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被停业整顿重新开业申请如何申请营业?

专车新规或将落地 Uber迎史上最大政策危机
近期,被称为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网上流传。据媒体报道,《办法》公布时间在即,而《办法》中,国家将对各种专车平台的资质、服务器、支付协议等做出详细规定。虽然监管部门旋即辟谣“网上披露内容并不准确”,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都只是细节和时间问题,专车新规这把大闸即将落下。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相关规定可能会于近几个月内下发,对ICP和外资身份限制会有明确的规定。而纵观《办法》内容,专车新规似乎更是用来拷打专车行业,而整个行业的未来也因为此《办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坎坷。专车列入出租汽车管理体系据了解,《办法》中,“专车”被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其要求,现有以及未来的“专车”经营者,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条件有5条,分别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尤其指出,服务器需要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企业监管平台;以及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来使用电子支付。除此以外,除了出租车管理与相关规定以外,《办法》还对在预约租车过程中还会产生网上支付、电话通信、个人信息录入等多方面行为做了一系列规定。除了需要提供电子支付使用的支付结算协议以外,涉及电信业务的还要通过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中也特别指出,“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个人信息录入方面,《办法》要求任何业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必须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和管理,尤其不能跨境传输和使用,也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补贴遭监管“补贴”一直是各大专车公司市场扩张的手段,不过这个手段也将在政府的监管之下。《办法》中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此外还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实行市场推广和促销奖励时,必须提前10日将奖励和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否则最严重将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从打车软件、专车软件,再到拼车软件,方便出行的各家软件公司正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各大公司也是铆足了劲儿,纷纷推出“补贴”进入烧钱大战。不过,高额补贴也逐渐催生出了灰色职业:刷单。而与当年打车软件渐入江湖时期不同,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刷单已经逐渐成为各家出行软件无法摆脱的“慢性病”。据《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为了方便刷单,刷单者与司机组建了无数微信群和QQ群方便交易。随着双方需求的扩大,刷单软件、刷单手机甚至刷单账号都在网上大肆叫卖,从软件、硬件,再到平台和人员,刷单显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链条,来服务想偷懒的司机,从中获利。受到滴快推出快车、顺风车等业务的影响,为了扩张市场,滴快曾下十亿重金补贴市场。而补贴力度的提高,也催生了刷单产业链,不少司机甚至单靠通过职业刷单人赚钱。而刷单在Uber平台上尤其猖獗。易观国际分析师张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不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以及提前公布促销奖励等对于专车服务提供商来说都不是太大的问题。其认为,虽然滴快经常有免费坐车的机会,但滴快也仅是周末的一个免起步价10元的活动,平均一人实际上每日只可以享受一到两次而已,从程度来说并不算是倾销。因此,补贴还能持续下去。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专车企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此《办法》为最终办法的话,会对专车行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少消费者是因为有补贴才会做专车和快车,补贴的多寡关系到消费者的积极性”。倒逼专车合法化《办法》的出台,似乎让如今的专车行业的未来更加灰暗。有业内人士指出,将专车、快车列入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会使得提供“专车”的平台企业、车辆和驾驶员都需要申请准入许可。据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人士透露,暂行办法目前的确有,但是还没有定下来,现在还在做内部研讨,不过已经基本成型了。不过,几个行业内比较关心的点,比如资质审核问题,以及专车的定义,是否应该将专车纳入出租车行列,还是单列出来,目前还在讨论之中。交通部的讨论基本上是内部的,会邀请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和专家。互联网律师赵占领表示,按照《办法》来看,将网络约租车纳入出租车管理范围内,需要企业申请资质,而车辆来源的资质申请依旧是难题。赵占领分析,专车平台除了用私家车做车辆来源以外,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租赁公司车辆运营,一种是自己买车。但租赁公司也不愿放过专车行业这个肥肉,神州租车、一嗨租车纷纷跳入专车这个“浑水”之中,希望能分一杯羹,而另一种模式,即买车。但是买车资产模式太重,而且受到租赁牌照的限制,并不现实。“相当于两条路都行不通,只有走私家车的方式了”。而私家车“租赁化”操作,即将私家车并入租赁公司名下,车主以劳务派遣的名义被分到自己的车,是目前各大专车平台为了躲避“严禁私家车进入汽车运营行业”的办法,事实上,大部分用户已经享受到共享经济的果实,出行打专车已经逐步成为用户的习惯。Uber的政策在专车行业政策危机的同时,其中危机最大的当属Uber。不难看出,《办法》对网络租车平台的服务器有强制要求,必须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而且也特别指出,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Uber似乎都不具备上述条件。根据记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得知,Uber在国内的运营公司为御驾(上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Uber的全球运营总监Ryan Allan Graves,股东方为Ub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上述企业人士表示,Uber的服务器均设置在美国。“服务器必须在国内的话,Uber的业务调整会比较大。”上述企业人士表示,Uber在中国的订单量已经占到了其全球市场的近五成,调整服务器势必会影响业务。即便不谈专车新规,在华经营的外国互联网公司也逃不开ICP许可证(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一基本底线。根据相关规定,ICP牌照只能由中资公司持有,外资在没有得到许可的前提下,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如果是合资公司申请ICP牌照,外资必须也是从事相关互联网业务的公司。而虽然Uber已在国内成立实体御驾(上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但Uber中国实际控制人仍旧是Uber美国,只要Uber的美国总部还是Uber中国的单一第一大股东,无疑进一步加大了Uber在华开展业务的难度。
此外,服务器和数据的要求也极为严格,目前国内法律规定,境外互联网公司不能获取境内的数据,但因为服务器不允许向境外传输,这就意味着Uber美国无法实时介入“御驾”的实际运营当中,也就无法参与到Uber中国运营方面的任何决策。  消息称,Uber在中国的实体公司“御驾”至今仍未在国内取得ICP牌照,也并未进行备案。ICP牌照办理至少需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在专车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环境下,留给Uber的时间并不是很多。对于解决方式,记者致电Uber的相关负责人。而截至截稿时间,上述负责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本文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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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招聘类目用户,还能够第一时间接收到新简历通知人力资源公司如何合规运营人力资源公司如何合规运营石祖新律师百家号人力资源公司作为人力市场的特殊主体,国家、国务院、地方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等形式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实施的仍就是资格准入和定期监督制度。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环境日趋严谨、规范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公司,特别是初创企业,除了要积极开拓业务、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练好内功,加强企业的合规运营管理,从而达到降低经营风险、减少不必要损失、持续稳健经营的目的。否则,一旦出现违规或处置不当,由此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行政处罚等灾难性后果仅靠业务收入短期内较难弥补。初创企业甚至会导致资不抵债、创业失败。笔者在人力资源行业摸爬滚打、经营公司十数年,从经营者的角度、以法律工作者的眼光对人力资源公司的合规经营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希望能对相关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创业者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合规运营建议】一、资质合规国内的人力资源公司主要有四类:人才中介、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因对外劳务业务不涉及国内劳动法律,本文暂不讨论。)国家、人社部、地方政府对设立人力资源公司均有“前置审批”的限制性强制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因此,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前,不要贸然从事相关业务,否则会面临没收所得、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的处罚。核心要求:1)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实缴;2)人员资格、数量要求(人才中介、职业中介);3)办公场所面积要求;4)人才测评类业务还有设备和软件要求;(一)人才中介服务公司设立条件: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职业中介机构设立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海细化规定】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条件(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从事人才培训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专兼职师资证明;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四)申请从事人才测评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五)申请从事其他有关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二、业务合规(核心内容)这是人力资源公司,特别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在日常运营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如果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则会直接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1、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招聘活动不得有就业歧视。2、两条红线不能碰,应严格遵守:1)同一用工单位的派遣工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现行规定是10%)。2)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3、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合法、严谨、规范,协议内容应告知劳动者。4、应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派遣工无工作期间,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6、不得向劳动者收费,不得扣押证件、财物。7、跨地区派遣的,应按照当地标准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8、及时为派遣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用工单位不交社保公积金的,坚决不能做);9、出现工伤应在发生事故的30天内申报。8、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9、劳动者辞职不适用“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10、不得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11、不适用“经济性裁员”。12、除以上规定外,涉及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13、对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日常用工进行规范引导和建议,避免因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而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发生。三、财务合规一般规定:按照普通企业应遵循的会计准则、税收征管相关规定执行,这里不做展开。行业特殊规定:1、按“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科目核定税种税率、选择全额征税(3%)或差额征税(5%)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期申报纳税。2、选择按差额征税的,应严格按照营改增的要求核算和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代扣代缴费用)。3、每年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四、定期报告人力资源公司应每年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报送《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未按期报送或年检不合格的,将会被取消许可证并给予行政处罚。【违法后果】一、一般规定1、年验结果、监管情况、行政处罚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2、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发、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3、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法且已履行的,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6、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8、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0、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3、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14、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5、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6、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8、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9、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0、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1、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22、用人单位骗取或协助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5、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6、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仍应按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7、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会被强制执行。二、人才中介机构特别规定1、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3、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三、劳务派遣机构特别规定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3、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四、职业中介机构特别规定1、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2、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劳动法给予处罚。3、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法律依据检索】一、针对普通企业运营的一般规定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就业促进法》4、《广告法》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二、人力资源公司运营的特别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三、地方法规、政府规定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社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要求》《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石祖新律师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注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服务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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