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国税局工资待遇雇工人数的工资填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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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体户营业执照、今天去办国税和地税填表,预计营业额150
我是、今天去办和填表,预计营业额1500元1月、资产投资总额1000元、场地面积68平方米、租金4200、仓储面积0、雇工人数0、雇工工资0、其他费用总额4500元1月、管理费30元、水电费100、租赁设备0、设备总价值0、纳国税十地税一起总共多少钱呢?请律师麻烦解答一下好吗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0914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8 人咨询有关部门 19:33
无锡推荐律师1.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可根据国税函[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的精神判定,即:任职受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以下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也就是说,企业不管是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都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3.劳务报酬的开具发票和入账问题:
(1)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应开具普通发票。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2)注意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和各地的处理(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但是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除了代扣代缴个税,还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的佣金,可以由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税目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2)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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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窗一人”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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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包括10项32个事项。
1.1 设立税务登记
1.1.1—001 “一照一码”信息采集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O 适用层级:县级
&O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事项描述】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应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4.未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仍按照原有税务登记制度办理登记,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5.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请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6.关联事项:
2.1.1—03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1.1—053 发票票种核定
3.1.2—054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补充信息采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3)受理方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纳税人无需到另一方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补充信息采集,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4)提供免填单服务。
(5)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操作规范
(1)“三证合一”单位纳税人信息采集: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根据该户的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在工商的登记信息,填写必填信息,保存后进行信息补录。
(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采集: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确认】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根据该户的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在工商的登记信息,点击[办理],系统自动跳转到【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录入相关信息,[验证]成功后进行[保存]。
(3)国税税(费)种认定: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4)地税税(费)种认定: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在“岗位待办事项”中找到该纳税人对应的待办事项,通过税源管理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5)提示事项:
——在国税金三操作系统进行“一照一码”信息补录时,如果已经确认纳税人的地税主管机关和主管税务科所,可直接在信息补录环节进行选择和填写,地税金三操作系统可不再进行主管税务科(所)分配和确认。
——在国税金三操作系统进行税(费)种认定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选择“季”(季中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增值税选择“月”,从下个季度开始增值税选择“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月”(金融业纳税人除外,金融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季”),企业所得税选择“季”。
——纳税人涉及到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同样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征收方式与增值税一致。
【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 XX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独立核算 □ &&&&&& 非独立核算
100& 其中外籍人数
适用会计制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 企业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准则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生产经营地
湖南 省(市/自治区)& ××& &市(地区/盟/自治州)& ××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 号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07XX-XXXXXXXX
13XXXXXXXXX
财务负责人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居民身份或护照
身份证号码
07XX-XXXXXXXX
13XXXXXXXXX
税务代理人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个人所得税
经办人签章:某某
×××× 年 ×× 月 ×× 日
纳税人公章:
×××× 年 ×× 月 ×× 日
国标行业(主)
主行业明细行业
国标行业(附)
国标行业(附)明细行业
纳税人所处街乡
国地管户类型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
(科、分局)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
(科、分局)
信息采集日期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2.《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号)
1.1.2—002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O 适用层级:县级
&O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事项描述】
未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已取得临时税务登记申报转办正式税务登记,同时应报送已发放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2)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报送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3)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报送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报送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报送: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时限要求:
(1)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5.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7.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如果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解除非正常户以后,才能由临时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转办税务登记。
8.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9.关联事项:
2.1.1—03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1.1—053 发票票种核定
3.1.2—054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已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收缴并核销纳税人提交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4)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5)受理方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纳税人无需到另一方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6)提供免填单服务。
(7)省税务机关可与民政部门之间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对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操作规范
(1)进入国税金税三期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进行信息补录完成后,打印《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国税税(费)种认定: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3)地税税(费)种认定: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在“岗位待办事项”中找到该纳税人对应的待办事项,通过税源管理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4)提示事项:
——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系统自动触发“税收违法行为登记”流程,进行下一步处理。
——在国税金三操作系统进行“一照一码”信息补录时,如果已经确认纳税人的地税主管机关和主管税务科所,可直接在信息补录环节进行选择和填写,地税金三操作系统可不再进行主管税务科(所)分配和确认。
——在国税金三操作系统进行税(费)种认定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选择“季”(季中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增值税选择“月”,从下个季度开始增值税选择“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月”(金融业纳税人除外,金融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季”);企业所得税选择“季”。
——纳税人涉及到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同样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征收方式与增值税一致。
【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日期:XXXX 年XX 月XX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XXXXXXXX
登记注册类型
按照营业执照类型填写
批准设立机关
工商执照发照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按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
按照营业执照情况填写
开业(设立)日期
X年X 月X日
生产经营期限
工商执照标注的营业期限
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
执照、证件号码
工商执照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独立核算 □ &&非独立核算
100 其中外籍人数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适用会计制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依据工商执照标注的经营范围填写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 项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138XXXXXXXX
财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138XXXXXXXX
身份证号码
138XXXXXXXX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按照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经济性质
国籍或地址
营业执照证件号
自然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个人所得税
经办人签章:
XXXX 年XX 月XX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XXXX 年XX 月XX日
纳税人公章:
XXXX 年XX 月XX日
纳税人所处街乡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政策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号)
1.1.3—003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O 适用层级:县级
&O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事项描述】
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取得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已发放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30日内,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5.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7.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如果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解除非正常户以后,才能由临时税务登记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
8.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纳税人领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9.关联事项:
2.1.1—03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1.1—053 发票票种核定
3.1.2—054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已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收缴并核销纳税人提交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4)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5)受理方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纳税人无需到另一方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6)在税务机关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有关表单信息,按开业登记处理,对信息进行确认。
(7)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2.操作规范
(1)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进行信息补录完成后,打印《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国税税(费)种认定: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3)地税税(费)种认定: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在“岗位待办事项”中找到该纳税人对应的待办事项,通过税源管理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4)提示事项:
——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系统自动触发“税收违法行为登记”流程,进行下一步处理。
——在国税金三操作系统进行“一照一码”信息补录时,如果已经确认纳税人的地税主管机关和主管税务科所,可直接在信息补录环节进行选择和填写,地税金三操作系统可不再进行主管税务科(所)分配和确认。
——在国税金三操作系统进行税(费)种认定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选择“季”(季中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增值税选择“月”,从下个季度开始增值税选择“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月”(金融业纳税人除外,金融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季”);企业所得税选择“季”。
——纳税人涉及到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同样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征收方式与增值税一致。
【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 XX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个体工商户&&&&& □ &&个人合伙
开业(设立)日期
工商执照标注的成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
生产经营期限
工商执照标注的营业期限
个体营业执照
工商执照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其中固定工人数
国籍或户籍地
工商执照标注
身份证地址
138XXXXXXXX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码
依据工商执照标注的经营范围填写
请将业主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
纳税人识别号
合伙人投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
国籍或地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经办人签章:某某
×××年××月××日
业主签章:某某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政策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6.《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国税发〔2011〕7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号)
—004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O 适用层级:县级
&O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事项描述】
纳税人选择以下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可不提供)。
2.条件报送资料:
(1)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还应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无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4)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应当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30日内,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5.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机关申请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7.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在申请解除非正常户以后,才能由临时经营税务登记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
8.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9.关联事项:
2.1.1—03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1.1—053 发票票种核定
3.1.2—054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为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办理非正常户解除事宜。提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办结原单位非正常解除事项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税务登记。
(5)受理方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纳税人无需到另一方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
(6)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2.操作规范
(1)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临时纳税人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进行信息补录完成后,打印《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国税税(费)种认定: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3)地税税(费)种认定: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在“岗位待办事项”中找到该纳税人对应的待办事项,通过税源管理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 XX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机关填写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 承包租赁经营 &&□& 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未办理营业执照&& □异地非正常户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设立机关
批准设立文号
开业(设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生产经营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独立核算 &&&□&& 非独立核算
其中外籍人数
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其他
适用会计制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根据情况填写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财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经济性质
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某某
XXXX年XX月 XX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XXXX年XX月 XX日
纳税人公章:
XXXX年XX月 XX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
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政策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号)
1.1.5—005& 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O 适用层级:县级
&O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事项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报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登记或变更的,未及时登记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个人基础信息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2.操作规范
(1)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综合服务岗权限,按照【个人税收管理】—【登记】—【自然人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提示事项:
——对于中国大陆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自然人唯一信息包括“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自然人姓名”三项内容;对于外籍人员,自然人唯一信息暂定为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四项内容。纳税人识别号与自然人唯一信息一一对应。
——选择纳税人类型时,必须填写相关对应信息。如【有任职单位】必须填写任职单位相关信息。
【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 XX日
身份证件号码
纳税人类型
√有任职受雇单位&&&& □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 □投资者&&&& □无住所个人&&& (可多选)
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XXXXXXXX
“三费一金”缴纳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无& (可多选)
湖南省XX市XX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138XXXXXXXX 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高层&&&&&&√中层&&&&& ○普通&& (只选一)
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
□残疾&&&&&&& □烈属&&&&&&& □孤老&&&& □否
残疾等级情况
该栏仅由有境外所得纳税人填写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省& 市& 区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纳税人填写
投资者类型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 □股东&&&&&&&&&&&&&&&& □其他投资者&&&& (可多选)
被投资单位信息
扣缴义务人编码
登记注册类型
所得税征收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只选一)
主管税务机关
以下由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填写
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个人股本(投资)额
该栏仅由无住所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识别号
国籍(地区)
年&& 月&& 日
劳动就业证号码
是否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
○是&&& ○否
预计离境时间
预计离境地点
扣缴义务人编码
扣缴义务人编码
境外派遣单位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外同时支付&&&& (只选一)
境外支付国国别(地区)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某 某
××&年&××& 月&××& 日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王某某
填表(代理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号)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号)
1.1.6—006& 扣缴税款登记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O 适用层级:县级
&O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事项描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
2.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
3.与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
4.其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情形的。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1)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时应报送《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3份。
(3)税务机关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应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4)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报送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扣缴信息和扣缴税种,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税务机关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对已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4)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2.操作规范
(1)根据国税、地税负责税(费)种不同,分别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或地税金三操作系统。
——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综合服务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国税税(费)种认定: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3)地税税(费)种认定: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在“岗位待办事项”中找到该纳税人对应的待办事项,通过税源管理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 XX日
扣缴义务人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依据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财务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13XXXXXXXXXXX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是否是缴税帐号
XXXXXXXXXXXXX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
依照税法规定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纳税人,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具体项目
扣缴义务人
经办人: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某&&&&&&& 扣缴义务人(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是否办理税务登记
是否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是&&&&&&&&&&&&&& 否
是&&&&&&&&&&&&&&&&&&&& 否
经办人:&&&&&&&&&&&&& 负责人&&&&&&&&&&&&&&&&&&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扣缴义务人名称
单位地址及邮编
扣缴义务人类型
按注册登记类型填写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财务主管人
银行开户登记证号
20XX年X月X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政策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号)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号)
1.2 报告备案登记
1.2.1—007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O 适用层级:县级
&O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将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告税务机关的事宜。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承担《税收征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需与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签署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事项;变更缴税账户的,应重新签署授权(委托)划缴协议,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事项。
5.关联事项:
1.2.3—009&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3.1.6—05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存款账户账号信息。1个工作日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省内通办服务。
(5)受理方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纳税人无需到另一方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
2.操作规范
(1)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和财务制度备案管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查询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是否已经实现信息共享,若未实现共享,通过综合服务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和财务制度备案管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3)提示事项:
——保存时,系统自动监控是否逾期报送,如逾期报送,系统自动触发“税收违法行为登记”流程,按照【税收法制】—【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路径进行处理。
——选择开户银行前,需要先选择行政区划和银行行别,市辖区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必须选择地市一级,不能选择区级。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保存时,系统监控录入的首选缴税账户账号是否唯一。如否,系统提示“首选缴税账户必须唯一,请核对账户信息”。
——纳税人的报告内容(存款账户账号信息)发生变更时,直接带出已登记的事项,按变更的事项进行处理,并保留历史信息。同时,当纳税人存款账户变更内容涉及三方协议信息的,提示纳税人是否应变更三方协议。
——信息保存后,系统根据银行账号判断是否有重复已登记的账号信息,如果有,提示“XX机关XX纳税人已经登记账号为XX的账号信息”。
【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实际地址填写
XXXX年XX月XX日
是否缴税账号、出口退税账号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一般账户
报告单位:××公司
经办人:刘某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某
报告单位(签章)
XX XX 年XX 月XX&日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号)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号)
1.2.2—008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O 适用层级:县级
&O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事项描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宜。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条件报送资料: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还应报送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承担《税收征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
5.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6.关联事项:
4.21.1—127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1个工作日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省内通办服务。
(5)受理方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纳税人无需到另一方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报告,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是可以调阅相关资料。
2.操作规范
(1)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和财务制度备案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查询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是否已经实现信息共享,若未实现共享,通过综合服务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和财务制度备案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3)提示事项:
——录入信息时要准确选择会计报表名称、会计报送期间(季、月、年)、会计报送期限,如果选择不准确影响到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纳税人备案内容的变更也在本功能模块办理。
——如果纳税人首次备案为逾期报送,系统自动触发“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按照【税收法制】—【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路径进行处理。
【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财务、会计制度
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根据填表说明和企业所采用的方法据实填写
3.折旧方法
4.成本核算方法
5.会计核算软件
6.会计报表
纳税人:XX公司
经办人:&张某某
负责人:&邹某某
纳税人(签章)
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 &日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号)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号)
1.2.3—009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O 适用层级:县级
&O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事项描述】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2.条件报送资料: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根据《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进行验证。
(3)验证未通过的,应告知纳税人未通过验证的原因;验证通过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签署三方协议。
(4)提供免填单服务。
2.操作规范
(1)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申报征收岗权限,按照【申报征收】—【税库银处理】—【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生成带有协议书编号的委托扣款协议书。
(2)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申报征收岗权限,按照【申报征收】—【税库银处理】—【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生成带有协议书编号的委托扣款协议书。
【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委托扣款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
甲方: XX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XX
缴税(费)账户名称:XX公司
缴税(费)账号:XXXXXXXXXXXXXX
乙方: 开户银行行号:XXXXXXXXXX
清算银行行号:XXXXXXXXXX
丙方: XX国家(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费)义务,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经协商,甲、乙、丙三方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同时作为甲方授权丙方的《授权扣款协议书》和甲方委托乙方的《委托扣款协议书》, 由乙方提供实时扣缴税款(包括基金、费,下同)服务。甲方实行网上扣款的,乙方根据甲方发起的应缴税款电子信息将税款从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中扣缴,实时将扣缴税款信息传至丙方和甲方;甲方实行办税服务厅扣款的,乙方根据丙方发起的应缴税款电子信息将税款从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中扣缴,实时将扣缴税款信息传至丙方。
二、缴税(费)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甲方变更名称、账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乙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甲方必须注意保管缴税(费)帐户的密码以及网上申报登录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费)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因甲方缴税(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报造成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费)款而导致应征的税款不能依期足额入库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如甲方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丙方在纳税例征期内自动向乙方发起扣款请求,划缴税款成功后视同甲方当期纳税申报。
四、各项税款划缴成功后,乙方根据接收的甲方电子缴款书信息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作乙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银行收讫章交甲方作付款回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甲方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五、乙方未按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及时打印凭证的,乙方应予免责,但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将长期有效。甲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甲方有正当理由需解除协议时,应提前通知乙方、丙方,并向丙方申报新的纳税方式。
七、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仲裁或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从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乙方:&&&&&&&&&&&&&&&&&&&&&&&&& 丙方:
(纳税人公章或签名)&&&&&&&&&&&&& (银行公章)&&&&&&&&&&&&&&&&&& (税务机关公章)
(个人账号持有人签名)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邹某某
XXXX年XX 月 XX日&&&&&& &&&&&&&&年&& 月&& 日&&&&&&& &&&&&&XXXX 年XX月XX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6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3〕4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8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6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66号)
6.《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税总发〔2014〕7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号)
1.3 变更税务登记
1.3.1—010 “一照一码”信息变更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O& 适用层级:县级
&O&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事项描述】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和其他补充信息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信息的事宜。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1)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的,将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
3.涉及到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信息变化的,应办理增值税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4.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信息变更。
5.变更行业为“广告业、娱乐业”时,纳税人应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6.关联事项:
3.1.6—05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采集变更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3)受理方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纳税人无需到另一方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补充信息采集,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
(4)提供免填单服务。
(5)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操作规范
(1)日前已经办理完毕“一照一码”变更的:
——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功能模块办理。
——变更基本信息: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变更税(费)种信息: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归类处理: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登记户归类管理】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查询需要变更的信息内容是否已经实现信息共享,若未实现共享,通过综合服务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新办“一照一码”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变更税(费)种信息: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查询需要变更的信息内容是否已经实现信息共享,若未实现共享,通过综合服务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3)提示事项:
——对于因注销迁入的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应同时选择“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和“组织机构代码”两个变更项目,变更信息保存后,系统自动生成新纳税人识别号。
——投资方信息中投资比例之和必须等于100%。
——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为“一照一码”的,在变更操作中只录入新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不录入新纳税人识别号,保存后再用信用代码进行变更。
——纳税人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由人工启动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通过违法违章处理岗权限,按照【税收法制】—【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路径进行处理。
——个体工商户变更行业的,应告知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终止未变更前所属行业的定额核定,重新进行新行业的定额核定。
【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见1.1.1—001 “一照一码”信息采集【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政策依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号)
1.3.2—011 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O& 适用层级:县级
&O&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事项描述】
未按照“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事项。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将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
5.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事项办理。
6.办理本事项时应当缴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原证件丢失的,应先按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事项进行处理。
7.涉及到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信息变化的,依照本规范办理增值税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8.变更纳税人名称的,应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账户名称变更。
9.变更行业为“广告业、娱乐业”时,纳税人应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关联事项:
3.1.6—05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涉及税种登记信息变化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件,打印发放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向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不再向另一方提出。受理方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
(5)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6)提供免填单服务。
2.操作规范
(1)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若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和主行业变更的,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修改有关税种登记信息。
(2)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查询需要变更的信息内容是否已经实现信息共享,若未实现共享,通过综合服务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3)提示事项:
——个体工商户按身份证件号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为按组织机构代码办理,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通过选择“组织机构代码”变更项目来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新纳税人识别号与旧纳税人识别号为同一主体。
——对于因注销迁入的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应同时选择“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和“组织机构代码”两个变更项目,变更信息保存后,系统自动生成新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之和必须等于100%。
——投资方信息中投资比例之和必须等于100%。
——纳税人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由人工启动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通过违法违章处理岗权限,按照【税收法制】—【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路径进行处理。
——个体工商户变更行业的,应告知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终止未变更前所属行业的定额核定,重新进行新行业的定额核定。
【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变更登记事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批准机关名称
某某工商局
财务负责人
 某某工商局
某某工商局
送缴证件情况: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简要叙述变更税务登记的原因和依据。
经办人: 王某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纳税人(签章)
XXXX年XX月 XX日&& XXXX年XX月 XX日&&&&&& XXXX年XX月 XX日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政策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3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的通知》(税总发〔号)
1.3.3—012 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O& 发起方式:依申请
&O&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O& 适用层级:县级
&O&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事项描述】
未按照“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信息变更的事宜。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将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
5.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事项办理。
6.涉及到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信息变化的,依照本规范办理增值税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7.关联事项:
3.1.6—05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 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纳税人向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不再向另一方提出。受理方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
(4)在税务机关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若系统监控提示该户已登记,则按变更登记处理,对信息进行更新。
(5)提供同城通办、省内通办服务。
(6)提供免填单服务。
2.操作规范
(1)进入国税金三操作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进入地税金三操作系统,查询需要变更的信息内容是否已经实现信息共享,若未实现共享,通过综合服务岗权限,按照【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3)提示事项:
——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之和必须等于100%。
——投资方信息中投资比例之和必须等于100%。
——纳税人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由人工启动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通过违法违章处理岗权限,按照【税收法制】—【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路径进行处理。
【表证单书填写范本】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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