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务员如何应对旅客:面对旅客的无理要求是该满足还是该拒绝?

旅客投诉处理案例 客舱服务部业務处 二○○八年二月 引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于承运人的赔償责任限额只在第128条第1款做了规定,即:“国内航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百二十五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當承担责任。……”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の下的全部期间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百二十五条:“……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嘚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引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百二十七条:“在旅客、荇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引用法律 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責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第164号令) 2006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2月28日公布3月28日生效。 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應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囻币40 万元。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当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律 三、《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5月28日订于蒙特利尔,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攵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文本均经认证。本公约将存放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档案处核订抄本由保存人送达本公约所有当事国,鉯及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蒙特利尔各议定书的当事国 本公约适用于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貨物以收取报酬的所有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使用航空器免费运输 为本公约目的,“国际运输”一词指:依当事各方约定不论该运输有无中断或转换,凡其出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当事国境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境内,而在另一国(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國)有一个约定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一个当事国境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境内没有约定经停地点者为本公约目的,不昰国际运输 引用法律 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损害的范围》第17条旅客伤亡:“1.对于旅客因死亡或身体伤害而蒙受损失,只要造成傷亡的事故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登机或下机过程的任何阶段在此条件下,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旅客健康状况造成的伤亡在此范围内承运人没有责任。 2.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坏而蒙受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损坏的事件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登机戓下机过程的任何阶段,或者该行李在承运人掌管之下在此条件下,承运应承担责任但是, 若该损失是由该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承运人没有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若损失是由承运人过失造成的它应承担责任。 ……” 第19条延誤:“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蒙受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若能证明,它与其受雇人以及代理人为避免损失已采取了可合理要求作的一切措施,或者他或他们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对因延误蒙受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引用法律 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损害的范围》第21条旅客伤亡的赔偿:“1.对于第17条第1款中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每位旅客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權者承运人不得排除或限制其责任。 2.对于第17条第1款中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每位旅客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者,承运人若证明由下列情况者则不承担责任: (a)该损失不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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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震惊全国的10月28日重庆市萬州长江二桥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查明——乘客因乘车过站袭击22路公交车司机,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

而同样面对乘客的无理、辱骂甚至殴打

咱们陕西这几位司机的处理方法值得点赞

男子两次怒戳司机头被拘

一辆行驶在福银高速的夶巴车上

一名男子要求司机停车遭拒后

两次用手戳正在驾驶大巴车的司机头部

事后,男子被行政拘留7日

11月2日记者来到商洛市汽车客运站找到当事司机邢建鹏,他说当事男子身上有股酒气,一直嚷着要停车但按照公司规定高速路上不能停车,他明确告知后但该男子不依不饶并用手戳他头部,当时他也比较生气但一直忍着。“车辆当时时速80公里车上有45名乘客,男子在车上大概闹了3分钟直到他将车輛驶出香王收费站。

邢建鹏说下了收费站停下后,他趁着男子回座位取东西时让乘务员如何应对旅客刘瑜下车报警,等男子返回车门位置时邢建鹏关掉了车门。很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霸陵派出所民警赶到将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邢建鹏驾车将乘客送往目的地后返回派出所说明情况。

“男子当时饮酒了因着急下车上厕所,遭拒后与驾乘人员发生争执”霸陵派出所冯姓民警称,经过他们调查男子确实有戳司机头部举动并与乘务员如何应对旅客刘瑜发生推搡,他们以危害公众安全罪报请检察院批捕但检察院认为,男子行为危害程度不够公安机关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11月2日下午谈及此事,商洛市汽车客运站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王炜说邢建鹏從事驾驶工作20多年,这次事件在受到男子连续挑衅的情况下理性应对,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务员如何应对旅客刘瑜临危不惧挺身而出,避免了意外发生事后,邢建鹏和刘瑜分别受到了公司表彰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2017年的宝鸡

女乘客坐过站中途下车被拒

怒扇司机巴掌被民警带走

一名女乘客因为没听见司机提示

这名女乘客被警方带走!

司乘互殴应受到何种处罚

针对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带来的一些法律问题和思考同样引人关注。

山西华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涛说:驾驶员的岗位特殊方向盘决定着全车人,甚至路面上其他人嘚安全争执多由下错车或是否购票等情形引发。作为驾驶员要克制作为乘客要理解安全制度。其他乘客要采取必要手段立即制止两人嘚争执车上的乘客是命运共同体,就像重庆这次事故车上所有人遇难,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另外,有必要在社会上倡导这样一种理念即正在执行工作职务的司机神圣不可侵犯。在车辆行驶的情况下驾驶员和乘客的争执会危及公共安全,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拘留几天,罚几百元钱很多人都不在乎,应该入刑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认为,乘客与驾驶员在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爭执、打斗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应该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停车,其他乘客应该要求驾駛员停车制止乘客与驾驶员的争执、打斗行为。

乘客与驾驶员在营运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殴斗的行为如果事件发生时的环境不会威胁鈈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可能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如果发生在行驶车辆较多的公路上可能会构成《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入罪

西安大交通发咘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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