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地位,认为只有了解上合组织峰会2018青岛是怎样工作的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浅谈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吉林油田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紧跟时代步伐,积极投身国企改革,不断创新党建工作,为建设千万吨油气田和幸福石油家园的工作目标,广大员工秉承中国石油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理念,夜以继日努力拼搏。作为党的一级组织--基层党支部,在现代企业发展进程中,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组织党员开展好党内活动,发挥好两个作用,处理好与行政的关系,促进党建工作不断健康的向前发展。 中国论文网 /9/view-5733043.htm  针对目前基层党组织的实际工作现状,以加强基层党支部的建设为核心,来促进基层建设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认真研究和深入探讨的课题。以建设“六好”站队、“六个一党支部”活动为载体,真正意义上解决公司党建与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问题,更好地完成党组织工作任务。   一、基层党组织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   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在新形势下,根据油田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变化,努力探索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显得十分紧迫。   (一)基层党支部面临的工作任务 基层党组织担负着直接联系、宣传、组织员工群众,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发挥党组织作用,一要围绕中心工作抓党建是一项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二要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群众努力实现员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三是党员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把着力点放在解决员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虚功实做”。四是抓好领导班子的建设,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选好人用好人。   (二)基层党支部与同级行政的关系地位 基层党组织在基层单位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这是党章赋予企业党组织的政治责任。但从当前的实际地位看,的确受到削弱和淡化。要发挥好、维护好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一是要明确核心与中心的内涵,从职责上理顺党政关系。其政治核心地位,主要是从政治思想、发展方向来说的,在政治上起领导作用;而基层行政中心地位,主要是从生产管理方面说的,在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工作中行使职权,起中心作用。只有划清了基层党政的工作范围,明确了党政各自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互动关系,才能为理顺基层党政关系、发挥好核心和中心作用。二是要教育党员干部增强党性,从根本上理顺党政关系。中心需要核心导向和保证,核心需要中心维护和支持,这就要求基层的党政领导都要站在党的立场上,凡事用党性原则认识、处理问题、统一步调,团结一心,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凝心聚力,共同为公司生存发展争做贡献。   (三)基层党支部在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 基层的中心工作是生产经营,落脚点是提高基层建设管理水平,最终目标是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党务工作作为基层全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融入生产经营的各个层面,充分发挥作用,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履行服务、监督和保证职责,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工作思路和工作方针的有效实施,确保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上新的台阶。处理好党组织与行政的关系,我个人认为:一是工作不越位。工作中,党支部既要协调多方力量,调动多方积极性,为员工群众多办实事,同时又要明确自己职责范围,避免工作越位,做自己该做的事,把该做的事做好,做到指导到位而不越位。二是工作不缺位。缺位是指基层党组织的本职工作没人管和不能落实,即该干的工作没去干或没干好,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不作为”。三是工作不错位。错位是指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职能定位不准确而开展的活动,也就是常言说的“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园”,由于错位会造成混乱,工作互相推委,效率不高。   二、当前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公司大多数党支部能够加强自身建设,注重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使党员在凝心聚力促和谐、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个别支部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一是党支部凝聚力号召力不强。个别党支部不能适应公司新形势及党员和群众的新变化、新要求,工作上没有作为,更谈不上突破;有的党支部对在公司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思想教育缺乏说服力,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漠不关心、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造成了党支部在群众中的威信不高。二是党支部活动内容、形式单一,缺乏吸引力。有的党支部视野不宽,创新不够,只满足于发展党员、收缴党费、办办板报等,对党员群众难以形成吸引力。三是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的党支部学习活动流于形式,造成党员思想素质不够高,学习意识不强;有的党支部在引导党员上教条化,造成部分党员对共产党员到底应该是“多干活,多拿钱”,还是应该讲奉献产生了“质疑”,工作不积极。   (二)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党务政工干部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随着管理体制趋向于扁平化,政工管理人员相对减少,但工作量并没减,这就要求他们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既要会做思想工作,还要懂生产、会经营,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再有,目前支部书记虽工作责任心较强,但完成工作还缺乏创新意识。二是党员作用存在群众化倾向。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党员与普通员工斤斤计较,重利轻义,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当员工思想出现波动时,不主动地做思想工作,却袖手旁观。三是基层党建受制于基层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部分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对党支部工作,仍然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情况,这也是影响党支部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之一。四是员工个人主体意识普遍增强,思想观念活跃,特别是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更多的员工追求物质利益,缺少一定的奉献意识。   (三)下步工作的着眼点: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为核心,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从而促进基层党建工作。一是提高支部书记的整体素质。他们是党支部的带头人,党支部建设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部书记的精神面貌和投入情况。二是党支部要从提高凝聚力、向心力、亲和力和执行力入手,围绕服务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三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内容和机制。按照“具体化、形象化、人性化、多元化”整体要求,不断推进党支部工作方法、内容和考评机制创新。四是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公司大部分党员分布在生产、技术第一线,有的是技术项目带头人、生产一线老模范、争创效益排头兵、默默奉献孺子牛,都是生产中坚力量。
  三、基层党组织应当采取的工作方法和目标   基层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公司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紧紧把握时代规律和特征。根据当前形势,从党组织和员工思想状况出发,用科学的方法和态度,积极有效的开展好基层党建工作,增强党组织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把全体党员和员工行为、认识规范,统一到公司决策及改革发展上来,才能推进基层建设工作上水平,实现“六好站队”、“五型班组”的同创,最终实现建设千万吨油气田和幸福石油家园工作目标。   (一)强化基层党支部建设,从而推动基层各项建设工作有力开展 一是组织坚强有力。党支部组织健全设置合理,各项制度配套落实,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二是党员作用突出。广大党员能够自觉坚定理想信念牢固宗旨观念,在生产工作学习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三是发展又好又快。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广大党员群众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员工收入明显增长。四是人民群众满意。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组织、宣传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党群干群关系密切。预期成果是基层党支部建设达标率100%,“六好站队”达标率达到要求。   (二)明确职责,服务中心,做好员工队伍的稳定工作 现阶段基层党组织主要是围绕生产经营工作发挥作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团等群众组织,维护广大员工利益,团结凝聚员工群众,全力做好员工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健全组织,完善机制,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从当前基层党组织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基层党组织必须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制度建设,在重大决策、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廉政建设上实施有效监督,主动当好参谋,及时疏导员工思想,抓好干部队伍建设,为公司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四)强化教育,身体力行,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员工教育与公司生产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培植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广大员工,注重发挥党员在生产经营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建立健全广大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工作机制,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长期持久地开展下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并在改革大潮中,站稳脚跟,顺应时代的发展,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这样才能在吉林油田可持续发展中建功立业、再创辉煌。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我的图书馆
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法制日报·法人网讯:当前我国国企公司治理领域存在一项暂新课题和困难挑战: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实践该国企公司治理的实践课题源自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该《意见》指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随后,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日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日《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件,从多个角度进一步强化“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直接目的是以完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为切入点,将党对国企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在国企领域巩固和强化党的领导地位,提高国企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国企落实“深改”任务。该项政策的提出和实践探索,在国企公司治理领域引起强烈反响;实质上意味着以往国企中有关党企业系的指导方针发生重大调整:“党企分开”让位与“党企融合”。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和相关制度源起西方,正式引入我国不过才二十余年时间。就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的理论、制度及其实践情况看,其成熟度和充分性均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西方公司治理学说和实践看,“把加强党(执政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统一起来”的提法“闻所未闻”,“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则更是“惊世骇俗”。那么,在国企领域落实该项政策,是否意味着现代公司治理的制度性颠覆和创新呢?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是否会成为政党智慧对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新贡献呢?如何从理论基础、制度架构和实践运作中落实该项政策呢?这些问题均是国企治理和改革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实践:初步探索的特点和所暴露的问题近两年以来,在国企公司治理实践领域出现了一些案例,比较直观反映了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初期探索过程中的特点和所面临的突出问题。试以近期发生的两个典型案例比较说明如下。案例一: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一汽轿车”,股票代码“000800”)经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在该公司《章程》中,增加了“第八章党建工作”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三节,分别规定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公司党委职权和公司纪委职权以及职数等。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章程》第155条规定:“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管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上述案例表明,该公司已经初步将党的组织机构、党委和纪委工作职责等内容纳入公司章程,可以认为是落实“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重要举措。考虑到该公司具有国企和上市公司双重身份,地位特殊,此次章程修改能够获得股东大会通过,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在章程中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经受了公开市场检验,具有现实可行性。案例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某上市公司公开发布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指出:该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该项议案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省级地方党委和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加入有关党委和党建相关章节。因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未通过。该议案表决未获通过的理由可能是多方面的,推测其中可能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就国企中的上市公司而言,其在章程中规定党的组织机构和党委纪委工作职责等内容,将国企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中,还不能完全得到绝大多数社会大众和利益相关者的完全理解和赞同;二是可能存在该上市公司对议案的解释说明工作不充分,会议组织工作不到位,对议案内容的解释说明未得到与会绝大多数投票权的认可等客观原因。但是,如果只是分析到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好像并未能揭示问题的实质。首先,倘若该议案的精神和内容构成社会通识,能够深入人心,能够得到广泛理解和支持,即便是前期沟通、解释和会议组织工作中存在瑕疵,通常不至于影响多数股东表决通过该议案。分析表决结果,呈现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票接近通过该议案所需的2/3,只差4.5%左右的同意票比例;二是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中,反对票比例在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占比高达91%。考虑到该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且主要集中在国有投资主体及其关系人手中,因此不难判断,反对意见主要来自社会“散户”。虽然反对票持股比例并不高,但其个体数量庞大。该特征非常重要,这说明多数社会“散户”对该议案并不是简单持排斥态度,而是明确持反对态度,否则,他们完全可以投出弃权票即可,没有必要投反对票。很明显,在这个案例中,社会投资者未能充分理解和支持明确国企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其次,是否通过加强投票前期的宣传、解释和说明工作,加大投票组织工作力度,就能够保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呢?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加强会议组织和宣传解释工作,可能的确有利于该议案获得通过。但是,考虑到该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遵循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履行妥当的法定程序,而且,该公司公告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那么,完全可以认为,该股东大会的会议组织工作符合规范性要求,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地方,即该次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符合法定常规标准。那么,在此基础上还要求该公司进一步加强会议前的组织和宣传工作,是否会造成对股东和社会公众的“不当影响”,乃至“强制”和“胁迫”,从而触发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和问责机制呢?显然,将议案未获通过的原因归结为公司在会议前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工作存在瑕疵,从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监管角度看,从合法合规性角度看,是难以成立的。思考:协调制度创新的理想和现实类似案例,无论是公开的,还是尚未公开的,还有很多,并在持续产生过程中。截止2017年8月中旬,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总市值超过6万亿人民币的30多家上市国企将类似内容写入章程。之所以选择上述两个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具有较好的比较基础:都是大中型国企,都是上市公司,其章程修改的内容基本相同,其章程修改行为都需要接受公开市场检验。但是,上述两个案例的结果完全不同。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从上面的分析来看,不能简单化从表决结果不同,推导出两个公司在会议组织工作上存在显著的差异。那么,问题可能还是出在议案内容本身。至少可以说明,还需加强工作,才能确保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这一政策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理解和广泛支持。根据一些国际性媒体的披露,国际资本市场基金经理和独立投资人已经公开表明对该政策表示困惑,域外资本市场监管当局也对该政策表示了或多或少的担忧,并保持高度关注。因此,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需要对该项政策的实施作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分析和论证。当然,因为上述只分析了两个案例样本,所揭示的问题可能并不具有普遍意义;随着分析样本的增加和分析角度的拓展,结论可能会有所区别。但是,由于当前处在政策实施探索初期,两个上市公司案例对比,还是具有相当参考意义的。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课题至少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第一,执政党和中央政府政策中所体现的思想本身是否具有逻辑自洽性,自身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构建是否妥当,在此方面,党和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已经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提供了相关论述,提出了相关要求。第二,国企党组织融入既有公司治理结构的路径和方法,即在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加入党组织后,如何实现公司治理机关之间在权责内容和协调分工方面平滑衔接,如何确保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实现和谐共荣。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从既有的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模式来看,无论在法律基础理论方面,还是在具体技术操作层面,均面临“巨大挑战”,可谓是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重大突破”。然而,从中央政策层面来看,则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重大成果。所以,业界甚至有人认为,随着该政策推进落地,极可能超越西方公司治理体系,实现颠覆性创造,在全球范围内塑造一种崭新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为全球现代公司治理体系贡献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从政策的当前立意和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两个不同角度来评估,其间的“鸿沟”较大,政策与实践之间的“落差”也较大,能否通过具体实践和理论创新落实该项政策,考验的是解决难题的智慧。编辑:张凯华构造基础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中,包括四个基本构造要素:一是党组织;二是国有企业;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四是法定地位。这四个要素分别界定了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党组织,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适用领域是公司治理结构,适用性质是法定地位。以上四点共同决定了政策的构造基础。目前,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要求,主要还停留在执政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策层面。很多国企已经将相关政策要求转化为章程内容。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原理和精神,在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法定地位”,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也并不足以明确“法定地位”。在我国当前环境下,虽然上位立法的缺失,并没有妨碍政策的执行,但是,严格说来,要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需要依托正式立(修)法程序,将执政党和政府政策转化为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也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要求。我国《公司法》第19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该条规定不足以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理由主要包括两点:第一,从法律文义解释角度来看,该条虽然规定了在公司中可以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且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但这种概括性规定与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且完全分属不同层面的问题。根据法律解释学规则,《公司法》第19条规定之内容无法反映出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且无扩张解释至此程度的空间。第二,从法律体系解释角度来看,《公司法》第18条就工会工作进行规定,第17条就职工保护问题作出规定,第5条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规定,其规范模式与第19条基本相同,均属于概括性和倡导性规范。如果承认第19条足以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那么,岂不是要承认工会、职工、社会责任等也在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定位?这种体系化归谬的结果,能够非常清楚地说明,《公司法》第19条不足以作为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理论普遍认为,狭义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法定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均衡配置等,尤其是公司机关的设置,通说认为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以约定方式予以排除或增减。虽然公司章程属于公司“自治性”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以章程约定改变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以章程约定增加国企党组织作为公司治理机关并配属相应权力,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因此,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最有效的实现途径还是通过立(修)法程序解决。从国企公司治理体系建构的角度观察,目前实践中所普遍采用的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公司章程的做法,的确构成落实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先行实践。如果该项政策的最终目标即在此,那么,落实政策的具体实践可能就相对简单了;如果现实实践离政策的最终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则恐怕需要从根本上转换政策的实施路径。界定国有企业的范围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需要明确国有企业的范围,从而明晰政策的适用对象。这个问题非常关键,因为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法规,其适用范围和对象,直接关系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何谓国有企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等,往往从局部角度提及国有企业概念和范围,但相关规定比较分散,标准不一,效力有别。为增强政策可执行性,首先需要解决的前置问题,就是明确国有企业的范围,或者分步骤分阶段确立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定位政策,脱胎于新时期深化国企改革的大背景,需要与其他国企改革政策做好协调。在此背景下,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样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大命题。因此,为适应市场“多层次持股关系”的常态,处理好“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企业定性问题,弄清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适用范围,有必要整理归纳并明确国有企业的概念和范围,否则,极有可能造成两项国企改革重大政策之间出现“相互掣肘”和“相互抵制”的结果。此外,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也是落实该项政策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例如,有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没有党委和纪委,只有党支部和纪检委员,是否也要明确党支部和纪检委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部分特殊国有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之间建立了“联合党支部”,如何体现联合党支部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部分国有企业的业务管理(公司治理)关系和党的组织管理关系分属不同的主体,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实现党建与治理的融合?国有企业海外分支(此处主要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因为是适用外国法而设立,我们执政党和政府的政策通常不可能改变外国法的规定,那么,国有企业海外分支党组织如何建立?又如何确立其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呢?综上来看,国企党组织建设的复杂现状,决定了在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法定地位政策问题上,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实践探索,分阶段分步骤分情况来实施。这恐怕才是比较理性的选择。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由于公司治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和外延问题上历来见解纷纭,因此,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必然要求澄清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含义,这是前提条件。传统公司法理论多从狭义角度理解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中股东(大)会(主管部门)、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经理(经营层)等公司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和制衡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则内容宽泛,股权集中度、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经营层结构、独立董事制度、股权变动、融资结构、社会责任、甚至企业管理等都可以纳入。究竟应该在那个层面理解“法定地位”将深刻影响到政策的具体执行和实施效果。从广义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探索,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所面临的技术难度可能相对较小。只需要原则性规定国企党组织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定内容,国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见可以通过适当的管道,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传统公司治理机关进行传导实现即可。换言之,目前在国企普遍实施的“三重一大”(参考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决策机制,根据实践经验进行适当总结完善后,基本可以满足新政策要求。目前实践中所普遍实施的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明确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基本就能满足政策的主要要求。从狭义公司治理结构角度解析“法定地位”问题,所涉及的公司法学理论和技术问题非常复杂。如果新增国企党组织作为公司权力机关,那么,如何向党组织配置权力?配置哪些权力?如何平行设置,如何纵向设置?平行设置中,国企党组织究竟应与哪级公司治理机关平列?平行设置后,党的领导地位如何体现?纵向设置中,国企党组织是高于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和监事会,抑或是经营层?如何保障非国资股东的利益?总之,如果从狭义公司治理结构角度理解上述政策,将导致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和具体规则发生颠覆性改变,国企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平衡机制将有必要进行重新设计和调整。综上,从路径依赖的角度考虑,选择从广义公司治理结构观念出发,吸收借鉴“三重一大”规则实施落地的经验,可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难点举要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实施落地,涉及到系列理论和操作难点。指出这些难点,对于政策的分析研判、设计论证和理解执行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体来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国企党组织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力范围和边界如何界定;二是国企在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结构后,如何协调多元监督机制;三是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后,所对应的责任机制如何设计;四是如何确保党组织决策规则与公司机关决策规则之间的有效衔接。以下重点分析后三个问题。如何协调多元监督机制?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吸收借鉴西方现代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法律制度移植过程中,本土适应性研究和改造工作做的并不充分,导致公司治理结构领域存在各项制度“叠层架屋”现象,其中尤其以公司监督机制表现的最为突出。以国企监督体系为例。日,中共央央“深改组”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指出,国企监督体系中包括“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四大类型。分析国企“内部监督”主要包括:股东(出资人)当然享有监督权;监事会是通常所理解的法定监督机关;董事会和董事也享有监督权;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和部分非上市公司还有独立董监事的监督机制。在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后,国企党组织显然也应享有监督权。我们发现,仅就内部监督而言,就存在如此多的监督条线;再加上纪检巡视监督、监管部门监督、行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至少理论上适用于国企的监督机制可谓“蔚为大观”。固然,公司作为社会组织体,其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督体系,只要设置得当,协调运行,监督有效,本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此多的监督主体,尤其是同层级之间,其权力边界如何确定?如果处理不当,容易造成增加管理成本,降低监督效率,即所谓“制度滥用”。加强国企监督机制建设包括三点基本要求,一是权责分明、协同联合;二是放管结合、提高效率;三是完善制度、严肃问责。这些要求当然适用于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之后的国有企业。那么,由此带来的监督权协调问题,恐怕还需要实践和时间的不断淬炼。显然,如果不能有效处理监督机制的联合与协调问题,国企监督机制之间的冲突将不可避免,由此造成国有资源虚耗和国企效率降低则非政策初衷。如何落实权力所对应的责任机制?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法人治理机关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参与决策的机关及其组成成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所公认的“权责对等”原则的体现。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这些传统公司治理机关为例,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和第152条等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股东等的诉权;有关此类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也并不少见;实践中被实际追究责任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前述共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当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后,党组织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性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给其他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除了应该承当党纪党规责任之外,是否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呢?党组织的社团属性又如何承担相应责任呢?公司利益相关方(中小股东、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呢?党组织如何承担领导和决策失误的责任尤其是经济责任呢?作为个人的党组织组成人员是否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如果以党组织只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不直接涉及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作为“抗辩事由”,主张其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显然不符合在国企中加强党建,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现实要求。更何况,国企领域普遍实际施行“三重一大”决策模式,事实上已经将党组织的权力置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的前列。在没有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之前,“三重一大”决策模式至少在表面上(不考虑实际控制力)将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隔离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似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决策相关法律责任。但是,当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之后,党组织需要承担与其地位相适的法律责任,这在逻辑上并无明显不妥。我党政策历来非常重视要求国企党组织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此外还多有规定要求不断完善制度、严肃问责,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这里渗透着非常坚强的权力和责任相匹配精神。虽然目前政策并未就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后,是否也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但是,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国企公司治理的体系健全性和社会公信力。如果只是考虑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决策失误的党内责任,而不能直接面对法律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恐怕会加剧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异质股东对该项制度的怀疑和排斥,政策也就难以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如何实现党组织决策规则有效衔接?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的常规模式,任何公司治理机关均需在成员组成、资格、议事程序和规则、决策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制度设计,以确保权力能够实现,功能能够发挥。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董事资格、会议定足数、召集程序、表决规则、决议效力等方面均有框架性规定,同时还允许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设计更加详细实效的个性化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治理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决策效力。具体如,《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消极条件,第147条和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22条规定了决议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制度。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也围绕上述主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时,也有必要设计党组织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配套规则。例如,成员资格条件、成员来源、组织方式、会议召集、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决策效力瑕疵的救济等。否则,将导致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运转不畅,规范性不足,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缺乏完善的权力运行保障机制,并进而影响国企党组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近年,随着国企党建工作的加强和完善,党组织的议事规则、议事程序、纪律规范和责任规则日渐完善,在党的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客观评价,相关规则在其规范性、严谨性和可执行性方面,总体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范性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势必对国企党组织有效嵌入法人治理产生消极影响。短期来看,党组织的运行规则可以不列入公司章程,或只在公司章程中做原则性规定。长期来看,要实现国企党的领导与法人治理的深度融合,需要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参与决策程序,寻求党组织参与公司决策的最佳形式和方法,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内容,找准党企工作的结合点。参考文献:1、中共央央“深改组”:《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日发布)。2、王勇华,解蕴慧;《国企改革:投资新视野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3、[日]神田秀树、[美]曲尔蒂斯·米约普:《重新审视法律移植——日本公司法中的董事诚信义务》,王昕璐译,《比较》第11辑,第148页。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如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