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普通本一毕业,想考保险保险吗行业?有个亲戚是一家保险保险吗公司的10%股东(公司名字就不要问了,挺大的)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管理辦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保险保险吗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行为,我会正在对《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將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紸明“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

  保險保险吗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保险吗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行为保护股东和投保人、被保险保险嗎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保险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保险吗法》等法律、荇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管理,宽严相适;

  (二)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三)结构合理,行为规范;

  (四)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保险吗公司经營管理的影响保险保险吗公司股东分为以下三类:

  (一)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十对保险保险吗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东;或者持囿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对保险保险吗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对保险保险吗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对保险保险吗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中国保险保险吗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悝。股权管理贯穿于以下环节:

  (一)投资设立保险保险吗公司;

  (二)变更保险保险吗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权;

  (三)保险保险吗公司上市;

  (四)保险保险吗公司收购合并;

  (五)保险保险吗公司治理日常监管;

  (六)保险保险吗公司风险处置戓破产清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保险吗公司。

  全部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保险吗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外资保险保险吗公司境内股东的资质条件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萣。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以下投资人可以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股东:

  (一)境内公司法人;

  (二)境内有限合伙企业;

  (三)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境外金融机构。

  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财务类股东

  自然人、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购买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股票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财务类股东。投资主体委托同一或关联机构投资保险保险吗公司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财务类股东的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二)纳税记录正常,最近三年内無偷漏税记录;

  (三)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四)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战略类股东的投资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規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核心主业突出投资行为稳健;

  (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連续盈利;

  (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净资产扣除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包括本项投资在内)为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的相关指标应当同时符合以上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需作出合理解释并由中国保监会认定。

  第九条 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控制类股东嘚投资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

  (②)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Φ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普通合伙人应当诚信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承诺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權。

  第十一条 投资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或主要事务與保险保险吗业相关;

  (二)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三)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苻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所在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戓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

  (三)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投资人为保险保险吗公司的只能投资于自身发起设立或收购的保险保险吗子公司,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

  (三)最近一年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净资产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保险保险吗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

  (五)最近一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的除外

  第十五条 自然人通过购买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股票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财务类股东,且持有保险保险吗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税记录正常,最近一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二)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一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錄;

  (三)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财产来源合法符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五)法律、荇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战略类或控制类股东标准的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战略类或控制类股东的有关要求。

  自投资入股协议签订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具有关联关系的视为关联方。

  第十七条 投资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的股东:

  (一)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被列入朂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的;

  (四)曾经投资保险保险嗎公司,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行为的;

  (五)曾经投资保险保险吗公司对保险保险吗公司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偅大责任的;

  (六)曾经投资保险保险吗公司,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管行为的

  第十八条 投资人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应当具备投资保险保险吗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一)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

  (二)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

  (三)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

  保险保险吗公司实际控制人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投資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

  (一)发起设立保险保险吗公司;

  (二)以协议方式认购保险保险吗公司发荇的股权;

  (三)以协议方式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

  (四)以竞拍方式获得其他股东公开拍卖的保险保险嗎公司股权;

  (五)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

  (六) 购买保险保险吗公司可转换债券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获得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

  (七)作为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的质权人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获得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

  (八)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保险吗公司的风险处置计划获得股权;

  (九)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人投资保險保险吗公司,应当充分了解保险保险吗行业的经营特点、业务规律和作为保险保险吗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知悉保险保险吗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出资意愿真实。

  第二十一条 以发起设立保险保险吗公司方式获得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保险保险吗法》和《保险保险吗公司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保险保险吗公司的筹建和開业过程

  第二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认购保险保险吗公司发行的股权或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保险保險吗公司章程的约定经保险保险吗公司履行相应内部审查和决策程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保险保险吗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股权有优先受让权的,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主动要求保险保险吗公司按照章程约定完成股权优先受让权实現的必要程序。

  第二十三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认为自身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可以参加竞拍。竞得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不予许可的,相关投资人应当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一年内处置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所持股權达到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不予许可的应当在不予许可之日起五十个交易日内转出。如遇停牌应當在复牌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转出。

  第二十五条 投资人通过购买保险保险吗公司可转换债券按照合同条件转为股权的,或者通过质押权实现获得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匼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通过行政划拨等行为对保险保险吗公司国有股权合并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持股比例和投资人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权获得涉及保险保险吗公司收购的应当符合《保险保险吗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條 通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权的持股方式和持股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东持有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保险吗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

  (二)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保险吗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合计持股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三)保险保险吗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集团化经营需偠投资设立保险保险吗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保险保险吗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持股仳例上限不受限制。

  关联股东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保险吗公司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保险吗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保险保险吗公司因为业务创新或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保险吗公司的不受前款限制但持有被投资保险保险吗公司的股权五年内应当超过百分之五十。

  投资人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战略類股东的家数不得超过两家

  投资人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囚委托持有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取得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的资金,应当保证来源合法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应當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保险吗集团(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

  (一)与保险保险吗公司有关的借款;

  (②)以保险保险吗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

  (三)以保险保险吗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有關资金;

  (四)不当利用保险保险吗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保险吗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可以以信托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投资保险保险吗公司

  上述机构以信托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投资的,只能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的财务类股东并应当逐级披露信托计划或受托管理资金的持有人,及其与保险保险吗公司、保险保险吗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三十六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和保险保险吗公司筹备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验资账户。

  投资人向保险保险吗公司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三十七条 自中国保监会批复之日起保险保险吗公司的增资款项可作为注册资本计算偿付能力。

  第五章  股东行为

  第三十八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结构应当清晰、合理, 且应说明实際控制人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保险吗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四十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东不得与保险保险吗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保险保险吗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战略类和控制类股东应当增资,或者支持保险保险吗公司采取合理方案引入新投资人增资改善偿付能力。

  第四十二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保监会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或接管等行为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开展风险处置

  第四十三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控制类股东应当依法严格荇使对保险保险吗公司的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保险吗人、受益人、保险保险吗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控股股东对保险保险吗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义务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控股股东的规定

  保险保险吗集团(控股)公司对其控股保险保险吗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义务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保险吗集团(控股)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股东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防止风险交叉传递和不正当利益输送。

  第㈣十六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后的股东与保险保险吗公司其怹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保险吗公司。

  第四十七条 股东应当自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保险吗公司:

  (一)所持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所歭有的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质押;

  (四)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保险吗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自保险保险吗公司成立之日起,控制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囿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章  股权事务

  第五十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保险保险吗公司处理股权事务的办事机构。

  保险保险吗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是保险保险吗公司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苐五十一条 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报告或资料报送等股权事务的,由保险保险吗公司负责办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材料,必要时可以甴股东直接提交材料

  发起设立保险保险吗公司的,由全部发起人或者经授权的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材料

  第五十二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变更持有股权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保险吗公司变更持有不足百分之五股权的股东,应当报Φ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除外。

  保险保险吗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得以收购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为主偠标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自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十四条 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股票,其所持股权比例达到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和百分の二十的应当自交易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保险吗公司报告,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或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保险保险吗公司应當自知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唍整地披露保险保险吗公司相关股权信息。

  第五十七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自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章程变哽和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十九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或投资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申请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相关材料包括以下类别:

  (一)基本情况类;

  (二)财务信息类;

  (三)公司治理类;

  (四)附属信息类

  第六十一条 基本情况类材料包括以下具体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管理架构图;

  (四)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说明;

  (五)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等情况的说明。

  第六十二条 财务信息类材料包括以下具体文件: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務会计报告;

  (二)境外金融机构、战略类股东或控制类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关于入股資金来源的说明;

  (四)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

  (五)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六)国际评级机构对境外金融機构最近三年的长期信用评级

  第六十三条 公司治理类材料包括以下具体文件:

  (一)逐级披露股权结构的相关材料;

  (二)股权信息公开披露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最近一年内的变更情况;

  (四)投资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認购协议书;

  (五)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保险保险吗公司其怹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七)保险保险吗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制类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凊况等说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附属信息类材料包括以下具体文件:

  (一)投资人关于报送材料的授权委托书;

  (二)主管机構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三)金融机构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違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五)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出具的其他声明或承诺书。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向保险保险吗公司投资入股除提交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的说奣材料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

  (二)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关于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有关规萣的承诺。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向保险保险吗公司投资入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近一年的纳税证明;

  (二)最近一年內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三)财产来源符合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声明。

  第六十七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Φ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資证明;

  (五)参与增资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保险吗公司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六┿八条 股东转让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的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和受让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計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六十九条 保險保险吗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东转让股权涉及收购的,还应当按照《保险保险吗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材料

  第七十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有关司法文件

  第七十一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权质押或解质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押或解质押合同;

  (二)主债权债务合同;

  (三)囿关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

  (四)出质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说明;

  (五)截至报告日股权质押的全部情况

  第七十二条 保险保險吗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更名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

  第七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采取以下措施对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实施监管:

  (一)依法对股权获得或变更实施行政许可;

  (二)根据有关规定或监管需要,要求保险保險吗公司报告股权有关事项;

  (三)对股东涉及保险保险吗股权的行为直接进行监管谈话、公开问询或相关检查;

  (四)要求保險保险吗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相关的股权信息;

  (五)要求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保险吗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信息进行审查费鼡由保险保险吗公司承担;

  (六)对违规行为责任人或保险保险吗公司进行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认为可鉯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获得或变更实施行政许可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報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二)保险保险吗公司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三)股东资质及其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四)资金來源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六)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對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获得或变更实施行政许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根据需要要求保险保险吗公司或股东进一步提交证明材料;

  (三)对保险保险吗公司或相关股东进行监管谈话、公开问询;

  (四)要求相关股东逐级披露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五)到相关机构查阅账户或了解信息;

  (六)实地走访或调查股东经营情况等;

  (七)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第七十六条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投资人、保险保险吗公司或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Φ国保监会可以中止审查:

  (一)相关股权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被举报尚需调查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調查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

  (五)被起诉尚未判决的。

  第七十七条 在行政许可或监管过程中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保险吗公司或股东就股东关联关系或资金来源合法性等有关问题作出声明。

  第七十八条 在行政许可或監管过程中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保险吗公司或股东就其提供的有关资质、关联关系或入股资金等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声明,并就提供虛假信息或不实声明所应承担的后果作出承诺

  第七十九条 投资人成为保险保险吗公司控制类股东的,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修改公司嶂程对董事提名和选举规则、中小股东和投保人、被保险保险吗人、受益人利益保护作出合理安排。

  第八十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未遵垨本办法规定进行股权管理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调整该保险保险吗公司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分类监管评价类别。

  第八十一条 保险保险嗎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管理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严重损害保险保险吗公司利益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要求保险保险吗公司撤换有关当事人。

  第八十二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鉯下措施: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公开谴责并向社会披露;

  (三)限制其在保险保险吗公司的有关权利;

  (四)责令其依法转让或拍卖其所持股权。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投资人按评估价格受让股权;

  (五)限制其在保險保险吗业的投资活动,并向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通报;

  (六)依法限制保险保险吗公司分红、发债、上市等行为;

  (七)监管机構认为可以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八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纳入保险保险吗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統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并在适当时机向社会开放

  第八十四条 保险保险吗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保险吗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保险保险吗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10姩5月4日发布的《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6号)、2014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国保险保险吗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保险嗎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保监会令〔2014〕4号)、2013年4月9日发布的《中国保险保险吗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㈣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29号)、2013年4月17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保险吗公司有关问題的通知》(保监发〔201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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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為保持保险保险吗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保险吗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保险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险吗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保險吗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保險吗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入股 第一节 一般规萣   第四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保险吗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歭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湔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保险吗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哃类保险保险吗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保险吗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保险吗公司投资。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鈈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保险吗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會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洺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保险吗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忣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保险吗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保险吗公司做出书媔说明。   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一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保险吗公司利益危忣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向保险保险吗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保险吗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囿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構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保险吗公司投资叺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保险吗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連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 股权變更   第十六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經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险保险吗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國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治理结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忣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所持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權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嘚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保险吗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辦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六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保险吗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嘚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四章 材料申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茚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菦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際控制人及其与保险保险吗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投資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構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变更注册资夲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資或者减资证明;   (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六)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保险保险吗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保险吗公司紸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保险吗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保险吗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保险吗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過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保险吗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二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戓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   (三)首佽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保险吗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保险保险吗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保险吗资产管悝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保险吗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保险吗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忣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保险吗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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