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过华瑞卢氏世纪华瑞的远特科技,但公司全称是什么?

远特科技:法律意见书_远特科技(834535)_公告正文
远特科技: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26层邮编:100022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正文......10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10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11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2
四、公司的设立......14
五、公司的独立性......21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23
七、公司的股本以及演变......35
八、公司的业务......43
九、关联交易、同业竞争......52
十、主要财产......63
十一、重大债权、债务关系......69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3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74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74
十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4
十六、公司的税务......79
十七、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1
十八、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82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1
二十、结论意见......83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远特科技/股份公司/公司指 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成立于日
的北京远特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远特有限/有限公司
指 北京远特科技有限公司,系成立于日的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时的名称为“深圳市途径汽车用品有限公
司”,后于2010年1月更名为“深圳途径汽车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于2010年11月更名为“北京远特科技有限公司”,
并于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
全体发起人
指 华瑞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北京远特普惠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宋宇海
控股股东/华瑞集团
指 华瑞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指 兴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指 兴铁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指 北京远特普惠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指 北京远特卓睿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指 北京远特卓思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分公司
指 北京远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宝安分公司
指 北京远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分公司
朝阳分公司
指 北京远特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指 远特(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华瑞能源
指 天津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华瑞能源
指 山西华瑞世纪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贵州华瑞鼎兴
指 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华瑞医疗
指 北京华瑞世纪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指 远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瑞能源
指 北京华瑞世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华瑞能源贸易
指 华瑞世纪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华瑞煤业
指 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杰旺煤业
指 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杰旺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培训中心
指 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指 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瑞泰安
指 北京瑞泰安软件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深圳金腾宇
指 深圳市金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孙公司
博思文科技
指 北京博思文科技有限公司
指 北京首科集团公司
指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中信建投证券/主办券商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兴华会计师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融兴华资产评估
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书》
指 远特科技全体发起人于日签订的《北京远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就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
年度1月至4月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2015)京
会兴审字第号”《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指 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有限公司截至
日全部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后出具的“国融兴华评
报字[2015]第040033号”《北京远特科技有限公司拟变更设
立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
改制《验资报告》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就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出具的
“[2015]京会兴验字第号”《验资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民法通则》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深圳市工商局
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指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月至4月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系2012年8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本所现办公地址(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26层A、B单元,邮编:100022。本所业务范围包括:银行与金融、保险与再保险、证券和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能源和矿产资源以及争端解决(诉讼和仲裁)等各个领域。
本次签字律师的简介如下:
张先中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张先中律师在电信、私募股权投资与房地产领域有比较深厚的理论研究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近年来代表业绩主要有:担任中国联通常年法律顾问、为某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一家停车场管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为某私募股权机构投资一家农贸产品批发市场提供法律服务、为某私募股权机构投资一家连锁名品折扣零售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为某私募股权机构投资一家户外传媒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有丰富的学术成果,着有《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估值调整机制研究――以我国资本规制为视角》等文。
张先中律师的联系方式为:联系电话:010-,传真:010-,E-mail:。
彭方如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彭方如律师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经验,先后代理SOHOSH尚都项目三十七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SOHO中国公司前门大街项目北京展鹏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中金石阁景泰蓝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五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代理中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颜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代理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赛特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仲裁案、代理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区建坤、范浩晨等十多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彭方如律师的联系方式为:联系电话:010-,传真:010-,E-mail:。
为做好本次挂牌的法律服务工作,本所于2015年3月即指派经办律师到公司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1.沟通阶段。主要是本所律师与公司的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公司介绍律师在本次挂牌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公司指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2.核查阶段。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挂牌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核查,充分了解公司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规定的本次挂牌条件作出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本所律师与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置方案,敦促公司予以解决。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了访谈、实地调查、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多种核查方法,以了解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实。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部门、公司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并要求公司及有关当事方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声明或证明文件。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拟文阶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根据公司的情况,对完成的审查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拟订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向股转公司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6.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就本次挂牌的下述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3.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4.公司的设立
5.公司的独立性
6.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7.公司的股本以及演变
8.公司的业务
9.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10.主要财产
11.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2.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14.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1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公司的税务
17.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19.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公司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就本次挂牌事宜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公司于日召开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为更好促进公司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现决定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公开转让。
(2)《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际需要,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向股转公司提交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并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更新申请材料;
2.授权董事会批准、签署本次挂牌相关的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3.授权董事会聘请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4.根据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不时调整的具体要求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新的规定,对本次挂牌方案、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改,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挂牌完成后,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和修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6.授权董事会负责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次挂牌相关股
票托管登记、限售登记等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挂牌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挂牌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尚需得到股转公司的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经查验,公司的前身为远特有限,远特有限成立于日,成立时的名称为“深圳市途径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后于2010年1月更名为“深圳途径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更名为“北京远特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公司由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华瑞集团、兴铁投资、远特普惠及宋宇海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44”的《营业执照》,远特科技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楼802;法定代表人为陈立雄;注册资本为8,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进出口;生产车载导航仪(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经查验,公司已完成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3年度、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工作,除此之外,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经通过历年工商年检并合法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远特科技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有限公司成立至今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终止的情形,具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本次挂牌应具备的实质性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申请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经查验,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成立,并于2015年7月按照有限公司截至日的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自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以来,公司已合法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基本标准指引》第一条的规定。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陈述并经查验,远特科技主营业务为智能车载终端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基于智能车载终端、智能汽车服务平台、手机APP等载体向用户提供的全方位智能汽车服务业务。[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67,855,123.58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67,717,414.18元;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166,976,908.28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166,976,908.28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资料、《审计报告》、相关业务合同及其陈述,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北京兴华会计师已经就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
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二)项、《基本标准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经查验,公司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即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相关规定通过了《公司章程》,并据此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定了与之配套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大经营及投融资决策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此外,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评估意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公司截至该决议通过日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认为股份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三会一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能够保证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有序、有效运作;保证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及公司陈述,公司能够依法规范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根据公司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文件及公司陈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治理机制健全、
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基本标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经查验,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整体变更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部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股权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基本标准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查验,公司已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由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推荐本次挂牌并持续督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聘请主办券商推荐本次挂牌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基本标准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
经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公司系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查验,有限公司系由梁宏春和姚善东于日共同出资设立,并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查验,有限公司成立时主要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含出资及验资程序):
1.日,深圳市工商局签发“[2007]第1015430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为“深圳市途径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保留期自日至日。
2.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选举梁宏春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姚善东为公司监事。同日,执行董事出具总经理聘任书,聘任梁宏春为公司总经理。
3.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梁宏春、姚善东共同签署了《深圳市途径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4.日,深圳计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计恒内验字[2007]第036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日,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方式缴纳的首期出资款合计60万元,其中梁宏春缴纳54万元,姚善东缴纳6万元。
5.日,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并获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日,深圳财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财智验字[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日,远特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方式缴纳的第二期出资款合计40万元,其中梁宏春缴纳36万元,姚善东缴纳4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出资额(万元)
根据上述有限公司设立时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及相关验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有限公司成立时已经履行了当时法律法规要求的主要法律程序,股东缴纳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验资机构审验,出资程序合法合规,出资形式及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
自2007年8月有限公司成立,经过三次增资及六次股权转让[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部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5,736.0715
1,246.1538
本所律师认为,有限公司为依据《公司法》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经查验公司工商资料及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如下法律程序:
1.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签发“(京海)名称变核(内)字(2015)第0017863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为“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期自日至日。
2.日,北京兴华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对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月至4月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日,有限公司净资产为92,103,389.26元。
3.日,国融兴华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有限公司截至日全部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截至2015
年4月30日,有限公司经评估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101,913,114.67元。
4.日,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5.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6.日,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一致同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远特科技。
7.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8.日,北京兴华会计师出具“[2015]京会兴验字第号”改制《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日,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8,100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后余额全部记入资本公积金。
9.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向远特科技核发了注册号为“444”的《营业执照》。
经查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各股东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自然人发起人宋宇海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前述改制《验资报告》,截至股份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用以出资的净资产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经核查,公司成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相关资产的产权登记更名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公司所拥有专利权、软件着作权及商标权的权利人名称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外,其他产权登记更名手续均已经办理完成。鉴于上述专利权人、软件着作权人及商标权人名称变更不涉及权利义务主体的变化,且该等专利权人、软件着作权人及商标权人名称依法变更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该等专利权人、软件着作权人及商标权人名称变更不会对远特科技依法拥有及使用该等专利、软件着作权及商标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协议
经查验,公司全体发起人于日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协议各方同意将已设立的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由华瑞集团、兴铁投资、远特普惠及宋宇海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2、股份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截至日经审计净资产作价出资。
3、有限公司截至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92,103,389.26元,以1:0.8794的比例折股8,100万股,余下未折为股份的11,103,389.26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00万元,股份总数为8,1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公司各发起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数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认购股份数(万股)
5,736.0715
1,246.1538
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协议书》不存在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四)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经查验公司工商资料及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由相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改制《验资报告》,公司已
就其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事宜履行了以下程序:
1.日,北京兴华会计师出具“(2015)京会兴审字第号”《审计报告》,对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月至4月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日,有限公司净资产为92,103,389.26元。
2.日,国融兴华资产评估出具“国融兴华评报字[2015]第040033号”《评估报告》,对有限公司截至日全部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截至日,有限公司经评估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101,913,114.67元。
3.日,北京兴华会计师出具“[2015]京会兴验字第号”改制《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日,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8,100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后余额全部记入资本公积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宜已经履行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经查验,为设立公司,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了创立大会,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如下:
1、日,公司筹委会发出会议通知,定于日召开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日召开的公司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
(2)《关于发起人以北京远特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作价抵作股款的审核报告》;
(3)《关于设立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工商注册
登记事宜的议案》;
(4)《关于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
(5)《关于自审计基准日至公司成立之日之间产生的损益由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担的议案》;
(6)《关于制定的议案》;
(7)《关于选举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9)《关于制定的议案》;(10)《关于制定的议案》;
(11)《关于制定的议案》;
(12)《关于制定的议案》;
(13)《关于制定的议案》;(14)《关于制定的议案》;(15)《关于制定的议案》;(16)《关于制定的议案》;
(17)《关于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18)《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19)《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事宜的议案》;
(20)《关于制定的议案》;
(21)《关于制定的议案》;(22)《关于制定的议案》;
(23)《关于制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出具的改制《验资报告》、国融兴华资产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并查验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远特科技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系统及配套设施,合法使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屋、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具有完整性。
(二)公司的业务独立情况
经查验,远特科技具有独立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业务的各个环节均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九”部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情况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均专职在本公司工作、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职务及领取薪酬的情形。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公司设立了独立的人力资源部门,独立进行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并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分配管理制度,以及独立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并与公司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公司的财务独立情况
经查验,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混合纳税的情况;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财务独立。
(五)公司机构独立情况
经查验,公司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各机构均独立于公司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有效。此外,公司已经建立了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建立了独立于股东、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能明确,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六)公司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查验,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车载终端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基于智能车载终端、智能汽车服务平台、手机APP等载体向用户提供的全方位智能汽车服务业务。。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公司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具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公司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开展智能车载终端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基于智能车载终端、
智能汽车服务平台、手机APP等载体向用户提供全方位智能汽车服务业务;公司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情况
1.经查验,公司设立时共有4名发起人,具体如下:
数(万股)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5号院22号楼19层1901单
南昌高新区火炬大街188
号淳和大厦8楼807-809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
12号(国家广告产业园区) 667.7827
2号楼2层2132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
东路149号景龙大厦3-27C
上述发起人股东中,华瑞集团为法人股东,兴铁投资、远特普惠为非法人企业股东,宋宇海为自然人股东。
(1)华瑞集团的基本情况
华瑞集团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以投资及控股为主要业务的持股型集团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华瑞集团持有的北京工商局于日核发的注册号为“531”《营业执照》,华瑞集团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小平,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22号楼19层1901单元,经营范围包括“项目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华瑞集团的股权结构为:
出资额(万元)
根据华瑞集团的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华瑞集团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应予解散或其他致使华瑞集团无法存续或可能终止的法律情形,不存在或曾经存在《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其他情形。
(2)兴铁投资的基本情况
兴铁投资的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系一家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专业投资机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兴铁投资持有的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84”的《营业执照》,兴铁投资成立于日,主要经营场所为南昌高新区火炬大街188号淳和大厦8楼807-809,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兴铁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熊燕斌),合伙期限自日至日,经营范围为“对外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根据兴铁投资各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工商登记档案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兴铁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亿元)
普通合伙人
江西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
有限合伙人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有限合伙人
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
有限合伙人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
有限合伙人
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江西江中制药(集团)
有限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兴铁投资的工商档案信息,兴铁投资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兴铁富江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兴铁富江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兴铁投资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兴铁富江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且兴铁投资亦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根据兴铁投资的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兴铁投资作为根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不存在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其合伙协议应予解散或其他致使兴铁投资无法存续或可能终止的法律情形,不存在或曾经存在《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其他情形。
(3)远特普惠的基本情况远特普惠的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系远特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白新平、李强、王晓洁、张敬锋、何天翼、远特卓睿(系远特科技其他管理人员及华瑞集团作为合伙人设立的持股平台)、远特卓思(系远特科技技术人员及华瑞集团作为合伙人设立的持股平台)以及华瑞集团共同设立的持股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远特普惠持有的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于日核发的注册号为“730”的《营业执照》,远特普惠成立于日,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国家广告产业园区)2号楼2层21326,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白新平,合伙期限自日至日,经营范
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下期出资时间为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远特普惠各合伙人签署的《北京远特普惠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工商登记档案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远特普惠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元)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其中,远特卓睿系杨顺新等48个远特科技非高级管理人员及华瑞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该等非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远特卓睿间接持有远特科技股权。
根据远特卓睿的合伙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远特卓睿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元)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远特卓思系由张亮等47个远特科技技术人员及华瑞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该等技术人员通过远特卓思间接持有远特科技股权。根据远特卓思的合伙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远特卓思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元)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需要说明的是,远特普惠成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白新平、李强、何天翼、张敬峰,该等自然人分别代为持有远特有限员工的出资份额。2015年8月,白新平、李强、何天翼、张敬峰、王晓洁与远特卓睿、远特卓思、华瑞集团重新签订远特普惠合伙协议,将该等代为持有的出资份额还原至远特科技员工名下,根据上述调整,远特普惠层面不再存在代为持有出资份额情形。
根据远特普惠的工商登记档案信息,远特普惠作为根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不存在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其合伙协议应予解散或其他致使远特普惠无法存续或可能终止的法律情形,不存在或曾经存在《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其他情形。
(4)自然人发起人宋宇海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宋宇海的基本信息如下:
宋宇海,男,196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1997年11月至2001年4月,任职于联合证券有限公司;2001年5月至2003年10月任职于长江证券有限公司;2003年11月至2006年12月担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担任领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年1月至今担任君威集团董事总经理;2014年4月至今,担任北京合智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担任2014年12月至今任远特有限及远特科技董事。
根据宋宇海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为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或曾经存在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其他情形。此外,宋宇海任职的除远特科技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禁止其持有远特科技股权的规定或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持股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不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或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的情形。
2.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并经查验,各发起人均以其在有限公司截至日拥有的净资产出资。日,北京兴华会计师出具“[2015]京会兴验字第号”改制《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日,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8,100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后余额全部记入资本公积金。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前述改制《验资报告》,截至股份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用以出资的净资产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经核查,公司成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相关资产的产权登记更名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公司所拥有专利权、软件着作权及商标权的权利人名称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外,其他产权登记更名手续均已经办理完成。鉴于上述专利权人、软件着作权人及商标权人名称变更不涉及权利义务主体的变化,且该等专利权人、软件着作权人及商标权人名称依法变更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该等专利权人、软件着作权人及商标权人名称变更不会对远特科技依法拥有及使用该等专利、软件着作权及商标产生不利影响。
(二)除发起人外的其他股东
除上述发起人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东。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公司的控股股东
经查验,根据有限公司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同意远特投资将其所持有限公司85%的股权转让给华瑞集团,同时新增注册资本1,800万元,其中由华瑞集团以货币出资630万元,博思文科技以货币出资900万元,股东宋宇海以货币出资270万元,此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完成后,华瑞集团持有有限公司55%的股权。自此次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增资完成至2015年7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华瑞集团一直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为远特科技的控股股东。
经查验华瑞集团的工商档案资料,自2010年10月华瑞集团成为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至今,华瑞集团的股权发生过如下变更:
华瑞集团于2011年4月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0万元,该次增资完成后华瑞集团的股权结构为:
出资额(万元)
同年12月,高影将其对华瑞集团的全部1,000万元出资、陈立光将其对华瑞集团的2,500万元出资转让给陈立雄,陈立庚将其对华瑞集团1,500万元出资、陈立光将其对华瑞集团的2,000万元出资转让给陈立明。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瑞集团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出资额(万元)
2014年9月,陈立雄、陈立明分别将所持华瑞集团股权转让给陈立庚和陈立兴,同时,由陈立庚和陈立兴对华瑞集团进行增资,使华瑞集团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0万元,该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完成后,华瑞集团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出资额(万元)
根据华瑞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华瑞集团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等网站公开检索相关信息的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华瑞集团作为一家以投资及控股为主要业务的持股型集团公司,最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实际控制人陈立庚的基本情况如下:
陈立庚,男,1976年2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5年至1999年就读于福建泉州华侨大学;2000年至2010年,任职于广东省深圳市从事电子元器件贸易;2010年至2015年5月,任职于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2010年1月至今,任远特通信执行董事;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任华瑞集团监事;2015年5月至今,担任华瑞集团总经理。
此外,根据华瑞集团实际控制人陈立庚出具的书面确认及陈立庚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陈立庚的守法证明,陈立庚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根据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华瑞集团股权变更的情况,报告期内远特科技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2014年9月前,华瑞集团股东陈立雄、陈立明和陈立庚的持股比例分别为35%、35%和30%,不存在控股股东,股东陈立雄、陈立明、陈立庚三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各自所持华瑞集团之股权对经营决策发表独立意见;鉴于:(1)2014年9月华瑞集团完成增资和股权转让后,陈立庚持有华瑞集团55%的股权,为华瑞集团的控股股东,能够对华瑞集团的重大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进而实际控制远特科技;(2)2015年5月至今,陈立庚担任华瑞集团总经理职务,本所律师认为,自2014年9月至今,陈立庚系远特科技的实际控制
针对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但上述变更并未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2014年9月华瑞集团股权发生变更前,陈立庚与陈立雄、陈立明依各自所持股权比例对华瑞集团的经营决策发表独立意见,持续参与华瑞集团的经营决策,且陈立庚于2013年5月起即担任华瑞集团监事职务,对华瑞集团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陈立庚在华瑞集团的实际运营管理过程中,同时作为决策的作出者与决策执行的监督者,对华瑞集团的经营管理发挥重要作用。2014年9月华瑞集团股权发生变更,陈立庚成为华瑞集团的控股股东,并于2015年5月出任华瑞集团总经理职务,系华瑞集团根据其经营需要作出的任职调整,并未对华瑞集团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报告期内,华瑞集团一直作为远特科技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华瑞集团的上述股权变更并未对远特科技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其次,有限公司及远特科技自2013年至今经营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现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白新平、李强、张敬锋、何天翼及王晓洁自2013年起即在有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此外,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层(例如部门经理等)亦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有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变更前后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即有限公司及远特科技的主营业务始终为智能车载终端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基于智能车载终端、智能汽车服务平台、手机APP等载体向用户提供的全方位智能汽车服务业务,上述主营业务在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
第四,华瑞集团上述股权结构调整事项完成后,华瑞集团加大对有限公司的投资力度,对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强了公司的资金实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奠定基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稳定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公司的股本以及演变
(一)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
经查验,有限公司系梁宏春、姚善东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一)”]。
(二)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
经查验,自有限公司成立至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共发生过三次增资及六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6月,股权转让
2008年6月,有限公司股东梁宏春将其所持有限公司90万元出资额(占比90%)、姚善东将其所持有限公司出资额10万元(占比10%)转让给宋宇海。该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梁宏春将其持有有限公司90万元出资额(占比90%)转让给宋宇海;同意姚善东将所持有限公司10万元出资额(占比10%)转让给宋宇海,远特有限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2)日,梁宏春、姚善东分别与宋宇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梁宏春将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90%的股权(共计90万元)转让给宋宇海,转让总价款90万元;姚善东将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10%的股权(共计10万元)转让给宋宇海,转让总价款10万元。同日,宋宇海签署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对远特有限的股东作出变更。
(3)日,梁宏春、姚善东、宋宇海签署《确认书》,确认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4)日,深圳市工商局向远特有限核发了该次变更登记完成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出资额(万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有限公司于日作出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但由于公司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疏忽,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30日内针对上述股权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日,梁宏春、姚善东、宋宇海共同签署《确认书》对此次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再次确认,并及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律手续的情形已得到纠正,不会使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有效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发生时各方已经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履行的法律程序,以及本所律师就股权转让发生原因、是否存在代持等事项所做访谈获得的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代持情形,股权明晰,亦不存在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法律风险,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2.2010年1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0年1月,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200万元,有限公司原股东宋宇海对有限公司增资1,100万元,增资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200万元。本次增资已经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1)日,有限公司股东宋宇海作出决定,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同日,股东宋宇海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2)日,深圳中兴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兴信验字[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日,有限公司已收到宋宇海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100万元。
(3)日,深圳市工商局向有限公司核发了该次变更登记完成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次增资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出资额(万元)
根据上述有限公司增资时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及股东缴付出资的相关验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有限公司本次增资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主要法律程序,股东以现金方式缴纳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验资机构审验,出资程序合法合规,出资形式及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含修正案)的要求,不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法律风险。
3.2010年9月,股权转让
2010年9月,有限公司股东宋宇海将其所持有限公司出资额中的1,020万元(占比85%)转让给远特投资。该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如下法律程序:
(1)日,有限公司股东宋宇海决定将其所持有限公司出资额中的1,020万元(占比85%)转让给远特投资。同日,宋宇海与远特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宋宇海将其所持有限公司85%的股权(共计1,02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远特投资,转让总价款为1,020万元。
(2)日,宋宇海与远特投资共同签署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3)日,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深圳市工商局向有限公司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发生时双方已经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履行的法律程序,以及本所律师就股权转让发生原因、否存在代持等事项所做访谈获得的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代持情形,股权明晰,亦不存在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
纷等法律风险,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4.2010年12月,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
2010年12月,有限公司股东远特投资将所持有限公司1,020万元出资(占比85%)转让给华瑞集团;同时,注册资本增至3,000万元,其中,原股东宋宇海对有限公司增资270万元,华瑞集团对有限公司增资630万元,博思文科技对有限公司增资9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已经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1)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审议通过如下事项:A、远特投资将其所持有限公司1,020万元出资额(占比85%)转让给华瑞集团;B、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800万元,其中华瑞集团以货币形式出资630万元,博思文科技以货币形式出资900万元,宋宇海以货币形式增资270万元。
(2)日,股东远特投资与华瑞集团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远特投资将所持有有限公司85%的股权(共计1,02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华瑞集团,转让总价款为1,020万元。
(3)日,北京筑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筑标验字[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日,有限公司已收到宋宇海、华瑞集团和博思文科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1,800万元。
(5)2010年11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雄签署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6)日,北京市工商海淀分局向远特有限核发了该次变更登记完成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博思文科技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发生时双方已经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的法律程序及股东缴付出资的相关验资情况,以及本所律师就股权转让发生原因、否存在代持等事项所做访谈获得的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代
持情形,股权明晰,亦不存在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法律风险;有限公司本次增资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主要法律程序,股东以现金方式缴纳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验资机构审验,出资程序合法合规,出资形式及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含修正案)的要求,不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法律风险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5.2012年5月,股权转让
2012年5月,有限公司股东博思文科技将其所持有限公司900万元出资额(占比30%)转让给远特投资。该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如下法律程序:
(1)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博思文科技将其所持有限公司900万元出资额(占比30%)转让给远特投资。
(2)日,博思文科技与远特投资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博思文科技将其所持有有限公司30%的股权(共计900万元)转让给远特投资,转让总价款为900万元。
(3)日,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北京市工商海淀分局向有限公司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发生时双方已经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履行的法律程序,以及本所律师就股权转让发生原因、否存在代持等事项所做访谈获得的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代持情形,股权明晰,亦不存在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法律风险,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6.2014年6月,股权转让
2014年6月,有限公司股东远特投资将其所持有限公司900万元出资额(占比30%)转让给华瑞集团。该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如下法律程序:
(1)日,股东远特投资与华瑞集团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根据该协议,远特投资将其在远特有限的900万元出资额(占比30%)转让给华瑞集团,转让总价款为900万元。
(2)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远特投资将将其所持有有限公司30%的股权(共计900万元)转让给华瑞集团,转让总价款为900万元。
(3)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雄签署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远特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发生时双方已经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履行的法律程序,以及本所律师就股权转让发生原因、否存在代持等事项所做访谈获得的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代持情形,股权明晰,亦不存在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法律风险,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7.2014年12月,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
2014年12月,有限公司股东华瑞集团将所持有限公司667.7747万元出资额(占比22.26%)、股东宋宇海将其持有的0.008万元出资额(占比0.0003%)转让给远特普惠;同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100万元,其中,华瑞集团对有限公司增资3,853.8462万元,兴铁投资对有限公司增资1,246.1538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已经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1)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华瑞集团将其所持有限公司22.26%的股权(合计667.7747万元)转让给远特普惠;同意股东宋宇海将其所持有限公司0.0003%的股权(合计0.008万元)转让给远特普惠;
同意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100万元,其中,华瑞集团对有限公司增资3,853.8462万元,兴铁投资对有限公司增资1,246.1538万元。
(2)日,股东华瑞集团、宋宇海分别与远特普惠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根据该等协议,华瑞集团将其在远特有限的667.7747万元出资额(占比22.26%)转让给远特普惠,宋宇海将其在远特有限的0.008万元出资额(占比0.0003%)。
(3)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雄签署了全面修订后公司章程。
(4)日,汇亚昊正(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汇亚昊正验字(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日,有限公司已收到华瑞集团和兴铁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5,100万元,其中,华瑞集团以其对有限公司7,710万元的债权对有限公司增资3,853.8462万元(其中3,853.846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3,856.153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万元的,兴铁投资以货币方式投入4,000万元,对有限公司增资1,246.1538万元(其中1,246.1538万元做为注册资本出资;剩余人民币2,753.846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股权转让、增资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5,736.0715
1,246.1538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有限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30日内针对上述股权及注册资本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鉴于2015年4月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针对上述股权及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一并进行了变更,且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有限公司股权及注册资本变更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律手续的情形已得到纠正,不会使本次股权转让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合法有效存在重大法律瑕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有限公司此次股权变更,远特普惠暂未向华瑞集团和宋宇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远特普惠系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设立的持股平台,华瑞集团及宋宇海以其所持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按照员工持股计划向部分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转让相应的股权。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增资时双方已经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的法律程序及股东缴付出资的相关验资情况,以及本所律师就股权转让发生原因、否存在代持等事项所做访谈获得的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代持情形,股权明晰,亦不存在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法律风险;有限公司本次增资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主要法律程序,股东以债权转化为股权方式缴纳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出资程序合法合规,出资形式及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含修正案)的要求,不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法律风险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二)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经查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份总数为8,100万股,并已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二)”部分],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5,736.0715
1,246.1538
(三)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公司及全体发起人陈述并经查验,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八、公司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
(1)经查验,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的销售,汽车用品、汽车工艺品、礼品(除金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2)经查验,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汽车用品、工艺品、礼品(除金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电脑周边产品的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3)经查验,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技术开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该许可的,经审批的机关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4)经查验,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汽车零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以工商核定为准)”。
(5)经查验,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
(6)经查验,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将公司营业范围变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进出口;生产车载导航仪(限分支机构经营)(为取得行政许可的项
目除外)。《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日”。
(7)经查验,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将公司营业范围变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进出口;生产车载导航仪(限分支机构)。(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的分公司
(1)深圳分公司成立于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719”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B座502、503室,负责人为戴瑾,经营范围为“汽车用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的销售(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2)深圳宝安分公司成立于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903”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第三工业区14栋9楼东北边,负责人为张敬锋,经营范围为“车载导航仪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应用软件服务;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转后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生产车载导航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朝阳分公司成立于日,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04”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88号院8号楼二层商业2-2,负责人为陈立雄,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销售汽车零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3.公司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及许可
经查验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信息、《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业务合同、《审计报告》及其附注并根据公司陈述,公司主要从事智能车载终端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基于智能车载终端、智能汽车服务平台、手机APP等载体向用户提供的全方位智能汽车服务业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以下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日核发的编号为“B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准许远特科技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业务覆盖范围为全国,有效期至日。
需要说明的是,远特有限所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每年进行年检,但因远特有限于2015年7月完成整体变更并设立远特有限,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远特有限完成该等资质证书的更名后再进行2015年的年检工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远特科技正在办理相关的年检手续。
(2)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于日核发的编号为“京ICP证14017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准许远特科技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自日至日。
经查验,公司生产的部分车载终端内置通信模块,既属于无线通信设备也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该等产品需要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3C强制认证证书。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生产的车载信息服务系统终端中型号为3C1的产品内置通信模块,由于3C1产品的技术并未完全成熟,且未大范围进行生产,公司没有及时办理3C1产品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3C强制认证。但鉴于:(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针对3C1产品开展上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3C强制认证的办理工作,并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受理证明,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2)根据公司
陈述并经查验,公司并未因3C1产品的生产、销售引起民事纠纷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据此,公司虽未能及时针对3C1产品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及3C强制认证,但已积极申请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正在办理过程中。
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况外,公司已经取得了经营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
(二)公司业务及其变更情况
经查验公司工商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业务合同及公司陈述,公司主要从事智能车载终端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基于智能车载终端、智能汽车服务平台、手机APP等载体向用户提供的全方位智能汽车服务业务。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主要收入均来自主营业务收入[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三、(二)”部分]。
根据公司工商变更资料、主要业务合同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公司自2012年来的主营业务一直为智能车载终端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基于智能车载终端、智能汽车服务平台、手机APP等载体向用户提供的全方位智能汽车服务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没有发生主营业务重大变更的情况。
(三)重大业务合同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以下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
1.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重大采购合同:
供应商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和芯星通科技(北
采购BDS/GPS模
京)有限公司
苏州柏奥通信科技
采购3G模块
采购7寸数字液
深圳市宝盈泰电子
晶屏―翰彩
深圳市宝盈泰电子
采购7寸液晶屏
苏州柏奥通信科技
采购3G模块
苏州柏奥通信科技
采购3G模块
苏州柏奥通信科技
采购3G模块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
采购语音识别
深圳市宝盈泰电子
采购7寸液晶屏
深圳市宝盈泰电子
采购7寸液晶屏
广州市键创电子科
采购7寸触摸屏
技有限公司
苏州柏奥通信科技
采购3G模块
广州市键创电子科
采购7寸触摸屏
技有限公司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
采购麦克降噪
IC(带硬件鉴权)
采购USB-HDMI
威健国际贸易(上
转接线束―永泰
海)有限公司
2.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了如下重大框架性销售协议:
CX20项目车载信息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系统终端总成
为长安马自达供应
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特定汽车零件
为合肥长安汽车供
应用于装配、生产
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汽车/发动机及其售
后服务目的的零部
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为吉利汽车提供导
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为北京长安汽车公
司提供用于装配、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汽车/发动机及
北京长安汽车公司
其售后服务目的的
零部件或材料
为长安马自达汽车
车载信息服务系统
平台的建设、运营、
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维护、升级、持续
开发合作的框架性
原则进行约定
3.借款合同
(1)银行借款合同
综合授信合同1000万元
华瑞集团和陈立雄分
借款期限为
自首次提款
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
高额1000万元的保证
华瑞集团、贵州华瑞鼎
兴、陈立雄、谢冰、山
西华瑞煤业分别为
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
额2000万元的保证担
保;山西华瑞能源为
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
最高额4000万元的权
利质押担保
陈立雄、华瑞集团分别
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
额2000万元的保证担
山西华瑞煤业以其银
行承兑汇票提供权利
山西华瑞煤业为
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
高额为5000万元的质
陈立雄、华瑞集团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陈立雄、华瑞集团分别
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
最高额为1000万元的
华瑞集团、陈立光、高
影、山西华瑞煤业提供
华瑞集团提供担保
华瑞集团提供连带保
205.876156
山西华瑞煤业、陈立
160.646605
雄、陈立光分别提供最
高额为1000万元的保
633.477239
《融资额度协议》,期间为
陈立雄、华瑞集团分别
-,最高额为2000
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
最高额为2000万元的
保证担保;
远特科技以其应收账
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
高额为2000万元的质
山西华瑞煤业提供最
高额为1,000万元的保
华瑞集团为
-201.8.25发
生的《综合授信合同》
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
额为1000万元的保证
(2)其他借款合同
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让、债
债权转让、债
需要说明的是,日,陈婷婷与华瑞集团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陈婷婷将对远特有限拥有的债权人民币3,370万元转让给华瑞集团。同日,交口
县顺通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华瑞集团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交口县顺通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将对远特有限拥有的债权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给华瑞集团。该等借款与华瑞集团向远特科技借款的3,340万元一并转为华瑞集团对远特有限的股权[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二)、7”]。此外,根据远特有限与华瑞集团签署的借款合同,如远特有限无法按时偿还甲方本金和利息,经远特有限申请,且华瑞集团无异议,则本合同借款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且未约定不按期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述借款合同已经自动延期。
(四)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审计报告》、相关业务合同及其陈述,公司最近两年有连续经营记录且自公司设立以来均通过历次工商年检,已完成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3年度及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作;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工商登记档案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联关系调查表和承诺声明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在以下主要关联方: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查验,华瑞集团持有公司70.8157%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华瑞集团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一)”]。
经查验,陈立庚持有华瑞集团27,500万元出资,持股比例为55%,并担任华瑞集团总经理,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陈立庚的基本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三)”。
2、持股5%以上的股东
经查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兴铁投资、远特普惠、宋宇海[兴铁投资、远特普惠及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宋宇海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一)”]。
3.公司的子公司及孙公司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1)北京瑞泰安
根据北京瑞泰安持有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北京瑞泰安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北京瑞泰安成立于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00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88号院甲8号楼二层商业2-1,法定代表人何旭,经营范围为“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技术推广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京瑞泰安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未进行过股权变更。
(2)深圳金腾宇
根据金腾宇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金腾宇工商登记档案资料,金腾宇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厦B座502室,法定代表人为戴瑾,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电子通信产品的软硬件的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金腾宇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未进行过股权变更。根据公司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深圳金腾宇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华瑞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控股股东持股100%的
商业、贸易和服务
控股股东持股100%的
天津华瑞能源
新能源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
能源投资、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货物进
控股股东持股100%的
山西华瑞能源
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煤炭批
发经营、焦炭销售。
矿业投资;矿产品销售;煤炭、焦炭、矿
控股股东持股95%的企
贵州华瑞鼎兴
山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
批发经营;煤炭开采及销售。
控股股东持股100%的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销售医疗器械(限
北京华瑞医疗
经核查,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华瑞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远特香港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供的《周年申报表》及公司组织章程大纲与组织章程细则,远特香港的公司编号为“1741648”,住址为香港中环都爹利街11号律敦治大厦12楼1203号,董事为陈立雄。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瑞集团持有远特香港100%的股权。
(2)天津华瑞能源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99”的《营业执照》,天津华瑞能源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婷婷,住所为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4031房屋,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
办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瑞集团持有天津华瑞能源100%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津华瑞能源下属企业(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天津华瑞能
天津华瑞能
公司名称 源出资额(万
源持股比例
能源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运代理信息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京华瑞能源下属企业(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北京华瑞能
北京华瑞能
公司名称 源出资额(万
源持股比例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
应经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以上经营范
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
国家由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焦炭及其附属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经营的除外);煤炭洗选附属产品的销售(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对煤炭及其他能
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和管理;通过铁路经销焦炭(有
效期至日);发电(有效期至2030年
11月25日);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煤炭洗选(有
效期至日);生产焦油、粗苯、煤气
(有效期至日);黄金制品的销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西华瑞煤业下属企业(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山西华瑞煤
山西华瑞煤
公司名称 业出资额(万
业持股比例
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山西华瑞能源
根据山西省交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发的注册号为“681”的《营业执照》,山西华瑞能源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雷,住所为交口桃红坡镇桃红坡村,经营范围包括“能源投资、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煤炭批发经营、焦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须经审批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许可项目按许可证在有限期限内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瑞集团持有山西华瑞能源100%股权。
(4)贵州华瑞鼎兴
根据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发的注册号为“904”的《营业执照》,贵州华瑞鼎兴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顺,住所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钟山大道双水段北侧东方锦绣名门6号楼1单元1层101室,经营范围包括“矿业投资;矿产品销售;煤炭、焦炭、矿山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经营;煤炭开采及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瑞集团持有贵州华瑞鼎兴95%股权。
(5)北京华瑞医疗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于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774”的《营业执照》,北京华瑞医疗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英,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22号楼1907单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销售医疗器械(限I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华瑞集团持有北京华瑞医疗100%股权。
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6.关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或任职的企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除上述已列明的关联方外,关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重要企业如下:
(1)远特通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立庚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日核发的注册号为“024”的《营业执照》,远特通讯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立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B座803室,营业范围包括“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和呼叫中心业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有限期至日);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大连海瑞达经贸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宋宇海的配偶崔建萍控制的企业,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公示的信息,大连海瑞达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崔建萍,经营范围包括“国内一般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水产品加工(初级加工)、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公司董事宋宇海持有北京合智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25%的股份并担任该公司董事。根据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北京合智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号为116,注册资本1,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晓伟,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5层办公B-521-B057,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公司曾经的关联方
经查验,公司报告期内曾存在以下关联方:
远特投资系由陈立庚、陈立光、陈立明设立的企业,报告期内,华瑞集团曾持有远特投资99%的股权,陈立庚曾持有远特投资1%的股权并担任远特投资的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日,远特投资召开股东会,同意北京大云世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全额认购远特投资新增注册资本247.1087万元并成为新股东。该次增资完成后,华瑞集团持有远特投资45.54%股权,陈立庚持有远特投资0.46%股权,同时陈立庚不再担任远特投资的总经理及执行董事。日,远特投资召开股东会,同意北京大云世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远特投资新增注册资
本1,308,116元人民币。该次增资完成后,北京大云世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持有远特投资64.22%股权,华瑞集团持有远特投资35.42%股权,陈立庚持有远特投资0.36%股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远特投资不再是公司关联方。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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