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未到承包工程合同怎么写期限,不想租了,能承包工程合同怎么写能解除么

租房未到合同期限,不想租了,能合同能解除么?-找法网学习法律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  在外租房相信大多数人都熟悉,但对于租房子时要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就不一定所有人都了解,签了合同之后是不是就要一直租着,如果有事可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呢?相"/>已解决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期到期,房东借故不退押金,不解除租约。怎么办?
提问时间: 02:19:01
房屋租赁合同期到期,房东借故不退押金,不解除租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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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合同的相关约定了,通常像这种事情要首先跟原租户沟通清楚,并形成书面形式,正常来讲在您新找到承租客户起,以后的租金退给原租户,违约金应该是月租金的200%。可以协商违约责任没有结果的话就只能按合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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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有同感的问题租房提前解约注意事项
&#160;租房提前解约注意事项
房屋的租赁合同通常为一年或者两年,但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有时候不到合约期满,便会出现需要提前解约的情况。那么,房屋租赁的提前解约有哪些注意的事项呢?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必要手续
1.清点物品 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要有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
2.签订文件 双方签订一份《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的文件,在解除时双方应该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是什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明确。
3.保存文件 不管提前解约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协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双方签订文件的时候,守约一方可以单方向对方发同相应催示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示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屋租赁提前解约注意事项
1.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160;
房东和租客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2.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除&#160;
在上海市北新泾二村,黄某将某小区店面一间出租给尹某用于开办服装店,租期三年,李某支付年和第二年半年租金后,第二年下半年和第三年租金未付并且于第二年上半年末搬离租住的房屋。后黄某以尹某未按时缴纳租金为由,扣除了尹某两个月的押金。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一两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要提前解约,很多房东会直接扣除之前的押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
3.房东的法律权益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如何提前解约而不承担责任?
1.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何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房屋需要拆迁、承租人工作地方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2.从租赁双方的目的上看,租客是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房东是为了出租获利。所以,也可以从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双方的违约责任。
比如可以做类似如下的约定&#160;
如果租客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租客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房东找到新的租客,则租客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如果房东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房东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租客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租客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房东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古语有云:“福兮祸依,祸兮福依”,房东提前解约有可能增加租金,也有可能导致房屋空置、租金下降。租客提前解约有可能要赔偿违约金,也有可能寻找到更好的房源。不可预见的情况固然存在,关键是把握好提前解约的注意事项,双方都抱着客观和积极的态度应对问题,才能终获得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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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但继续使用,是否成立新的合同,房东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
来源:房屋租赁 上海经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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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6年12月,我向一家公司租赁了一处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办公,租期自日至12月31日。期满后我继续使用该房,并支付了2008年1月至9月的租金,该公司也接受。  日,该公司以租期届满
  2006年12月,我向一家公司租赁了一处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办公,租期自日至12月31日。期满后我继续使用该房,并支付了2008年1月至9月的租金,该公司也接受。  日,该公司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我迁出该房。我认为,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仍收取租金并将房屋继续交我使用,应视为合同延续,我不应迁出。这样理解对吗?上海网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你先前订立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至日届满后,你继续使用房屋并支付租金,出租方未持异议,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表明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属于默示更新的情形。依照《合同法》规定,你们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由于你们对租赁期限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要出租方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你,就有权利解除合同。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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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协商,挽回损失。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的损失为在合同剩余期间无法出租而导致的租金收益损失。即如果合同剩余期限内房子没有出租出去,承租人要支付剩余期间的租金;如果合同剩余期限内房子出租出去了,承租人只需要负担出租出去之前的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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