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的货物运到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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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且纳税义務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稅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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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粅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奣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請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運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貨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機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与此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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