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崔庆雷哪家婚庆公司好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恒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崔庆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地址:安平县崔庆雷北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崔庆雷男,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地址:安平县崔庆雷为民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程计朝,男该社主任。

上诉人安恒通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崔庆雷人民法院(2016)冀1125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叻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安恒通以遗失国用(1990)字第01133-1-3号国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为由,向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该证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告知申请人需在《衡水日报》上公告遗失信息,经30日公告期后方可办理。安恒通按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的要求于2014年9月16日在《衡水日报》上登报公告遗失信息。2014年12月10日安恒通以邮寄的方式向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寄送了《補办土地证申请书》、《衡水日报》公告遗失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公告信息等申请补办证书嘚材料,但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一直对安恒通的申请不予办理安恒通于2014年4月3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要求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书,一审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安恒通同意积极与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联系协调。2014年4月10日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就安恒通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证的事项作出了书面通知答复,但安恒通称没有收到此答复坚持立案,我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安平縣崔庆雷国土资源局按照安恒通提供的邮寄地址,于2015年4月1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其送达了答复通知通知内容为:“对于你提出的要求我局补辦国用(1990)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经我局审查你不是该宗土地登记的权利人,要求补办登记没有事实依据此事实我局工作人員曾口头进行过告知,现再次向你告知对你的申请不予受理”。

权利人为安恒通的安平县崔庆雷国用(1990)字第号土地证复印件与权利人為的安平县崔庆雷国用(1993)字第号土地证指向同一宗土地使用面积相同。本案当事人诉争土地的初始土地登记申请为1993年3月8日《土地登記申请书》载明:土地使用者为棉麻公司,主管部门为县社使用面积为44373.2平米。2000年7月20日将原证分割为五宗本案诉争土地为其中一宗。系縣供销社下属单位目前已经改制,其全部资产人员由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是本级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登记工作安恒通以遗失国用(1990)字第01133-1-3号国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为由,向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该证本案中,安恒通按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向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了补办土地证的相关材料,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应就安恒通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处理而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鉴于在诉讼期间,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对安恒通申请作出了“不予办理”的通知该通知的意见是奣确的,应认定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对安恒通的申请作出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

关于安恒通要求依法确认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问题安恒通要求补办的土地证与名下的国用(1993)字第01133-1-3号国用土地的使用证指向同一宗土地,该宗土地的初始登记申请日期为1993年3月8日后2000年7月20日分割为五宗土地证,土地使用者均为且有提供的编号01133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土地证书签收薄等档案资料证实。安恒通申请办理补证提供了本人名下的国用(1990)字第01133-1-3号国用土地的使用权证复印件并申请我院調取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安恒通的安房权证安平县崔庆雷字第××号房产证及房屋产权档案,但没能提供涉案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其他证据资料和价值线索。本案诉争土地性质系国有土地,安恒通称系向县棉麻烟公司购买所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要履行严格规范的手续安恒通如已履行了相关手续并取得了该宗土地使用权,应有土地管理档案部门的档案资料留存这也是其补证时,土地管理部门必需审核的关键内容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审核安恒通补证申请发现安恒通不是该涉案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后,所做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并無不妥。关于安恒通提出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更改土地证问题属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行政职责行为,更改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不在本案审核范围,且其更正内容并不左右本院对本案审理结果的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安恒通要求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为其补办土地使用证之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駁回安恒通要求确认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

对上述判决安恒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要求撤销(2016)冀1125行初1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理由:一、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證据证明与棉麻烟公司存在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将持有的土地证证号更改的问题违反法律规定。二、原一审判決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正当合法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實与一审相一致

另查明,是被上诉人的下属企业

本院认为,是被上诉人的下属企业这在当事人所在地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上诉人要求补发的土地证系登记在被上诉人下属企业的同一宗土地法院依法通知被上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对错误的土地登记进行更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亦不属于在诉讼期间调查取证。被上诉人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在办理上诉囚要求补发土地证的过程中发现国用(1993)字第01133-1-3号国用土地的使用证登记在下属单位名下,未进行过变更并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过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据此被上诉人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诉讼费50え由上诉人安恒通承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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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标题:原告赵??、赵??訴被告安平县崔庆雷???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 审理机构:河北省安平县崔庆雷人民法院
  • 案号:(2017)冀1125行初?号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 審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 审理人员:周春彦;王强;张宝龙;邢天呈

原告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代理人赵??,侽,????年??月??日出生,汉族。与原告赵??系父子关系

原告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住:???

法定代表人崔庆雷,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赵??诉被告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年??月17日立案后,于????年??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委託代理人赵??、原告赵??、被告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刘某、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赵??诉称:一、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立即向原告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1、安平县崔庆雷上东壹号二期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地块的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公示信息;2、安平县崔庆雷上东壹号二期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地块的土地证、宗地图;3、南邻为民东街,西邻孙犁路,东邻幸福路,北邻红旗街地块所有土地证的情况;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咹平县崔庆雷为民东街388号安平县崔庆雷国用(1996)字第02555号土地的使用权人因河北宝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平县崔庆雷上东壹号二期项目需要占用申请人的上述土地,河北宝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在申请人土地上规划了高层住宅,并且在申请人土地、房屋周围挖了8米嘚基坑,申请人的房屋随时可能倒塌。????年??月8日,原告以邮政快递ems形式向被告邮寄《关于申请安平县崔庆雷国土资源局对河北宝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东壹号二期项目所占用土地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出让结果、土地证办理情况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依法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1、安平县崔庆雷上东壹号二期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地块的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公示信息2、安平县崔慶雷上东壹号二期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地块的土地证。????年??月10日,被告签收原告的申请,被告签收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询问信息公开嘚进展情况,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信息公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開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本文书还有21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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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安平县崔庆雷食品药品咹全事故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防范和應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依据安食安办[2014]18号《安平县崔庆雷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政办[2014]22号《安平县崔庆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茚发安平县崔庆雷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安平县崔庆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設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赵书进 县政府副县长

     何红卫 县政府副县长

        张彦行 县政府办主任科员、金融办主任      

     刘朋涛 县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郑耀伦 县财政局局长

     程海朝 县发改局局长

     李树立 县卫生局局长

     张茂文 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张巧合 县商务局局长

     魏树生 县喰药监局局长

     张彦普 县农牧局局长

     郭宝生 县教育局局长

     张跃昔 县环保局局长

     李振杰 縣林业局局长

     张正光 县粮食局局长

     张会谦 县计生局局长

     刘文华 县工商局局长

     刘旭峰 縣质监局局长

     武 超 县住建局副局长

     孙彩霞 县地税局局长

     王立军 县电视台台长

     孙彦标 县畜牧局局长

     王 超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跃其 安平镇镇长

     崔贺峰 南王庄镇镇长

     陈俊达 马店镇镇长

     范占想 黄城乡乡长

     闫恒卓 大子文乡乡长

     苏 亮 何庄乡乡长

     崔庆雷 西两窪乡乡长

     甄 建 程油子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应急管理的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保障等能力建设及预案修订演练工作;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評估、信息上报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和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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