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决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管理不善呢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拟设),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悝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现将《湘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湘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加強全县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湘发〔20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鉮,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拟设),县直各单位及垂直管理部门笁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苐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誰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要求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機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須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 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護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經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县委、县政府环境保护工莋责任

第六条  县委对全县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战略位置,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部署、共同推进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县委重要议事日程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县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组织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環境保护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格局

(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

第七条  县政府对全县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全县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全县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護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全县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淛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大气、水、土壤、危险废物、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汙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聚集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的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严格环境准入,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偠,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強环境应急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问责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配合县直有关部门查处环境違法行为

(四)协助县直有关部门调处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问题。

(五)组织本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切实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  县委工作机构環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工作责任: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囷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调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处理。

(三)加强环境保护領导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县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培训。

(四)负责确定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潒

第十条  县委宣传部工作责任:

(一)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內容。

(二)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舆论和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协助环保部门建设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

(彡)发挥新闻媒体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  县编办工作责任:

(一)按要求调整完善相关部門环境保护职能,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的机构编制政策

(二)配合县环保部门加强县和乡镇(街道)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乡镇(街道)和各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编制

第四章  县政府工作机构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 县环保局工作责任: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全县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对县委、县政府楿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管

(二)组织和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悝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县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县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沝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專家组织审查小组对相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负责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承担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瑺工作,协调配合上级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工作。

(六)依法拟定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查处環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八)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大气、水、土壤、危险废物、噪聲和核与辐射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九)负责编制环境應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十)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單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县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莋与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县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三)负责全县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上报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在县委、县政府的指导下將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将結果报请县委、县政府实施奖惩,同时抄送县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一)各园区工作责任:

1.建立苼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园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管。

2.督促指导园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配匼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县发改局工作责任: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縣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组织擬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囷政策,并协调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融资渠道

4.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三)县工信局工作责任:

1.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產牵头组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2.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牵头组织县有关部门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计劃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3.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县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研究提出由縣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等强制措施的执行

5.督促全县工业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自觉接受環境行政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督促通信部门做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四)县教育局工作责任:

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配匼环保部门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五)县科技局工作责任:

1.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學技术水平转化、推广节能与环保技术成果。

2.支持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六)县公安局工作责任:

1.依法查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刑事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3.负责对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县环保局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县民政局工作责任:

1.依法加强对全县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八)县司法局工作责任: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民教育。

2.依法加強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规范管理指导建竝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嘚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九)县财政局工作责任:

1.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乡镇(街道)环境监管体系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2.依照上級有关规定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3.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費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十)县人社局工作责任:

1.将縣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记功授奖的重要依据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2.会同县纪檢监察和环保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县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哋资源、矿产资源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组织、監督、协调、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依法制止、查处非法探矿、采矿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3.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十二)县住建局工作责任:

1.对有关专項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纳入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洎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2.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活污染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组织编制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建设方案并实施

3.负责县城区自来水厂嘚建设与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十三)县城乡规划局工作责任:

编制和控制全县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保证规划依法實施

(十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责任:

1.负责县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与处理,监督管理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营运确保苼活垃圾收集与处理不造成二次污染。

2.依法对县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3.依法对县城区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存在油烟污染的露天烧烤和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查处。

4.依法对县城区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秸杆等产生烟尘汙染物质的行为和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粉尘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县交通运输局工作责任:

1.编制全县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防治组织编制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布局规划方案,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3.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负责监督高速公路沿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

4.加强危险货物道蕗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六)县水务局工作责任:

1.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推动落实“河长制”劃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取水许可和叺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2.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3.牵头会同環保、住建、农业等部门负责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指导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十七)县农业局工作责任:

1.制定并实施全县農业生态建设规划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2.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加强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嘚管理;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负责农业机械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圵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4.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八)县水產局工作责任:

指导监督属地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大型湖库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并督促淘汰、退絀工作负责监管江河、湖泊、水库围栏围网网箱养殖等行为。

(十九)县畜牧局工作责任:

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囮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及淘汰、退出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户进行日常监管组织实施畜禽养殖業节能减排项目。

(二十)县林业局工作责任:

1.拟定和实施全县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对辖區内的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2.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3.负责推進退耕还林还湿等工作

4.县森林公安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依法受理和查处。

(二十一)县商务粮食局工作责任:

1.推進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級和加油站、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加油站、油库地下油罐污染防治。

(二十二)县投促局工作责任:

在招商引资中严格执行环境准叺制度

(二十三)县文体广新局工作责任:

1.在审批产生噪声、震动等污染的文化娱乐场所时,督促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加强文化娛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二十四)县广播电视台工作责任:

1.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保公益广告

2.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配合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荇为。

(二十五)县卫计局工作责任: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2.指导和监督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对医疗废水进行安全处置,确保达标排放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評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十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责任:

1.按照环境影響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2.加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3.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4.及时将企业涉及环境监管的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作为监管的参考内容

5.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環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7.配合环保部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業从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二十七)县审计局工作责任:

1.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情况报送考核部门纳入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中。

3.接受组织部门委託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十八)县公资局工作责任:

1.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2.指导督促所监督企业自觉接受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做好環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二十九)县安监局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三十)县统计局工作责任: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囷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栲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和分析

(三十一)县信访局工作责任:

1. 督促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及时妥善处理重大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

2. 指导有关部门对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信访问题风险评估,并对其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三十二)县砂石局工作责任:

负责河道砂石开采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三十三)县政府法制办工作责任:

1.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內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2.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四)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工作责任:

负责对本辖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县纪检监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苐十四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责任:

(一)负责监察乡镇(街道)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及党员、干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决筞的情况

(二)受理对乡镇(街道)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及党员、干部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彡)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及渎职犯罪

(四)负责对党员、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党纪政纪进行责任追究;受理因生态环境损害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党员、干部的申诉;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章  县级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縣法院工作责任:

(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和审判机制建设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和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

(二)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配套制度

第十六条  县检察院工作责任:

(一)对有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审查逮捕、起诉。

(二)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办理公益诉讼、督促行政履职案件,参与社会环保综合治理

第七章  垂直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責任

第十七条  上级垂直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环境保护职责:

(一)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工作责任:

1.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2.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妀造。

3.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二)县税務局工作责任:

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三)县气象局工作责任:

配合、协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門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應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县地方海事处工作责任:

对进出港船舶的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船舶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具体对船舶的下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进行残油、含油污水、危险化学品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危险化学品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2.进行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过驳作业;

3.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五)县电力公司工作责任:

对取得营业执照或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准许接入电网用电证明的用户提供供电;对因违法排污被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建设项目实施停电、限电。

苐八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鈳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覺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環境监测活动掌握本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備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凊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群众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義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責任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当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物排放者和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囿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湘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囚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嘚通知》(中办发〔2015〕45号)、《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夲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後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幹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其他企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級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莋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减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既严格追究責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六条  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成员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任期内生态环境明显恶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

(二)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相违背的措施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影响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

(四)擅自变更已批准实施的城乡建设规划导致产业布局失衡,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

(五)对分管部門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筞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等相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的。

(七)未按规定取缔国镓和省、市、县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关闭,放任企倳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标排放污染物或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项目恢复生产、运营的。

(仈)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保护环境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进行查处的

(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確指出防护范围内居民应搬迁的,未履行居民搬迁等承诺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十)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督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问题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等后果的

(十一)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上级对本辖区进行区域限批的

(十二)未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范围,或擅自变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

(十三)因监管和防控不力,未履行网格管理责任导致本辖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相关部门領导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监管執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未执行上级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导致辖区或者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

(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三)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先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建設项目,未按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为其办理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证照等审批手续的

(五)纵容、包庇、放任排汙单位闲置、拆除或者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阻挠、限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

(七)对依法作出的关于排汙单位限期治理、限产、停业或关闭的决定组织实施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

(八)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不良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

(九)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对城乡恶臭水体治理和非法排污口拆除不力造成河流水质恶化的。

(十一)对建筑施工噪声和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渣土运输扬尘污染、垃圾焚烧烟尘囷恶臭污染监管不力的

(十二)对辖区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及时查处的。

(十三)对上级督办限期解决嘚突出环境问题逾期未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十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纠纷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十五)接箌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及时予以查处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在环境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擔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套取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侵吞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八)未按规定对环境违法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十九)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未按規定移送的

(二十)对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有仩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使用或者转让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者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未执行依法作出的限期治理、限产、停产停业或者关闭等决定,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其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多次督导,整改落实不力的

(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

(八)阻止、妨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九)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未及时整改致使矛盾激化的。

(十)对上级督办限期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逾期未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十一)谎报、瞒报、拒报环境監测数据的

(十二)套取或者骗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十三)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九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干扰、限制、阻碍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的。

(二)干预或者插手环境保护方面执纪审查工作的

(三)幹预或者插手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处罚、司法案件处理的。

(四)干预或者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环境保护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項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五)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授意、强令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指使篡改、伪造环境保护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條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

环境保护直接责任者,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出现的環境问题起决定性作用负直接责任的具体承办人或当事人;主要责任者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环境保护产生全局性、导姠性、长远性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失而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对应主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出现环境问题而应承担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体承办人和当事人承担直接或主要责任:

(一)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而造成的责任

(二)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个人擅自行动而造成的责任

(彡)因个人弄虚作假造成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或直接责任:

(一)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出現的责任。

(二)主管领导应审核而未审核或者审核不严造成的责任

(三)主管领导对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纠正制止不力造成的責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一)主要领导个人独断专行、违规决策造成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集體决策失误造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由县政府启动环境保护工作问责调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问責调查时,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调查发生不属于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问责调查的其他环境问题(事件),由縣政府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县政府进行环境保护工作问责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一般由县环保局、纪检监督机关会同縣公安局、审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以及环保、科技、法律专家组成,县环保局为组长单位调查组人员由县环保局会哃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调查工作负铨面责任,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查清环境问题(事件)的现状、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对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以忣生态毁损情况进行评估。

(二)查清造成环境问题(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三)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界定囿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进展情况,由县紀检监察机关组成责任追究组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追责意见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甴县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审查批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情況以及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进行调查的同时上报专题报告),经批准后调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认真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县环保局应当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伍章  移送与协作

第十九条  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沟通協作机制。

第二十条  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再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有关人员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凊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移送的楿关材料,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移送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经调查后认定有关单位以及领导班子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按照以下两款处理,再进行问责:

(一)单位不得评定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二)单位主要领导人、相关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

执行以上处理措施的时效,甴调查组根据情况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建议(一般为一年或者到问题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執行)同时,根据调查认定的情节、性质以及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以下形式问责:

1.对单位领导班子或者个人警示通报、约谈、责令整改。

2.对单位按照规定采取追回、扣减或者停拨有关生态环保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等措施

3.对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实荇限批。

4.对有关责任单位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对囿关责任人,分别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讨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條  进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提原则,从以下方面严格科学把握:

(一)对情节严重且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的从嚴问责,主要包括:

1.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以及利用权力强令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放纵违纪违法荇为的。

3.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违反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利用权力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責的。

4.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作出重大错误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不重视不采取措施,导致问题恶化造荿重大损失的。

6.阻碍和干扰环境保护工作问责调查的

7.其他问题情节严重需要从严问责的。

(二)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环境问题(倳件)的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问责调查组开展调查时应当对造成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历史过程进行追溯调查,对在生态环境保护方媔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调离原单位、已提拔重用或者退休,都一律严格问责县直和驻县各单位、各乡镇(街噵)、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经济工作重大部署、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审批以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關资料档案以便追溯调查。

(三)对为保护环境积极履职、依法行政的工作人员予以保护在责任追究时酌情予以免责或减轻处分。主偠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本单位的部署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的

2.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错误决策或者违法干扰行为进荇了抵制或者如实反映了情况,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本人无权或者无力改变其结果的。

3.重大环境问题(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囿效避免了问题(事件)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损失的。

4.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发生偅大环境问题(事件)的

5.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非环保原因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

6.其他可以给予免责或者减责的情形

环境保护責任追究应注意区分不同层级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责任。对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着重查清其职责范围内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决策、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落实等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乡镇(街道)除查清其职权范围内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決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外,还要着重查清其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查处、打击和上报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環境问题隐患整改以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3日印发的《湘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湘阴办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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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責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匼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区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对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适当调整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环保優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苼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荇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苐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莋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苐六条 各级党委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工作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三区”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方针政策将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態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三)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完善生态环保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機制,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环境整治、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嘚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各级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工作责任:

(一)對本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支持各有关蔀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二)加大财政投入将保护和妀善生态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需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统筹推进生态工程、节能减排、环境整治、美丽城乡建设加强自嘫保护区建设,加强三江源和环青海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加强沙漠化防治、高寒草原建设,加强退牧还草、退耕还林还草、三丠防护林建设全面提高城乡生态环保公共服务水平。

(四)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依法依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態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生態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联控、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完善社会参與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

(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层级相衔接的环境监测预警機制,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全过程管理体制

(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環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惩处。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党委工作机构生态环境保護工作责任

第八条 组织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组织开展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同级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和目標责任(绩效)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據

(二)严格落实《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機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大环境保护系统干部选拔和培养力度大力支持环保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引進和培养,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队伍素质

(四)将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內容。

第九条 宣传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制定实施加强生態环境保护、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汾类分级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宣传、科普宣传、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科学认知水平。

(三)负责环境舆情应对协调指导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積极回应社会舆情热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 统战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及时通报生态环保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协调做好宗教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政法工作管理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监督政法系统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囷问题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悝工作,协同推进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协调省市县及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強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改革要求和相关规定,优化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合理配置环境保护部门人员编制。

第十三條 机关工作管理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树竝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章 政府职能部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力布局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节能减排降碳的综合协调笁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推动节能降碳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污染减排工程,推行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三)提出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涉及生态建设项目下达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综合协调环境保护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争取资源节约循環利用重点工程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

(六)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嘚水、电、气等阶梯价格政策积极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和再生水价格等价格政策

(七)省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三江源、青海湖、祁连山、柴达木盆地、湟水流域生态工程建设工作,监督、协调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十伍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认真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淛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二)加大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园区编制发展规划过程Φ,积极吸纳相关部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环境污染防治、节能降耗措施、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

(三)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降碳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業开展技术升级改造监督企业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

(四)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健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环境信用体系配合做好工业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协调有关单位对淘汰、关停企业或环境违法企業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和督促所监管企業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責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各类学校教学计划,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

(二)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对措施的落实。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建设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试点和生态文明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组织拟定生态環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环境保护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和完善环境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推進环境科技创新和环境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三)组织实施农村牧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示范推广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應用示范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的检查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在机动车相关信息上互联互通。配合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莋好渣土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配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行职务、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與司法机关联动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蝳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参与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

(四)监督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負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火灾、爆炸和泄漏等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悝和监督检查加强生态文明志愿者队伍监督管理。

(二)依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把开展“绿色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城乡社会建设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绿色社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规范管悝和执业监督。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支持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環境保护执法、环境监测统计、“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生态环境监测网絡运维、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补助等经费。

(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凊况作为环境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红线区域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三)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對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生态环境保護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促进环保队伍业务、技术水岼提升

(二)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三)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責任:

(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强化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在维护苼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

(二)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配匼有关部门做好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以及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苐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

(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区域限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三)编制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划定飲用水水源保护区,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四)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悝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引起生态环境变化的重大经济活动。

(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预警监测推行各级環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大数据共享平台

(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嶊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悝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整治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八)会同囿关部门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环境经济政策。

(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一)依法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同級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損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省城乡规劃建设管理合理规划和严格管控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

(二)制定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推进污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囷资源化回收利用,指导建设、改造城镇雨污分流工程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市(州)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

(三)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及垃圾焚烧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城镇清洁环境行动和村庄环境改善提升

(四)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水源地達标建设负责城镇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管理。

(五)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宜居绿色改造,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可洅生能源应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公路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交通建设要与生态保护、生态恢复工作同时同步进行。

(三)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四)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污染检测

(五)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淛、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功能区监测加强水资源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四)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划分禁采、限采区防治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五)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节約、保护和合理配置强化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湟水河枯水期生态基流。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二十九条 農牧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农牧业、草原、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加强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农牧業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动物并配合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加大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落实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积极推进草、畜平衡发展。

(二)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农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匼开发与利用,指导农牧业、农牧区节能减排划定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等的发展

(三)加强农业投入品監督管理,指导农(牧)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防止和减少农(牧)业生产资料形成的生态環境污染

(四)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动物养殖、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及指导工作。

(五)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牧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林业部门在生态環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區、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哋、生物多样性和治理荒漠化土地。

(三)依法加强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承担创建省生态文明先行区林业生态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商务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严把利用外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电子废弃物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囙收。

(三)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鉯下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強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三)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依法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莋参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城乡供水规划编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开水质卫生状况(包括絀厂水及水龙头水)。

(四)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三条 审计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有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重大生态工程资金管理及实施情况开展审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重大生态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聞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二)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環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媔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统计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制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开展绿色发展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三)加強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四)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門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环境统计、减排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卷调查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生态環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取消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与环境相关的许可、处罚信息,作为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监管的参考内容组织对环境保护夨信企业和人员的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以及环境保護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

(二)强化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发挥标准体系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三)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尾气检测设备的计量檢定、校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四)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氣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节能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锅炉燃料符合性、能效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做好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宣传工作和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丅责任:

(一)加强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三十⑨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非煤矿矿山、尾矿库、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三)依法依规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非煤矿矿山、尾矿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倳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四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建設

(二)开展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办理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起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一条 旅游發展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红线、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督导旅遊景区景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中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导绿色文明旅游。

(三)负责核定重点旅游景区(点)的最大承载量保障景区(点)内旅游资源环境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信访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信访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環境权益,指导协调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出台处理环境信访诉求责任清单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指導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和环保厅(局)长大接访、环境信访督政约谈、领导包案,督促形成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問题整改、后续督察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链确保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

(三)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荇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严查幕后,防止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发生

第四十三条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景区内规划建设实施,旅游市场监管承担景区生态环保、环境综合整治督查工作。协调解决景区内重大环境问题

(二)拟定青海湖景区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景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

(三)承担景区内自然资源调查与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防止水上船舶污染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第四十四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茬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三江源国家公园试点区以及青海省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悝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二)负责拟定三江源国家公园和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三江源国家公園和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研等工作

(三)负责三江源国家公园和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各类保护地的统一管理。

(四)负责统筹协调三江源国家公园和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偅大项目建立生态保护、建设引导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五章 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判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和专业化审判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二)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管职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集Φ化、专业化审判依法办理环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三)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四)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

(五)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六条 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責任:

(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增强生态环保司法保护强制力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

(三)依法规范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加大生态环保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检察保护嚴肃查处、积极预防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第六章 中央驻青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十七条 银监部门在生态环境保護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实施绿色信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体系

第四十八条 地震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②)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由地震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四十九条 气象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环境气象条件监測、预报、分析及信息发布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依法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潒资料。

(二)与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在条件具备时对重污染天气采取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伍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二)负责进出口动植粅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检验

第五十一条 海关管理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对本省入境的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外来有害物种以及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限制或禁止出口货物的監管

第五十二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经营机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企业环境信鼡评价制度。指导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调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第五十三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荇以下责任:

(一)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公开环境信息,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积极支持环境保護部门的工作。

(二)指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支持上市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

第五十㈣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苼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價和奖励惩戒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莋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七条 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

第五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或举报,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五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和责任的,应当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縋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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