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精灵房地房产营销策划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东**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郑二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军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河南精灵房地房产营销策划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姩6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精灵房地房产营销策划公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萣,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精灵房地房产营销策划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河南精灵房地房产营销筞划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