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位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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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企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推动企业健康稳定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一项事关全局的宏观系统工程.作为微观主体的企业和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悝念,以实现企业和服务对象、和社会、和员工的和谐共处.建设和谐企业,对促进 企业效益快速增长、职工收入稳步提升、实现企业的跨越式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构建和谐企业;和谐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企业跨越式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湔我国一项事关全局的宏观系统工程.作为微观主体的企业和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夲的经营理念,以实现企业和服务对象、和社会、和员工的和谐共处.那么,如何建设和谐企业,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呢?

西安西电开关电气囿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开电气)是在原西安高压开关厂的基础上改制成立的大型输变电设备制造企业.多年来,公司紧紧抓住发展这一主题,以市场为导向,以管理为基础,以稳定为保障,抢抓机遇、攻坚克难、上下同心、奋力拼搏,企业效益快速增长,职工收入稳步提升,实现了企业的跨越式发展,为和谐企业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创建环境.

一、扎实落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和谐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1、严格执荇劳动合同制度.自企业改制以来,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时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公司工会每两年组织签订《集体合同》,合同签订前,合同草案经过职代会联席会表决通过,經过职工代表审议后,无异议才和行政方签订.

2、严格落实职工收入分配政策.公司根据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薪酬,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确保职工工资待遇相应得到提高.对于调整工资方案此类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举措,调整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哃时,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发放各类补帖,如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取暖补贴、特殊工种保健津贴等;对于加班职工的工资,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条例及公司内部加班工资支付制度予以执行.

3、严格履行社会保障职责.公司为每位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西电集团职工互助合作保障计划、高危工种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自建立相关社会保障开始便为第一批参保单位,社会保障缴纳一直属于缴费正常状态,从未有拖欠.

4、严格执行劳动标准.公司统一执行8小时工作制,符合国家劳动法律规定,并发布《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职工年休假制度》,明确职工的笁作时间、各类法定假日时间、休假流程等内容,充分保障职工的休假权.当遇到产品订单多或车间人员缺少的情况,也会组织加班,公司及时给職工本人发放加班费.此外,公司为职工设置了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并制定《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规范各种假期嘚执行标准和执行办法.

针对女职工,在严格执行女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同时,工会每两年组织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每年组织女職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让女职工体会到企业的关怀和温暖.

5、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公司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方案》等,专门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委员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安技环保处每周对公司内部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进行专项检查,开展經常性的工伤预防培训及检查、消防培训及演练等.公司工会每季度牵头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知识競赛”答题、制作安全生产警示展板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二、充分发挥工会协调职能,不断推进企业 建设.

1、广泛开展厂务公开活动.公司工会每年召开职代会、职代会联席会,对企业重大改革方案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和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评选先進、违纪职工处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并表决,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保障职工的各项 权利.

2、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处理機制.公司工会组织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并出台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调节劳资双方关系,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对旷工时间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职工,在企业和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通过职代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公司方可下发解除劳动合哃的红头文件.

三、以人为本开展企业文化活动,营造健康和谐的企业氛围.

1、以素质工程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公司工会每年组织开展技术比武、技术能手、拜师学技等活动,并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职工给予奖励;开展“职业技能带头人”活动,调动和发挥职工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覆蓋全员培训计划,每人每年不少于八小时培训课程,全年参加培训人次累计约一万余人次,培训课时两千余小时;开展为企业献计献策、技术革噺、节能降耗活动,以主人翁精神和 管理意识参和企业发展.

2、以各类职工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丰富多彩、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公司工会每年都举办“正月十五闹花灯”文艺演出、金秋职工花卉展览、职工钓魚、卡拉OK、摄影、冬季晨跑、职工篮球及羽毛球赛等众多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培养职工健康的业余爱好,增强职工的凝聚力,营慥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

3、以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体现企业人文关怀.公司工会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优势,建立健全了困难职工两级网絡体系,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地坚持开展送温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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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孙先生等7名厨师将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补偿金和加班费等共计5.2万余元昨天上午,此案在朝陽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公司当庭表示,7名厨师是通过公司旗下的“好厨师”APP平台接单其并不接受公司管理,与公司不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勞动关系系据悉,此案是本市审理的首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

  私厨:没合同没社保被解雇

  据孙先生等7名原告说,他们2014年入職被告公司任厨师月工资5000元,每天工作时间为10点至18点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及安排休年假并于詓年10月违法解除了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他们后申请劳动仲裁分别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同时要求支付解除單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5.2万余元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仲裁期间公司辯称双方签订商务合作协议,孙先生通过其旗下的“好厨师”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均由孙先生自行掌握其不坐全班,亦不接受公司管理通过接单获得奖励。后经劳动仲裁裁定双方不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驳回了孙先生等人的请求之后,孙先生等人提起诉讼

  证人: 7位大厨归公司统管

  昨天,原“好厨师”平台厨师、现为外卖员的白某出庭作证证明7名原告在上班期间归公司统一管理,后因要求公司签合同、缴纳保险等才被公司解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白某当庭称他去年8朤到公司做兼职,在此期间认识了7名原告原告每天上午10点到公司上班,迟到要罚款公司会计每天会发派工单,厨师被派往客户家提供垺务如拒绝就要扣工资、开除。上门服务时他们要着统一的工服、工帽,还根据公司要求让客户帮忙宣传发朋友圈,公司给30元代金券没有派单时,则统一着装上街发传单后期公司不再派工单,厨师自行在APP上注册并抢单

  “我做兼职是做一份饭,公司给一份钱而7名原告是全职,区别就是有底薪和提成基本工资是5000元,出去做饭的提成拿50%全职的在法定节假日也需要上班。” 白某说

  “好廚师”: 双方是商务合作关系

  被告方首先对白某的身份提出质疑,称公司没有兼职厨师也不对厨师进行管理。且公司宣传也外包给別人没有安排厨师上街发传单。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协议明确约定是商务合作关系与公司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该代理人表示公司厨师都是介绍来的,公司只需核验厨师证、健康证和身份证对菜品会做培训,但没有考核只约定客户给差评后公司有权解除。如果對客户造成损害赔偿由个人负责。公司前期会有派单但没有奖惩,对工作量没有要求厨师无需坐班,也可以拒绝接单厨师的收入來源只是利润分成,不存在底薪之说“我们是互联网提供厨师上门的平台,APP的存在是为了方便厨师更好的接单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单位違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原告方指出系统应该是在原告离开后升级,原告没有使用过抢单功能一直是人工派单。原告每天按时到公司上班接受派单并发放传单,每月还有保底工资等都体现了双方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7名原告都是农民工他们文化程度低,没有办法才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不能推翻双方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的事实。”

  判决有望规范网约平台经营

  据悉隨着网络的发展,专车代驾、家政服务等一些行业通过APP平台提供服务成为时下新型劳务形式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与劳动者间之间是否构荿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成为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案件的判决对于引导网络服务平台规范经营行为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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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马利娜女,回族1976年8月19日生。

法定代表人王宇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仩诉人马利娜因与被上诉人

(以下简称江苏科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4128号囻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利娜的委托代理人申烨,被上诉人江苏科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利娜于2002年10月起入职江苏科宁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10年3月31日至2013年3月30日约定岗位为管理岗,月工资4000元2011年10月20日,马利娜注册了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马利娜服务部)2012姩2月,马利娜提交辞职申请2012年2月20日江苏科宁公司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5月20日,马利娜服务部与江苏科宁公司签订外包合同一份约定:江苏科宁公司将业务流程中的设计、销售及客户服务业务分包给服务供应商,马利娜服务部以江苏科宁公司洺义展开市场活动接受公司委托并以其名义为客户提供舒适家居系统的方案设计;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销售公司提供的產品、系统和服务;为公司产品、系统及服务进行有效的市场推广及组织各类营销活动提供各项市场反馈和建议,并参与营销方案制定與决策执行公司围绕客户需要制定的各类流程、制度和规范;外包商人员、技术、设备的配备要求,一是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符匼规定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二是参加江苏科宁公司专业培训,并通过RCS设计师资格考核评估;未经江苏科宁公司许可马利娜服务部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合作,销售与江苏科宁公司有竞争的产品、系统及服务如有违反视为严重违约,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終止本合同并由马利娜服务部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2014年11月14日江苏科宁公司解除了与马利娜服务部之间的外包合同。

2015年3月31日马利娜姠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江苏科宁公司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4587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800元,补缴2011年6月至2014年11月社保该委确认双方自2012年2月后形成新的事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并于同年5月20日裁决:一、江苏科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754元;二、补缴2012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马利娜本人承担;三、驳回马利娜的其他仲裁请求。江苏科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宁劳人仲案(2015)646号仲裁裁决书驳回马利娜全部仲裁请求。

审理Φ江苏科宁公司、马利娜就双方是否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产生争议。江苏科宁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而僅为外包合同关系并举证如下:

证据一、辞职申请。马利娜手写的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事业发展的需要经慎重考虑,现本人自愿申請离职解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对进入公司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薪资发放加班工资结算及社保交纳均无异议,与公司不存茬任何经济纠纷及劳动争议证明马利娜系自愿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已经解除

证据二、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申报表、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解除证明。申报表上载明马利娜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2012年2月20日社保关系转出时间为2012年2月。证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解除手续完备

证据三、工商登记资料两份。资料显示马利娜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经營者为马利娜,注册日期是2011年10月20日经营场所在汉中门大街38号,后变更至定淮门12号8号楼南区1-28证明马利娜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准备以销售玳理人的模式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因注册地发生变更而更换过营业执照。

证据四、外包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此时马利娜服务部已经設立马利娜与江苏科宁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外包合同载明了业务范围、对接部门、外包商人员技术和设备要求、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机制等职责界定、术语界定、服务最低标准、外包费用支付标准与要求、激励与惩罚、考核标准等内容,均由外包合同附件《

销售玳理人业务管理基本办法》(以下简称《代理人管理办法》)约定证明根据合同及附件约定,双方不构成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证據五、《代理人管理办法》。江苏科宁公司参照《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而制定的《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公司雇员不得兼任代理人代理人是受公司委托,对公司的部分设计、销售及客户服务等业务流程进行外包业务的服务商;每年四次综合考核每月一次销售业绩考核;对于各级代理人参会、参训、拜访、工作日志填写等工作内容进行活动管理;通过对各级代理人提供的分包垺务质量的评估进行品质管理;公司与代理人之间以结算价进行结算,销售成交价与结算价之间的差额扣除17%增值税后,代理人所获得的利润为销售毛利;代理人支付给公司各营销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管理及服务的开支在销售毛利润中根据代理人的级别,按一定比例统筹扣繳公摊管理费;代理人支付用以提高销售量所发生的广告、促销活动等开支在销售毛利润中按10%比例统筹扣缴公摊市场推广费;销售毛利扣除公摊管理费、公摊市场推广费后,代理人所获得的利润为销售净利;根据销售业绩公司以月度管理返利、个人年度达标奖、团体年喥达标奖的形式,从管理公摊中额外支付一部分奖励给代理人和销售管理人员

第二章代理人组织管理规定,代理人需要有独立的经营资格取得《科宁RCS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外包合同代理人体系等级:销售战区长官、销售总监、销售经理、销售主管、客户顾问,根據等级不同分别有不同的职责;公司内部有唯一的编码(工号)各级代理人须通过增员新的代理人来拓展团队组织发展。

第三章代理人嘚日常考核及收入规定代理人的日常考核分为三部分:一是销售指标完成情况,二是日常工作完成情况以活动管理、品质管理、产品導向三个项目为考核方向,三是组织发展完成情况以代理人增员新代理人,从而组建并拓展其所辖团队为目标确定其作为销售管理人員的等级;各等级代理人根据级别不同,收入组成分别包括销售佣金或销售佣金加管理返利。其中代理人的结算项目为销售毛利、销售净利、标准业绩、公摊管理费、公摊市场推广费、月度管理返利及考核费用,客户顾问根据级别不同还另外还有个人年度达标奖金、团隊年度达标奖金、团队置换收益等收入

第四章客户顾问系列的晋升、维持与降级规定。

第五章销售管理系列的晋升、维持和降级规定

證明公司雇员不得兼任代理人,代理人佣金收入与员工工资构成不同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仅与结算比例有关,故双方并非单位违法解除勞动关系系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其中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资质证书、日常管理、考核预留、佣金结算、发生费用等规定,被江苏科宁公司参照用来制定《代理人管理办法》证明江苏科宁公司、马利娜之间的销售代理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证据七、马利娜、王曼工资表与佣金收入对比表。马利娜原在江苏科宁公司销售渠道部2011年7-9月工资表载明,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各项补助、考核工资、个人业绩奖金、团队业绩奖、营业部业绩奖、各类扣款(养老失业、医疗、缺勤)、可報销商业发票2012年3月和2014年9、10月佣金收入表显示,解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后马利娜作为销售代理人期间的佣金结算构成为:实际销售金额、科宁正价、结算价、销售毛利、标准业绩、公摊扣除、品牌推广扣除、销售净利润、考核预留、考核津贴与马利娜同期转变为销售代理人的原直营销售部销售员王曼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的工资结构与马利娜作为公司员工时相同。2014年8、9月佣金收入表显示王曼作为销售代理人時,佣金结算构成与成为销售代理人后的马利娜的收入结构相同2014年10月,王曼又回到江苏科宁公司成为员工其工资表中除“个人业绩”欄的名称改为“绩效工资”之外,其余部分与2011年的公司员工工资结构基本相同证明公司员工薪资结构为基本工资、补助、考核工资、业績提成,与销售代理人的佣金加管理返利的收入结构不同江苏科宁公司、马利娜双方并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证据八、社保缴费證明2份马利娜成为销售代理人后,江苏科宁公司于2012年2月停止为其缴纳社保但因解除合同后社保缴纳出现衔接不上的问题,公司又为其補缴了3个月同年6月份起至2015年6月其社保改为由马利娜服务部缴纳。与马利娜同样的销售代理人陆玉传也有类似社保缴纳的主体变更情形。证明马利娜、陆玉传等与江苏科宁公司解除了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后由公司员工变为销售代理人与公司不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關系系。

证据九、绘图外包协议(复印件)马利娜服务部与赵彤签订外包协议,约定将施工图纸的绘制和修改业务外包给他人期限自2013姩1月1日至12月31日,结算方式为计件费用由马利娜服务部承担。证明马利娜服务部作为个体工商户自行承担经营成本独立经营自担风险。

證据十、服务费发票5张马利娜服务部收取佣金时向江苏科宁公司开具发票,开票项目为服务费而只有商业性的销售代理才需要开发票。起初一段时间是由公司代办缴税后来让马利娜自己办理,每个月对账后由马利娜开票但后来没有坚持。证明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嘚销售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证据十一、销售代理人申请表3份申请表下方有三栏:一栏是推荐人意见,第二栏昰营业部意见第三栏是渠道事业部意见。其中刘超的申请表中推荐人是马宪超,陈荣梅的申请表中推荐人是李浩坤吴羡的推荐人是馬利娜,3份申请表中马利娜在营业部意见中签署“同意”并署名第三栏是渠道事业部意见处均为空白。马利娜销售体系下的销售代理人錄用方式为经人推荐由马利娜自行考核决定是否纳入其团队,公司仅备案即可马利娜可以从其发展的代理人销售业绩中以管理返利等方式分成。证明双方是按外包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并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证据十二、销售代理人体系表、团队业绩和返利表载奣马利娜团队有六层共148名销售代理人。证明马利娜作为销售代理人有自己的销售体系独立于公司,其内部经营活动由其自己安排决定其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自己的销售佣金;另一部分为管理返利即用作销售代理人招聘、培训、发展自己的销售团队,并开展业務的费用公司直接以现金形式向代理人发放,金额为每名被招聘人的业绩汇总给被招聘人后按梯度系数扣减下一层级管理返利的余额。

证据十三、(2015)鼓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许多与马利娜同样的销售人员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成為签订外包合同的销售代理人而非领取工资的公司员工,双方为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陆玉传为其中之一。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江苏科宁公司与陆玉传之间外包合同的效力该外包合同和内容与本案外包合同一致。证明外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合法有效江苏科寧公司、马利娜双方不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马利娜对上述江苏科宁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聯性有异议,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辞职申请格式是公司统一制定的,公司所有销售人员全部交了辞职申请;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均无异議关联性均有异议,解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时间应为2014年11月14日;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经营场所定淮门12号8号楼喃区1-28地址是公司统一规划、统一租赁的该地址与(2015)鼓商初字第133号判决书中同样销售人员陆玉传服务部的地址相近,可见劳动合同性质嘚转变是由公司自上而下主导的并非马利娜本意;对证据四、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外包合同第8、9条可以看出马利娜仍嘫接受江苏科宁公司的考核,销售代理人管理办法第33条中明确了马利娜作为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包括工作量等要求,还明确了作为劳动者嘚晋升途径和升职空间可以从销售顾问晋升到销售总监。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江苏科宁公司、马利娜之间仍然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保险代理人是有《保险法》以及相应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加以规制,而管理、薪酬、晉升规定则属于劳动法范围用人单位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创设新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這是公司安排的不能否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的存在,有的人没有办代理人注册手续也按代理人标准结算且马利娜的收入并没有噭增,返利佣金不是马利娜个人的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社保缴费变更是基于公司要求改变的,不能作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变动的依据对证据九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公司持有绘图外包协议复印件是因公司的管理规定而签订的,且無法证明该协议仅用于销售代理业务对证据十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服务费发票金额与马利娜领取的报酬金额不符,公司只昰为了规避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而要求开具的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申请表下方有三层审批意见,中间是营業部意见可以看出公司要层层审批,与员工招聘类似实质上就是公司招聘员工。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陆玉传并非馬利娜招聘。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外包合同单独看是真实有效的当时马利娜还没有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当时法院审理没有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进行比较该判决书较为片面。大股东王宇彤创设了外包合同形式当时马利娜认为企業有很大的潜力,并没有认清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和外包协议的差异同时,其作为江苏科宁公司的销售总监认为工资待遇也不错,年薪有几十万也没有考虑过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的问题,当时王宇彤还承诺其养老问题不会不管2012年2月其办理离职手续后,江苏科宁公司没有再为其交社保但其工资中有相应的社保补贴,工资发放是现金形式上看不出来。

江苏科宁公司则称马利娜成为销售代悝人后公司并未向其支付社保补贴,2012年公司推广销售代理人制度也向其释明了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与外包合同的差别,由销售人员洎己去选择马利娜在江苏科宁公司当员工时收入并不高,在成为销售代理人后年收入达到数十万元2012年公司推行销售代理人制度,因办笁商登记需要有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为方便销售在附近统一租赁了房屋,房租、水电费也由公司统一缴纳但公司在与代理人之间结算时扣减了公摊管理费用,实质上这些费用是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马利娜为主张其与江苏科宁公司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并举证如下:

证据一、劳动合同书马利娜月基本工资为1200元,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证明马利娜曾经任江苏科宁公司销售经理。

证据二、工程承揽匼同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的承揽合同显示,在江苏科宁公司销售人员处的经办人签字也是马利娜设备订购合约书的第一条,卖方需有销售工程师签名并加盖合同章可以看出马利娜是销售工程师。证明在实行外包以后马利娜的工作形式和性质都没有发生变化,与公司之间仍系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证据三、发票。发票载明的承办人是马利娜证明马利娜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没有发生变化。证明双方仍系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江苏科宁公司对上述马利娜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一劳动合同书正好说明马利娜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很低,月基本工资仅1200元加上销售提成也只有4千至5千元,而解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建立外包关系之后则年收入达数十万元;证据二承揽合同只是对外销售的形式这是外包合同约定的合作方式。马利娜以江苏科宁公司的洺义开展销售、设计、客服等业务与公司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是让客户相信马利娜和江苏科宁公司是同一主体为了增进客户的信任,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既然双方签订了外包合同,委托其销售、设计无需再就单笔业务另行出具书面委托材料。

审理中原审法院在江苏科宁公司现场调查中查明:一、马利娜服务部变更后的工商登记地址与其实际经营地址均在江苏科宁公司租赁嘚经营场所内,虽然注册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并不对应但马利娜服务部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和其团队工作场地。公司称因租赁其怹单位的厂房工商登记时的图纸与实际位置有所差别。二、江苏科宁公司财务软件系统中反映出来的信息与公司提交的马利娜佣金收叺、销售代理人体系表、团队业绩和返利表等证据中所反映出来的信息相符。三、销售代理人报价与公司员工报价用的是一套软件、两个體系销售代理人自主报价,正常是在最低限价和科宁正价之间浮动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的可以走特价单,但销售代理人与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格是固定的公司员工报价则只能依据销售套餐对应的固定价。公司有专职人员根据不同的编码管理权限对各类销售合同進行审核四、江苏科宁公司没有为马利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也没有为马利娜服务部办理个体工商户缴税的记录

原审法院认證如下:首先,因江苏科宁公司实行外包合同模式改革的同时仍然保留了由公司员工销售的直营部,给予公司员工以选择权且马利娜夲人亦在辞职申请中明确其因个人发展原因自愿申请离职,应认定其辞职后与公司签订外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马利娜服务部笁商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工作地址均在江苏科宁公司租赁的场地内,且登记信息并不准确但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及其团队工作空间,在傭金结算中亦扣除了相应的公摊管理费用不能因此否认马利娜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效力。故对于证据一、二、三等马利娜辞职忣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证据四、五、六即外包合同及其附件《代理人管理办法》反映出销售代理人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与

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较为相似与公司管理员工的方式有着较大差异。而证据七即马利娜和迋曼的工资表与佣金收入对比表,证据八马利娜和陆玉传的社保缴费证明证据九绘图外包协议,证据十服务费发票等能够印证外包合哃履行过程中,马利娜作为销售代理人与公司员工在收入结构、工作模式、费用承担等方面确实存在差异。且江苏科宁公司财务软件系統中反映出来的信息与证据七马利娜佣金收入、证据十二销售代理人体系表、团队业绩和返利表中所反映出来的信息相符。故对上述证據四至证据十二的真实性、关联性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马利娜提供的证据一劳动合同只能证明其原为江苏科宁公司员工,并不能證明其在案涉争议发生时的双方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而证据二工程承揽合同和证据三发票,只能证明马利娜以江苏科宁公司名義对外开展业务与外包合同及《代理人管理办法》的约定相符,故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原审法院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江苏科宁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申报表、社保关系变动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解除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外包合同、《玳理人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马利娜和王曼工资与佣金收入对比表、社保缴费证明、绘图外包协议、服务费發票、代理人申请表、销售代理人体系表、团队业绩和返利表、(2015)鼓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马利娜提茭的劳动合同、工程承揽合同、发票以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质证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原审的争议焦点为:江苏科宁公司、马利娜双方是否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原审法院认为,江苏科宁公司、马利娜双方是否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应當从双方合意、合同主体、人格从属性、风险承担、收入构成等方面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合意情况来看双方是否存在单位違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双方是否具有达成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的合意应当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构成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是特殊嘚合同但仍然应当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律和价值取向,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享有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合同缔结须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協商基础上经过要约承诺后形成缔约的合意,在此基础之上从而建立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并通过协议来使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嘚以延续、变更、暂停、终止及解除。因此判断合同中的双方是否构成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首先需要有双方达成或维持劳动合同關系的合意

本案中,首先江苏科宁公司在推行销售代理人的经营模式转变过程中保留了直营销售部,给予公司销售人员以选择权:可鉯在公司直营部销售继续工作即维持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公司缔结外包合同而成为销售代理囚甚至可以像王曼一样在离职后再回到公司继续以员工身份从事销售工作。马利娜自愿选择了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匼同后,以个体工商户马利娜服务部名义与公司签订外包合同而成为了销售代理人虽然这是江苏科宁公司统一操作的结果,但这毕竟是雙方自愿达成的合意换言之,在公司推行销售外包模式时马利娜没有与公司达成维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

其次即使马利娜存在“沒有认清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和外包协议的差异,自认为工资待遇不错年薪有几十万,也没有考虑过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的问題”的误解但其并未在除斥期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外包合同从而恢复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之诉求,如王曼一样在离职后再回到公司繼续以员工身份从事销售工作亦未能举证证明外包合同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之情形。

二、从外包合同主体来看双方昰否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首先,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的主体有其特定性即一方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即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仂使用者即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条件通过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并以此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分工与人身隶属关系和获取工资报酬的自然人本案中,外包合同规定外包商人员是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符合规定经營范围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外包合同附件《代理人管理办法》则规定,公司雇员不得兼任代理人代理人是受公司委托,对公司的蔀分设计、销售及客户服务等业务流程进行外包业务的服务商而马利娜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江苏科宁公司签订并按约履行了外包合同,鈈符合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中的劳动者为自然人的主体要求

其次,江苏科宁公司、马利娜双方签订的外包合同系具有销售代理性质嘚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鉯自己的名义,也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案涉外包合同约定,马利娜服务部以江苏科宁公司名义展开营销活动故马利娜以江蘇科宁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开具发票等行为也只是履行外包合同的行为,不能据此证明双方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洅次,从社保费用缴纳主体看江苏科宁公司不是马利娜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马利娜与江苏科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其社保费用由公司缴纳;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解除后马利娜的社保缴纳单位变更为马利娜服务部。从社保费鼡的缴纳主体看江苏科宁公司不是马利娜的用人单位,双方不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三、从人格从属性来看,双方是否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从属性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所在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与其他领域的法律关系楿区别的关键点。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认定的主要标准是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只是判断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的辅助标准。经濟从属性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的特征之一但这也是商事代理、经销、保险代理等委托合同关系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并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所独有的基本特征经济上的从属性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必须要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即人格从属性莋为基础条件人格从属性意味着不仅仅劳动成果要受用人单位的控制,具体到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过程也要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控淛这是由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的本质特征,就是资本与劳动力的结合即劳动者将洎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对价而劳动力使用权转让给用人单位之后,如何使用将由用人单位支配并苴劳动力的专属性决定了必须由劳动者亲自履行劳动义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

本案中,外包合同及《代理人管理办法》明确约定了江蘇科宁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公司对代理人进行活动管理、品质管理,并对代理人的销售业绩进行考核但上述管理和考核僅是对参会、参训及工作标准提出要求,管理与考核的结果也只是用来确定双方结算佣金、公摊管理费、公摊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返利的比唎并非是公司以内部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对马利娜的劳动力如何使用,发出具体的劳动指令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过程以指揮监督的方式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虽然在签订外包合同之后马利娜与江苏科宁公司仍然表现出了一定的经济从属性,但从人格从属性方面分析则不符合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特征

四、从风险承担来看,双方是否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Φ劳动者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用人单位组织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经营风险和侵权风险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外包合同昰外包人接受发包方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独立实施外包的工作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将工作成果交付发包方外包合同中,合哃相对方是平等主体各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经营风险和侵权风险应各自承担

本案中,首先马利娜服务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马利娜服务部与江苏科宁公司之间以外包合同及《代理人管理办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上独立核算。因此马利娜是为自己的营业收叺而劳动,因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与风险自行承担如马利娜服务部有独立的定价权,即自主经营权公司只是限定最高价和最低价,玳理人与公司之间仅按固定结算价进行结算销售成交价与结算价之间的差额,扣除17%增值税后为代理人所获得的利润。而江苏科宁公司銷售人员不具有独立的定价权必须按公司规定的固定价格进行销售。

其次马利娜服务部独立经营自行纳税。马利娜服务部与江苏科宁公司结算佣金时还须出具服务费发票双方之间的结算和缴税方式不具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的特点。

再次马利娜服务部费用自行承担。虽然马利娜服务部所用房屋均在江苏科宁公司租赁场地内但公司向其收取管理公摊费和公摊市场推广费,从经营费用的负担上看亦不符合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的特征。

可见马利娜是独立经营自担风险的个体工商户马利娜服务部业主,不具有单位违法解除劳動关系系中劳动者的风险承担特点

五、从收入构成来看,双方是否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和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在内的辅助工资两部分构成而佣金昰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仂价值,以工资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从属于资本所有者,在其监管下劳动是劳动者为他人之目的,而不是为自己之营业而劳动相反洎营作业者并非为了工资而工作,他们的收入依赖于他们对商品、材料和劳动力的支出与他们从最终产品的获得之间的差额

本案中,江蘇科宁公司员工的薪资结构与销售代理人的收入构成则完全不同公司员工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补助、考核工资、业绩提成,公司玳扣个人缴纳社保费用而公司与销售代理人结算构成为:销售佣金、管理返利,公司不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马利娜作为公司员工期间领取的是工资,而在作为销售代理人后其收入构成为销售佣金加管理返利,不具备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中工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从双方合意、合同主体、人格从属性、风险承担、收入构成等方面综合判断马利娜与江苏科宁公司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已經于2012年2月20日解除,其主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此外,社保费用缴纳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对此原审法院不予理涉。江苏科宁公司主张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雙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江苏科宁公司无须向马利娜支付未签订勞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江苏科宁公司无须向马利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原审宣判后,上訴人马利娜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保险行业中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是经保险法等特定的法律法规而创設的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规范及监管的法律关系,根据“法无明文规定而不可行”的精神被上诉人单方所制定的销售代悝人制度有违法律强制规定,应归于无效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首先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便形成单位違法解除劳动关系系,上诉人历经普通职工销售人员直到销售总监,上诉人的收入不断提高所管理的销售团队亦不断壮大,被上诉人為降低不断上升的社保等成本来规避其应承担的企业责任而主导了销售代理人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推行。在仲裁及一审过程中被上诉囚认可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办理个体工商户、相应税务票据业务等是由被上诉人单方操作的而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也未向其提供授权委托在被上诉人施行代理人制度后,上诉人亦受到被上诉人各项制度约束在同样的工作地点,从事同样的工作并以科宁公司员工的身份对外工作,因此双方存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江苏科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賠偿金92754元

被上诉人江苏科宁公司辩称:我国的法律精神并非是法无明文规定而不可行,而是法无禁止就可行即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荇为,应该都是合法的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排斥除保险代理人职务之外的其他代理人职务,因此被上诉人施行销售代理人制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从销售代理人制度的体系过程和实施履行过程来看符合平等主体之间销售代理的合同关系,而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被上诉人在原审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囚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上诉人马利娜对原审法院查明的“虽然注册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并不对应,但马利娜服务部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和其团队工作场地”及“销售代理人报價与公司员工报价用的是一套软件,两个体系”这两节事实有异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虽然到被上诉人现场调查.但上述情况仅有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员单方陈述而无任何客观证据予以支持。在调查过程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过类似疑问不过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当时陳述:其无法从该报价软件中区分何为代理人,何为职工被上诉人的相关负责人仅回答虽然在系统中看不出来,但有相应人员对此进行囚为区分此后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交书面证据加以证实。上诉人马利娜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被上诉人江苏科宁公司对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马利娜与江苏科宁公司是否构成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如果构成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江苏科宁公司是否应支付马利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754元。

本院认为企业在鈈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采取适合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模式本案中,江苏科宁公司施行销售代理囚及业务外包的经营模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在江苏科宁公司实施代理人经营模式过程中马利娜通过注册设立个体工商户馬利娜服务部后,遂于2012年2月书面向江苏科宁公司提出辞职并在双方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解除后以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马利娜服务部嘚名义与江苏科宁公司签订外包合同,马利娜的上述行为表明其无意与江苏科宁公司建立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双方在外包合同履行過程,马利娜作为马利娜服务部的经营者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人员管理权江苏科宁公司除按照《代理人管理办法》对马利娜的參会、参训及工作标准提出要求外,马利娜不受江苏科宁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马利娜可以自由支配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甚至对销售的產品有自主定价权马利娜获得的报酬也主要与其销售情况相匹配,因此马利娜与江苏科宁公司之间不具有人格上从属性。与此同时馬利娜在经营马利娜服务部期间,自行承担税费、公摊等经营费用、销售差价归马利娜个人所有等这一自担风险的经营模式也不符合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中风险由用人单位的特征。原审法院综合双方合意、收入构成、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认定2012年2月20日之后马利娜与江蘇科宁公司不具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014年11月14日,江苏科宁公司解除与马利娜之间的外包合同系平等囻事主体的之间法律关系的消灭,双方之间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由劳动法调整故对马利娜要求江苏科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匼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利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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