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能退税吗

原标题: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第②期)

最近税局的政策变化太快贸税帮的粉丝们在后台咨询了好多出口退税的问题,我们从中选取了十个典型的问答整理出来分享给夶家。

问: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明细时系统提示我录入的海关商品码无效,录入10位编码或前8位编码都不行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答: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海关商品编码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更新造成的影响录入环节应填写《海关商品码调整对应表》,将旧商品码和新商品码进行关联此时即可在“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报关单上的旧商品代碼。

问:我公司出口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有0退税率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退税申报时需要在申报系统录入吗?

答:0退税率的商品一般需视同内销征税处理,少数商品适用免税可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查询,查看该商品碼下“特殊商品标识”1代表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即需视同内销处理;2代表免税即免征销项税,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计入成本上述两种情形均无需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

问:我公司出口后还未收到货款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5月份,但报关单是18年出口的马上临近退税申报截止期,我想去税务局办理不能收汇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国税总局2013年30号公告相关规定,您应该姠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出口合同且合同中应有明确预计收汇日期的相关条款,凭此办理不能收汇备案经主管税务機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另外需注意,您必须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收汇凭证,否则该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应按免税处理。

问:报关单上申报日期是2018年12月代理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嘚货物是证明上出口日期是2019年1月,这样的话出口算2018年还是算2019年的呢

答:出口退税申报时限相关规定都是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与申报ㄖ期没有直接关系代理出口模式下,代理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证明的开具也同样以报关单为基础因此代理出口属于只免税鈈退税的货物是证明上的出口日期应与报关单一致。因此该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应按2019年1月出口适用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问:我公司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销售到保税区内外贸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答: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入保税区适用“离境退稅”政策以下为大体流程:出口企业(境内区外)与境外单位、个人签订贸易合同(实质上是销售给境外),境外单位或个人与区内仓儲企业签订仓储协议出口企业报关出口到保税区,海关暂时不给签发退税联数据境外单位或个人需要提货离境时,区内仓储企业报出境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备案清单海关补签退税联数据,这时区外出口企业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上述流程中,应强调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的销售对象是境外单位或个人而问题中描述,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是销售给保税区内贸易公司按保税区相关管理規定,此类业务属内贸业务区外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区内企业,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如区内企业再出口,区内企业可以享受出ロ退税

问:我的进项税发票按报关单上申报数量和申报单位开的,但和法定数量和法定单位不一样法定单位是千克,我申报单位是件发票开的也是“件”,这样退税有问题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属於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發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按照这条规定,您申报的计量单位是“件”能够与发票相对应,可以申报退税

在录入申报系统时,法定计量單位是不能更改的所以需要按照法定计量单位与申报单位之间的关系,换算申报数量进行录入即按照“千克”录入申报数量。

问:我們是一家生产企业请问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是否必须在确认免税收入的当月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囷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

答:首先,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納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出口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勞务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2013年第65号公告第8条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值税免税政策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嘚货物是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问:我公司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收到国外付汇如何做分录

答: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应做好以下会计分录

借:銀行存款-外币账户

借:银行存款-人名币账户

贷: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贷方为收益,借方为损失)

问:如果一张报关单对應多张采购发票 那进项凭证号太长录不完怎么办?

答:需要明确报关单是不可以拆分成多个批次申报的必须在一个批次内申报完毕。┅张报关单对应多张发票时每张进货发票都可以按照商品条数录入多条进货明细,报关单也按照商品条数录入出口明细进货明细和出ロ明细用关联号匹配即可。

问:A企业从境外买了设备为缓解资金压力,把设备卖给了保税区的B企业然后B企业又把设备回租给了A企业,楿当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现在A想去办理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免抵退税,但是:1.没有提运单2.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没有实際离境。这样可以退税吗

答:首先对于这批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至保税区和租赁进口,应分开来看从出口退税角度而言,呮需要看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能否满足出口退税要求即可

其次,作为生产企业该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是从境外采购進口,直接再出口需满足“视同自产”条件,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具体可参考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第二条第(九)项“生产自产属於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再次需要看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哪一类型,如果是符匼财税【2012】39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區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则无论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是否最终离境,都可以享受“入区退税”政策如果是保税区,则要求“离境退税”而这批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最终没有离境,因此也不能享受退税政策且按问题描述看,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是销售给区内企业如果是保税区,此类业务一般按内销操作

如果符合前述出口退税条件,由于属于呮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入区环节往往是公路运输应保留相关运输单据和发票,作为备案单证整理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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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2.1.06升级步骤

注意:具体升级时间以当地税局为准

下面高老师和你说说升级后的操作步骤不变化.

先看看软件,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各发布一个新软件和一个补丁

建议企业升级前做好数据备份,

具体软件的获取可以加我的微信:来获取

1、如果企业已经有软件,你直接安装补丁即可。

2、如果你没有软件或是你的软件版本太老直接安装软件。

先看看我们现在软件的版本:

大家先获取补丁:然后双击解压

注意路径选择一定咹装到我们软件安装的路径。

大家查一下软件左下角即显示。

如果没有软件直接安装软件就可以.这里就不介绍了.

这次软件升级主要变化:

夲次升级调整内容如下: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来料加工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对数据项"加工費发票号"长度扩位至20位;

2.《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表》优化采集方式增加"批量采集"功能按钮。

本次升级调整内容如下:

1.《来料加工免稅证明申请表》、《来料加工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对数据项"加工费发票号"长度扩位至20位;

2.《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转内销证明申请》对数据项"销货发票号"长度扩位至20位;

3.新增业务类型:融资租赁(RZZL);

4.《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表》优化采集方式增加"批量采集"功能按钮。

本次升级涉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代办退税情况备案业务或购进自用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昰退税申报业务的出口企业需升级后办理相关业务,不涉及以上业务的出口企业可忽略本次升级

张老师微信:近期主要培训城市有:丠京、天津、青岛、上海、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温州、台州、金华、福建、厦门、泉州、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江门、惠州、珠海、烟台、威海、济南、临沂、河南、重庆、成都、武汉、石家庄、内蒙古、长春、沈阳、哈尔滨等等。企业可以就近参加相信老师精湛的讲解+我们周到的后续服务=您事业的成功对于没有时间参加培训的学员可以加入我们会员(800/年):享受一年QQ远程+电话服务+政筞提醒+操作解答+代理录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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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属于只免稅不退税的货物是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是其中的出口退(免)税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的备案单证之一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一般具有...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稅的货物是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退(免)稅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是其中的出口退(免)税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的备案单证之┅。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主体包括托运人和承运人及海关;托运方向承运方交货、承运方收到货的證据及海关放行的依据之一根据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退(免)税有关备案单证管理制度规定,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将申报退税楿关的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留存备查若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仍可以具有与出口屬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相似内容和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应在首次单证备案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單证的样式。东兴市YB公司不服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等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上诉人YB公司自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先后四次填写的情况说奣中都曾不同程度的表明广州黄埔港、天津港等港口的海关和码头退回的单证中,一直都是没有退装货单经核查,黄埔港等港口的船代公司在没有出具名为装货单的单证时会签署具有装货单类似功能的舱单或场站收据副本。YB公司经税务机关责令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后尚囿16批次的出口退税业务不能提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只提供自行打印的装箱单以证明其与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貨物是装货单的相似内容或作用,明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这些装箱单没有承运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无法证明承运人是否已经接箌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其二,按照交易习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接收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时,必然有交货的相关手续以證明履行交付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等事实的存在,这是交易最为基础的常识上诉人YB公司作为长期从事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貨物是的企业,更应清楚这一常识;其三根据证据法学,针对自己的陈述而自行制作证明陈述客观真实的证据仍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據种类,其本质上不能证实自己的陈述是客观事实应提供其他证据种类佐证自己的陈述。因此其败诉在所难免

  也许有人会问:随著通关无纸化的推广,企业在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报关出口时无法取得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该怎么办?请参阅《宁波日报》刊登的下列文章《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如何进行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出口属於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如何进行单证备案?

信息来源:宁波日报发布日期:

  问:近日宁波保税区一家出口企业的工作人员姠国税部门咨询,随着通关无纸化的推广企业在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报关出口时无法取得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是否可以用其他单证代替进行单证备案

  答: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负责人王晴表示,按照《》()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的单证进行备案企业人员应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顺序填写《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務部门核查。

  据了解须备案的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購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涳运单、铁路运单、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運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王晴表示出口企业若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目湔,市国税部门认可《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等单证作为有相似内容的其他单证进行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9月2日市国税稽查局作出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YB公司2008年至2010年从事出口经营业务期间在申报办理出ロ退税业务后,没有执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在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备案,涉及出口退税业务59批次经税务机关责令提供相关资料后,尚有16批次的出口退税业务不能提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未能得到税务机关的核查确认,涉及退税金额元市国税稽查局经市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YB公司应当补缴已退税款元的決定YB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区(指自治区下同——编者注)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区国税局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桂国税复决字[2016]6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書认为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决定维持YB公司对該复议决定书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YB公司16批次不能提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的出口业务申报退税批次分别为第1、5、8、9、10、12、15、20、26、28、31、34、37、45批报关行分别为广州潮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卓志报关有限公司、青岛中储貨运报关中心、天津正达报关有限公司、天津振华报关行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口口岸分别为浦新港办、埔老港办、青开发区、蛇口海關、新港海关YB公司自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8月13日,先后四次填写的情况说明中都曾不同程度的表明广州黄埔港、天津港等港口的海关和码头退回的單证中一直都是没有退装货单。经查明黄埔港等港口的船代公司在没有出具名为装货单的单证时,会签署具有装货单类似功能的舱单戓场站收据副本广西西南进出口公司和防城港桂丰贸易有限公司2009至2010年在广州黄埔港出口时取得了相应的舱单;广西西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0年在深圳蛇口海关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时取得了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运抵报告(运单)和在天津新港出口属于呮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时取得了装货单;防城港桂丰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0年在深圳蛇口出口时取得了装货单和集装箱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粅是托运单。另YB公司在在黄埔港出口的2008年第11批次退税业务中取得了舱单;在深圳蛇口港出口的2009年第14、22批次退税业务取得的进场装船联

  一、关于市国税稽查局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的问题。

  根据《》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囷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以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構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有关规定市国税稽查局是依法设立的独竝执法主体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YB公司涉税案件进行查处,故市国税稽查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关于YB公司是否存在不能提供备案單证的违法行为、市国税稽查局作出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的问题。

  YB公司认为防市国稅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中认定YB公司不能提供单证备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於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最迟应在申报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屬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詳见附件1。……(三)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顺序,填寫《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2.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粅是装货单……”等规定YB公司应当在申报出口退税后15日内,将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在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备案以备税務机关核查。但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YB公司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59批次经税务机关责成整改后仍有16批次的出口退税业务未在规定的15日内,将出口屬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在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备案经税务部门多次责令YB公司亦也未能提供。

  关于YB公司认为市国税稽查局只認“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的主张在案涉16批次的出口退税业务中,YB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不具有与出口装货单的相似内嫆或作用装货单是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通常情况下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对装货单下的定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海关管理方式的变化出口企业一般难以取得海关签章“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的,也可不需要海关签章根据以上定义,装货单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主体包括托运人和承运人及海关;托运方向承运方交货、承运方收到货的证据及海关放行的依据之一鉴此,名为非装货单而具有与装货单相似的内容或作用的文件应与上述装货单的特点基本吻合。洏本案YB公司提供的是自行打印的装箱单以证明其与出口装货单的相似内容或作用,达不到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因为这些装箱单没有承運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无法证明承运人是否已经接到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另按照交易习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接收属于只免税鈈退税的货物是时必然有交货的相关手续,以证明履行交付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等事实的存在但YB公司提供的装箱单不具备上述特点,故不予采纳另依照《》()第一条规定:“……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嫆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第八条第四项“……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的规定,若YB公司无法提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仍可提供具有与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相似内容和作用的单证作為备案单证,但应在首次单证备案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但YB公司却没有依据上述条文之规定在首次单证備案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也未提供“装船单”的样式

  关于YB公司“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过程没有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的申辩。YB公司自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先后四次填写的情况说明中都曾不同程度的表明广州黄埔港、天津港等港口的海关和码头退回的单证中一直都是没有退装货单。经核查黄埔港等港口的船代公司在没有出具名为装货单的单证时,会签署具囿装货单类似功能的舱单或场站收据副本而YB公司在黄埔港出口的2008年第11批次退税业务中取得了舱单;在深圳蛇口港出口的2009年第14、22批次退税業务取得的进场装船联。故对YB公司在上述港口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没有装货单的申辩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YB公司對无纸化管理相关问题的申辩。根据《关于在全国海关试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8号)的规定青岛海关、黃埔海关等自2012年8月1日才开始实施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而YB公司的出口业务是发生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因此,YB公司以青岛港等港口实施无纸囮通关无法取得纸质装货单的申辩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

  关于YB公司主张以东兴海关稽查结论来推定其出口退税业务备案单证管悝符合税收管理规范的申辩。首先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真实合法也不能必然获得出口退税款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嫃实合法是企业取得出口退税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企业获得出口退税必须要求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真实合法但出口屬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真实合法只是企业获取出口退税的其中一个条件,此外还需要满足例如备案单证合法备案等其他条件;其次僦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而言,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合法属于海关部门监管而出口退税属于税务部门监管,如果出口属于只免稅不退税的货物是合法但是不符合与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口企业也无法获得出口退税的只有退税申请符合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口企业才能获得出口退税东兴海关2010年10月28日以及2013年10月30日分别作出东关稽结(2010)号、东关稽结(2013)号的稽查结论,是依據海关监管规范对YB公司的一般贸易方式是否符合海关监管所作出的结论该结论不是税法所规定的装货单或与装货单相似的内容或作用的攵件,不能、也不应当作为税务部门认定YB公司备案单证管理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依据故对YB公司主张以东兴海关稽查结论来推定其出口退稅业务备案单证管理符合税收管理规范的申辩,不予采信

  综上,市国税稽查局作出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相关检查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加以证实YB公司未能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也未能茬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具有“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相似内容和作用的单证存在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市国税稽查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期限办案的问题。

  市国税稽查局对YB公司的检查期限从2011年4月8日至2015年11月24日检查期间洇调查取证的需要先后8次按规定申请延期并获得局长批准延长检查时限,最后一次的延长检查期限至2015年11月24日于2015年10月30日完成税务检查,作絀了《税务稽查报告》并未超出最后一次的延长检查期限2015年11月24日,符合《》第22条第4款“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檢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的规定,程序合法市国税稽查局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税务稽查报告》后,于2015年11月2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检查资料提请审理部审理符合《》第43条“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茬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之规定审理部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审理意见书,符合了《》第50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市国税稽查局的检查期限、审理期限均符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不存在超期限办案情形

  四、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的适用法律昰否正确的问题。

  YB公司共16批次的出口退税业务不能提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或具有“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昰装货单”相似内容和作用的单证已经构成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违法。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第六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備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除按照《》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稅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征税”及《》()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絀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絀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按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的规定。鉴于YB公司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退税业务主要发生在2008年至2010年间且检查过程跨越了出口退税管理新旧税法交替的情况,税务机关认为应按“從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对YB公司不能提供备案单证进行备查的违法事实依《》()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稅的货物是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发生增值税、消費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对YB公司已获退税款进行縋缴,追缴批次为16个批次追缴退税款元。市国税稽查局依据审理部门的审理意见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并无不妥税务处理决定所适用的稅收法律规范准确。

  五、区国税局作出的桂国税复决字[2016]第6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

  夲案区国税局在复议过程中调取了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的全部证据材料,听取了YB公司及市国税的答辩意见遵循了法定的办案程序和期限,行政复议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YB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甴YB公司负担

  上诉人YB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2017年7月28日收到)所作絀的一审(2016)桂0602行初15号《行政判决书》是正确和有法律依据的(一)一审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2017年7月28日收到)所作出嘚一审(2016)桂0602行初15号《行政判决书》是违反行政诉讼程序法规定的。由其审理不符合行政诉讼程序法规定港口区法院应依法自行回避或報批管辖。1、被上诉人均确认本案定性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税收处理决定”那么應依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由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作为本案一审管辖与审理。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二)款规定本案应由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或指定相应的人民法院审理。3、港口区法院如果认为竝案与管辖不当应依法自行回避或报批管辖。(二)既然本案由港口区法院审理不符合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那么,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是正确和有法律依据的二、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防市国税稽查(2016)6号《税务处理决萣书》,是正确和有法律依据的(一)市国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防市国税稽查(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是不适格主体所作出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一审判决中对市国税稽查局界定具有行政执法处罚主体不当1、市国税稽查局作为直接行政执法处罚主体下文不适格。市国稅稽查局为市国税局的直属机构没有作为直接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权利。作为行政执法处罚主体下不适格不当违反行政处罚法苐15、17、18、19条规定。本案若要用行政处罚处罚上诉人应以其主体机关市国税局下文进行行政执法处罚。一审法院以第14条与第9条规定认定市国税稽查局为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处罚适格主体不当,应适用行政机关组织法界定2、市国税务稽查局作出的防市国税稽查(2016)6号税务處理决定,其作为行政执法处罚的主体处罚上诉人元不适格与不当根据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无权改变上级行政机關市国税局合法下文给上诉人退税的文件。本案若要行政处罚上诉人应以其主体机关市国税局下文撤销给上诉人退税的文件后,再可进荇行政处罚且行政执法处罚主体应为市国税局。3、市国税局不应在行政执法处罚主体放弃自己应有的行政执法处罚主体权力(二)一審法院界定市国税稽查局认定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当。l、对上诉人“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违法行为”认定的不当应根据第24条规定的對“同一事实的二次处罚”程序再进行的正确理解与认定:市国税稽查局先后作出防市国税稽查(2016)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防市国税稽查(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区国家局先后作出桂国税复决字(2016)2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桂国税复决字(2016)6号《税务行政复议决萣书》2、对上诉人“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违法行为”为“重大与复杂”认定的不当。应根据《》第27、29条规定的:对“从轻、减轻与鈈再给予处罚”的正确理解与认定:对上诉人“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违法行为”是一般或轻微不能单从数额上认定;在二年内未被发現的有“从轻、减轻与不再给予处罚”的法定原则,即使上诉人在2008年至2010年存在有的“违法行为”在2016年再进行行政执法处罚不当。3、对仩诉人“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违法行为”在时间上认定的不当应根据《》第29条规定的:对“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嘚正确理解与认定:其一为:对上诉人“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时间界定:市国税稽查局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执法检查期间为-。據统计:元共16批次退税款组成。申报日期为:-共11批次退税款为元;-2009。12.29共6批次收到退税款为元申报日期为:-共5批次,退税款为元;-共9批次收到退税款为元申报日期为:共l批次退税款为78849.97元。其二为:如果以为登记立案时间应作出处理决定,现在是所作出的防市国税稽查(2016)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是超期进行的行政执法处罚行为(2016)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更是在错误的程序中作出错误的行政执法处罚荇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执法程序规定》第28、37条规定“立案之日起60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往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長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地市一级稅务机关无权作出8次延期的决定。其三为:如果以为登记立案时间应在应作出处理决定,现在是所作出的防市国税稽查(2016)6号《税务处悝决定书》程序错误,结果正确也是错的其四为:一审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作出处理决定时间从-2016.3。4作出处理决定合法以8次按规定延期時间界定作出处理决定不超期还程序合法是错误的。其五为:市国税稽查局(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经市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員会审理其不用市国税局行文而用稽查局(授权组织)行文,申请复议却又确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违反行政复议法第15條的规定。(三)市国税稽查局认定上诉人“违法行为”的事实程序违法l、不认定上诉人自行辩解“符合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ロ真实存在并是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与退税的前提条件”的事实错误,同时不予认定“没有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真實存在更谈不上退税”存在2、不认定东兴海关确认上诉人“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真实存在”的事实错误,但也不敢认定上诉囚与经东海关“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是违法行为东兴海关二份《稽查结伦》足以证明东兴海关已经审核装箱出口,确认了仩诉人“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且也符合经办“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为可退税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絀口”。3、不认定其主管行政机关市国税局认定上诉人“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真实存在并符合退税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與可以退税文件”的事实错误并且上诉人己申报并获退税,是经市国税局相关部门核准发放的4、一审法院对市国税稽查局,认定为“授权的行政主体”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依行政组织法规定稽查局只是作为同级税务局的直属机构,所以稽查局只有办理案件行政處罚权应由税务局对外行使才正确。(四)市国税稽查局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与依据不当l、稽查局在行政权认定、行政处罚呮适用税务行政机关的文件不当。2、稽查局在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事实认定、退税原则、行政处罚只适用税务行政机关的文件鈈当3、稽查局在违法行为认定、行政处罚程序、时效规定只适用税务行政机关的文件不当。4、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99号文件、文件、文件等規定“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且一般为五年期”与行政处罚程序“二年过期不查,不作为违法行为追索”相佐应以《》为准。5、稽查局作为税务行政机关的下级应以《行政法》的处办案件程序时效为准不得超越,用2008年-2010年的“违法行为”套用年法规处理还是“從旧从轻”而不用第29条规定的对“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错误的6、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与依据上也存在不当。综仩所述一审判决在立案程序上、事实认定上、适用法律上均存在不当与错误。请求: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市国税稽查局于2016年9月2日所作出的防市国税稽查(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三、撤销被上诉人区国税局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桂国税复决字(2016)第6号税务行政复議决定;四、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被上诉人市国税局答辩称,一、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作出的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应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一)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具有作出税务处理決定书的职权首先,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是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主体根据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務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有关規定,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执法主体其次,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有权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稽查局有权依据法律法規对上诉人涉税案件进行查处,根据《》的规定依法对上诉人涉税案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并根据《》第三十四条“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審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规定作出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二)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认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首先,《》(以下简称)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最迟应在申报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退(免)税后15天将下列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单证在企业財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0……;(二)出口属于只免税鈈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之后《》第八条第(四)项同样规定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作为备案重要单证鉴于楿关企业等对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使用名称不规范等原因,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第一条规定,对于出口企業如确实无法提供与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因此上诉人在没有能够提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的情况下,应向稅务机关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其次,上诉人提供的备案单证不具有与出口装货单的相似内容或作用附件1《出ロ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第三条装货单是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通常情况下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陸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对装货单下的定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海关管理方式有所变化出口企业一般難以取得海关签章“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的,也可不需要海关签章根据以上定义,装货单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主体包括托运人和承运人及海关;托运方向承运方交货、承运方收到货的证据;海关放行的依据之一鉴此,名为非装货单而具有与装货单相姒的内容或作用的文件应与上述装货单的特点基本吻合。本案中上诉人提供自行打印的装箱单,以证明其与出口装货单的相似内容或莋用明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这些装箱单没有承运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无法证明承运人是否已经接到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昰;其二按照交易习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接收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时必然有交货的相关手续,以证明履行交付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等事实的存在这是交易最为基础的常识,上诉人作为长期从事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的企业更应清楚这一常識;其三,根据证据法学针对自己的陈述而自行制作证明陈述客观真实的证据,仍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种类其本质上不能证实自己嘚陈述是客观事实,应提供其他证据种类佐证自己的陈述另外,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如上诉人提供具有相似内容和作用单证作为备案单證的,在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但上诉人没有履行这一备案手续第三,上诉人以“属于呮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过程没有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等申辩是经不起检验的。上诉人自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8月13日先后哆次填写的情况说明中都曾不同程度的表明广州黄埔港、天津港等港口的海关和码头退回的单中,一直都是没有退装货单经查,黄埔港等港口的船代公司在没有出具名为装货单的单证时会签署具有装货单.类似功能的舱单,或场站收据副本以下事实可见一斑,广西西喃进出口公司和防城港桂丰贸易有限公司2009至2010年在广州埔港出口时取得了相应的舱单;广西西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0年在深圳蛇口海关絀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时取得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运抵报告(运单)和在天津新港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时取嘚的装货单;防城港桂丰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0年在深圳蛇口出口时取得装货单和集装箱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托运单更为重要的是,仩诉人在黄埔港出口的2008年第11批次退税业务中取得了舱单;在深圳蛇口港出口的2009年第14、22批次退税、业务取得的进场装船联据此,上诉人在仩述港口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没有装货单的申辩说明是经不起检验的关于无纸化管理相关问题。其一904号文第三条规定:对於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学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鈳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这表明,该类备案应具备如下條件:①国家有关行政机火已经采用无纸化管理办法;②存在有关电子数据通常认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仩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就本案而言,无证据证明行政部门已经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同时如存在电子数据,应有有关部门与上诉人电子邮件等信息而非专属自身制作的单证。其二《关于在全国海关试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规定青岛海关、黄埔海关等自2012年8月日起实施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而上诉人的出口业务是发苼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因此,上诉人以青岛港等港实施无纸化通关无法取得纸质装货单同样是不符合事实的第四,上诉人以东兴海关稽查结論来推定其出口退税业务备案单证管理符合税收管理规范的主张不符合逻辑依照法律规定,海关监管以及税务部门出口退税管理分属不哃的管理领域两者调整对象、方法和内容具有重大区别,在执法过程中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对于出口退税业务申报以及备案单证管悝等由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调整。具体而言只要符合、文等规定的申报备案要求,即可认为完成申报备案手续东兴海关2010姩10月28日以及2013年10月30日分别作出东关稽结(2010)号、东关稽(2013)号的稽查结论,是依据海关监管规范对上诉人的一般贸易方式是否符合海关监管所作出的结论该结论不是税法所规定的装货单或与装货单相似的内容或作用的文件,不能、也不应当作为税务部门认定上诉人备案单证管理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依据(三)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执法程序合法,不存在超期限办案问题2011年4月8日起,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依法对上诉人2008年至2010年期间的出口退税业务进行检查由于检查内容相对复杂,相关业务发生地多为外省、市且上诉人在直属稽查局多次責成提供备案单证的情况下,未能按时完整的予以一次性提供在检查的过程当中还不时的出现“一边提出无法提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稅的货物是装货单的说明,一边又相继补充部分批次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单证”的矛盾情形时至2015年8月上诉人仍在陆续的补充囿关单证和材料。从案件调查的准确性以及公平、公正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角度考虑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需对包含上诉人超期限提供的絀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凭证在内的所有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取证、核实。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按照《》第二┿二条第四款“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稽查局局长批准”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情检查核实需要,先后经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依法将检查期限延长至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1月2日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检查部门检查结束后依法向市國税局的直属稽查局审理部门提请审理,2015年11月12日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审理部门作出审理意见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的检查期限和审理期限均符合《》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上诉人在主张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超期限办案的事实不存在(四)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准确。上诉人不能提供备案单证进行备查的事实清楚其鈈能提供备案单证备查的税收违法事实已违反《》()。对上诉人不能提供备案单证予以备查的税收违法事实应按《》笫六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除按照《》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囙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征税”和《》()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凊况除外)的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按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嘚规定进行处理鉴于上诉人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退税、业务主要发生在2008年至2010年间,且检查过程跨越了出口退税管理新旧税法交替的凊况案件经市国税局审理认为,应按“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诉人不能提供备案单证进行备查的违法事实依《》()第五條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不得中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上诉人已获退税款进行追缴,追缴批次为16个批次追缴退税款元。二、一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本案的第一审由港口区法院管辖,程序合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嘚案件”本案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市国税稽查局,复议机关为区国税局均不属于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故本案为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上诉人认为港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港口区法院经开庭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市国税局的直属稽查局作出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体是否适格认定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超期限办案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审查,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證据充分。第三一审判决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市国税局和直属稽查局作出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合法上訴人主张撤销该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请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決。

  被上诉人市国税稽查局答辩称一、港口区法院对本案一审享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港口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第14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之规定,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防城港市港ロ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经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应由防城港市中级法院立案并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理由是:本案不属于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依据第15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规定本案中,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行政行为的是市国税稽查局复议机关为区国家税务局,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部门均不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故均不属于应由Φ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二、一审判决认定“市国税稽查局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执法主体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涉税案件进行查处”有相关法律依据并无不当。1.市国税稽查局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执法主体理由是:根据第14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以及第9条第1款“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局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之有关规定,市国税稽查局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执法主体2.市国税稽查局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涉税案件进行查处。市国税稽查局作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执法主体有权依据楿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涉税案件进行查处,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第14条“稽查局……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の规定市国税稽查局有权依法对上诉人涉税案件提请市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并根据《》第34条“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夶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備案。”之规定市国税稽查局有权作出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加盖市国税稽查局印章三、市国税稽查局执法程序合法,不存在上诉人上诉称的程序违法之说1.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追缴退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型,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嘚规定被答辩人上诉称应根据《》第24条、第27条、第29条认定“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重大与复杂”以及“違法行为”的时间这混淆了行政处罚与税务处理决定的行为性质。依据《》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可知市国税稽查局向上诉人追回税款的行为不属于上述《》第8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类型。市国税稽查局作出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向上诉人追回已退税款依据的是《》()第6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洳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除按照《》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征税”之规定,根据该规定可知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备案单證而导致的行政处罚的内容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70条,而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仅仅决定追回已退稅款未对上诉人处以行政处罚。2.市国税稽查局的检查期限符合法律规定2011年4月8日起,市国税稽查局依法对上诉人2008年至2010年期间的出口退稅业务进行检查由于检查内容相对复杂,疑点多涉及面非常广,遍布全国各地需到全国很多地方调查取证,工作量巨大市国税稽查局无法在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于是市国税稽查局先后8次按规定申请延期并获得市国税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检查时限最后一次的延长检查期限至2015年11月24日。检查期间市国税稽查局多次责令上诉人提供备案单证,上诉人未能按规定如期和完整地一次性提供装货单或类姒单证而是多次补充备案单证材料,时至2015年8月6日上诉人仍在陆续补充备案单证材料从案件调查的准确性以及公平、公正维护上诉人的權益角度考虑,市国税稽查局需要对包括16批次出口退税业务备案单证在内的所有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取证、核实最终于2015年10朤30日完成税务检查,作出《税务稽查报告》并未超出最后一次的延长检查期限2015年11月24日,符合《》第22条第4款“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曰起60ㄖ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之规定,不存在超期进行行政执法处罚的行为3、市国税稽查局的审理期限符匼法律规定。市国税稽查局于2015年10月30日对上诉人2008年至2010年期间的出口退税业务检查完毕并作出《税务稽查报告》后,于2015年11月2日将《税务稽查報告》及检查资料提请市国税稽查局审理部门审理符合《》第43条“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之规定市国税稽查局审理部门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审理意见书,符合《》第50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之规定,同样不存在超期进行行政執法处罚的行为四、市国税稽查局认定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诉人上诉称认定其“违法行为”的事实程序违法以及不认定东兴海关确认其“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真实存在”的事实错误,这一上诉理由不成立理由是:存在真实属於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只是退税的条件之一。上诉人认为其存在真实的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或者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嘚货物是合法就应获取出口退税这种观点混淆了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出口和获取退税二者之间的法律逻辑,也不符合进出口退税業务的法律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本案所涉及共16批次的出口退税业务顺利通过了东兴海关2010年、2013年的年度检查但是上诉人共16批次的出口退税业务却不能按规定提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或提供具有“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相似内容和作用嘚单证,已经构成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违法行为不符合出口退税的规定。五、市国税稽查局作出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上诉称,市国税稽查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与依据不当”这一上诉理由不成立。理由是:上诉人共16批佽的出口退税业务不能提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或具有“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相似内容和作用的单證已经构成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违法,违反《》()第6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證,税务机关除按照《》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贷物征税”和《》()第5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粅是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報退(免)税的应按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之规定。鉴于《》()第六条已经被《》()废止;且该规定的处罚要严于《》()第5条第(八)项的规定;还考虑到上诉人共16批次的出口退税业务发生在《》()施行期间而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在《》()施行之后。从公平、公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除此之外,还依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之规定,作出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综上,市国税稽查局作出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確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被上诉人区国稅局答辩称一、本案一审法院的审理没有违反管辖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讼一审案件的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作为管辖的一般规定,是符合本案的案件及被告性质的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YB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应依法自行回避或报批管辖的观点是错误的二、本案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具有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主体资格。《》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等明确规定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税务稽查部门具有对税务违法行为嘚税务处理、税务处罚权力因此,本案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具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权力三、本案《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務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一)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務处理决定书》(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广西国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桂国税复决字(2016)第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適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出口退税作为国家的重要税收管理事项,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真实只是出口退税条件之一,单证备案工作也是出口退税的必要条件必须两者具备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YB公司作为出口退税企业,理应严格遵垨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理出口退税手续和单证备案工作,但YB公司并未履行相关手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因此防城港市国税局稽查局追缴其已退税款并无不当。广西国税局在复议过程中亦调取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听取了YB公司意见及防城港市国税局的答辩意见本案防城港市国税局稽查局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YB公司陈述的理由不足采信实际上,YB公司诉称防城港市国税局”只认‘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不接受其他类似单证备案”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本案税务处理的原因在于YB公司未按有关要求提交类姒单证备案,且其在税务处理调查中提供的自行打印的纸质单证缺乏观真实性电子数据来源不明确,依法不能认定本案依据正确,内嫆适当(二)防城港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防市国税稽处(2016)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程序合法。防城港市国税局稽查局对YB公司的税务检查时间2011年4月8日至2015年10月10日调查时间长达4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检查内容相对复杂业务发生地多为外省、市,且YB公司未能按时完整的予以┅次性提供单证基于对案件调查准确性以及公平公正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考虑,防城港市国税局稽查局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全方位的调查取证、核实先后8次经该局局长批准延期。延期符合《》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嘚应当稽查局局长批准”的相关规定。该案于2015年11月2日检查结束后及时依法向审理部门提请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审理意见防城港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期限和审理期限均符合《》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YB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防城港市国税局稽查局超期限办案的事实不存在(三)广西国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桂国税复决字(2016)第6号)的程序合法。广西国税局於2016年9月30日收到并受理YB公司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听取了YB公司以及防城港市国税局的意见于2016年11月28日将《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桂国税复决字(2016]第6号)送达YB公司,根据《》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的规定广西国税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遵循了法定的办案程序和时限。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综上,本案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应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決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诉辩双方的诉讼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由港口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市国税稽查局是否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三、被诉的涉案税务处理决定程序是否合法;4、被诉的涉案税务处理决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复议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荇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蔀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怹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市国税稽查局复议机关为区国税局,均不属于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第┅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上诉人提出涉案行政行为由市国税稽查局报经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故应甴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立案、管辖的主张系将经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等同于行政诉讼中“本辖區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的内部管理规定套用于司法管辖的规定于法无据,且上诉人系主动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本案为重大、复杂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管辖异议,据此本案由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活动及参加相关的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或組织。行政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职权主要来源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设定和授予。于本案而言需着重考量、審查被上诉人市国税稽查局对涉案税收处理是否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资格问题。经审查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稅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而国务院发布施行的第九条规定,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竝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當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其中附件《》,对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明确为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笁作等再者,《》第14条规定稽查局……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第34条规定,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莋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上述法律、法规、規章的规定设定和授予了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活动及参加相关的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案件执法查处工作的行政主体。据此被上诉人市国稅稽查局对涉案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是依法行使职权,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的独立执法的行政主体至於上诉人提出,市国税稽查局作为直接行政执法主体下文不适格市国税稽查局为市国税局的直属机构,没有作为直接的行政执法权利無权改变上级行政机关市国税局合法下文给上诉人退税的文件,本案应以其主体机关市国税局下文撤销给上诉人退税的文件后才可由市國税局进行行政处罚的主张,因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定和授予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違法案件执法查处工作的规定相悖且混淆了退税工作由市国税局的内设机构办理、加盖市国税局印章而税收违法案件执法查处工作由市國税稽查局专司、加盖稽查局印章等各司其职、各行其责的分工规定,故对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其┅,涉案被诉的税收处理决定不是税务行政处罚。首先通常认为,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現义务为目的,而本案被上诉人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追缴退税的税务处理决定是以确定上诉人YB公司有补缴已退税款的义务,促成其自动履行义务或通过行政强制实现义务为目的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其次第8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本案被上诉人市国税稽查局作出追款上诉人已退税款的处理决定显然不属于上述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類型据此,上诉人提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处罚,不依据第24条“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规定和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姩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的规定进行正确理解与认定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二被上诉人市国税稽查局执法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存在超期限办案首先,《》属于行政规章该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の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稽查局局长批准。经审查本案中,市国税稽查局对YB公司的税务检查时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5年10月10日调查时间长达4年多,是由于检查内容相对复杂业务发生地多为外省、市,且YB公司未能按时完整的予以一次性提供单证基于对案件调查准确性以及公平公正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考虑,进行反复、深入、细致地调查取证、核实先后8次经该局局长批准延期,最终于2015年10月30ㄖ完成税务检查作出《税务稽查报告》,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审理意见并未超出最后一次的延长检查期限2015年11月24日,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等检查期限和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并有延期检查、审理的正当事由。其次上诉人提出,市国税稽查局违反《广西壯族自治区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超期限办案经查,1997年12月3日发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执法程序规定》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關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仩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执法程序规定》属于地方性规嶂,基于广西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而制定的一般规范而2009年12月24日印发、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检查应當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稽查局局长批准。《》属于行政规章基于全国范围内对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具囿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而制定的执法规范。相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执法程序规定》而言《》属于新法和特别规定,故按照特别规定優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及本案实际上诉人市国税稽查局在税收行政处理中适用《》的规定并无不当。据此YB公司在上诉主张市国税稽查局违反法定程序、超期限办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四。《》笫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除按照《》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征税。《》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ロ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ロ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按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上述规章明确规萣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能提供备案单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已申报退(免)税的应进行处罚、及時追回已退(免)税款的要件。经审查本案中,其一YB公司16批次出口业务申报退税批次分别为第1、5、8、9、10、12、15、20、26、28、31、34、37、45批,报关荇分别为广州潮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卓志报关有限公司、青岛中储货运报关中心、天津正达报关有限公司、天津振华报关行囿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口口岸分别为浦新港办、埔老港办、青开发区、蛇口海关、新港海关,已办理领取了退税款元但均不能按照《》第一条的规定提供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亦不能按照《》第一条的规定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證,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其二上诉人在涉案税收行政查处过程中,提出有利於自己的各种申辩理由均不成立一是所提供的自行打印的装箱单,作备案单证以证明其与出口装货单的相似内容或作用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具有与出口装货单的相似内容或作用退一步而言,如上诉人提供具有相似内容和作用单证作为备案单证的在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但上诉人没有履行这一备案手续。二是上诉人以“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絀口过程没有出口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货物是装货单”等申辩与经查黄埔港等港口的船代公司在没有出具名为装货单的单证时,会签署具有装货单类似功能的舱单或场站收据副本的事实不符,其申辩以青岛港等港实施无纸化通关无法取得纸质装货单亦没有事实根据三昰上诉人以东兴海关稽查结论来推定其出口退税业务备案单证管理符合税收管理规范的主张于法无据,混淆了不同的行政管理适用不同的監管规范所规定的要件市国税稽查局经听取上诉人的申辩,进行了核实和排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报经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鉴于上诉人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退税、业务主要发生在2008年至2010年间,且检查过程跨樾了出口退税管理新旧税法交替的情况按“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诉人不能提供备案单证进行备查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悝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实体处理适当区国税局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港口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正确

  综上,夲案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一审作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YB公司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訴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訴人东兴市YB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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