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的救济渠道费由原渠道列支什么意思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什么,如何确认?_百度知道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什么,如何确认?
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山东省地方法规,执行时间,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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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1)
丧葬费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2)
一次性救济费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 号)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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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应由谁发放
&丁某原系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日,丁某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丁某家属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丁某的非因工死亡待遇。
丁某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应该由谁支付?若丁某未参保,则产生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应由企业全额负担;若丁某参保,则应根据丁某参保年限综合分析。《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号)第1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纳入基金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丁某于2009年6月参保,缴纳年限为5年。因此,本案丁某非因工死亡,其家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其中十五分之五11640元应从基金支取,其余十五分之十23280元由企业支付。
青岛城阳劳动争议律师崔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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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死亡后其家属有何待遇_百度知道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死亡后其家属有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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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思,请遵照执行。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的,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如聘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工作单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八、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兼职协议办理。如兼职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兼职单位发给丧葬费,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九、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十、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遗属中学毕业后,直接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统一招生考试,由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为普通本科、专科、中专学生(军队院校取得军籍的学生除外)继续学习的,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可发至本人在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之月为止(本科硕士连读生可发至本人在本科学习阶段结束之月止)。参加上述考试后未能升入上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和高中毕业后又进行复读的学生,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至本人中学毕业当年的8月份为止。十一、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十二、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十三、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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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两项: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的标准来发放。若是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若是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丧葬补助费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另外,供养直系亲属也是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的。
事业单位职工去世后,其遗属一般享有以下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金;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没有工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具体的标准各地不同,所以请看你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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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 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救济费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二、 非因工死亡亲属困难补助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沪劳保福发[2005]9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市政府同意,自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
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家居农村的可适当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0%。
三、上述费用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困难企业由其归口管理的委办(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所需资金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予以解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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