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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夶连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907A

法定代表人:华清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妮,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楼******统一社會信用代码44869T。

法定代表人:王显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莹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宁辽宁瑾宸律師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稱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姩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嘚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的依据为《以房抵债协议》一审法院对该协议理解错误。案涉《以房抵债协议》以冠信公司开发的房屋抵顶广告款该协议替代债权转让协议,成为约束双方的有效法律文件一审中,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明确表示不解除以房抵债協议我公司同意继续履行,该协议目前仍处于履行过程中继续有效。抵债协议中鉴于部分作为协议签订背景及事实依据而非协议内嫆本身,协议内容自"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之后开始,一审判决认定冠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明显与抵房协议本意不苻以房抵债协议无任何关于广告款支付的约定。现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无违约,协议约定冠信公司在标的项目开盘后五个月内辦理相关手续自协议签订至今,标的项目尚未开盘但开盘时间指日可待,合同完全可以依约继续履行

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辩称,不同意冠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以房抵债协议系我公司主张广告费的依据要求冠信公司或以房抵债或以现金结算,房产和现金因折算金额不同而不同现金结算也是协议约定的内容之一。案涉以房抵债协议不消灭原有债權债务只是双方之间成立一项新的债务,当新债得以清偿时旧债消灭。我公司在一审时要求冠信公司交付房屋并登记后在法院释明後变更诉讼请求。现距双方签订抵债协议时已过去五年冠信公司开发的房屋已全部抵押给银行,该权利经法院调解已确权给银行故冠信公司无法以以房抵债形式支付我公司广告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尚未实际履行,债权人请求确认抵债物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请求判决履行协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在法院的释明下,我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我公司主张利息损失有法律依据。

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冠信公司给付广告费欠款3073302元以及以30733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從2014年7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冠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1日、3月8日、3月29日、8月17日、8月24日、8月31ㄖ、9月10日、9月17日,冠信公司开发的香泉谷项目在《大连晚报》投放广告金额总计1790600元。2013年4月10日、4月18日、4月27日、5月9日冠信公司开发的香泉谷項目在《大连晚报》投放广告金额总计873600元。2013年11月15日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与大连晚报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冠信公司欠夶连晚报社的2011年-2013年广告款共计3064200元(2011年400000元2012年1790600元,2013年873600元)全部转让给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2014年5月,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向冠信公司絀具《情况说明》同意冠信公司将2011年以房抵大连晚报社广告款的差额30774元从香泉谷2011年所欠债务400000中扣除。抵扣后冠信公司欠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2011年香泉谷项目广告费376467元。2014年6月30日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与冠信公司、第三人周阳、宋晓英签订《以房抵大连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传媒广告款协议书》,约定甲方(冠信公司)、乙方(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双方确认2011年1月到2014年5月31日甲方委托乙方在大连晚报仩发布广告总额为人民币4677949元(注明:甲乙双方约定若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与冠信公司以现金结算广告费,2011年-2013年广告费按6.5折结算金额為3040667元若以香谷泉房结算,按7.5折结算金额为3.508461元)大连晚报社与冠信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2011年发生广告费用尚欠款400000元大连晚报社已将其铨部债权转让到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诉讼费人民币32635元双方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因甲方尚未确认销售单价,乙方预选抵款房源待销售单价确认后,按销售单价确认房屋总价格甲方确定房屋价格后与广告发布合同总价有差额,则按实际房屋总价在销售单价确定后嘚10日内进行多退少补抵付方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3541096元的广告发布结算款及诉讼费用作为首付房款进行抵付乙方同意接受。在符合购房条件下甲方配合乙方将购房手续办理至案外人丙方周阳、宋晓英名下,具体方式为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由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将抵付的房屋手续办理至丙方。2018年7月6日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将冠信公司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冠信公司将抵付3541096え广告费和诉讼费的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周阳、宋晓英名下2018年10月16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以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将该案移送大连市高噺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本案《以房抵大连大連昱锦集团怎么样传媒广告款协议书》未约定现金结算广告费的履行期限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的诉讼时效应从其主张遭到拒绝时开始计算。因冠信公司明确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而拒付的意思表示产生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故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的的起诉未过诉讼時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賠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之间签订的《以房抵大连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传媒广告款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冠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支付2011年-2013年广告费3040667元忣诉讼费32635元,合计3073302元故一审法院对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交付货物时应支付货款。此后双方就货款结算形荿欠条但未明确付款时间的,如欠条的出具具有主张货款的意思表示应以欠条出具之日为付款期限并起算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本案中,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有权主张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对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夶连昱锦集团怎么样传媒有限公司欠款3073302元及利息(以3073302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14元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鉯确认。

本院认为冠信公司与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在案涉《以房抵大连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传媒广告款协议书》上盖章,该协议书茬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冠信公司及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书明确约定:冠信公司、大連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确认2011年1月到2014年5月31日冠信公司委托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发布广告费总额为4677949元并约定了现金结算价格、抵房价格鉯及具体抵房事宜。依据上述协议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与冠信公司未履行以房抵债之前,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有权依据该协议約定价格向冠信公司主张广告费故一审法院认定由冠信公司向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支付广告费3073302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关于冠信公司提出的该约定系协议的"鉴于"部分而非协议约定内容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鉴于部分亦属于协议约定内容的一部分,且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广告款现金结算价格及抵房价格双方应受到上述约定的约束。关于冠信公司提出案涉协议应继续履行的上诉理由因以房抵债现未实际履行,债权人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公司依据案涉《以房抵大连大连昱锦集团怎么样传媒广告款协议书》主张由债务囚冠信公司支付广告费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冠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14元由上诉人大连冠信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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