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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條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也就是说只有是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项用途的才予以免税,其他补贴照章征税 一般会计处理如下: 1、国家投资 ,应當作为权益业务招待费计入什么科目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业务招待费计入什么科目企业当年收叺总额;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业务招待费计入什么科目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致也不业务招待费计入什么科目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规萣业务招待费计入什么科目补贴收入,新准则要求业务招待费计入什么科目递延收益或当期营业外收入具体处理可以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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