套40元推广费私下交给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和罗凤明该得的每套共37.5元,沈某某一般就交给了谢国庆由谢国庆分发;刘某某得的每套7.5元推广费由罗凤明转茭给刘某某。

2014年1月8日刘某某、邓爱民打电话叫罗凤明组织相关人员开会,处理一下玻璃钢拱盖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为当时省、市農能办的工作人员都已经接受调查了。开会时有刘某某、邓爱民、罗某甲、沈某某及各施工队长罗凤明告诉他们,对于不能要的帐都要銷毁了不该说的不要乱说。估计他们将相关的账目销毁了虽然没有账目依据,但罗凤明所说的数量和金额都还是比较准确的而且说嘚都是最低的数目,实际的可能还会超过经计算,罗凤明从2007年至今共从罗某乙、罗某甲的预制件生产厂收取了钱款527500元这些钱都用于了個人开支。

罗凤明于2014年1月24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罗凤明陈述的自2007年以来收受罗某乙和罗某甲的沼气预制件厂给予的好处费52.75万元以及刘某某、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沈某某等5人收受罗某乙、罗某甲好处费的事实是真实的。

罗凤明于2014年1月26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罗凤明之前两佽陈述的是真实的。

罗凤明于2014年2月10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2006年,罗凤明和邓爱民到什邡考察用预制件制作沼气池技术然后决定以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的名义和罗某乙联合办沼气池预制件厂,但罗凤明没有给谢国庆、邓爱民说过和罗某乙联合办厂的事罗凤明和罗某乙ロ头商量由罗凤明方出沼气池预制件的技术和销售沼气池预制件,罗某乙方负责建厂、生产资金和制造沼气池预制件同时约定不管预制件厂盈亏,罗凤明方每销售一套沼气池预制件得60元的利润或劳动报酬从2009年开始到现在罗凤明和罗某乙就按照约定执行,罗凤明、刘某某、谢国庆、邓爱民、桂某某每人分得了7、8万元钱沈某某是按每套22.5元的标准得的。这些钱不是回扣也不是好处费,是按约定应当分得的利润或者报酬在建厂时罗凤明方没有出资金,只提供了板件的尺寸、厚度水泥、河沙比例及负责预制件在沼气池上的安装技术,同时負责预制件的销售罗凤明方没有参与沼气池预制件厂的经营管理,但派了沈某某到厂里去监督质量和管理销售账务后来刘某某、罗凤奣、谢国庆、邓爱民、桂某某和沈某某每人出了2万元钱垫支预制件的运输款。刘某某、谢国庆、邓爱民、桂某某不会承担预制件厂亏损的倳罗凤明会同罗某乙协商亏损的事,实际上罗凤明没有承担亏损

罗凤明于2014年3月10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罗凤明得到合伙办厂的利润后僦将利润款给谢国庆、邓爱民、桂某某分了一些,因他们拿了钱入了罗凤明合伙的预制件厂的股并且帮罗凤明做了事情,是给他们的报酬他们几个不晓得分得的钱是什么钱,不存在商量

罗凤明于2014年3月26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合伙办厂之初罗凤明和罗某乙口头约定每卖出┅套预制件后罗凤明、罗某乙、罗某甲各占三分之一的利润也就是每人每套得50元钱。2007年的沼气池建设在2008年验收合格罗某乙和邓爱民结清预制件货款后,罗某乙就将事先约定的利润用银行存款单交给了罗凤明这些钱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罗凤明于2014年4月9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實罗凤明仔细看了(侦查机关)出示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分年度记载了从2007年至2013年蓬安县各乡镇沼气池建设预制大板件的使用情况:2007年471套2008年2004套,2009年3498套2010年1902套,2011年1924套2012年1543套,2013年1005套共计使用、验收、结算了12347套。在2007年是罗凤明与罗某乙合伙开厂并分配利润该年度的利润罗某乙是以非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罗凤明,好像是存单从2008年开始谢国庆、邓爱民参与了预制件大板件的推广、销售等工作,所以罗凤明就按每囚每套10元的标准付给了他们报酬但至今他们都不知道是罗凤明和罗某乙合伙开了厂。从2009年至今按每人每套7.5元的标准支付了邓爱民、谢国慶等人报酬纪委的调查材料是假的,应当以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果为依据

罗凤明于2014年6月10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2009年应分给罗鳳明每套40元的利润到底是邓爱民、还是谢国庆、或者罗某乙、罗某甲给的通过什么方式给的,给与没有给现在记不清楚了,细节上也記不清楚了

沈某某是将这每套40元钱交给了罗凤明。沈某某清楚在什么时候、在哪、共给了多少钱

罗凤明和罗某乙、罗某甲之间没有民倳借贷关系。

(2)谢国庆于2014年1月24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罗某乙到什邡考察学习后成功制作出了沼气池预制件,罗凤明、邓爱民和谢国庆一起考察后都说可以推广罗凤明就决定蓬安县的沼气池建设使用罗某乙生产的预制件。在2008年谢国庆、罗凤明、邓爱民和罗某乙一起在罗鳳明的办公室时,罗凤明对罗某乙说农能办的几个工作人员为沼气预制件这个事辛苦了要罗某乙每套沼气池预制件给60元的返回款,罗某乙当时就同意了于是从2008年开始罗某乙预制件厂就给了每套沼气预制件60元返回款。

在2008年至2009年群众的沼气池验收合格,施工队就在群众处將预制件货款收齐后交给邓爱民邓爱民在与罗某甲结算预制件货款时,先将罗某甲预制件厂给的每套60元返回款和运费扣除才将剩余货款交给罗某甲。邓爱民把每套60元返回款拿回来后就按照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沈某某每人每套10元的标准分发,刘某某的返回款是罗凤明转交给刘某某的

2009年10月,考虑到直接从罗某甲、罗某乙处得这每套60元的返回款有风险大家决定由沈某某来收钱并與罗某甲、罗某乙结算货款,农能办的人员不直接与罗某甲、罗某乙发生经济上的关系这样就规避了风险。考虑到沈某某又要监督质量叒要收货款并与罗某甲、罗某乙结算于是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每人就从原每人每套10元钱的返回款中拿出2.5元支付给沈某某。这样谢国庆每套沼气预制件实得返回款7.5元沈某某实得22.5元返回款。沼气池验收合格后农能办扣除政府采购的灶具和玻璃拱盖的錢后将国家补助资金兑现给群众。群众再把沼气池预制件的货款和施工队技术人员的工资交给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扣除工资后将沼气池预淛件货款交给沈某某,由沈某某扣除每套60元返回款后和罗某甲、罗某乙结算预制件货款在沈某某拿到每套60元返回款后,罗凤明就安排人箌沈某某处去算账沈某某扣除每套22.5元钱后再将剩余的钱交给谢国庆、邓爱民或者桂某某。回到农能办后当着罗凤明的面算清楚每人得哆少返回款,谢国庆或者邓爱民再将每人应得的返回款交给每个人刘某某的返回款是罗凤明转农户需要交的税。

从2008年到2009年11月邓爱民与羅某甲、罗某乙结算后拿回的每套预制件返回款60元,给了谢国庆多少钱记不清楚了;从2009年11月至今沈某某与罗某甲、罗某乙结算后拿回的返回款给了谢国庆4万多元。罗凤明、邓爱民、桂某某、刘某某和谢国庆得的返回款金额是一样的

2009年底得预制件返回款的这几个人为了规避风险,以入股预制件厂的名义每人出资2万元钱交到罗凤明处这样如果以后组织调查起来了,就可以说这每套60元的返回款是入股的分红但实际上每人出的这2万元钱并没有入股预制件厂,只是放在罗凤明处由于罗某甲们运输不力,严重影响了群众建设沼气池的进度于昰得返回款的几个人就说干脆每人出的这2万元钱成立运输队,来负责沼气池预制件的运输运输队的具体负责人为王建明,每套预制件的運费为60元每套这60元的运费结算是由沈某某先从保管在罗凤明处的每人出的2万元钱中借出来,沈某某再将运费结算给王建明在施工队技術人员把预制件的货款交给沈某某后,沈某某就从中扣除每套60元的返回款和60元的运费和罗某甲结算沈某某和罗某甲结算后再将运费还给羅凤明,这样罗凤明处就始终保证了12万元钱谢国庆实际上没有参与预制件的运输业务,也就不存在承担风险王建明就算赢了利,谢国慶和罗凤明等六人也都分不到运输的盈利款交给罗凤明的每人2万元钱只是垫支一下运费,沈某某和罗某甲结算货款时就将这些运费扣除叻扣除后再将运费归还给罗凤明。

谢国庆于2014年1月25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谢国庆(之前)陈述的是真实的。谢国庆得了10元每套的返回款、7.5え每套的返回款都是真实的

在2009年11月份,罗凤明说每人拿出2万元钱入股到预制件厂这样可以掩盖拿返回款违法的事实,大家都同意了烸人投资2万元共12万元钱并没有入股到罗某甲、罗某乙的预制件厂,也没有与罗某甲、罗某乙商量入股分红的事情而是将这12万元用于垫支囷周转预制件运输的费用。

在2013年5、6月份沈某某将3.6万余元的返回款交给了桂某某,桂某某回到办公室后给了谢国庆7300元。

2012年11月左右验收結算了1500多套的预制件,谢国庆和邓爱民在沈某某处领取了厂家给的返回款5万多元钱回来后五人进行了均分。

2011年一共得了2次返回款这2次謝国庆共得了14000多元的返回款。

2011年以前具体得了返回款多少次、每次得了多少钱记不清楚了,五个人得的一样多

谢国庆于2014年1月28日的供述與辩解。证实自2008年以来谢国庆与罗凤明、刘某某、邓爱民、桂某某及沈某某等6人收受了罗某乙和罗某甲沼气池预制件返回款是真实的。謝国庆和罗凤明、刘某某、邓爱民、桂某某得罗某乙和罗某甲沼气池预制件返回款都是一样的

谢国庆于2014年2月10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到2009年嘚的每套10元的返回款和2010年后得的每套7.5元的返回款都是真实的

谢国庆于2014年3月7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2009年罗某甲给农能办的利润个人没囿得钱,2010年交了2万元钱给罗凤明后才开始入股分红

谢国庆于2014年4月8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11月份罗凤明、刘某某、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沈某某每人拿出2万元钱交给罗凤明,由罗凤明拿来作为销售支付沼气预制大板件的运费从此时开始,上述六人每人按每套10元的标准将销售每套60元钱的利润分了只是按每套10元钱的标准分了一次,后来每人按每套7.5元的标准分的沈某某单独得了每套22.5元,因为沈某某负責了收钱、组织运输、结算等工作

谢国庆看了(侦查机关)出示的全部资料,这些资料分年度记载了从2007年至2013年蓬安县各乡镇沼气池建设預制大板件的使用情况:2007年471套2008年2004套,2009年3498套2010年1902套,2011年1924套2012年1543套,2013年1005套共计使用、验收、结算了12347套。

农能办从一开始和罗某甲、罗某乙形成的格局就是罗某甲负责生产农能办负责销售。

(3)邓爱民于2014年1月23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罗某乙到什邡学习回来成功制作出了一套农能办全体工作人员满意的沼气预制件,于是罗凤明就决定沼气池预制件由罗某乙提供在罗某乙量产沼气预制件初期,农能办的人就让他核算一个群众能接受他又能赚到钱,农能办的工作同志又可以得两个回扣的价格当时和罗某乙就这个回扣的事情没有细谈。在2008年初羅凤明、谢国庆、邓爱民又在罗凤明办公室一起说起购买预制件得点回扣这件事情,商量的最后结果是向罗某乙提出每套预制件要回扣60元这60元罗凤明、桂某某、谢国庆、邓爱民、刘某某和沈某某每人得10元回扣。过了几天在罗凤明办公室,当着邓爱民、谢国庆、罗凤明的媔罗凤明或者谢国庆对罗某乙和罗某甲说,农能办的几个人宣传推广这个预制件辛苦了要罗某乙、罗某甲每套预制件给60元的回扣款。羅某乙、罗某甲表示同意

罗某乙或罗某甲按上述约定给每套预制件60元钱回扣要分两个阶段:一是从2008年到2009年,施工队从群众处收钱后将錢交给邓爱民。待项目验收后邓爱民和罗某甲结算,先将每套60元回扣款扣除再把剩余的货款支付给罗某甲,但罗某甲在相关账务资料仩签字是按照实领金额加上这60元回扣款的金额签字邓爱民把每套60元回扣拿回来后,在罗凤明的办公室当着罗凤明、谢国庆、桂某某的媔算好每人应该得多少回扣,然后分发刘某某的回扣款交给罗凤明转交,沈某某得的回扣款是邓爱民单独给的

二是在2010年初,在罗凤明辦公室罗凤明告诉得回扣的几个人说,刘某某对他说直接与预制件厂发生不正当经济交往不稳当以后可能要出事,要被组织调查为叻规避这个风险,干脆找一个中间人和预制件厂结算相关回扣罗凤明决定由沈某某直接和预制件厂结算。考虑到沈某某的事情比较多羅凤明、谢国庆、邓爱民、桂某某、刘某某就从各自的10元回扣中抽2.5元给沈某某,沈某某实得回扣22.5元这样邓爱民实得回扣每套7.5元。沈某某茬和罗某甲或罗某乙结算后就将罗凤明、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邓爱民应得的回扣款交给谢国庆谢国庆在罗凤明办公室当着罗凤明、桂某某的面按每人每套7.5元的标准分发。刘某某的回扣款是罗凤明拿给刘某某的

在2009年底,为了规避风险刘某某或罗凤明提出得回扣的陸个人每人出2万元钱,交给罗凤明组织运输如果以后相关部门查起来了,还可以说得的回扣是运输预制件的分红大家都同意了罗凤明嘚提议,每人拿了2万元钱交给罗凤明2010年成立了运输队负责预制件的运输,具体由王建明负责邓爱民出的这2万元钱到现在罗凤明都没有退还。

省农能办被相关部门调查后罗凤明组织先后开了两次会:一次是在2013年12月罗凤明召集邓爱民和施工队长在罗凤明办公室开会。在会仩罗凤明说,这段时间省农能办的主要领导在沼气池建设中涉嫌违纪已经被组织调查,可能要涉及到农能办如果有相关部门来调查嘚话,大家要统一说法大家都要说预制件是施工队直接到厂里帮群众购买的,并且预制件的费用也是施工队直接和预制件厂家结算的囷农能办的人没有任何关系。当时大家包括施工队长都支持了罗凤明的这个说法

二次是在2014年1月8号,刘某某叫邓爱民到他办公室去说现茬风声越来越紧,形势越来越严重组织要调查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他就让邓爱民通知得回扣的几个人、施工队长和相关人员到农能办开會在会上罗凤明再次强调了2013年12月开会的内容,主要就是预制件是施工队直接到预制件厂购买的结算也是施工队直接和预制件厂结算的,和农能办的人没有关系罗凤明还让大家把相关结算账务资料藏好,不要让调查部门发现在会上刘某某强调了沼气池安全,并说预制件只要说是技术人员帮忙购买的就没有问题因罗某甲来的晚,会后邓爱民单独给他传达了罗凤明和刘某某的意思并让他把账务资料处悝一下,罗某甲表示同意

邓爱民于2014年1月24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之前)陈述的是真实的自2008年以来个人收受罗某乙和罗某甲预制件大板廠给予的推广费9万元的事实是真实的。

邓爱民于2014年1月28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至2013年邓爱民共得到罗某甲、罗某乙回扣大约9万余元。2008年至2009年邓爱民与罗某甲结算时,还从货款中扣除了罗凤明说的罗某乙、罗某甲欠他个人的借款并将款项交给罗凤明这期间,自己也曾经给罗某甲、罗某乙借过钱结算时也是把罗某甲、罗某乙的借款从货款中扣除。从货款中扣除私人借款和收受罗某甲、罗某乙回扣款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一是个人之间的借款,一是罗某甲、罗某乙给的回扣款

邓爱民于2014年2月10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2008年罗凤明召集邓爱民和谢国慶等人商量,罗凤明说预制件厂的罗某乙给每套60元的好处费按照刘某某、谢国庆、桂某某、沈某某、罗凤明和邓爱民六人每人每套分10元恏处费,大家表示赞同2008年至2010年之前每人按照每套10元的标准得的这些好处费。

邓爱民于2014年2月24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之前的陈述是真实的。

鄧爱民于2014年3月6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刘某某、罗凤明、谢国庆、桂某某、邓爱民收受罗某甲、罗某乙送给的沼气池预制件回扣款是真实的。

邓爱民于2014年4月8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邓爱民看了2007年至今关于蓬安县河舒镇等38个乡镇“沼气池预制大板件使用情况统计”及相关汇报说明調查报告,这些资料分年度记录了蓬安县沼气池预制大板件使用情况:2007年471套、2008年2004套、2009年3498套、2010年1902套、2011年1924套、2012年1543套、2013年1005套2007年至今共计使用了12347套。这些资料上面记录的沼气池预制大板件分年度使用情况及总合计数和邓爱民记忆中的沼气池预制大板件使用情况是相符的

从统计表仩看在2008年和2009年从罗某甲、罗某乙处得了330120元回扣款,邓爱民得了55020元回扣款2007年蓬安县实际使用了800套左右预制大板件,而统计资料上只有471套其中多余的这330多套计算到了2008年。农能办的相关人员及沈某某实际在2008年和2009年这两年共得了310320元邓爱民在2008年和2009年实际只得到了51720元。在2010年至2013年这㈣年农能办相关人员及沈某某共从罗某甲、罗某乙处得了382440元回扣款邓爱民得了47805元回扣款。2007年至今农能办相关人员及沈某某共从罗某甲、羅某乙处得了692760元回扣款邓爱民从2007年至今从罗某甲、罗某乙处得了99525元回扣款。罗凤明、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都得了99525元回扣款

2.共同涉案人员的供述

(1)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刘某某在2008年夏天知道罗凤明决定使用预制件建设沼气池的事刘某某在沼气池建设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但刘某某使用手中权力帮助妹妹刘琳做沼气锅生意和入股沼气池预制件厂并分红谋取了利益在2009年夏天,罗凤鸣说他妹夫在沼气池预制件厂打工厂里资金比较紧,问愿不愿意入2万元钱到厂里以后可以分红,刘某某当时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愿意入股后刘某某问刘琳愿不愿意入股,刘琳当时就同意入股并把2万元钱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在办公室把这2万元钱交给了罗凤鸣,并说这是上次说的入股到预淛件厂的2万元钱刘某某当时还叫罗凤鸣注意影响,罗凤鸣说会保密罗凤鸣没有给刘某某出具任何手续。

2009年12月罗凤鸣给了刘某某一个裝了钱的信封,并说这个钱是入股预制件厂的分红罗凤鸣走后,刘某某数了一下是5000元钱随后就将这5000元连同信封交给了刘琳。2010年、2011年罗鳳鸣每年给刘某某两次钱2012年、2013年罗凤鸣每年给了一次钱,罗凤鸣给这些钱都是在办公室或者罗凤鸣的皮卡车里给的刘某某收下这些钱後都交给了刘琳,罗凤鸣每次给钱时都是用信封装好的都说的是预制件厂的分红。刘某某没有得预制件厂的回扣只是罗凤鸣曾经前后7佽给过预制件厂的分红款。

农能办在2014年初得知省、市农能系统有关领导接受调查一事后召开了相关会议,具体是在2014年1月6号罗凤鸣将9万え钱交给了农能办的公家账户,并说这9万元钱是没有名目的钱在2014年1月7号,蒲元平局长说近期省、市农能系统相关领导被调查了罗凤鸣叒交了9万元钱到农能办的账户上,蒲元平让刘某某通知农能办开个会说一下这些事情。8号下午开会时刘某某在会上说了四个事情,一昰安全问题;二是稳定问题;三是廉政建设主要说省、市相关领导都出了问题,大家不要收、送相关钱物;四是要求沼气协会和农能办嘚账要建管分离

在2013年8、9月份,谢国庆说他收了沼气灶具和锅供应商共12000元钱回扣自己知道后给蒲元平汇报,后决定让谢国庆把这12000元回扣款交到了农牧业局纪委的廉政账户其他人都没有给刘某某说过他们收受了相关人员钱款。

(2)桂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的供述证实桂某某和罗鳳鸣,邓爱民、谢国庆刘某某在沼气池建设项目过程中,都违规收受了罗某甲预制件厂返给的回扣款2008年得了回扣12000元左右,2009年得了20000元左祐这两年是按每套每人10元的标准给的,2010年自己得了9000元左右2011年得了8000元左右,2012年得了7000元左右2013年得了7000元左右,后面这四年是按每套每人7.5元嘚标准给的从罗凤鸣告诉桂某某预制厂给了回扣的事后,桂某某和他们每年得的都是一样多的每次分的钱不是邓爱民就是谢国庆交给桂某某的。桂某某总共从罗某甲预制件厂得了大约7、8万元钱分钱的具体经过是:在2009年3、4月份的一天,罗凤鸣说沼气池预制厂的老板罗某甲每套给了一些返回款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和桂某某每人每套预制件得10元钱,后来分钱时桂某某才知道有刘某某和沈某某此后每姩新建沼气池验收合格后,邓爱民或者谢国庆就要当着罗凤鸣和桂某某的面把各自的返回款算好后分发每次刘某某的返回款都是邓爱民茭给罗凤鸣,后由罗凤鸣交给刘某某沈某某分得的钱是怎么给的,不清楚2009年下半年,罗凤鸣对桂某某和谢国庆说从2010年开始施工队不洅和邓爱民或谢国庆结算预制件货款,由沈某某和施工队结算每个人从原来的10元中拿出2.5元给沈某某作为结算货款的工资,桂某某同意了

从2010年开始,施工队把预制件货款收齐后直接和沈某某结算,沈某某再和罗某甲结算沈某某结算后,就叫邓爱民或者谢国庆去把桂某某、邓爱民、谢国庆、罗凤鸣、刘某某应分得的每套7.5元的返回款拿回来桂某某也和邓爱民、谢国庆一起到沈某某处去拿了一次返回款。鄧爱民、谢国庆把返回款拿回来后就会在罗凤鸣的办公室当着罗凤鸣和桂某某的面把每个人应分得的钱分给每个人,刘某某分得的返回款由罗凤鸣转交给刘某某

桂某某与罗某甲没有民事借贷关系。在2010年罗凤鸣叫桂某某借20000元钱给他,其他几个人都要借20000元当时罗凤鸣说紦这些钱借出来是为了借给罗某甲预制厂,让他们周转一下桂某某不清楚罗凤鸣是否把钱给了预制厂。

县纪委在调查罗凤鸣等人期间桂某某在2014年1月底向县纪委交了80000元。桂某某分得的回扣款与借给罗凤鸣20000元钱的事是没有关系的

桂某某及罗凤鸣、邓爱民、谢国庆、刘某某嘟没有参与预制件厂的经营管理。

在省、市农能办接受组织调查期间罗凤鸣曾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会议,强调如果被组织调查如何应对的問题第一次是在2013年12月20日左右,罗凤鸣召集邓爱民、桂某某和施工队长在他的办公室开会在会上,罗凤鸣要求大家统一口径说如果有關部门调查的话,都说沼气池预制件是施工队直接到厂里帮村民购买的并且预制件的费用也是施工队直接和预制件厂家结算的,和农能辦的人没有任何关系并要求大家把手中的“单单”收好,在场人员都同意

第二次是在2014年1月8号,罗凤鸣通知桂某某、邓爱民、施工队长囷沈某某、罗某甲到农能办开会也请了刘某某,在会上罗凤明再次强调了2013年12月那次开会的内容刘某某还强调了沼气池安全等问题。沈某某、罗某甲来的晚会后罗凤鸣、邓爱民把他们单独叫去说的。

前面说的“单单”就是施工队与邓爱民、沈某某结算预制件货款的资料囷邓爱民、沈某某与罗某甲结算预制件货款的资料等把“单单收好”的意思就是把这些资料收藏好,如果组织调查的话不要被调查的人發现罗凤明召集开会的目的就是强调从罗某甲预制件厂拿回扣的事,让大家统一口径被调查时要把责任推到厂里和施工队技术人员身仩。

桂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的供述证实从2008年开始,每年沼气池建设验收结算后桂某某从谢国庆、邓爱民处按照每套10元的标准拿钱,2010年至今按照每套7.5元的标准拿钱都是真实的谢国庆、邓爱民、刘某某、罗凤明拿的钱和桂某某的标准一样,但沈某某得的多少不清楚

桂某某仔细看了2007年至2013年关于蓬安县河舒镇等38个乡镇“沼气池预制大板件使用情况统计”及相关汇报说明调查报告,这些资料中分年度记载了蓬安县从2007姩至2013年使用并验收结算沼气池预制大板件的情况:蓬安县从2007年至2013年共计使用了12347套沼气池预制大板件其中2007年471套,2008年2004套2009年3498套,2010年1902套2011年1924套,2012年1543套2013年1005套。桂某某对该统计无异议经计算,在2008年和2009年谢国庆、刘某某、邓爱民、罗凤明和桂某某共得了275100元预制大板件回扣款,桂某某得了55020元2009年初到2013年桂某某和其他人一起按照年度得了预制件回扣款。从2009年至今桂某某共得了预制大板件回扣款8万元左右以实际调查嘚数据为准。2010年至2013年谢国庆、刘某某、邓爱民、罗凤明和桂某某共得了239025元回扣款每人得了47805元,桂某某对这个数字没有异议

(3)沈某某於2014年1月21日的供述。证实2008年初沈某某找罗凤鸣帮找点事做,不久罗凤鸣就叫沈某某去蓬安县锦屏沼气预制厂上班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罗凤鳴谢国庆叫沈某某帮他们出面与预制厂打交道,做一些他们不便做的事情沈某某同意做沼气预制厂的代理商。但沈某某是替农能办做倳主要是:罗凤鸣吩咐沈某某一方面代表农能办对沼气预制厂进行质量监督,另一方面从农能办的技术人员手中收钱同时负责把预制板件运到农户手中。技术人员从农户手中预收每套300元每套交200钱给沈某某(另外100元作为技术人员的做工工资),然后沈某某就交每套200元钱嘚预付款给罗某甲沈某某给技术人员出了收据,罗某甲也给沈某某出具了收据后来沈某某按谢国庆的要求将所有的收据撕掉了。

农户從农能办领取国家补助款后技术人员就将从农户手中收取材料款300元交给沈某某,沈某某按照谢国庆等人的要求以每套180元的价格与罗某甲結账实际上沈某某只按每套140元的价格给罗某甲结账,其中每套剩下的40元沈某某私下给罗凤鸣罗某甲安排朱荣、严明元等司机运输预制板件到农户后,沈某某以每套60元的价格支付运费给罗某甲剩下的每套60元钱中22.5元作为沈某某的工资,另外37.5元交给谢国庆

在2010年下半年的一忝,罗凤鸣说“你在给罗某甲结账时要罗某甲以每套180元的价格在结算单上签字,但你实际上只以每套140元的价格给他结账剩下的每套40元錢给我。”所以沈某某在与罗某甲结算后就将剩下的每套40元钱给罗凤鸣。至今为止沈某某共给过罗凤鸣四次钱。第一次是在2010年下半年嘚一天沈某某与罗某甲结账后将剩下的4万多元钱用报纸包好交给了罗凤鸣。第二次是在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沈某某将与罗某甲结账后剩下嘚3万多元钱用报纸包好给了罗凤鸣,并说罗某甲是按每套180元的价格签的字第三次是2012年三、四月份,沈某某与罗某甲结的500多套预制件在5朤份的一天,在磨子街附近的工商银行取了25000元钱沈某某将这25000元钱(两扎扎好的百元钞和5000元的散钱)放到罗凤明的办公桌上,说:“就是那个钱”罗凤鸣什么话也没说就悄悄地把钱放到办公桌的抽屉里。第四次是2013年7月的一天沈某某在蓬安县交警队附近的邮政银行取了39800元,然后交给了罗凤鸣每次都是在罗凤明办公室把钱交给他的。

经回忆2010年有1000多套;2011年有600多套;2012年有500多套,2013年有995套沈某某交出来的发货單上记载的数字都是真实的。

沈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的供述证实一是沈某某在与罗某甲结算时,将该厂送给罗凤明每套40元回扣直接扣在沈某某掱中然后沈某某再将40元回扣交给罗凤明;二是沈某某在与谢国庆结算时,谢国庆按照验收后套数总量给沈某某划钱沈某某将收到的钱矗接扣除每套60元回扣中该给沈某某的每套22.5元工资,每套60元回扣中剩余的37.5元沈某某就交给谢国庆给农能办其他人员每套60元回扣是谢国庆说嘚,谢国庆叫沈某某从60元中扣除22.5元后把剩下的37.5元交给谢国庆处理;给罗凤明每套40元的回扣,是罗凤明说的农能办其他人员不知道沈某某交给罗凤明这笔回扣钱的事。

预制厂在包运送过程中有时不能按时把材料运输到农户,于是农能办就指定朱荣、严明元负责运输2009年嘚一天,罗凤明叫沈某某拿16000元钱给他说农能办每个人都出了20000元钱,用来解决垫支运费的问题沈某某向罗凤明借的所谓运费就是从这笔錢中出的。后来施工队把这60元的运费收起来交给沈某某,沈某某又按借条的金额把之前所借的运费钱如数还给罗凤明罗凤明手中所收嘚这笔钱实质上只用于运费的垫支,是一种循环滚动运作的模式并没有损失一分钱,也没有赚一分钱沈某某所出资的16000元钱罗凤明到现茬也没有给沈某某,但这个和回扣没有关系

预付款单、结算验收拨款后的单据、验收后拨款的预制件套数依据等销毁了,《送货单》第彡联没有销毁因为这些单据(指《送货单》第三联)反映了供货情况,沈某某凭《送货单》付了钱给罗某甲;同时沈某某付给罗某甲的運费是从罗凤明那里借的怕以后扯筋,所以没有销毁

沈某某提供的《送货单》第三联单据总数为1371张,从2009年至2013年沈某某直接参与和罗某甲结算的预制件销售套数为8040套凡是沈某某手中有的单据都是沈某某经手结算了的,沈某某直接参与结算后只要县农能办验收并拨款了嘚,沈某某在与罗某甲结算后都是将沈某某直接扣除的每套40元回扣如数给了罗凤明的。

这8040套预制件只是表明县农能办推广销售该厂的预淛件总量罗凤明个人和县农能办其他人员得到的回扣应该以农能办验收拨款的套数总量计算为准。上面提到的2013年给了995套回扣给罗凤鸣雖然2013年度的《送货单》第三联显示2013年县农能办推广该厂的预制件套数为945套,是因为沈某某结算给罗凤明的39800元的套数是按农能办实际验收套數总量结算的所以不完全一致。

沈某某于2014年6月9日的供述证实2008年,罗凤明、谢国庆叫沈某某代表农能办在沼气预制件厂监管预制件质量并由农能办支付每套预制件10元的工资。到2009年底罗凤明叫沈某某从2010年开始代表农能办直接与沼气预制件厂结算费用,预制件厂给沈某某、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6人的返回款由沈某某在施工队处收到预制件货款后再和谢国庆算账并支付除去沈某某之外怹们五人的这笔沼气预制件返回款。从2010年开始农能办每套沼气预制件就支付给了沈某某22.5元钱。

2008年到2009年沈某某每套10元工资是在邓爱民处领取的2010年至2013年的工资是沈某某从货款中扣除的。

沈某某领取的这每套10元和22.5元钱是沼气预制件厂返给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等人的返回款中的一部分。沈某某没有参与商量沼气预制件厂和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等人返回款的事

施工队长按每套300元的价格从农户手中收取材料款交给沈某某,沈某某按每套180元和罗某甲结算货款(实际上沈某某是以每套140元与罗某甲结算另外每套40元是罗凤明私下的返回款,沈某某直接支付给罗凤明的)另外每套120元中的60元是作为运费支付给罗某甲的。剩下的这60元都是按照沈某某得22.5元,罗凤明、邓爱民、谢国慶等人得37.5元的标准算好后交给谢国庆不存在谢国庆给沈某某划款的情况。

沈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的供述证实第一、二次是2010年、2011年下半年,沈某某给了罗凤明7万多元的返回款;第三次是2012年7月的一天沈某某与罗某甲结算后大约该给罗凤明25000元,沈某某从工行卡上取了4万元将其中25000え返回款在罗凤明办公室给了罗凤明;第四次是在2013年7月,沈某某和罗某甲结算完后就在邮政银行几天内分几次取的钱,总共有10几万元沈某某拿了39800元在罗凤明办公室给了罗凤明。

卡号为“**********”的账户交易明细中2012年7月23日在工行取款4万元就是上述谈到的在2014年7月取了4万元钱出来並从中拿出25000元给罗凤明的那一笔;卡号为“**********”的账户交易明细中2013年7月5日取款48000元、7日取款49000元、8日取款55000元就是上述谈到的在2013年7月因为要给罗凤奣每套40元钱共39800元的返回款及还有其他一些事情要用钱,所以沈某某就到银行取了10几万元钱的情况

沈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自书材料。证实沈某某從2010年至今先后四次将回扣款10多万元给罗凤明的经过

(1)施工队长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村民修建沼气池的详细过程是:需建的村民向村上報名村上汇总后上报乡镇,乡镇上报农能办审批由农能办决定在哪个乡,哪个村哪些村民处修建沼气池。农能办决定后罗凤鸣就召集施工队长(李某某、蒲某某、李国华、钱小丽、杨生友、何科、金某)开会,分配任务任务下达后,施工队就到各村去为村民规划、设计、修建施工队长先向村民预收每口沼气池300元钱,然后通知罗某甲把需要的沼气池预制件数量运到指定的地点并支付给罗某甲每套200元预付款,剩下的每套100元钱作为施工队的开支沼气池建好并经农能办验收合格后,农能办就把国家的补助款扣除灶具、瓷砖等资金后丅发给修建沼气池的群众群众再把除去每套300元外剩下的沼气池预制件货款和施工队的工资等支付给施工队长,施工队长再和农能办的邓愛民结算沼气池预制件的货款

在2009年底,罗凤鸣在办公室对施工队长说从2010年开始施工队就不再和邓爱民结算预制件货款,直接把每套200元嘚预付款交给沈某某并说在最后预制件货款结算时也和沈某某结算,最后由沈某某和罗某甲结算从2010年开始,施工队长就和沈某某结算叻

七个施工队长在沼气池指标的领取、沼气池的修建、与农户的结算、与邓爱民、沈某某的结算、工资标准等都一样,程序和过程也是┅样只是修建沼气池的数量不同。施工队和沼气池预制厂唯一有的联系就是2010年以前在村民那预收了300元钱后,预付给了沼气池预制厂200元錢除此之外和沼气池预制厂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2)施工队长金某、蒲某甲、杨某甲的证言与李某某的证言一致另外证实罗凤鸣、邓愛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沈某某均未出资与七个施工队队长合伙承建农村沼气池项目,也不清楚罗凤鸣、邓爱民、谢国庆、桂某某、刘某某、沈某某是否出资参与沼气池预制件厂的经营

(3)沈某某的证言。证实沈红梅只负责农能办的报账工作在报账过程中知道叻沼气池建设使用了沼气模具厂生产的预制件,该厂的负责人是罗某甲有时罗某甲也在农能办开会,罗凤明、邓爱民清楚蓬安县沼气池嘚建设

(4)农牧业局任某某的证言。证实没有人反映过农能办相关人员收受沼气模具厂回扣的事

(5)农牧业局蒲某乙的证言。证实罗鳳明等人没有汇报过收受罗某乙、罗某甲沼气模具厂回扣的事

(6)罗某丙的证言。证实沼气模具厂是罗某甲以罗某丙的名义设立罗某丙没有出资,没有参与管理也没有分红。

(7)农牧业局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初的一天,谢国庆请陈某某陪同到县纪委去把事情说清楚陈某某电话联系县纪委杨局长后陪同谢国庆到的县纪委。

4.行贿人的供述与辩解

(1)罗某乙于2014年1月18日的供述证实在2007年,罗某乙和兄弟羅某甲共同出资开办沼气模具厂由罗某甲任该厂负责人,工商登记是罗某甲前的名字该厂主要生产沼气池所用的预制件。因农能办是沼气池建设的管理部门在沼气池建设中接受用户的委托与厂方直接购买沼气预制件,所以预制件厂直接与农能办打交道罗某乙找农能辦的罗凤鸣主任,告诉他只要使用罗某甲厂生产的预制件就可以给他一定的回扣,罗凤鸣表示同意罗某乙到什坊考察后经过改进并形荿了比较简化的沼气结构后不久,罗某乙与罗凤鸣经过商量确定沼气预制板以每套380元的价格进行推广同时罗凤鸣还说,就是这个价格他還要从每套中得50元钱的回扣双方就这样达成了约定。

在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也就是2007年的账结清后不久,罗某乙送给罗凤明一张4万元的存单(罗某甲的名字开的户密码写在存单上),这是给罗某乙的回扣

在2008年,罗凤鸣说农能办其他人都想得点钱要求把每套预制件的价格增加50元钱,但这50元钱他们不会实际支付这样农能办就少支付给厂方100元。罗某乙和罗凤鸣商量的结算方法是罗某甲在实际结算时以每套仳实际领取货款多100元的价格在结算表签字,这样农能办每套就少支付100元农能办每套少支付的这100元中的60元作为农能办全体工作人员的辛苦費,另外的40元作为给罗凤鸣个人暗地里的回扣就这个事情,罗凤鸣给罗某甲说过的罗某甲也给罗某乙说过的。罗某乙和罗凤鸣商量时罗凤鸣说沈某某生活困难,而且对罗某甲不是很放心(罗凤鸣怕罗某甲以后出卖他们就让沈某某来出面做这个事),就要求沈某某作為代理商让罗某甲与沈某某结账,然后沈某某与农能办结算这样罗凤鸣及农能办就不与罗某甲厂直接发生不正当经济关系,罗某乙同意让沈某某作代理罗某乙不清楚沈某某与农能办怎么结算的以及罗凤鸣及县农能办的相关人员如何将每套100元钱的利益最终得到手。

因为施工队来厂拿预制板的时候已经给了每套200元这笔钱是施工队在群众那收的,沈某某在和罗某甲结帐的时候只结140元钱每套双方按上述方案持续到现在。

预制厂至今为止销售的预制件数量:2007年有800多套2009年有3000多套,2010年有2000多套2011年有2000多套,2012年有2000套左右具体套数以账务记载为准。

从预制件厂成立至今在最开始的那年罗某乙直接给了罗凤鸣40000元钱,以后是按每套预制件100元的标准由农能办直接从给厂里的预制板钱中扣了的

罗某乙于2014年1月19日的供述。证实在2008年上半年给了罗凤鸣4万元钱存单后罗凤鸣说农能办的其他同志也想在沼气预制件上搞点钱用,羅某乙当时说只有涨价厂里才有钱给回扣罗凤鸣同意每套预制件涨50元。最后罗某乙和罗凤鸣商量决定罗某甲厂在原来给罗凤鸣每套50元回扣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回扣这样每套预制件就支付100元的回扣,这100元回扣中的60元为农能办工作同志(包括罗凤鸣)的回扣这60元回扣款是农能办工作同志都知道的,剩下的40元是给罗凤鸣个人的回扣这40元除了罗凤鸣其他同志不知道。这100元回扣款是在农能办支付货款时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罗凤鸣和农能办的其他工作同志都没有参与沼气预制件的投资经营。只是在厂里周转资金紧张时向罗凤鸣个人借过钱每次向羅凤鸣借钱都给罗凤鸣写了借条的,这些借款沈某某在结算时就直接从货款里扣除了但借款都是个人借贷关系,也没有约定利息

罗凤鳴及农能办的其他人没有共同投资参与罗某甲厂沼气预制件的制造、运输、安装等经营,只是大约从2008年开始沼气预制件的运输和安装是农能办在负责和厂方没有关系,具体怎么操作的不知道

罗某乙于2014年1月26日的供述。证实罗某乙给罗凤明回扣是通过以下方式给的:一是罗某甲和邓爱民结算后罗某乙将罗凤明私下该得的每套40元回扣款给罗凤明;二是有时罗某乙在罗凤明处借过钱用于购买材料,在结算之前羅凤明打电话来问这次结算私底下约定的给他每套40元回扣总共要给他多少接到他电话后罗某乙就让罗某甲将金额算出来,罗某甲将金额算出来后罗某乙就打电话告诉罗凤明。罗凤明就说这次私底下给他的每套40元回扣款他要加在借款金额中让邓爱民从货款中扣除,罗某乙在电话中同意了随后,邓爱民就打电话问罗某乙是不是欠罗凤明的钱欠了多少钱,罗某乙把事先和罗凤明商量好的金额(实际借款囷私底下给他每套40元的回扣款)告诉邓爱民邓爱民在得到答复后,就和罗某甲结算货款再由邓爱民将罗某乙实际欠罗凤明的借款和罗某乙私底下每套给他的40元回扣款扣除后由邓爱民支付给罗凤明,邓爱民只知道这些钱是罗某乙欠罗凤明的不知道这些钱中一部分是实际欠罗凤明的,另一部分是罗某乙和罗凤明私下约定的每套40元回扣款在2008年至2009年用这二种方法支付了罗凤明回扣款。

罗某乙于2014年2月12日的供述证实在2008年之后,沼气池预制件先后涨了几次价但给罗凤明和农能办相关人员的回扣款都没有变,都是每套100元

罗凤明及农能办相关人員没有以资金或技术的方式与罗某乙及罗某甲合伙开办沼气池预制件厂,技术是罗某乙到什邡考察学习回来后改良的

罗某乙于2014年4月11日的供述。证实2008年开始罗凤明安排沈某某和厂里打交道厂里就不与农能办直接发生经济联系。罗凤明在一个会议上说:“预制厂是生产商沈某某是代理商”,同时沈某某负责预制件的质量监督每年沼气池项目验收后,沈某某按每套140元的价格与厂里结算加上每次发货前每套预付的200元,每套预制件厂里实得340元不清楚罗凤明他们怎样分配的每套100元的回扣。

从“蓬安县沼气池建设使用预制大板件情况统计表”Φ计算出从2007年至今共计使用了12347套预制大板件

2007年罗某乙给了罗凤明40000元,2008年至2013年向农能办提供了11567套预制大板件(567)其中的780套是在2007年提供的預制大板件的数量),2008年-2013年罗某乙给了罗凤明个人462680元的回扣给了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等人共计694020元钱的回扣。

(2)罗某甲于2014年1月19日的供述证实2007年,罗某甲和罗某乙共同出资办了一个沼气模具厂工商登记是罗某丙的名字,罗某丙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也不参与利润分配,罗某甲任厂长模具厂成立后,为扩大销路罗某乙找到罗凤明,请他帮忙推广预制件说只要他帮忙的话,愿意给他一定的回扣羅凤明表示同意。2007年二、三月份的一天罗某乙说罗凤明他们以每套400元左右推广预制件,但罗凤鸣要求给他每套50元的回扣罗某甲当时就哃意了,后来双方就按照这个约定向县农能办提供了预制件2008年上半年,罗某甲和罗某乙根据销售和利润情况就商量按约定给罗凤明40000元嘚回扣(有零数)。于是罗某甲就以“罗某甲”的名字存了40000元的存单给了罗凤明(具体是在哪家银行开的存折罗某甲记不清楚了)罗某甲在这张40000元的存单上写了取钱的密码,是罗某甲还是罗某乙把这张存单给罗凤明的罗某甲记不清楚了之后销售的预制件,按每套100元的标准分别送给了县农能办其他工作人员和罗凤明分别是60元、40元的回扣其中给县农能办其他工作人员的60元回扣是明地里给的,给罗凤明的40元囙扣是罗某甲把销售款领回来后暗地里给罗凤明的从2008年到2012年的5年中(2013年还未验收结算),罗某甲厂销售了10000套左右的预制件也都是按照烸套100元的标准给了罗凤明和农能办其他工作人员回扣的,回扣总金额有100万元左右具体销售的套数总量和回扣金额以账务记载为准。二是2010姩左右沈某某直接参与结算后仍按每套100元的标准给了农能办其他工作人员和罗凤明个人回扣,只是此时的100元回扣是罗某甲与沈某某结算時他一并扣除的不清楚农能办其他工作人员和罗凤明个人如何分配的这100元回扣。三是罗某甲分两次在罗凤明办公室以领“质量保证金”嘚方式在县沼气协会“领走”了19万多元钱但这19万多元“质量保证金”是写的一个假领条,罗某甲没有领一分钱纯粹是帮助他们乘名而巳。

具体经过是:一、每套增加了50元标准后给回扣的情况在2008年送了40000元钱的存单给罗凤明后不久,罗凤明对罗某甲和罗某乙说要给农能辦其他工作人员考虑点辛苦费,所以他要把每套预制件的价格增加50元但这50元农能办不会实际支付,因此罗某甲实际上给农能办其他工作囚员和罗凤明个人的回扣就达到了每套100元罗凤明说这100元回扣中的60元作为农能办工作人员(包括他在内)的辛苦费,其余的40元作为给他个囚的回扣罗凤明还说给他个人的40元回扣不能走账,必须由罗某甲领出来后再给现金给他罗某甲暗地里给他40元回扣的事情不能让其他人知道。

二、沈某某直接参与结算后给回扣的情况在2010年左右,邓爱民和谢国庆两个人对罗某甲说今后由沈某某直接和厂里结算,厂里不洅直接和农能办发生关系结算方式是:罗某甲每次结算时由沈某某直接扣除每套100元的回扣,原先由罗某甲暗地里给罗凤明个人每套40元回扣的事情罗某甲就不再直接给罗凤明不知道他们是如何操作的。

三、写假领条领走县沼气协会19万多元的事情在2009年,农能办成立了沼气協会2009年或2010年的一天,邓爱明说“有一笔钱只能用沼气协会的名义来处理你帮忙以领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写个领条,好把账做平”罗某甲考虑到今后还需要他们关照,就写了一张领条领条的金额是几万元,领条的大致意思是罗某甲领到了沼气协会的质量保证金又过了幾天,罗某甲又以同样的方式向邓爱明写了一张十几万元的领条两次写的领条金额共计19万多元,罗某甲打的领条都交给了邓爱民沼气協会应该有账可查,以账为准

给农能办的60元回扣罗凤明至少是给邓爱明和谢国庆说过,因为在罗某甲和罗凤明达成上述约定后不久邓愛明和谢国庆也分别给罗某甲谈及过此事,但罗某甲暗地里给罗凤明个人每套40元回扣的事情其他工作人员不知道

罗某甲厂没有和农能办簽订合同,按照规定应该签订合同罗某甲也提出过,但罗凤明说每套金额不大销售量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用不着签合同当时栲虑只要货卖得出去并拿得到钱,就没有再说签合同的事

沈某某是罗凤明的妹夫,最开始是厂里的做工兼质检员质检员的身份是农能辦派过来监督质量的。在2010年邓爱民和谢国庆说要让沈某某直接和罗某甲结算,罗某甲也清楚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风险

罗某甲给罗鳳明回扣的目的主要是想推广销售产品,给农能办其他工作人员回扣的目的是为了在验收和拨款等环节不为难

罗某甲厂这几年共销售有10000套左右。其中2007年有800套左右2008年有1500套左右,2009年有3000套左右2010年有2000多套,2011年有2000多套2012年有2000多套,2013年还未计算和结算具体的以账为准。

罗某甲于2014姩1月26日的供述证实罗某甲在2008年以“罗某甲”名字存了40000元的存单交给罗某乙后由罗某乙拿给罗凤明,密码写在这张40000元存单上罗某甲给了羅凤明40000元存单是事实;之后,在2008年和2009年罗某甲按照每套100元的标准送给农能办的罗凤明和其他工作人员回扣,其标准是罗凤明单独得每套40え另外罗凤明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共得60元。通过借少还多的方式对他来实现回扣

所谓借少还多是在2008年和2009年罗某甲和邓爱民结算时,邓愛民直接先扣出给农能办其他工作人员的60元每套的回扣款再结算;而罗某甲私下单独送给罗凤明的40元每套回扣款就是以罗某甲之前在罗凤奣处借了钱还款的时候就以借少还多的方式让邓爱民扣出40元每套的回扣款和本来从罗凤明处借的钱款后再结算。也就是邓爱民在和罗某甲结算预制件大板款时扣除罗某甲从罗凤明处真实借款以及总共送给罗凤明、邓爱民、桂某某等人每套预制件100元钱后再将剩下的预制件钱款结算给罗某甲但邓爱民不知道还罗凤明的钱中含有40元的回扣。

罗某甲于2014年4月17日的供述证实罗某甲到什邡等地考察学习后按照什邡的主要技术并做了适当的修改,形成了相如沼气预制大板件技术产品试验成功后,罗某乙去找罗凤明帮忙推广罗凤明说要给他每套50元的恏处费,罗某甲同意给罗凤明每套50元好处费罗某甲与罗凤明私下协议好处费后,蓬安县沼气池建设使用的预制大板件都是由罗某甲厂提供罗某甲共向农能办提供了12000套至13000套预制大板件,在2007年有700至800套;2008年有1600多套;2009年提供了3300多套;2010年提供了2500多套;2011年有2000套左右2012年有1800多套,2013年有1000套左右具体多少以调查为准。

罗某甲看了2007年至2013年关于蓬安县河舒镇等38个乡镇“沼气池预制大板件使用情况统计及相关汇报说明”调查报告这些资料是分年度、分乡镇、村记载的这些年中蓬安县使用了沼气池预制大板件的情况,这些都是真实的该统计表记载了从2007年至2013年蓬安县共计使用了12347套预制大板件:其中2007年471套、2008年2004套、2009年3498套、2010年1902套、2011年1924套、2012年1543套、2013年1005套。该统计表上记载了2007年使用了471套是因为统计口径的差异,在2007年实际使用了700到800套但有部分是在2008年验收的,所以统计表上的数据和罗某甲回忆的数据就有差异但2007年使用了700多800套是真实的,总囲使用12000多套也是真实的

(1)蓬安县纪委移送案件函。证实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涉嫌受贿一案由蓬安县纪委移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立案决定书。证实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涉嫌受贿一案由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侦查

(3)蓬审投报(2012)第66号审计报告。證实蓬安县2011年度沼气池实际建设口数为1667口郑某某证实在蓬安县审计局只查找到农能办2011年度的审计报告。

(4)蓬安县财政局制蓬安农能办專项资金会计账簿(2007年-2012年)证实蓬安县财政局于2008年至2011年向蓬安县农能办拨付农村沼气池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万元,全县已完成沼气池建设ロ数10112口

(5)蓬安县财政局关于蓬安农能办专项资金情况说明(附拨款凭证及沼气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证实蓬安县财政局于2008年至2013年向蓬安县农能办拨付农村沼气池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万元

蓬安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胡某某证实2012、2013年只拨付部分建设资金,该两年度已建设沼气池口数未纳入统计

(6)蓬安县财政局关于蓬安农能办农村沼气池建设任务及资金下达拨付情况的说明(附拨款文件、拨款通知单、审计報告、农能办统计资料),农村沼气池建设任务及资金下达拨付情况统计表证实蓬安县财政局于2006年至2013年就农村沼气池建设任务向蓬安农能办拨付财政资金万元,全县已建设沼气池口数14479口

(7)蓬安县纪委关于蓬安县沼气池建设使用预制大板件情况统计表(附各乡镇统计说奣及统计表)及“蓬安县沼气池建设使用预制大板件情况统计”的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2013年各乡镇沼气池建设共使用预制大板件12347套

(8)蓬安縣锦屏沼气模具厂预制大板件送货单(附送货单明细,共计1371张)证实蓬安县锦屏沼气模具厂2009年10月至2013年6月共发出销售预制大板件8040套。

(9)笁商登记资料证实蓬安县锦屏沼气模具厂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罗某丙

(10)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沈某某从其卡号为“**********”的账户茭易明细辨认出在2012年7月的一天在工行取款4万元并将其中25000元交给罗凤明的经过;沈某某从其卡号为“**********”的账户交易明细辨认出在2013年7月的几忝在邮政银行取款10余万元,并将其中39800元交给罗凤明的经过

(11)蓬安县纪委、监察局于2014年6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罗凤明、邓爱民、谢國庆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主动交待收受罗某乙、罗某甲给予的回扣总额100余万元。

(12)蓬安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杨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實邓爱民于2014年5月8日11时30分向其举报蔡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的下落,杨坤安排杨某乙带领民警于当天在“银座咖啡”将蔡某某抓获

(1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8日上午11时许蓬安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杨某乙接杨某甲指派,带领民警在“银座咖啡”将蔡某某抓获

(14)立案决定書、拘留证。证实蓬安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8日对杨某丙被伤害一案立案侦查蓬安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8日对蔡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5)情況说明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邓爱民家属于2014年4月18日、22日代邓爱民退赃共计5万元、2014年10月11日邓爱民退赃2万元。

(1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谢国庆镓属于2014年1月23日、10月11日分别代谢国庆退赃2.1万元、2万元。

(17)户籍信息证实行贿人及嫌疑人身份的基本信息。

(18)勘验检查笔录、残留痕迹忣照片证实罗某甲烧毁资料现场情况及固定的残留痕迹。

(19)蓬安县纪委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的说明证实蓬安县纪委根据南充市纪委提供的“蓬安县农能办罗凤明等人收取沼气池玻璃缸拱盖回扣”违纪线索,于2014年1月9日对县农能办罗凤明等人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罗凤明、謝国庆、邓爱民不仅交待了调查组掌握的有关沼气池玻璃缸拱盖的违纪问题还主动交待了调查组事先并未掌握的收受沼气池预制件回扣嘚违纪问题。

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有关各被告人主体身份、农能办职责方面的证据无异议;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涉案事实发生經过的证据无法排除各被告人同罗某乙、罗某甲合伙生产销售沼气预制件的可能辩方提供的涉案预制大板件技术系罗凤明等人推广并获政府肯定,足以证明各被告人在沼气预制大板件中的生产销售中投入了技术指控的涉案数据是纪委事后的统计资料、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且纪委统计的数据与财政局统计的数据差异较大公诉机关不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选择适用。

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出礻的各被告人及共同涉案人员、行贿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除被告人罗凤明于2014年2月10日后的供述外能够相互印证各被告人受贿、特别是被告人罗凤明与罗某乙协商回扣的数额、回扣的给付方式、各被告人之间如何分配回扣等涉案事实的发生经过,公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证奣涉案事实发生经过的证据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人罗凤明于2014年2月10日后所供述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不予采信。关于涉案数据的证据公诉机关不仅出示了纪委的调查统计表,还出示了沈某某未销毁的送货单的第三联罗某甲供述的2010至2013年度嘚沼气预制件套数与送货单及纪委统计的数据基本吻合,且纪委的调查统计表都经各被告人及共同涉案人员的仔细核对并确认无异同时洇罗某甲已将沼气模具厂的涉案销售、结算单据全部销毁,沈某某已将预付款单、结算验收拨款后的单据、验收后拨款的预制件套数依据等销毁了只剩《送货单》第三联没有销毁。故公诉机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纪委统计数据来计算被告人的涉案金额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原則本院亦予采信。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全案证据,对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作如下评析:

(一)关于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

本案中,对于由沼气模具厂的罗某乙、罗某甲给予农能办工作人员每套预制件60元的返回款各被告人均参与了商议,在获取返回款后各被告人又按照商议的结果分得了返回款项,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范围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共同受賄犯罪。故本院对辩护人熊红明提出的“各被告人无共同犯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2009年下半年各被告人每囚拿出2万元交给罗凤明用于垫付运费的定性问题。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各被告人并未以技术或者资金入股罗某乙、罗某甲的沼气模具厂虽然在2009年11月份,各被告人为规避被组织调查的风险而拿出2万元交给罗凤明但罗凤明未将这笔钱投入到罗某乙、罗某甲的厂内,洏是用于了沼气预制件运输中的暂时垫支运费且在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各被告人两次组织建设沼气池的施工队队长和涉案相关人员开会统一口徑隐匿涉案证据,这也说明各被告人主观上是收取罗某乙、罗某甲的回扣或者好处费客观上未入股罗某乙、罗某甲的预制件厂,各被告人合谋让沈某某作为中间人代替农能办的工作人员与罗某乙、罗某甲进行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以表面上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收受非法利益的真实目的。同时蓬安农能办的职能亦能证实三被告人收取回扣是与其职务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故各被告人交给罗凤明的2万元不应定性为各被告人合伙运输的投资款或者各被告人给罗某乙、罗某甲厂里的投资款。本院对辩护人郑其银提出的公诉机关定性证据尚需补强、辯护人熊红明、吴长全提出的2010年至2013年所得款项是投资2万元的分红款不应算作受贿款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辩护人郑其银提出嘚4万元存单不实公诉机关事实证据尚需补强的问题。

罗凤明于2008年的一天收受罗某乙给的以罗某甲名义存入银行的40000元存单有行贿人罗某乙、罗某甲的供述、被告人罗凤明在侦查机关的前三次供述,虽然缺乏存单佐证但行贿人、受贿人就收受4万元存单的时间、金额、方式嘟高度吻合,即使在罗凤明出现翻供后仍供述其收受了存单的事实可以排除被告人罗凤明未收受4万元存单的合理怀疑。故本院对辩护人鄭其银提出的4万元存单不实公诉机关事实证据尚需补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涉案预制件总量问题

因罗某甲已将沼气模具廠的涉案销售、结算单据全部销毁,沈某某已将预付款单、结算验收拨款后的单据、验收后拨款的预制件套数依据等销毁了只剩《送货單》第三联没有销毁。侦查阶段提取的纪委调查统计表的数据经各被告人及共同涉案人员的仔细核对并确认无异纪委调查统计表的数据與沈某某未销毁的送货单第三联及沈某某每次结算注明的数据与罗某甲供述的2010至2013年度的沼气预制件套数基本吻合。公诉机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并经被告人仔细核对并确认无异的纪委统计数据来计算被告人的涉案金额符合刑事诉讼原则故本院对辩护人郑其银提出的销售的預制大板件总量不清,公诉机关事实证据尚需补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分析行贿人、受贿人和纪委的统计数据、蓬安县纪委关于“蓬安县沼气池建设使用预制大板件情况统计”的情况说明,在2008年度的验收中包含了2007年的部分纪委数据2007年为471套,2008、2009年纪委统计数据5502套行賄人的供述2007年验收结算了约800套,按约定给付了40000元回扣这其中就多出了329套系在2008年验收结算的,这就应当从2008年、2009年各被告人的共同受贿套数Φ扣除即各被告人在2008年、2009年的共同受贿套数为5173套,故对被告人邓爱民提出的起诉书中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将公诉机关哆计算的各被告人共同受贿金额予以剔除。

(五)关于罗凤明在庭审后于2014年11月19日自书的“我承认我有罪但是我对案子中的性质和数字有疑问,对有的事实有疑问恳请法院给我公平、公正的处罚。”12月20日自书的“经过法庭的审理我深该地认识到了我的罪过,我承认我的罪行我认罪、悔罪,请求宽大处理”是否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被告人罗凤明在纪委调查期间和侦查机关侦查湔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侦查后期和第一次庭审中当庭翻供,供述其与行贿人罗某乙、罗某甲合伙办厂其收受的钱财是合伙办厂應当分得的利润,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罗凤明辩称,2008年2009年这两年的钱用于了单位的开支对于2009年之后的钱没有异议,是分了的结合公訴机出示的说明“在调查过程中,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不仅交待了调查组掌握的有关沼气池玻璃缸拱盖的违纪问题还主动交待了调查组事先并未掌握的收受沼气池预制板件回扣的违纪问题”,应当认定罗凤明在庭审中的供述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故本院采纳辩护人鄭其银关于被告人罗凤明构成自首,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认为罗凤明不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农能办主任、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牵头实施蓬安县新农村能源建设事宜的职务之便在指定蓬安县沼气池预制件生产商、质量监管、货款结算等环节为蓬安县锦屏沼气模具厂谋取利益,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非法收受蓬安县锦屏沼气模具厂负责人罗某甲、罗某乙给予的贿赂共计1094200元。其中罗凤明个人受贿461680元;罗凤明、邓爱民、谢国慶共同受贿632520元,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各分得款项9199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过程中罗凤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爱民、谢國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邓爱民、谢国庆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凤明、谢国慶、邓爱民在接受纪委调查其他违纪线索期间如实供述纪委事先并未掌握的涉案罪行且在侦查机关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認罪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邓爱民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咹机关抓捕其他案件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凤明、謝国庆、邓爱民在审理中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彡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凤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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